3 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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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黔财教20094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军分区、贵阳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各普通高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高校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改造职责,保证学校应征入伍毕业生

2、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完成。(一)做好被确定为预征对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初审工作。特别是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各高校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分工合作、认真落实,完成预征对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初审工作。(二)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学校充分知晓此项政策。各高校要告知应征入伍提出补偿或代偿申请的毕业生,每年10月31日之前,到入学前学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

3、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三)做好学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料的报送工作。各高校在收到各县(市、区)寄送的应征入伍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料10个工作日内,要将材料汇总报送省学生资助这管理办公室。各高校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每年2月底。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向国家申请年度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专项资金15日内,会同省教育厅将专项资金拨付各高校。(四)做好应征入伍毕业生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各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15个工作日内,向毕

4、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土址或账户。各高校应告之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高校汇来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要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各高校还应提醒应征入伍毕业生,如国家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必须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还经办银行。二、各地(州、市)、县(市

5、、区)教育局要做好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料复核、报送工作和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回收工作。(一)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应征入伍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情况的复核工作和有关材料收集、汇总、寄送工作。各市(州、地)教育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工作,确保所属县(市、区)按时完成本地区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寄送高校工作。(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三)被部队退回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

6、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合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汇总上缴上级市(州、地)教育局,各市(州、地)教育局汇总本地区的收回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回资金上缴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收回资金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做好被告部队退回高校毕业生的情况通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因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

7、队退回的毕业生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报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有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按通知要求,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做好应征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情况复核及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已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收回工作。五、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进行了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局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

8、关财经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附: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9、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简称高校)。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生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标准、年限及方式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化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

10、款本息高于6000元,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代偿或补偿。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

11、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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