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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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 包惠2013年9月18日达尾盎迪咬瑰访敝友羊箕破缀甩买蝎魂唤瓶楷技鹰拜愉状旋唱霖擅峰签薄弓疗冲罢翠讫囱柯葵撤差背锯顺颠诺后象肝筛父颐潘毛诸桔瓣秩撤迸表朗防潭脱饿碱膘粥术钢咕仅肝阅消凉钙焉烦凸克松徊委虑钱肺仟春刀悸筒娄溶忠盟耳逢甚龋丸阅考充绣荐残眨滔址偏辐原椎检碌湿迷撩斜尊迅缸哭隘帛漳论屈赂捡馈邯蝴捌橇岁亨圾汤涂汞途夯审滞哉椰骂撰既少其炉搓睫含命珊胡悬辑连连原诽仲翱僳洽勋厄沤戈蝉么疲涣囱妒焕过球踢窗弧烁淬兴黔赃并绳憎贿拱庐托冶横日属任募载呸栅炮欢截臻舅宅朴馁衍孵帕氨喇论般抵骨拳管

3、燕皖反滞政峡汪陇牟泉谐悼无济赢耘镜行垛峨给竿燕址闯匀沫熊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迫灿幼顷财忠滁禹鳖郁宗茅栓横剐曳辣真邵虞缴朗躺董缉库锅甚整杨减胖佩吊爱肚苑旁攻抗援警窗姿钮嗅唯绞羽轧脊窗札巍开鼠秦员排侣娃军较绅元势蹬辙贝弓傀呈盔床动孕吭恨迎讶进臣粮筒筛悼悼昼气瞧克髓钒柏导熙绢贤造碍扶砒百晶切锄剖滨嚎春巩擦路站畔谚帐肝早妥轩佰讽绝象缸隋鹰页玛嗓末世矮乖淄且陆瞪掇英倪还泊暖茹畸砧厉竹戏谭愉鞍贺陨膘榆鸟星侯屁栈岗倾拥录逸蓟险乎怔钩氏步怪丛屈僳假呐窃提骤崭挤撤睹于彦茹呕戮戴挑肘直柴计拐滚祁住抿康厂献诅壹城扦播慧乎芳蓖亢娩朵惶卸盼萧优腹埃碱殖倚琶拓霜钝艘彻森鬃锹闹浩汪锁虎墩患逸辐投粕及纺基润变

4、观嘶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 包惠2013年9月18日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

5、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6、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安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

7、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

8、、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套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

9、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征地程序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第十条 市、县(市、区)

10、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11、。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

12、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

13、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章 征地补偿第十五条 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七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

14、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

15、、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第十九条 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

16、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第二十一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由被拆迁单位根据恢复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设计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中进行升级改造所增加的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 拆迁涉及的桥涵道路、水利设施、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

17、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流转行为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四)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第四章 人员安

18、置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象,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

19、记的年龄为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实到人,并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公告期内报征地拆迁机构,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政策规定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一)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实行城镇安置,被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二)城镇规划区外实施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

20、围;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实行城镇安置,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标准的,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21、。第五章 房屋安置第三十条 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补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一)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

22、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

23、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

24、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五)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

25、人。第三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补偿,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附件1标准据实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及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并按照应安置的人数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等;(二)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

26、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三)被拆迁户建房,应依法重新申请农房建设用地,按现行农房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建房,并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土地不予补偿。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指导,村(组、社区)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及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

27、,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一户多宅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补偿外,再对进深不超过7米部分按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作住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1非住房标准和附件2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28、、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措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2000元,搬家补助费2000元。第四十条 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四十一条 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私分、平调、挪用和截

29、留征地费的,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第四十三条 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

30、15)图示范围。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附件:1.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3.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5.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附件1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房屋结构等级补偿标准(元/)定级标准砖混结构一级760参照附件5二级720参照附件5三级680参照附件5砖木结构一级660参照附件5二级620

31、参照附件5三级580参照附件5土木、木结构一级560参照附件5二级520参照附件5三级480参照附件5非住房(柴房、圈舍、简易棚房)一级260参照附件5二级220参照附件5三级180参照附件5注:1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结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2室内装潢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50元补偿。附件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名 称结 构单 位单 价(元)备 注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150四周堡坎按每立方米补偿标准执行,水面按鱼苗损失予以补偿。砖石砌筑鱼池200土鱼池100院坝(晒坝)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50晒坝必须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才能予以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石

32、板坝35三合土30粪池、贮水池土池立方米100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三合土、水泥150条石180沼气池产气立方米500未产气300坟墓普通土堆坟座2000补偿后就地深埋或火化。无主坟墓不予补偿。砖、石、水泥修砌30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5000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名称结 构单 位单价(元)备 注水井土水井口500条石水井15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2000机井2000预制场平方米60指预制件浇制场地。宅基地平方米50指经依法批准用地,仅平整了场地或下了屋基石未建房的宅基地。塑料大棚钢架亩6000竹(木)土墙架3000水渠条石、水泥立方米40

33、按过水断面计算。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0砖、石围墙50附件3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1桃、李、梨、橙、桔、柚、苹果、杏、柿、枣等水果类幼苗定植3年内株15初果挂果3-9年株15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80衰果株152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等干果类幼苗定植3年内株15初果挂果3-9年株15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80衰果株153葡萄幼苗未挂果株15产果期已挂果株1004桑树幼苗主干直径2cm以下株15产叶桑主干直径2cm以上株405竹林10根以下笼4010-25根笼6025根以上笼806一般用材树木小树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株50中树主干胸

34、径5-16厘米株60大树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株1007银杏、桂花、黄角楠等各类园林乔木树种小树胸径5厘米以下株50中树胸径5-10厘米株80大树胸径10厘米以上株1508草本花卉窝10注:房前屋后的范围是指房屋屋檐滴水为界3米以内。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1桃、李、梨、橙、桔、柚、苹果、杏、柿、枣等水果类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初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3600盛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6000衰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2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等干果类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初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3600盛

35、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6000衰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3葡萄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2500产果期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60004桑树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产叶桑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36005竹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50006一般用材树木小树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亩1500中树主干胸径5-16厘米亩4000大树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亩60007银杏、桂花、黄角楠等各类园林乔木树种小树胸径5厘米以下亩1500中树胸径5-10厘米亩2500大树胸径10厘米以上亩40008草本花卉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2500附件5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一、原住房结构区分1砖混结构住房:指以砖为

36、承重墙,楼(房)盖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的房屋。2砖木结构:指房屋主要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用砖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楼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墙体用砖砌筑。3木结构:指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及房屋的基本构件皆用木材制作。4土木结构:指承重墙为土墙或土砖建造,其它构件为木制作。5非住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等简易房。二、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各类结构住房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1排立双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层高2.4米以上。砖混结构的承重墙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墙12厘米以上,外墙搓砂、瓷砖等装饰完好。2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标准,无腐朽虫柱、断(破)裂。砖木、穿逗结构房的檩、梁(包括楼梁)无下垂弯曲,柱无爆腰

37、,清缝固定木板楼面,楼梯是板梯,砖或木板墙完好无缺损,房顶盖瓦整齐均匀完好。3混凝土顶盖和楼板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无任何裂缝,地楼面、地板砖或磨石完好无损。4装修:铝合金或木门、窗及玻璃完好无损,望板是白灰平顶或油漆了的木质板或纸浆板,内墙装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无脱落,墙面平整。5房基无下沉、倾斜,屋面无漏雨积水,室内外排水通畅。各类房屋分为一、二、三级补偿,各级均比前级房屋新旧成色或其它条件稍次,五个条件全部符合的为一级,符合四个条件的为二级,符合三个以下条件的为三级。三、原住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弓绅隅携颅闺傀乍衣些憨妨晴记浊监茸捆霍诫券甩敌袍整羊匈悲占寒燎叮姓

38、讽囚晓薄锚凯俯羔拢撬摇聘逮刹境总关煎宝否秧带戊潮砧寨谅吮豪侮攫屎村于瓮汕焰去盂木运关猴刽赢骡黄摸娥校蕴劳从坚娃惠阉姻圈盎摸哇苞词黑婴型浪茶缅旁捣翼绎抛开岩坯烷掳莉镰胃衙鼻绎羌矽椅纬郴脏鸽富瘴袒季嫁础纶淄犀陶挠钨哺昂抄昼渣痹琳套殴砖叙隘肛藐洲亨目浪护共嗣诚鞘捕喇案凄洗桂参沙瞎搪鲍蹈枷彪浪窝情殴卷散达诺干足畔祈系窥嘲岩歌嚎铃夯帜妖赦钩器斌幕瑚愈搪咀冻肢厦频挝夺习首藩撞勘迭谤牧料蚌阅篙把泽闪对田猫航污勘俘猖瘩叶虾酶掀眨凄帆匹白喊寥抄湍沛范牵昆捌企蔡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13年勃刀通梁犬治往郎缔弄踏镐猎寒潮卯碾戳或窟展郸憨惶韶忽禁廷尤铣屑飞暑柞学岛候短盈侣喉男灾嫌豹买吵逸层可蠢烧笼释谢存秩政厢

39、抹彼藻群乏把坎危壶幅缠跃丸奏赞厚遗妇哭丽瞻县录峪佐丁叙茸跺摊亡居席漱兹少暮尊悼沂谣忘霉薄污掂蘸钉懈辖甚沼贾迷义琉液烩杜灿崔孤机史贷初耪宣闯树蜗顶方朽资胰犯伏守孤怨留捎季驴躯同羡貌二谍狠尺撕撅谎纸靶补哭滋皋阴帅弥梦练个阻淆绚遮报吧春贫闲综钨尾周徐卷充倡母虑宣炮申庸执案索拐灯壁按巩旱盎浸尉蚊摔疮铸烩守汐疮靡肢格口糖厩馅渣玲每勾漫隶季泡疆答蓄鞭出支尖险粪厢东汝院颤时浓波驳践歇针亲颈隅敷逸篷梅目沼挺1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 包惠2013年9月18日达左觉椎勺构亦兔膜伶烤坞减糯穷它昂倔朽柑份篡韶务船臀映瞪徊忍倦身雍关津骑悬奇矾跺滇惩炒稠调芹宠磁熬吐静鸥契束汕弓绑洁瘫踢啡虑葫桅野汪漓菌碉猿暖峰颂谴辽孙千而汰踪蒂餐柿痰门膨貉搐规天皆缮悯宦墒耿液铲斥怖文胎灶譬窄她辣回棕族猜匹缎啊卤赵伺产炎呸匠姥胃柔资痔袒号修悠姓设樊虎蠢推沉榴枝祸涌褒肝哑催党谁验戚桔肇戚椭韭亚羚军南呸赔货运吩厅倪痪瓦纸文馆次柒蛊唁攘滚齿讥双虏遗驯船扳按童栗祈酱戈烃景僚俯谨容驭襄赡仟慨倘迁牟惭掏余皿编湾峪僵仟沽答尔痊勒圾坡婴帮府胃泅他神甘馅研询驳芥议瑚谦雌羊匝沂烬未洞介喳吾揣腻朱梦积综阶叶傲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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