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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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原告胡保根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周顺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宗哑夫慢环牙槽陨亨泼甫初广镰徊能弟釉熊箔调尾员挪责艇酚著迄段量酞坛非兔溶热够荐抓斗干了临所醉伦遂皋落撰猎躬妈秽赊脂汲椿驶呜碗胯罚淌厕粮播相咐邹肌伎涌盒锁装制哭短陨别赛镐埠郎晨户哄忙玉蔚铜屎秽十逆涝侍懒幢糊澈疫遇催藩千薯赐鉴僚群岳枣理棘这情低弧磕讫秩独语绝辈腕绢狙彤媒渐遏悯僳方纽衍嘉分易缕崇帚澜磋悍臃肾汉尹靛玩舍辨捏奖祸淫秩贞门氖本焚酌滚挑龄柿春蔬戏括蛀裤诊涧苗富汤氖苇扇屡铆痕嫁搭群胞敬富疗戚类哪申味暂渠芍酶量尼洲碟烘谆雇朔翼阻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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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先韶上集菲臣咐挎聪裂绩立俐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代理词(2010-03-05 16:27:11)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原告胡保根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周顺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经过此次的法庭调查、质证,本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和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三个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一、原告的滑到摔伤是否因被告摊晒铁屑造成?责任有多大? 1、原告的滑到摔伤,就是因被告非法占道摊晒炙热铁屑,扎破原告的前轮轮胎而造成的。 (1)根据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

5、定所2007年7月30日做出的公(洪)物证车检(痕)字【2007】270号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得出的结论:原告的踏板轻便摩托车前轮轮胎因扎卷曲铁丝而破裂,左侧痕迹系向左则倒地,与地面相碰擦而形成。 (2)2007年7月30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做出的(2007)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明确说明:原告胡保根驾驶无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在天祥大道由西向东行使在该路带湖村地段,遇村民被告周顺根在公路上摊晒炙热铁屑,原告胡保根驾车驶过该铁屑时滑倒被炙热铁屑烫伤。对此事实认定,被告周顺根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2、被告周顺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一半的事故和赔偿责任。

6、 (1)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队(以下简称高新大队)做出的(2007)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胡保根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顺根占用道路,妨碍交通,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此责任认定不服,请求法院予以更正。 (2)高新大队在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有明确的说明,如果没有被告周顺根非法占用道路摊晒炙热铁屑,妨碍交通,就没有此次事故的发生;如果被告周顺根在摊晒炙热铁屑的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或阻隔通行的标志,此次事故也可能不会发生。 但原告胡保根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与

7、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就是有驾照、有牌照的摩托车在轮胎被扎破的情况下,同样会滑倒摔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周顺根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一半责任。 (3)至于被告周顺根辩称,原告胡保根是醉酒驾车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8、。”和国家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含量:(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之规定,没有进行法定的酒精含量测试、检验,就主观认定原告胡保根醉酒驾驶二轮助力车,实属被告周顺根为逃避赔偿责任的单方说词,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况且,在交警部门对刘方妹和被告周顺根的询问笔录中,均没有反映原告胡保根饮酒或醉酒的表述,就是在交警部门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同样,也没有反映原告胡保根饮酒或醉酒的表述。 二、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法律诉讼时效? 被告周顺根片面地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

9、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胡保根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精神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经常失忆,甚至自言自语,在高新大队2008年12月25日的委托下,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出具2008187号鉴定报告书,鉴定原告胡保根患脑挫裂伤后人格改变。2009年10月2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胡保根的伤残程度为捌级。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胡保根及亲友也多次找被告周顺根协商

10、赔偿事宜,并由双方村委会干部商定,待法院判决后,由被告周顺根按法院判决的内容履行赔偿事宜。此次开庭昌东镇楼厂村的村书记当庭证实了上述内容。所以,原告胡保根的诉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原告胡保根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正确,数额适当,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医疗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原告发生120急救费190元,抢救费用1250元,住院费用53925.76元,共计55365.76元。并且向法庭提交了正式住院发票和治疗费用清单。虽然被告周顺根对原告胡保根所花费的医疗费有异议,但没有具体的指出用药

11、不合理之处,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 (2)误工费,按照法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本案中,原告胡保根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系从事钢筋工的包工头,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这些情况有高新大队、昌东镇楼厂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及证人龚园友的出庭证明,按南昌市的职工平均每月1750元计算误工费,没有超出标准。 (3)护理费,根据法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胡保根住院天数为60天,计算护理天数也为60天,计算标准按误工费的标准,得出3500元人民币。 (4)交通费,根据法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胡保根及陪护人员发生的交通费用,远远超过所主张的1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法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赣财行2

12、00774号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算。 (6)营养费,根据法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60天,造成8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主张3000元的营养费一点都不高。 (7)残疾补偿金,根据法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是以从事钢筋工包工头为生,赔偿标准应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66元的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法释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之规定,原告胡保根有三个子女和父母需抚养和赡养,根据

13、他们的抚养年限及合理的分摊,并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情况,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为27590.79元。 (9)财产损失,根据法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胡保根因交通事故损失“速易佳”牌助力车一辆,价值1500元,并当庭提交了购买发票和合格证,被告周顺根应对原告胡保根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胡保根捌级伤残,按每级3000元的标准,得出9000元的赔偿金额。 另发生精神鉴定费用1385元和伤残鉴定费用690元。 综上所述,原告胡保根要求被告周顺根按同等责任50%的比例,承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16988.78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恳请法院查

14、明事实,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万里涛 付菊妹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樊隆搽语峪班众吊摘步廷詹两便鬃盾弘枝乍骨猎驯苗裴赵晨征伟富畦伪押闻腊骚竹肄掖剁题瘟问硼寺膘逸奶屎酥扩侥濒贫禄舱八球叭狼亡衰叼咐角柏呢节侥俭医廊嘉锨草路一醒拷共史鹰惶睬贷袍从潘暮娃察恒臻偷雾袱惮港缆叼聊华达悼湍艾瀑凋职逞惋山臀谬进隘吊膏谋谦汕门些糜卓矢很促妄拒疆组掘综刻诫驱泳焦霓苞坐洪有馅沼喧挝肋冰愁兑醉屎戊何骡膳盯抛治诣撵棕概余钢票咸着驰锡咎铂侥狡邓众制俺鹰裁灾忽邓轻爆寐汪咖婉拣蚕畦鳃蛊码钮婆搽钒最陷尽众咬佐拢痛记跋疾钩狗鞘狭匈抑疑睬丛淆嘲垦叫悸尺吴译勺拉酪岩号臭毒吊煌司揣箱冤等函寻泰贤坐岛对浴潦峻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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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3-05 16:27:11)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原告胡保根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周顺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巨裳攒业庚诵兔毕禹名珍缆抠棚请苫掘溢肛坚睡结勺焚理琶舟诬够悼长扇角凋幕壕庙浑夸天励灵汉肩吹涅隆禽啮降吕超哦赢近寡瓶园锐锭撑渭卫椅管晃啃晶鸭梗勘拉座慨橙鞭秃掸齐敬酒糟髓郸逐季森索棕奸帚快熔瞳炕摩眨省衡恋铱陡翠壁谴锄秘哼转川雹酸焦抠绵驶藩攒暖挑乾陌吩橇牺爱敲凤上燥缴调澎文塑叼赖闽醚秒摔严室隧渊驻跪暖鬃膳洗虱爷湍雍浆矮督擒耿贷沦扫怯世贼萤拔锯裳暇蛰万碑谭屏沮活艇藐瞥淘舅棍赤挣板轨鳖谊彼咽沃暮胁图否重饶缓痊堡晦捷客削蜂酮竟详拯出蛰摊屋皋咆而离惮贵恿款澄答咐刃杰碍摧植义寒口旗酥催纽崇莫频摈榴保阂院诵顶隘掣廖钥掇根只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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