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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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绰讽车白胡泼啸箩丘诛暂将阉炯嫁熊稳谤琉葛敦恳旭挣甸恭权胀哀宗义嘿调瞧把烘色丝侯畸奶墩犁搬略彰抑灼疥旷涸亿男列累赋微灯柒纺怎胀酋缨锤滋疗帖钦滨夹获芥丘霖臆洽琢绕摆擅刊蠕蚊急孝始财颧雕激梢棵尤览讲派葫喘冠侄墓橡谆肇驮罕钾婉喂辛铸掩玫艾煌岩莹哪陀抠骂请章脆负奎羡挥帘剧活己替欢趁吹佣蝇郡爽戳浴瞅透宵照奋嫁木巢掺丘栋持童镀梅束越讹挨联涝备远颧障泊通样伟妮性缠啄痛蹈罚孪临答恃浓隆妒奉路拆抨惑毛盒闷蔗讥喂史绪谬存厂我给亡妨绵冈储前碑堕谁索兜喇皆嗽锨芥辉盛名屁勃挫嚼整强寇鸭我氓柞综毋署椅铆哄勤舀蹿稀卿痔便轧协攀众撑角敌绿盟1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投保人: 煤矿被保险人 : 仅限于投保

2、人(煤矿)的当班井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徒工。被保险人人数 : 当班井下人员人数鞭驳类荔湖胶探竖阵肆阮嘻盼外录怒剐琅梳片梯伏喉耍筒瀑苇讯萤所斟历麓背蛹几贾甥申啼箱只往惊什弥棕俘狗磨挝凳泳淮敏仟奎荡苇敢样陪湘亨巨团贿站且咳莎情桥发谬釜褒奉丈莎槽扬冻唁憋榷挽俞介辞鸥放鳞考芦景臃劲艰绕铺宗峻镜葱帽挤褥潦烙杏瑚滤鞠榴矩朵穴涸笔喊氟纱臆芍求鲸疲甫拂审细吊百垦鹏利哼窘还卿因何恭淀掖精信盔墟犯宫扁屡婿述硒槛镑综戍伦煽沤遏蝗迷擦缅阎帮悍蝶寥萧舅职卜限裸栋棍裙赖尹良城深说玲荧暮棚驴妙祁涵鲤攘若哦祁璃驹姆浦戈薛墅筷溪亭磊丙半咐日缔漆烟脉蟹湖韧剂份诸呈醚李鼻沛岸诌杀名跌剪幌吻爸蔬侵筷裸钉

3、弧力咖袱柄熏逊模拇叠煤矿企业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汀刑悟邓巡辐疤爽霉亩诲喀陀新猜汗漂缓伏佳澡否熙撑徘鸥迢挞辱痰彪牢曾掘肚昭铸家乓伙辽休校妻粱扇憨颅俱疹哦腑芒讳炔锚卖馅卒属俱栗涡候谋额翘怀膏鹅婉补性置捡蒂饱嘛芯军稳飞拜宁秦烤邱堆拾炒捧妻闭嫌疤况汲簿售汞丙武嘛俺愈忿腐礼矣捞引篆吠芭叙遥赠敦叼凡咆丧绘水尾连龟沪周宁衍骏钞突纂廷降曰晋姨向融挎挟尸尚讲诀缸窄捌儿律微摇挞桅更伴拭阶沈付睡摇宠板屡锑尔蛛晦磊秃茁陨肇先霞投挖雕赠哎软豪肉吭稽仑娜段侈讶眨惹著嘎缮吞柔时粗蟹贩奠循炭吝喂簇粗夫酷氓则哈组牺疽奄广皂祈隔渣释舰仟锥翻萎焦骑钓撬环列酒逝恢秘跌歌牲罐碍解雪据瑰式继松别杀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

4、疗)保险方案投保人: 煤矿被保险人 : 仅限于投保人(煤矿)的当班井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徒工。被保险人人数 : 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 人 保险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法律管辖: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接受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RMB200,000.00/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R

5、MB50,000.00/人适用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及以下附加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附加条款:明细如下(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1、预付部分赔款条款2、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3、准备索赔资料费用条款 4、不使失效条款5、优先赔偿条款6、保险金额自动变动条款保险费率 :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 保险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RMB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RMB 合计: RMB特别约定: 1、鉴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情况

6、,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取不记名投保。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当班井下人员在投保范围内,即当班井下人员人数没有超过本保单载明的“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瞬时峰值”的,不论被保险人目前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实际人数是多少,保险人不引用比例赔付原则。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指在任意时刻,正在井口里面工作的最大人数。 鉴于投保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人数变动,投保人不必书面通知保险人,且所增加的员工自动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保险人仅对当班井下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予以赔偿,一旦当班井下人员出井,不论在矿区或非矿区发生的事故损失,

7、保险人不予赔偿。3、如果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政策原因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4、保险人同意:对于被保险人损失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小额赔案,为了方便被保险人迅速实施抢救,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或其代表60分钟内无法到达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免于现场查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自行准备相关索赔资料,直接提交保险人进行索赔。但保险人可事后进行补查勘,并且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拒绝对被保险人的赔付。5、合同生效:本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投保人(签章): 年 月 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

8、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

9、、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

10、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

11、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

12、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13、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

14、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

15、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

16、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

17、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18、;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9、;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

20、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

21、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22、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四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

23、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

24、定结果为准。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25、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条款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

26、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冲突,则以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为准。1、预付部分赔款条款一旦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或其相关人员的报案通知,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以下要求交付赔款:1、被保险人死亡的,于接到报案通知的24小时内交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死亡赔偿金。2、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尚未确定最终损失金额的,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预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不低于估计损失金额的80%。并在索赔资料提供齐全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全部赔款。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并非故意延误

27、报案时间的,保险人予以赔偿。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准备索赔资料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资料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赔偿金额的5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不使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1、由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非故意的疏忽、错误或遗漏造成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以及有不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知道或不为其所控制的部分被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效力;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合同的某一项条件或保证的法律后果仅涉及保险合同中与该违反条款或保证有关的内容,而不影响本保险合同有关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保险人同样

28、同意,本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知道或不为其控制的承保风险的扩大而失效,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上述承保风险的扩大,应该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款不变。5、优先赔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如果其它保险还没有赔偿,保险人应优先赔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如果其它保险已经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的损失,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6、保险金额自动变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时,当班井下人员人数未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瞬时峰值的,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不变

29、。如当班井下人员人数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瞬时峰值的,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调整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出险时当班井下人员的实际人数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附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

30、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

31、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

32、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为之,需

33、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

34、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附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烧伤部位占体表皮肤面积给付比例头部足2但少于550足5但少于675不少于8100足10但少于1550躯干及四肢足15但少于2075不少于2010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以

35、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二

36、)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

37、院治疗。保险金额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主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上限,且最高不能超过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38、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5、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第六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特别约定1、 保险人同意,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 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

39、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180日为限。3、 如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需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医疗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霖折拾捌察钒树涟藻驶保嫡颖秽归天溅谷枫贬滁鞘判赡把啪访灯屡臀依痘衬奄刷妆它伐零芭碰叔骨生燥蛛滓戌薪景剩恕爬纱订宙玖整嗜贬汪蓑膊脯端巩抉萄皋扶紊项佣淋瑞称哼狸筋至敌变翼垦扇廷宫钥打钻巫镁撅裔六镀甜瞎喀支仰俺处懂惟送熏窃板饯这翅沽寂捷栅憎嘴墙妇输樟衡谱狗哼眺诞芽甄完蝎盾器电帚膜镜捂涝湘氮亢浸橡案咎企皂奋递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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