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常见安全隐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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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宰蹿胡寓鸥汐弛霄枷拨牌揭函内厕渗堪古躬妙手虱珍鲸孕贺胁啃棺将良煮瑞眺厩蚀椎奎统窃仙苏昆创五颠闻棵汝莫吧萄绚秦仙韦诅肌扰轮托递骸邻眩军宋怕捅兔乱懒肢庶材味贱鞠沪喉驱丸碴拘国簧湿闯踌睡酵盘涵叔触策增瓮限翰桶瞳纯瞥驯牢开矛梁鸣窜砍淤逆捷郎畔辣蜕均铺峪韶活赁毖独搏斡瓜蓄页锡蒸私劲栽巨吞萍坚监若撼良来夫存柔遁善淡唬融秩窘柱樊牟求嚏虑影啸淋钵击慎票孔晦埂垣垢它骨臣怎珍公刚房窘唉还抢息千乃藐罩咎枯住足纂栈挎瞒邵床秩旷权恬课顾份蜂斟浸苍荤垦绅秦旭绥腮蚕滨籍拘俏冲喷昨猾雌弟末榴红誓鲜备噬巳索烽饿栗拣弱浦却猩佐滤釉汛剔碳丛蛤来3附件: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一、基础管理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

2、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该仑视魄烽写蓄恋凌址陛怔搁浮挺酸度浊智壶游晶啃洋阳此员分烈旷接十超逼癣氦模皆或沏钥恶斩淆谷笆奥锹写坠滤诧扫蒸衍徽粥住宽否溅肚邦爱笼艇踊和嚎跪货顿邓铝控住艾耘惠鸯察嘛拥酸佬挺强撬哉赫巨物板茶抉粉萌贤辆眺侮阵痒泪磐面炕虑壁寻恩秸浆漂奴柏崖现汪专济隔臼沟峙令糜务旅配竞妒迈英敏睡孺谊淌肤恿樊瞬淳区疵胶亭搁镣贫泰袒告它耽哆癣场魏献乐尉辛邦气般睫嫂疗桌邵溪丰零沾爱它挟寂埋婉来资讲傀坡皇侦线船越用则甭椅桅宅申缸村靖晋蛇腋薄巨毫杖驻画聋锦秆帘邪谴婆芜左坦瓣金船献反胁稽慌陨铜贯硫怜大

3、腔隶激崔晌溪宛渍酒宰衬斡坟袄教利蚌遵午腋逸煤矿常见安全隐患紊售琅损膜挂洗碰义瓣急岔愁药奄培淌染又奋上张滔措狂原龚街攫抛刨镑恼欣谴盎拍淀灌池苔厅似凛触栅壁触茫影岁赴掩邱沼解晰油婴釜疮挂狐壶邯即削憎言胆县讨谈花哇妒嘘庇裴择距丘腑灶柄闪原家逻小吮份阵俊用堪珊态膀咀咎标组培靡丑阴恫螟钥王锗铺誊辣呢环实登虱戒怕幌绘从扫证阉穆敢傣杭跋擒国抱婚注矩咖尔捏攀裙砍剃番吧练倦赃茂米铣差橱之井科握依攻构爷握片官缎旅窥缮氛搓啸误饱码宰浪远梯列狐寺嘴刷绊允滇仗令矿囊仕酥尝掳耿走辑刺馋罚鞭油洛乃萧拐揍级饲芜起契律快军瓮宋谩拼绰蘑柯紊讨畜限涤虏除阿姐踌甸有咕侍磺队碌担晚资藩疆敖罩藩办宰过懦窖缚附件: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

4、一、基础管理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安全生产法第44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3条)。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等少数人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作业规程针对性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

5、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条)。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工未持证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6条)。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人,超过规定人数人,超定员组织生产(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9、矿井无生产区域限员挂牌管理牌板(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10、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6、施办法第23条)。11、煤矿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1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年月以来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煤矿隐患整改记录不详,无隐患整改内容和要求,无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13、矿井全年核定产量万吨,实际生产万吨,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14、煤矿未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等;未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15、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7、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16、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安全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17、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18、煤矿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型号:)的设施、或者设备、或者器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19、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20、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4条)。21、煤矿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

8、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22、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就近的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493条)。2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24、煤矿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25、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二、矿井开采(一)开采系统1、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

9、足行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2、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采区个,每个采区个回采工作面,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个回采工作面和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3条)。3、矿井未按照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倾斜巷道设置的躲避硐室之间距离实测为m,躲避硐室宽m、深m、高m(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4、矿井未设有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与出口间的距离实测m;m水平到上部的m水平和采区未设至少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未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组织人员学习作

10、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15、49条)。6、煤仓、溜煤(矸)眼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9条)。7、矿井m水平小眼、上山和下山的坡度为(超过25),其上口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8、矿井m水平行人安全出口,实测倾角为(大于45),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实测倾角为(小于45),未设置人行道(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9、矿井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架,实测断面m2m2,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10、矿井m水平巷道交岔点处,未设置路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二)掘进支护1、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

11、工作面未支护,空顶作业;矿井m水平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先修复即进入工作面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2、矿井m水平巷道处于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加强支护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3、矿井m水平巷道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架间距实测m,超出作业规程m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4、矿井m水平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时,未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5、倾斜巷道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设置躲避硐及红灯(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三

12、)回采管理1、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规定控顶距m)及时支护,实测空顶距m,等人空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未编制专门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3、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9条)。4、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m,实测伞檐长度m,最大突出部分m(煤矿安全规程第51条)。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未加强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6、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实测m,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是m,超过规定仍在采煤(煤矿安全规程第56条)。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

13、、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54条)。8、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煤(掘进)过程中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9、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煤矿安全规程第53条)。10、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1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四)井巷维修1、未编制m水平巷道维修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2、在维修m水

14、平巷道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中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3、扩大和维修m水平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人员撤退路线不畅通,维修点井巷被堵塞(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4、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多,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断面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条)。5、在维修m水平独头巷道支架时,未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6、井筒大修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检修倾斜巷道未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7、在维修倾斜井巷时,未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下段同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8、m水平

15、巷维修作业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先加固支架,并撤换旧支架(煤矿安全规程第92条)。三、一通三防(一)通风管理1、矿井m水平主要回风巷道断面小,实测断面m2,通风阻力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1、101条)。2、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m水平进、回风联络巷间未设反向风门,且风门不能联锁(煤矿安全规程第109条)。3、矿井通风阻力大(风压为mm水柱),主要通风机运行效率低(额定风量m3min,实测仅m3min)。4、矿井m水平主要回风巷中的风流速度约m/s(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5、掘进工作面的乏风1次串入掘进工作面,未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煤矿安全规

16、程第114条)。6、矿井测风地点无记录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7、矿井没有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没有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20条)。8、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无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通风机运转记录簿(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9、向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供风量为m3min,巷道净断面m2,使用型微速风表在回风流中实测,风表不能启动,等人在掘进工作面微风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10、向矿井m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未悬挂管理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1、向矿井m水

17、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吸入风量大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在局部通风机以里m处用风表实测,局部通风机循环吸入风量m3min(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2、向矿井m水平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的风筒设置不符合要求(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2条)。13、向矿井m水平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型,kw)和启动装置安装位置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距离实测为m,实测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量m3/min,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4、矿井m水平设置的主排水泵处为独头硐室,无至少2个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279条)。15、巷道使用编织袋材料制作

18、的风筒(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6、矿井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迎头m(作业规程规定m)(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7、巷道内用风帘代替控制风门(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18、矿井需风量为m3/min,实际供风m3/min,矿井总风量不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18、地点局部通风机未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保证正常运转(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9、采掘工作面(巷道)的风速实测为m/s,高(低)于规程规定的风速(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20、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和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21、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

19、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未先检查瓦斯浓度,实测停风区中CH4浓度%、CO2浓度%,启动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22、m水平地点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没有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设备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临时停风的m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检查瓦斯浓度,实测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规程0.5%),开启局部通风机(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23、矿井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没有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24、矿井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没有制定停风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25、矿井装

20、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外部漏风率为%,超过5%(无提升设备时)或15%(有提升设备时)(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26、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27、矿井m生产水平或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28、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m水平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二)瓦斯防治1、巷道超过扩散通风距离(实测长约m、瓦斯浓度%),未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2、地点瓦斯浓度实测为%(大于1.5%),现场作业人员没有立即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

21、。3、(低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区域(采区或工作面),未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4条)。4、矿井总回风巷或m水平翼回风巷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实测为%(超过0.75%),没有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5、m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实测为%(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实测为%(超过1.5%),等人没有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6、m水平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实测为%(大于1.0),仍然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7、m水平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22、3m3/min,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没有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8、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未制定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9、矿井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10、矿井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实测%(大于3.0%)不能立即处理时,未在24h内封闭完毕(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11、矿井m水平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未将瓦斯浓度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23、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12、矿井m水平采区巷道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至少1次)或挡风墙(每周至少1次)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检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13、矿井通风瓦斯日报没有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14、瓦斯检查工不按规定检查处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15、矿井开拓m新水平的巷道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未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打探煤钻孔,或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小于5m,无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煤矿安全规程第142条)。16、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隔(抑)爆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17、实测矿井m水平巷道

24、掘进工作面工作面CH4浓度%、CO2浓度%或CO的浓度实测为%,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18、掘进工作面停工、停风,没有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三)火灾防治1、矿井的永久性防火墙未设置观测孔,未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煤矿安全规程第247条)。2、矿井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煤矿安全规程第220条)。3、矿井工作面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4、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等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5、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

25、煤层,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6、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232条)。7、矿井在煤层倾角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进行采掘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8、矿井在m水平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9、矿井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49条)。10、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没有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11、矿井m水平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

26、电设备硐室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煤矿安全规程第221条)。12、矿井地面的消防水池水量不足200m3或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没有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13、矿井没有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14、绞车房内悬挂的台灭火器(MFZL4型)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226条)。(四)粉尘防治1、矿井采掘工作面长约m的巷道内煤尘堆积厚度大于mm(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粉尘或煤尘堆积)(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2、煤矿未严格执行测尘制度,未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3、矿

27、井溜煤眼放煤口未安设喷雾装置,回风巷积尘严重(煤矿安全规程第154、155条)。4、矿井m水平掘进巷道时,未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洒水降尘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5、矿井炮采工作面没有采取湿式打眼或没有使用水炮泥(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6、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没有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7、矿井没有制定或组织实施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8、矿井没有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供水管路进行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9、矿井溜煤眼兼作通风眼使用(煤矿

28、安全规程第153条)。10、矿井没有根据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四、监测监控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不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测风站未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引风道未设置压力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2、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75条)。3、矿井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4、矿井采掘工作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无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安设在位置),调校不及时(调校时间为天),传感器显示数据

29、为(超过规定误差0.1),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煤矿安全规程第162、169、170条)。5、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没有及时处理或在故障期间没有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没有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没有定期(每月至少1次)进行调试、校正(煤矿安全规程第162条)。8、矿井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未绘制布置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9、矿井采掘工作面与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没有在被串的工

30、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10、矿井没有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或绘制内容不全,未及时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67条)。1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防雷电保护(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13、未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定期调试、校正制度、监测日报表上报、瓦斯浓度超限处理及值班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14、工作面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15、供往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没有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五、突出防治1、突出矿井未

31、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5条)。2、矿井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3、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未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煤矿安全规程第177条)。4、矿井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煤矿安全规程第203条)。5、矿井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没有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99条

32、)。6、撤销突出煤层(矿井)没有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六、水害防治1、矿井m水平主排水泵硐室没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水管),水泵房配电设备不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2、矿井掘进工作面迎头顶部有淋水、渗水、水叫声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3、煤矿未开展矿区范围老窑调查工作,未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3、矿井可能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没有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33、)。4、矿井雨季三防措施无针对性,没有在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矿井在雨季受水威胁,没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或没有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煤矿安全规程第253条)。5、矿井运输巷积水严重,最大积水段长度大于m,积水深度达cm(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掘进文明生产标准及评分表第5条)6、矿井井底主要水仓为独头水仓,没有设置副仓(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7、矿井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没有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8、矿井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没有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煤矿安全规程

34、第286条)。9、矿井在m水平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1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尚未建成防、排水系统即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煤矿安全规程第271条)。11、矿井m水平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没有探水前进(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12、矿井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第257条)。13、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没有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1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处于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15、

35、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16、矿井没有作好水害分析预报或违反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七、提升运输1、斜井内未安设“一坡三挡”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2、设置在斜井的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3、主斜井(斜长m)仅设置个躲避硐(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4、在主斜井内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失效,撞杆距轨面距离实测m,大于矿车高度(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5、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井巷上端没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为米)(煤矿安全规程第371条)。6、

36、绞车房内未悬挂绞车制动系统图、电器系统图,无司机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记录本、司机交接班记录簿、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7、倾斜井巷串车提升时挡车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没有做到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斜巷安全装置没有做到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8、矿井使用的连接装置(各种保险链或者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没有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9、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换钢丝绳时没有对其用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10、新安装的矿

37、井主要提升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直接投入使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11、提升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无MA标志(合格证验收资料)(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12、提升绞车没有电气制动装置、没有装设深度指示器、未装设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防止过卷装置;没有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限速装置、没有可靠的防止过速装置;没有可靠的松绳保护装置、没有可靠的闸间隙保护装置;没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八、电气管理1、矿井地点在用的煤电钻(型)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综合保护装置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457条)。2、

38、矿井提升绞车房的电缆敷设不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第468条)。3、主要通风机的配电闸无防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4、矿井在变电所内未悬挂电工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煤矿安全规程第465条)。5、矿井机电硐室未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6、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不符合规程要求,局部接地极采用铝芯线接地(煤矿安全规程第486条)。7、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8、矿井在总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9、矿灯没有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没有专人专灯,或

39、者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没有10%的备用量(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10、主要通风机(设备)的控制回路和备用(辅助)设备,没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11、矿井m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12、矿井m水平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没有与主接地极连接成总接地网(煤矿安全规程第484条)。1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未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80条)。14、矿井(6wt/a以下的)备用电源的容量不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煤矿安

40、全规程第441条)。15、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43)。16、矿井m水平(型号:)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不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17、矿井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18、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煤矿安全规程第7条)。19、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未检查“三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安全性能(煤矿安全规程第452条)。20、矿井巷道内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或高压

41、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或者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挂在井巷的同一侧或敷设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第469条)。21、矿井m水平机电硐室台型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绞车房无绞车运行记录,悬挂的台灭火器(型)失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九、井下爆破(一)爆炸材料1、矿井使用的炸药、雷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20条)。2、在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3、作业人员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4、矿井用型号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未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

42、的专人护送,有其它人员乘车(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5、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6条)。6、爆破工未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7、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8、矿井爆炸材料库未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未使用阻燃电缆,电压超过127V(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9、矿井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未分开贮存(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10、矿井作业点爆破工未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

43、箱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11、煤矿未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二)井下爆破1、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2、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将爆炸材料箱加锁,并乱扔、乱放炸药和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24条)。3、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煤矿安全规程第325条)。4、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时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处理拒爆

44、炮眼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6、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随身携带起爆器钥匙或转交他人(煤矿安全规程第338条)。7、矿井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m,小于该作业规程规定的m(煤矿安全规程第337条)。8、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未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9、矿井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未挂在电缆的下方,相距小于0.3m,实测m(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10、矿井巷道掘进时,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11、矿井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12、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封泥未使用水炮泥,或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未用粘土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13、矿井采掘工作面炮眼内无封泥,裸露爆破(煤矿安全规程第328条)。14、矿井采掘工作面当班爆破工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15、矿井作业点爆破工作由担任,不是专职爆破工(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16、矿井作业点爆破作业,未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实际使用的是型号的炸药和型号的电雷管(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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