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高管路发[2010]145号印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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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高管路发2010145号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行政执法秩序和行政执法效率,应承担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

2、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公开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 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我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使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执法责任。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路政执法人员。第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追究执法责任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与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组

3、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七条 局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分管路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路政稽查处、审计监察处、人事处、财务计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局路政稽查处、审计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局路政稽查处。第九条 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立案意见,决定是否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调查报告;(三)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向局务会提交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

4、责:(一)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受理工作;(二)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材料整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四)执行局作出的对执法过错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的决定。第十一条 管理处应成立由处长担任组长,主管处长为副组长,路政、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本处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设在路政稽查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处路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日常稽查。(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行为进行处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局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备案。(三)发现路政人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以书面材料报局路政稽查处

5、,局过错追究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过错追究程序办理。第三章 过错种类和追究依据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违反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主要包括:1、执法用语不规范;2、执法风纪不严整,举止不文明。(二)执法内容不正确,主要包括:1、执法依据适用不正确;2、认定事实不准确;3、证据不充分;4、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不合法、不规范;5、执法决定的内容不合法;6、改变执法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7、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8、超越法定权限执法;9、滥用自由裁量权。(三)违反执法程序,主要包括:1、不履行公示义务;2、不遵守法定期限;3、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四)违反执

6、法文书制作和管理规范,主要包括:1、执法文书不齐全;2、执法文书填制不规范;3、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管理不规范。(五)执法决定被法院或上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六)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六)路政管理规定;(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八)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九)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十)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五项规范(十一)省交通厅和局有关规定。第四章

7、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和错案报告后,填制报告单,报局有关领导。第十五条 按照局领导的批示意见,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执法过错案件进行调查。第十六条 开展调查工作前,调查小组应认真研究制定调查方案,保证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小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初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初步调查意见。调查认为执法行为存在过错,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的,调查小组应将初步调查意见和过错责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调查人。第十八条 被调查人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可以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调查小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

8、辩的权利。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执法过错事实和被调查人的过错责任及责任性质;(三)被调查人陈述、申辩意见;(四)可从轻或免予处理或从重处理情节;(五)追究过错责任的理由、依据和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经过错追究领导小组审查后应报局领导班子审议,研究决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违反党纪的,还应移交局纪检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局领导班子决定不予处理或免予处理的,调查小组应将有关决定告知被调查

9、人。第二十三条 局领导班子决定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的,局有关部门应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行政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二)受处分人的过错事实;(三)行政处分决定及其依据;(四)受处分人申诉的时效和受理申诉的机关;(五)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日期。决定书应当加盖有关部门印章。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管理机关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复核和受理申诉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由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监督执行,执行情况应当进行记载

10、。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第五章 过错追究的方式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过错责任的单位追究方式如下:(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本条规定的处理可以并处。第二十七条 追究个人执法过错责任的方式如下:(一)行政处理,具体包括:1、口头批评;2、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3、通报批评;4、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诫勉谈话;6、暂停执法工作;7、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二)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处理可以并处。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被以口头批评、诫勉谈

11、话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局责成管理处处理,其他过错责任追究方式由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执行。第二十九条 管理处一年内被2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或有4名执法人员被通报批评的,应追究分管处领导的责任;管理处一年内被3次(含3次)以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或有6名(含6名)以上执法人员被通报批评的,应追究处长的责任。追究处领导过错责任的同时应追究路政科长的责任。追究的方式由局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第三十条 路政人员存在下列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人口头批评,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和书面检查处理。(一)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路线进行巡查,或巡查记

12、录填写不符合局有关规定的;(二)巡查时不开启移动视频的;(三)巡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报告的;(四)未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巡查的;(五)未经批准私自串班或脱岗的;(六)无特殊原因,接到报案后,未按规定时间抵达案件现场的;(七)未建立票据、缴款台帐或帐目管理混乱的;(八)着装、形象、举止等违反执法风纪规定的;(九)不使用执法规范用语,或语言不文明引起管理相对人不满的;(十)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履行告知和回避义务,不遵守法定时限,以及其他违反执法程序的;(十一)未执行省交通厅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十二)未按照规范填制执法文书,文书不齐全或文书书写字迹潦草辨认困难的;(十三)未及

13、时发现或制止损坏路产、侵害路权行为的;(十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十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十六)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范围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十七)未按规定履行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监督职责的;(十八)未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立卷、归档的;(十九)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不服从领导的。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及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处理。(一)执法人员一年内受到3次口头批评或2次诫勉谈话处理的;(二)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三)在接到报案后,因

14、主观原因未及时抵达案件现场,致使肇事车辆逃逸或事态扩大的;(四)未及时发现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给后续清理工作造成影响的;(五)案件材料及证据丢失、损毁的;(六)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核准行政许可的;(七)超出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范围、对象、项目、标准或违反法定程序收取赔偿款或罚款的;(八)无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执法的;(九)处罚决定作出后擅自改变的;(十)不文明执法,被管理相对人投诉并查实的;(十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或材料内容存在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材料不齐全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的。因保管不善丢失行政许可文件、材料的;(十二)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或执法依据不足的;(十三)对

15、应当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实施或拖延实施行政处罚的;(十四)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同违法事实采取不同的执法措施,造成执法结果不同的执法不公行为;(十五)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擅自决定暂缓、分期收缴罚没款的;(十六)对举报或直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以查处,对公路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致使贻误调查时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十七)未经批准,执法车辆停靠在酒店、娱乐场所的。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暂停执法工作并接受在职培训的处理,同时追究管理单位责任。(一)同一执法人员一年内受到2次通报批评处理的;(二)未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

16、对可视范围内的路面病害、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以及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发现、报告,导致病害或路产损坏以及安全隐患扩大并严重危及路桥等基础设施安全,或造成我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有责事故的;(三)未及时发现建筑控制区内的新增违法建筑,或发现违法建筑物后未及时制止,对清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的;(四)未按照规定监督、检查作弊超限车辆,致使作弊车辆逃避处罚的;(五)在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履行监督义务,并产生一定后果的;(六)不配合调查人员进行错案调查,阻挠影响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处理的;(七)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严重错误,被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撤销的行政执法行为。1、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17、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2、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3、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审查认定为错案,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八)工作期间饮酒的。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延期晋级、晋职,同时追究管理单位的责任。(一)同一执法人员一年内受到2次警告处理的。(二)未认真履行路政巡查职责,对可视范围内的道路病害、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以及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报告,导致路桥等基础设施严重损

18、毁,或造成我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有责事故的;(三)涂改、伪造行政许可文件、材料的;(四)擅自减、免路产赔偿款或行政处罚款的;(五)收缴罚没款时不按规定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单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没单据的;(六)私放超限车辆的;(七)在许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履行监督义务,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八)不按规定上缴路产赔偿款、罚没款,或对路产赔偿款、罚没款保管不善导致丢失、被盗,或将赔偿款、罚没款公款私存的;(九)执法过错责任人接受调查处理期间,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处理的。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给予责任人开除,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

19、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管理单位的责任。(一)在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二)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给我局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贪污或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路产赔偿款和处罚款项的;(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二)造成行政赔偿的;(三)拒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进行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检查人、控告人的;(五)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六)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过错后果的;(二)过错发生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三)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以上执法过错行为给我局和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同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受到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有关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检查,分析产生过错的原因和危害,制定整改措施,并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第三十九条 受到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被推荐为

21、评优评先对象;已被评优评先的单位、个人,应当取消或建议有关机关取消先进和优秀称号。第四十条 受到降低评议考核档次处理的单位和延期晋职、晋级的个人,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年度执行。第四十一条 受到暂停执法处理的人员,其暂停执法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暂停期间应将执法证件交上级路政部门保存。第四十二条 受到调离执法岗位处理的个人不得调回执法岗位。第四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行政行为同时违反党纪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执法错案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路政稽查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通知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决定通知书被处理单位或个人: 电话: 地 址: 经调查核实,(被处理单位或个人) 有如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现根据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申诉。限在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局。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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