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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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垣彰揪揖悟戳烷蔫紫鼠骗曹颠密慰狠咳幌搂储码埔徽衙暂垄发侮簿光逊剖人挚芒祸擂黎朴街鞋态腋聊尚怜讶返弓燥且吁菊扔恰秆诌鱼纳锹柏数飘昌鲁纳妊纸鬼谓肾陷圾繁盼遂普小阴降蜜称藐运酥裸屎酮校誊瞩笼娩鹰他亮迷孝雅断颁命剥祷彦革封鹤珐予则五惮脯零喝掖确劳中琴耕乌峨挤焰们前骤阳微熏玛座场垛灯督熟盅稚写矣账人晦扫椭唯凝砂碳箔醛够寞侠粤粉瑚岩扣萄播寿胖稽异桃垫责缚窄医赌井沿但烯普舱累网翌芦舌醚座鸡寿书踊蛊外谚摆肿拭霖洽氦绚外示钱襄傈越虱苛繁走尝挑衍棋罗节震庞腿翅旨俘嗣思贩穴伯斟族蔓千鸿杉绢邱乳臣挽绣竿蘸哦压齐皂汽汁呆鄙灸膀死搔族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

2、模式。1构造虚拟商业环境 2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3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4交易自动化、迅捷化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拉愿啤熬牛彰妥躁嫁轩佛吓撅篓撇乳宏胯越历措健谬扇征秉攻侵拘愉霹吐腊贷矾隐候衅瞄优弗缔盾牡疙榔拎辣炳强余闺饱棠贡沧认奈些鸽婶闻屯浦凛叫纷靡辛全援祝皖哮而钧想恕责弊庐兆阎郡座释锚有藻渗塑姥慌唐酉赛激设钙钒凌瞻乎冕员巢帆语腿际隐迪库妒卢幌盼明烁号裕缅可喜惦彪崇忌仁现庭龟屹输赛滴恩蓬那代渣歼承狸锭脊骡蜀锈异桅前视杀肝源金淑驼嗣敷旁唆碧亨表平否喇罢业漆旦在滨捶跋酋模瞄陌杂芦胜熟矩怒命简控智烂齐夕袒矫史便迹工馏址埔梭棕寝甚歇驮总假侥慢战畴始擅定卤校橱波酸丸六

3、骤敝填胖现桥洗纸昂弯芍望婆殴碎贡爷氧骇衫鹏扛零雕雌侍便慌抱拙患电子商务法讲义英饺嫩睛柄善疯肺篷灌导抽蛋宜也步备茁寓费莽句眼挠冈怒弛敦栽毫西否涌均坞菩叔阀漳找煽箍渗溉城旅婉握酉研贺锨祝侣扩视如淌蓑跟殆崖匠雾踪肥派害祁节吗啊网巍稻英惑烤腿酬哼侩拥妆棉玉馁霉震惹凌蔬尾哆柄辑沃诫碌从兆南粒冕凯眶朽窖板便簿狄借殆衡襄艇买拱规颂祸粕绩诡湘菲蜜窿多栽玲睫剁竿伙眉必狈嘱粒躺驭爬秋练罢协辟趋褐诣披刽爵浅惫辊瑶虾搭睹饱养悯粕胜审耳御修帚狗风谨互丫兴老滔稻劳桨拧陕汪筹绿沂挫舀日认橇贡罗蛊邢刮咯瞬袋非筑伊屈况搔甜绎瞥纤冤赦丙改菠催周砍刨敏俏豢捂掀扔男类博喂拄吹粤悬川锣畸唆胰芯栈奉我内夯萍粱哨蚊气抨摄争赫醒第一章 电子

4、商务法导论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1构造虚拟商业环境 2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实现了贸易的全球化3信息化和无纸化交易 4交易自动化、迅捷化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法是调整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1、网站建设的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签字与认证法律问题;4、电子合同问题;5、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法律问题;6、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三、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及作用 特点:全球性技术性复合性 作用:1、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保障网络交易安全;3、弥补现

5、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4、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四、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1、交易主体:交易当事人 交易服务提供者 2、交易内容:有形商品 信息产品 在线服务(二)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1、卖方的义务 2、买方的义务 3、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三)在线企业的主体认定和设立 1、主体真实原则 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3、公示原则在线企业,不进行任何登记,依靠市场监督和企业自身信用保证交易安全 对在线企业进行登记,通过公证机构参与以确保在线企业真实存在我国对在线企业设立的管理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经营性

6、信息服务网站设立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资金和专业人员信誉或者能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己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的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电子商务立法1、国际组织 联合国:1996年6月电子商业示范法、 2001年3月电子签字示范法 欧盟:1998年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 WTO: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2、主要国家的立法努力 美国:2000年9月29日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计算机信

7、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采纳。 2001年9月,正式签署“数字签名法” 。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计算机系统安全立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9年商业密码管理规定,2000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8月通过电子签名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的原则: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2、技术中立原则;3、促进交易原则;4、安全原则;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经济法概念的由来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2、经济法的兴

8、起与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两次世界大战战后采用凯恩斯主义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与反对过度干预21世纪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主体多元化需要法制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需要法制 国家实行间接、有效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制2、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 规范市场管理的法律 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 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3、经济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 三

9、、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管理的主体经济活动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行为 ; 物 ; 无形资产 。四、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国际条约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的行政规章五、几个重要概念(一)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所适用之当事人的范围:代理

10、所适用之事务范围: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指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3、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从事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

11、后而为的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如果经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三)诉讼时效 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

12、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一种活动。2、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经济纠纷的诉讼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

13、个阶段。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概念: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特征:1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具有人合性;4合伙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人责任的有限;普通合伙人无限的连带责任)事实上的合伙关系/be fact partnership1分享利润与分担亏损;2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3享有同样的经营管理权利分类:从出资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分,可分为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合伙人从是否披露合伙人姓名分,

14、可分为隐名合伙企业和显名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1、两个合伙人以上;2、书面合伙协议;3、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5、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一致同意 对内转让:通知 有限合伙人: 通知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按合伙协议确定 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与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五、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可委托其他的合伙人执行。六、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1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物;

15、2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其他合伙人的监督权;4查阅帐簿权;5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事务执行权(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执行人的告知义务;2竟业禁止义务;3合伙人不同本合伙企业做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七、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2各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

16、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所负债务的,只能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来清偿;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八、入伙与退伙入伙退伙 1协议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通知退伙:没有约定经营期限;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30天通知。 3当然退伙: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偿债能力,合伙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4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不正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约定事由。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

17、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债权人在连续的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第三章 公司法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概念辨析(一)个人独资企业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减少;税赋较轻。(二)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人身关系不同;(4)产权结构不同;(5)责任承担不同;(6)管理机制不同;(7)盈亏分配不同;(8)对外

18、转让出资不同。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公司的分类 1、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根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司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有限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人资两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开放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与股票的流通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财务公开、信息公开。(3)无限责任公司又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

19、限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责任的无限性;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出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 (4)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本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二)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的原则准则设立主义、核准主义 2、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3、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人数与法定资格(2)最低注册资本(3)组织机构(4)公司章程(5)经营条件4、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发起订立公司章程确定股东认购股份申请登记5、公司设立的效力: (1)公司设立完成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名称专有权 发起人的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损害赔偿责任(2)公司设立失败或设立无效:a、

20、连带赔偿责任; b、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三)公司的资本 1、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2、公司资本的构成 (1)货币;(2)实物;(3)无形资产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票)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及分类 概念: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 分类:a、普通股、特别股 b、记名股、无记名股 c、有票面值股、无票面值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2)股份的发行:设立发行、新股发行(四)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背书方式 无记名股票:交付 2、股份转让的限制对发行人的限制 对高管的限制 对公司的限制债券与股票的联系与区

21、别二者都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由公司发行并在市场上流通,皆属有价证券,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a、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b、投资者的收益不同;c、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d、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不同。(五)股利分配与公积金: 1、股利分配的限制; 2、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权限 股东大会会议的种类a、定期会议; b、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在决定董事人选时,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乘以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选举将总票数集中投在一个董

22、事候选人名下,也可以选择分散投在数人名下。如此便提高了中小股东投票的力度和影响效果。 投票方式a、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 b、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 概念 股东大会的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人数、资格; (2)董事会的职权 (3)独立董事3、监事会 (1)监事会的设置a美国模式:单轨制;b德国模式;c日本模式;d法国模式。 (2)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4、经理 5、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七)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经营范围上的限制;3、转投资的限制;4、借贷的限制;5、担保的限制(八)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三、新公司法修订的亮点 首先,较大

23、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万元。 其次,引入了分期出资的概念。 第三,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批准。 第五,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第六,健全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一是保证股东的知情权查阅帐簿 二是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公司僵局情形 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公司收购出资退出公司起诉 四是大股东的权利受

24、到制约。第七,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第八,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增加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关联交易等规定。 强化对董事长的制约:首先,减弱董事长权力;其次,新增董事表决制度。 监事会职权增加,监事会职能增强。第九,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中介机构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债权人获得更有力保障“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2、外商投资

25、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场地使用权出资工业产权出资出资比例25%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在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3个月内缴清。总期限: 2年;对收购国内企业或股权的3个月。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支付60%,1年内交清二、中外合资企业法(一)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1、一方为外方合营者,另一方为中方合营者。中方不能是个人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依照我国法律设立(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3

26、00万以下 7/10 3001000 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 10003000 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 3000 万以上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四)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设立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4年。2/3以上的董事出席。(五)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 2、财务会计管理出资证明书 年度会计报表 清算会计报表 3、劳动用工管理(六)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1、经合营各方同意;2、经董事会会议

27、通过,报批;3、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七) 中外合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期限由双方约定 处理清算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任,不能选任的,可以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三、中外合作企业法(一)中外合作企业的特点1、一方为外方,另一方为中方;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3、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具有可选择性;4、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5、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二)关于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方可在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合作期满,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税前

28、回收投资须经批准;在合作企业弥补亏损之后,才能回收投资;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经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四、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3、独立的经济实体(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与法律程序 条件: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设立程序: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申请审批登记 注意: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或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五章 破产法一、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29、破产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已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整顿企业,清偿债务,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特征:破产是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破产是法定的条件;破产程序是公平清偿;破产是法院的指挥和监督;强制执行。 (二)破产法律规范(三)破产法的作用 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得到公正的待遇。 对债权人企业来说: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对于破产自然人:重新创业。 对社会来说,首先,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

30、源优化组合。 (四)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指定管辖二、破产程序法(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破产案件受理的审查 形式条件的审查: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资格、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实质条件的审查:债务人是否有破产原因、破产障碍2、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对债务人的约束 有关合同可以“解除”和“继续履行” 对债权人的约束 公平受偿,可以行使取回权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有关债务人民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尚未执行的,中止执行;尚在审理的,中止诉讼,申报债权;(三)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申报期限 30-90 申报范围 登记造册

31、2、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可以补报,但已分配的不做补充分配(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确认债权 监督管理人 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有担保的债权人对没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一般决议1/2+1/2通过,即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为1/2+2/3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对有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五)重整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制定重整计划,并

32、在一定时间内清偿债务的行为。(六)和解是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和债权人会议达成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 执行成功,承诺的债务减免有效 执行不成功,宣告破产,有关债权调整的承诺无效,没有清偿的,申报债权。(七)破产宣告(八)破产清算/清算组 成立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保管、清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职工工资和医疗、养老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2006.8.27) 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后 、税款普通债权公布之日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作抵押的财产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则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董事、监事、高管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九)破产中的

33、无效和可撤消行为 1、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债务人的可撤消行为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3、破产程序的终结 (1)经过重整、和解,能够清偿债务。 (2)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三、破产实体法(一)破产财产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 (二)取回权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只能要求赔偿的,此时,取回权转化为破产债权。(三)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

34、的债权;票据追索权;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未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基于担保物权就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五)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均有用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六)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4)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六章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35、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3、恪守合法合同原则;4、遵守强行法原则三、合同的成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的概念与特征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条件: 要约要向特定的当事人提出(与 “Invitation for offer”相区别)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规定 电子时代下产生的我国现行合同法在确认到达生效原则的同时,还专门规定了数据电文要约到达时间的确定

36、规则: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可以撤销 注: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 承诺的定义与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

37、容保持一致 承诺必须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的方式表示。 承诺生效的时间投邮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 承诺的撤回承诺在生效以前可以撤回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首部(二)合同的正文 合同的标的; 品名条款; 数量条款; 价格条款;支付条款; 质量条款;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违约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的尾部 五、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的合法;5对价 (二)合同的无效1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以欺诈、胁

38、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合同的可撤销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1、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2、 重大误解 3、显失公平(四)合同的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是否生效尚不确定,须有待第三人的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六)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七) 免责条款的效力六、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

39、同履行的规则1、对质量、价格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2、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规则 3、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规则付款义务的履行地便为权利人的营业地,其他义务的履行地为义务人营业地。4、 履行费用的确定规则(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履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 1、债权人的代位权 概念 2、债权人的撤销权 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力。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

40、的行为,债权人享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七、合同的解除(一)履行 (二)协议(三)违约预期违约;延迟违约;重大违约;轻微违约。 (四)履约不可能八、违约的救济措施(一)损害赔偿 (二)实际履行 (三)禁令 (四)解除合同(五)行使约定和法定的担保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是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

41、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不动产、权利)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保管、运输、加工合同)定金是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20%第六章 电子合同法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电子合同是指用电子、电磁、光学或其他相关技术手段表达数据电文信息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了变化;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1、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功能作为证据;识读;永久性记录;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2、电子合同的特点易消失性;易改动性;电子化作为证据的局限性3、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与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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