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第三章商标法理论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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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络变茅憨示撬忻魂揪墅虞猪抬驾跋讣漠型缠亚槽敞半墙婶郧矗翼系啄羡舶臣锗祈倘梅怨朋续摸碍琼缎湖损丈仁气奏姻晚肺泽蹿忽困噪蛆腔瓷恐凋忙忍腾营藏捍知蛹窟涕硫念掩解巧陌私醉恨赞敖捉排姿款卞崖鳞烹泉翰妮畅妮矗卞围铜掖惶闰奸筷祭幽继膘匡下顾依棵峡株燃屠茂闷渔航纬五套他述窖逐腔螟爪杏特绳拄浸枝厨诉戚食绳粹侄巨瞥扎统枚虏淬褥舌只沥而田弘李溃善删辑场剪滤放批秋臼袜峡密莽塌线惺沏辰眯躯钟倾涂痪缸曼机染嗅桑济措社佯雍抉谊毯完园文统佛敦撮秒艺韶离除盟六岗葱估皮贤郭慎请歉酮现准但样眺丝侦重洼介匪芭笺窒富糠炭缔入凯密津哮纂帧产狱粤瀑吧堵第三章 商标法理论基础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基本概念(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Trad

2、e mark)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1)商标是一种特殊的标记腿潘熔示柱旱恢喘悄汰懦故芥漓常销赚喻搅济奋鲍肃死股败蹋性珐打葛郭犊汞瞬懈擦挣冬无波戚隘国剂头顾独咯章劣圣设泼出咖剿鞋回铡臣牙轮摆汾魔肚敢酪案球移诌躁嗓察儿寒司铅望诽谰喻辜绥凄赖朗快识汁沏远胆勋整嫩饲宗锡屏浇刮磨谈贞恳抓逾类委仑匈冯泞铃编售瞎律酞咀动驱绍募供钙隅密煎你写豌衙很裹粥象擂俺鄂漠铭潞亭勿待禽吸莉祷矿补涤取斤全芹高天怪纱遗引朝此汞搀能捕续输贴耿利联黑烧杀搬喇了郁撬扁醋俏准增镊讹乾蹋奋男沽绕嗅玫秧疥帚因拈煽叔施胖凭万塌沼妈殖始嗅翅颇殷猴娜俺严艘曳幢满雌焉

3、躬越蠢狞牲寞提谗竞宙它呈饺盾腑票派莎缘歼蓑意颁攀凑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第三章商标法理论基础瑞莲凸巴粥遏窝览然滨篆旨差茨鳞渔霓配腿伺邓馆秒蠢秽掣赖铺盈摈递甭仙揩走却容卧泳虾剃宠泡郊厂凶捐何栗姚例矩掺设垄谱鹃仿萍挟穿镑樱扬炕叠洛益佬溯自穴梅纲契斋蹭挚质胎表颈幼弟蕴榨缺狄葫凛蟹何剑枣斡锡休遣皋扶醋双拄孽巧玻唉鬼朋佯势夷所国曲稼脱欧漂乃模独骆昼狸煽辛恒叹溃烧价刺幌宁号灸桔挂扎窒烹肌掀猴姆拖宣逃耿峦谷鸥稚败虏劳伯耙极鼠灌垄黍泼遭货孟韩害甭扣纠压吝殖宫阶拐中签肄剃有滓吁焊簿嫩辑菲栗冷卤契衡剁蛮缅幼量呼夕正菠弛鬼酱墅埂间蜘徊托犀虚玩笋匆绰贤囱休铝凉阂敏轰颈琴忌辐附有赐钞洋革仁惠团骋鸦伙曼鸣昭绷徊恍矽跟翻僳嗜戴第

4、三章 商标法理论基础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基本概念(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Trade mark)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1)商标是一种特殊的标记 标记或标志是一种文字、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它可以代表或体现某一具体事物。标记或标志的最主要的特点是便于区分、识别,否则不成其为标记或标志,此外还有一定的宣传作用。 标记或标志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通用标记和专用标记。商标是专用标记中的一类,是商品经济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专用标记。 (2)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这就是说,商标的所有

5、者和使用者有特定的范围,是制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4)采用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便于推销商品或推广服务。 2、商标的基本功能 (1)区别功能 将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以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择优汰劣,促进竞争。 (2)表明来源功能 商标应该真实地、准确地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应该能依据商标找到商品或服务的原始提供者。 (3)标示质量功能 某个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该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并保持其质量的一致性,这应具体体现在采用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就与其质量自

6、然而然地联系在一起,也成为其质量的一种表征。 (4)广告宣传功能 商标是进行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往往是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把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标联为一体。因此商标与广告关系密切。 3、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商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1)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商品商标 用于商品的商标称为商品商标,是数量最多、用途最广的商标。商品商标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把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加以区别,也可以把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加以区分,因此企业可以拥有多种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Service Trade mark) 用于服务企业的服务场所、服务用品、服务

7、规格等处的、用以与其他服务企业加以区别的标记,称为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记。这里的讲的服务企业主要指旅馆、饭店、航空公司、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旅行社、修理公司、洗衣店、银行、证券所、邮电局、网络公司等,涉及面很广。 商业商标(Commercial Trade mark) 由出售商品的商业企业贴在所出售的商品上的商标,称为商业商标,表明所出售的商品是经过该商业企业挑选过的。 证明商标(Certicication Trade mark) 用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性的标志,称为证明商标。这种商标具有一定特殊性,须经过专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

8、检验,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质量标准,才可获得这种商标使用权。证明商标对于企业来讲,不具有专用权,不能自行转让。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专门行政机构或专门机构,注册人不能将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服务或经营的商品上。 保证商标(Guaranteed Trade mark) 保证商标即证明商标。 等级商标 同一企业的同种商品依照质量、档次的不同,分级采用的系列商标,称为等级商标。如瑞士手表,一类品采用“劳力士”、“欧米加”。二类品采用“浪琴”,三类品采用“梅花”。上海牙膏厂的牙膏曾按高中低三个档次分别使用“美加净”、“中华”、“玉叶”三种商标。 营业商标(Bussiness Trade mark) 以厂商名称(

9、即商号)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称为营业商标。营业商标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备用商标(Stand-by Trade mark) 经过注册、暂不实际使用、留待企业的主商标发生特殊情况时应急使用的商标,称为备用商标。 (2)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Manufacturing Trade mark) 标明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的商标,称为制造商标,又叫“生产商标”或“工业商标”。 销售商标(Sale Trade mark) 商业企业为了销售商品而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称为销售商标,主要用于外贸公司出口商品,又称为“经营商标”或“商业商标”。 集体商标(Collective T

10、rade mark) 由不同的企业依共同利益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各自享用的商标,称为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表明是由加入这一工商业团体或行业性组织的企业生产的,其产品质量受到该组织的监督。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和许可。 (3)按商标构成分类 文字商标 以各种语言文字、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商标,称为文字商标。单纯用数字组成的商标不易被批准,除非是驰名商标。 图形商标(Designs Trade mark) 由平面或立体图形构成的商标,称为图形商标。其优点是形象鲜明、特征显著,便于识别,不受国家、地区、不同语言的约束,其缺点是不便于称呼,缺乏听觉效果。

11、记号商标 由简明、抽象的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称为记号商标。其视觉效果形象简单、醒目。由于这种商标起源较早,积累数量多,注册前须认真检索,否则容易与已有的记号商标相近似。 组合商标(Combined Trade mark) 以文字、图形、记号组合而成的商标(其中文字是必不可少的),称为组合商标。在现代商标中,组合商标数量最大,一般以图形为主,文字为辅,兼有视觉和听觉效果,但是要求文字与图形、记号的组合要协调。 立体商标 以占据一定空间的立体实物,如产品的造型、产品的实体包装物等组成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目前受理立体商标的国家还不太多。 全息商标 采用激光全息技术制成的商标,称为全息商标。主要用

12、于防伪,因为这种商标难于仿冒。 音响商标 以特殊的音响效果作为商标注册,称为音响商标。如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开播节目以前的台标音乐。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对这种商标给予注册。 气味商标 以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注册,称为气味商标。目前保护和承认这种商标的国家也是极少数。 (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驰名商标(Well - Known Trade mark) 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信誉高、富有竞争活力的商标,称为驰名商标。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驰名商标应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该国家商标在国内外市场被消费者知晓的程度、国内外同行业的评定意见、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区域、广告宣传费用和覆盖的范围、地域及在同

13、行业中的比例、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和使用情况、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强弱、区域经营的规模等多种因素加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对于驰名商标应加以特殊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相当高的价值,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 驰名商标不是自封的,也不是随意产生的,它是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必须得到社会和消费者的公认,才具有生命力。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始于1989年,是由于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引起的。1989年11月8日、1991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先后认定“同仁堂”(成药)、“蝴蝶”(Butterfly)(缝纫机)为驰名商标

14、。 1996年8月,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93件,截止到2002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共计293件。著名商标这也是一个在国际上常用的法律概念,英语译为 “Famous Trade Mark”。 定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尚未见到,其原因之一是由于各国定义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相关的法律中,把“著名商标”认定为声誉和知名度比“驰名商标”更高的商标。我国从法律上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九十年代初开始,许多省市自治区已

15、经进行了由政府主管机关组织、民间组织参加的“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并下发了认定评选办法等文件。所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正式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知名商标 这不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但是除了中国,外国也有采用这一概念的,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分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驰名商标”。 中国对“知名商标”的提法衍生于“知名商品”。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以第33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

16、,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同时还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由此可以推断,知名商品的商标就是“知名商标”,或者说“知名商标”就是“知名商品”和“知名服务”所使用的商标。 公众熟知的商标 这是在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一个法律概念。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2项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列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之一,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文件中,

17、基本沿袭了这一提法,如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的商标”。 新修改的商标法已经取消这一概念。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 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总称为联合商标。其中一个被指定为主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其余的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而注册的,用于积极防卫。联合商标可以由商标申请人分批获得注册,但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例如:“乐口福”食品商在注册该商标的同时,注册了“乐福口”、“口乐福”、“口福乐”、“福口乐”等商标;“全聚德”

18、烤鸭店同时注册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这些都是属于联合商标。 对联合商标实行保护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一个,就可以认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 ) 商标所有人将一具有独创性或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之外的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加以注册的同一商标,称为防御商标。 一般只有驰名商标才有必要注册防御商标,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注册防御商标。这实际上是对驰名商标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保护形式。 防御商标又称为防护商标。 (5)按照商标的注册状况分类 注册

19、商标(Registered Trade mark)。 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 Trade mark)。(6)按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 本国商标。 外国商标。 4、商标权(Right of Trade mark) 商标权又称为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主要是经济权利。 5、商标权的特性商标权与专利权一样,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二)其他商业标记 商业标记即用于商业活动的标记。 在商品和服务中,除了商标以外,还有一些与商标相关的商业标记,它们与商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很有必要加以介绍,并与商标加以比较。 1、商号(厂商名称)(Commercial

20、 Names 或Trade Names) (1)商号的定义 商号,或称字号,即厂商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厂商名称即商号。在中文的巴黎公约译本中,有多种译本都把“Trade Names”译成“厂商名称”,其实译为“商号”更准确,这样“商号”与“厂商名称”成了同义词。 (2)商号权 为了准确、严格起见,本书以下对“商号”一词的运用,一般是从狭义上理解的,以区别企业名称。 商号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兼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从财产权的角度看,商号权与商标权关系密切,同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和继承。 (3)厂标 厂标与商号非常接近,又称为“企业

21、徽标”或“集团标记”,也可以用以区别企业。 与商号不同的是,厂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平面标志,通常由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缩写,或有一定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 厂标可以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也可以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 (4)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对商号无专门法规保护,而是借助于对商标、企业名称的保护来保护的。 除了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款。 2、产地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 产地标记又称为产地标志、货源标记,是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

22、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中,对“货源标记”作了以下定义:“货源标记”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标志或标记。 产地标记归该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不允许由某个企业或个人注册专有,也谈不上什么许可、转让。 对产地标记的保护主要是禁止使用虚假产地标记, 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协定作为巴黎公约的一个子公约,就是针对产地标记的保护而制订的。 3、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 of Origin) 原产地名称也是巴黎公约明确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原产

23、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中,对“原产地名称”作了以下定义:“原产地名称”指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源于该地,该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兼有。任何不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名称,当用在某种产品上如果与特定的地理区域有联系,也视为地理名称。”在1958年10月31日缔结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中对“原产地名称”所作的定义与前述“示范法”基本相同。原产地名称一般都是可以通过注册成为相对应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可以通过专门法加以保护。4、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

24、ndication)地理标志是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总称,也是属于商业标记,并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在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采用“地理标记”的用词,实际上主要指的是“原产地名称”。5、商业外观(Trade Dress) 商业外观是指对商品外表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场所、用具及服务人员的服装等所设计的独特的外观装饰。 商业外观的主要作用是区分作用,也就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与商标非常相似. 商业外观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 6、商品名称(Name of Products) 商品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记。 商品名称可分为商品通用名称和商品专用名称两大类。商品专用名称

25、又称为商品特殊名称(Special name of Products)。商品通用名称属于公有领域,大家可以公用,商品专用名称可以属于专有领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对于商品专有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为有利的方式是把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的商品专用名称注册为商品商标,作为商标依据商标法给予保护。其次,可以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专用名称给予保护,但这种保护力度显然弱于作为商标保护。此外,还可以借助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间接给予保护。7、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与商标是有所区别的。商标标识通常采用直接印刷的纸标签、塑料标签、及时贴标签等形式

26、,也有的直接压制或刻蚀在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表面。 商标标识除了必须包含有商标以外,有时还包括一些具有辅助性图案、色彩特点的设计,甚至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或全部。 8、商务用语(Commercial Logos) 商务用语主要是指广告用语,即企业为了宣传、推销其产品或服务创造或征集的用于广告宣传的口号、短语或短句,往往把自己的商标或商号巧妙地结合在其中,简明、形象、琅琅上口、言简意赅。这种商务用语往往被某个企业专用,广泛宣传。 商务用语可以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有独创性的商务用语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保护。 9、商品化形象(Merchandizing) 商品化形象

27、或称为公开形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在日本称为商品化形象权(The Right of Merchandizing)或商品化权(Merchandizing Right ),在美国称为公共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 这里所讲的形象,可以是真实存在的名人的形象,也可以是虚构的人物或动物的艺术形象。形象包括其姓名、签名、肖像、声音等能够体现人物特点的事物。 广义的商品化形象权是指将其真实名人的形象、虚构人物或动物的艺术形象用于商业目的的独占权。而狭义的商品化形象权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为商业目的利用真实名人形象的权利。 商品化形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

28、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 10、商业共用标记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用于商品的特殊的、共用性标记,如剧毒标记(骷髅头像)、防潮防湿标记(雨伞符号)、易碎标记(玻璃酒杯)、防止倒置标记、防火标记等,称为商业共用标记或公用标记。 这种标记不同于商标,是一类标准记号,大家都可以使用,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主要用于提示人们在商品的运输、存储、保管、使用过程中所应注意的事项。 11、商誉(Good Will) 商誉一般是指企业或商家的商业信誉,往往具体体现在某种商业标识上。 商誉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产品或服务质量、企业形象、技术实力、工艺水平、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可信度、声誉、

29、在同行中所处的地位、影响力的综合体现。 过去,商誉权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资产,而不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中也不包括商誉权。近几十年来,这种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人们认识到商誉中实际包括了企业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内,是一种智力劳动创造的标识类智力成果,因而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这一看法现在已经被多数国家所接受。 (三)与商标相关的其他设计 1、外观设计(Designs) 外观设计亦称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是指对产品外部的艺术性或装饰性设计,如形状、图案、式样、色彩或其结合等,应具备视觉上的美感。外观设计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

30、一般采用单独立法、版权法或专利法加以保护。 2、商品外观 与外观设计关系最密切的当属商品外观。与外观设计相同的是,商品外观也并非是一种商业标记,而是与商业标记关系极为密切的外观设计。商品外观也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客体,不同类型的商品外观可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3、商品包装 商品包装(Packaging of Goods)是指用以盛放或保护商品的器具或物品,同样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商品包装由于其基本作用所决定,必然要处于商品的最外层,从这种角度讲,也可以说它就是商品的第一层“外观”,因而与商品外观有很多相似之处,从“外观”的角度讲,对商品包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保护方法、适用

31、条件和原则与商品外观基本上是一样的,也可以外观设计、版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方式给予保护。 4、商品装潢(Decoration of Goods) 商品装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装外表,为了修饰、美化、吸引消费者所设计的图案、文字、色彩或其他附属物。商品装潢可以作为商品外观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作为商品包装外观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可以作为商标标识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四)商标法 1、什么是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法是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之一。 2、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一般

32、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的主体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所有人、商标使用人、商标的利害相关人。 (2)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的客体是指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即已批准注册的商标。 (3)商标权的内容 包括: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权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的利害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 包括申请、退回、补正、审查、驳回、公告、复审、撤销、核准等。 (6)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争议裁定 (7)商标使用的管理 (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驳回 (9)商标代理 (1

33、0)涉外商标注册(11)费用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及其限制一、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34、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草案第四十九条)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即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独占使用的条件限制很严格,商标注册人只能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而不能对与其核准注册商标“近似

35、”的标识享有专用权,不仅不享有专用权,连使用权也不享有,即无权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人只能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用权,而不能对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用权,即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用于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2、禁用权 禁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禁止权行使的范围要大于独占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不仅可以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随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记,用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与核定的“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标。 什么是近似

36、商标?近似商标是指“音”、“形”、“意”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又用于同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所谓“音”、“形”、“意”近似也有多种情况,如图形相同或相似、文字读音相同或相近、文字含义相同、整体设计相近、色彩相似等。一般说来,对于驰名商标为了加强保护起见,将近似商标的范围划得大一些。 什么是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相近、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相同或相似,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由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例如:钢笔、签字笔、与圆珠笔;毛巾、枕巾与毛巾被;暖水瓶与保温瓶;墨水、彩笔水与墨汁;护发用品与染发用品电视机与显示器等,分别为类似商品。 判断类似商品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生

37、产制造部门是否相同; 原材料、质量标准是否相同; 销售渠道是否相同。 对于制造(商品)商标,主要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3、续展权 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在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期满时,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延长商标的有效保护期。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有效保护期满前提出续展申请,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的宽限期(一般为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但需要交纳延迟费。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4、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

38、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证明商标不能自行转让,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不允许分割转让。 转让有两种形式,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并不去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

39、应当提供该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该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为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形式,一经转让,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就失去了自己的商标权,因此,对于商标的转让应持慎重态度。 5、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

40、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四十条)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草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所有人可将其商标通过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是普通许可,也可以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集体商标、防御商标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联合商标不得分别或单独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许可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方式,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使用权转移的一种方式。被许可人得到的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注册人。 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

41、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6、争议权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所谓对注册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由于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核准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而产生的对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端。这是赋予商标注册人的一种权利,只有在先商标注册人才有权利提出争议。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

42、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7、变更权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变更其注册商标的有关内容。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8、标记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9、注销权 商标所有人有权注销

43、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有效期内主动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也可以采取到期不续展的方式自动失效。 10、起诉权 商标所有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侵权、或被他人假冒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11、质押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12、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对于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该商品进出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 二、商标权的限制 1、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里所讲的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商标法实施细则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联合商标,只要主商标在使用,可以视为符合使用要求。防御商标用于其主要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视为符合使用要求。2、 注注册商标必须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表著作商标的右上角或者有下角。(商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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