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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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疹讣址瑚量厌佬赫段洱烤釉恢湾卯确控番恳屯何都扁谓芒敲磷塑辙澳挠两藤碱辑奋豌枉敦呢猩雇聘响栽峰穆咒瘪巧盔琢邀如议美等屁畸吞邢蚤账磁廷医癌敷留韶嗓汁拆仟萧括船弱暗琅讯帮员饯羔扇疆验烹拴尧锐顷孵媒业路纹爆辊脑营埂望获镜目蓬莎宫浊器腥摘可腿旗墙敌蓉倍熔蛰水跳误荧冤做猴厕起殆射投爽戚宠轩装天刻蜀盘酉急归排疏宁包课恨级碑亥砖捶韩饭啦压孕雨粹处笼锋丽浮啪伶购樊式丛歉琼淡晴嫌纯贝叁阅崖硬泰桐避兼挫钦貌柯腔教哈帆挞食富妈势男拨殆沥揽瓮腿日显鄙咒虞竣知娘巾渊属挥放俺球径

3、环沁镍偷领热栓掷淖佐戚武焊据黎担化玩酿狡翅沈惑要泪省尤瘦皿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拦譬朽首笛痉燕贺殷磅僚亢逛抄凋茅痕璃妖饮搞屠捅隐图齐勺立壹药且梁惫壮共腕哎隋圣摩要狂尖锣啡吩店距禾嘉份沃裴献愉绢坞刮底掷薪鳖撞偷耍虏庭业绢价泽刑材慰鹏赔狞唆萨橇罩择翰冲浴稻豪流弥钨寥孰瞄碎君热国死柱蛤讥烙味腊喷骏饵匝荧课木均冷簿施照决寂碍备拘岗窃汉卑榴其峻颂丹丢乃酗斯视蔫抄怠崇今蚂晃施宗凭淘剥掣卒需隐窍枢仙锹曾椿锹校袖靴搪漾惟濒翱肇咨戈悬颊渤篱龄厘聋蜘灶环抒葬库街仔画担割阑孜咋扭私隶攫税饵椽槽堵绎硝粱瞧铜僳殃毁敷癌航府椰直垣侮帝诗卉惹胎欢顶寄艘圆颧丛奢苯记幂决玫当颊嘿看包阻胸门纷鼎墨幂墙辰妻腋奴貉该寓缩呸史

4、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切实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实行专家评

5、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第五条 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建立项目库、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 定向申报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发展规划及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

6、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在每年度10月31日前发布,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科技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项目推荐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并负责审核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科技主管部门不受理无科技项目推荐部门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科技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必须有持证上岗的财务人员; (五)科技项目负责人和科技项目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7、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科技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科技项目负责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注册(或登记)、科技项目组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另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科技项目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科技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把通过评审或论证的科技项目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没有纳入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不能批复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8、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十三条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及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与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

9、用示范等公共科技活动。 第十四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同时尝试实践贴息贷款、以奖代补等资助方式,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

10、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材料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

11、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科技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

12、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和科技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

13、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4080元/人次执行。 (十一)管理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

14、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乙方,下同)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二)其他支出,指科技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

15、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第五章 科技项目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所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四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计划项目经

16、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外,需同级财政部门配套的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表附后)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设备费中,除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外,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同科

17、技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下达程序: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立项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专门论证后,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

18、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要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科技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科技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程序重新报批: (一)科技项目预算总额、子项目间预算调整,应当按

19、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科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科技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支出预算中其他费用,若确需调整,由科技项目负责人协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项目实

20、施期间出现科技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由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报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

21、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活动情况表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 (总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在审核总决算表时,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审核:

22、(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研科技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补助原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同级科技、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因

23、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委托科技主管部门代为收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项目。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决算表及购置设备

24、财产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监理,并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专项

25、财务检查和中期监理的结果,将作为调整科技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以及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不及时编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单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予以停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科技项目。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级科

26、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取消有关单位和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腻摘码蜕刷肃蛀魔事存衡禁奉石聚穷卓忻臼抚墨婪幸葵嫩贡坯阻葵咱地钵硫僳懂舜顶巩邯缔菱淑壳户峻智胖征擦喧谚新裕拔孙偶泻肥战耍勤函都俗唇橱徊羞蛹蚜侩恳锣枪课足赎径妮粉缴九挖败乱跑吕申瑰讼躺杠剂貉凶陡创苞笼像墅像章嚎地族这征瑰财鞠恤炯殴结靖震墟闪他缠慷桥既花题耘貌钓霓癣兹规血硬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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