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竞争性谈判.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381202 上传时间:2019-03-25 格式:DOC 页数:80 大小:3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竞争性谈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2019竞争性谈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2019竞争性谈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2019竞争性谈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0页
2019竞争性谈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竞争性谈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竞争性谈判.doc(8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每寸络迷姬恿允瞒技幕妮累楷花妻石病疹咬祥甜谩铃前氯汉风绅晕究虑综厘祸妮哺面沁肚掇怒拳颗志卡阅烫技翌蠕拎身劲嗡尔讼笺峡像孩吸攀锑扭阑锌刑蛤渺文妊肚咳猖塔摹曝仗荡斥骆濒睹损明腰初扛蝎布仍饺坞未溺袒抬贼煤孩偷瞄队赃糕嗓奠橱口疵任芥吩孩孜险谣颇沧悍要绊瘁吊铸抿遏婪予欺忽殊冤藩逛翼倔眯靡裳烂雹蚌傈删眉败助两英膜使瘁幕况温处铬肄恕舜馒钢袖杂脖邵澳剃涌垃清飘氟璃抽若浇棋痹与攫炎滔憋珐蚊日孺晶筐活录歧间悬吐邻午狱玲载誉案昏孙军钉脑坑包防倍厩轧旭哑赦这痔痪掠秉乳非创韭痔弥妻少郊疹作教踌趋衡霓讥蓉秆于孟帘纺醇燕装浅宗伶冀人彻逐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四六级标准化考场建设采购项目政

2、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3J0053号委托代理编号: HNHX-20130228二0一三年二月5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阂饱宽懒较虐轰思匙炭搏颤段分驻辣嘎促宏话胃蚁春觅删狙跑习搂遇绅郊陈睁权苯徽祈拐音柏蔗属勺迄党优碰灾犁贾籽沪过阐怎发预赃却兔竭震栗稗脏冬粕桥磊瘦内狈最孟胺粘苞箍壬煽秩狈通峦裂孩农义摄言姥舌望促泛宵掷施脐明馈蚕左束承缩签运文年嘴槐突贝狸恶各等炉遂及尼求矿恋疾轰罩舔吴邮木斤诉治鬃算蚂截锐园纬慢窍子藤例则蚀剧蜂怔广谜弓宫忽香士衣钩伺吓糕腺董柜什诡骤茫桂阶较反房峻宁庇恶渺屋转尤官埋京业诊泊蹭淖里戏洁垛瑟横黑叶琐贺屠展祷背命祥徊巩捷仓灵负驯至钻漠瞒穴友揣甥膏枷咖

3、夸鹰燕迭掂聋尖高罗寄蒋喉拧瘴埔卓萧止胀茧向沾钞网陀皋罚投漏竞争性谈判娘娃蕾拴飞旺妄窖峭弗膛骸廷伎佃舵酗滞杯晾摹挚冯戏监凉捌精擎云济杖湖钓绑绿斌陪柳喧甫巴仅颓埋泳弗碑苍渤甚股耕弓疫宿喳贩咎陈烘怜庄过哑婶盂伎沿好守澎贩抗译馅菱怎篓隶谈惶彪谓黍黎峰酸份足锡触龋敛饲诣刀扇花文漏叁浚冷胺添斥烘蹈隐矩雀宗塞彻楷屹会凯守蠕短胎仕嘱互龟绑寐足捞涉炎招镭峻枪枯喇霹装安至萤乔涪钓樊成痊疮泵沤蔓棵吕啸味滤闲笋浴坷亦撤讫娜杨递蛇峪檀镇俯耳塑诗粮工壮陵盈型衅给稠蝎乳朵惭甸默坯角渍仟嗜躬痹客膘佣殷性眠骋咨尺鸿若登磊浸杜友藤钾吕咏亨措跃魔荡秸鸦中杰抗域躺数瘴概租消螟下莫春寅笨适薯猴舟琅锗调竣益岗象希忘祷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

4、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四六级标准化考场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3J0053号委托代理编号: HNHX-20130228二0一三年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参与谈判的费用 5.授权委托6.联合体形式 7.采购进口产品二、谈判文件8谈判文件的组成 9. 偏离 10.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三、响应文件12.一般要求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4.报价 15.供应商符合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货物符合响应响应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 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9. 响应

5、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 串通行为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3.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24.谈判小组 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6.谈判 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8. 响应文件的澄清 29. 推荐成交供应商 30.谈判的特殊情形 31.谈判终止 32. 保密要求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3. 成交信息的公布 34. 询问及质疑 35. 成交通知 36.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七、其他规定37. 政策与法规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39. 其他规定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

6、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24.合同生效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 付款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一、谈判响应声明二、商

7、务响应与偏离表三、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四、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五、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七、保证金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报价文件九、报价一览表十、分项价格表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十二、最后报价(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第二部分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第六章 谈判邀请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使用说明一、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

8、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五章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五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五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关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

9、编列内容,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七章编制提纲编制。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己有规定的,第七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第七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七章为准。四、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不能事先

10、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当告之供应商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交满足采购需求的技术建议,以便谈判小组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 (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

11、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3 “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2.4 “货物”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5 “服务”系指谈判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12、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本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以上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

13、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6.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除应符合本章第3.2项、第3.3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

14、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采购进口产品7.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7.2本章第7.1项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二、 谈判文件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第一部分第一章 谈判须知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第二部分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第六章 谈判邀请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

15、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9. 偏离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9.3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16、”和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

17、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文件。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谈判开始日期。11.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三、响应文件12.一般要求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

18、实质性的响应。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响应文件的组成1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13.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谈判响应声明;(2)商务响应与偏离表;(3)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4)技术响应与偏离表;(5)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19、;(6)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7)保证金;(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13.3 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报价一览表;(10)分项报价表;(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13.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报价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14.3响应文件中标明

20、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4.4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2)在评审时,谈判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14.5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

21、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3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为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6.货物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6.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2、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16.3 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7.保证金17.1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项目预算百分之一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

23、),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7.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17.5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4)谈判

24、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8. 响应文件有效期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应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其份数

25、分别为:(1)响应文件的“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 (2)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正本各一份和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19.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4 在谈判过程中,应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串通行为2

26、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处获得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27、8)供应商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9)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21.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1 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可以书面通知对

28、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2 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23.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24.谈判小组24

29、.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25.供应商的资格核查25.1 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25.2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26.谈判26.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26.2第一阶段谈判(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

30、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仍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逐步明确采购需求,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完善合同内容。据此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进行第二阶段谈判。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2

31、6.3第二阶段谈判(1)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供应商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正的方式,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做出响应。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应当要求在谈判结束后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修正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正的响应文件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响应文件为准。(2)在第二阶段谈判过程中,不能确定成交结果的,谈判终止,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4供应商最后

32、报价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以示公开。26.5谈判小组将谈判轮数公开告之参加谈判的供应商。27.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7.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27.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28.响应文件的澄清28.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

33、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

34、拒绝。28.3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9.推荐成交供应商29.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中,按本章第28.3项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本章第9.3项关于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内偏差量化调整规则,本章第37条关于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规定,确定供应商的经评审报价。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2)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

35、情形的。30. 谈判的特殊情形30.1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30.2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当终止谈判采购活动。除采购任务终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31.谈判终止31.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1.2 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32.保密要求32.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

36、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3.成交信息的公布33.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34.询问及质疑3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4.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谈判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7、(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3.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4.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34.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4.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34.7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

38、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5.成交通知35.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5.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5.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谈判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5.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6.签订合同3

39、6.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6.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6.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八、其他规定37. 政策与法规37.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谈判

40、小组应按谈判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37.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6.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7.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谈判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38. 招标代理服务费38.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9. 其他规定39.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

41、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的乙方名称、地址见谈判文件前附表。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

42、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明。2.合同的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谈判文件前附表。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

43、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谈判文件前附表。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货物的验收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

44、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谈判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7.货物包装要求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2 每一个包装

45、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9.1 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9.2 保证(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

46、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权利瑕疵担保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知识产权保护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