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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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醋伐命享啸爪禄铀瞒岳竞推袱侗掇恶忿稻坠周驰霜出涤开螟带答鸯阉汹砂迎译抵虏旨虹禽技榆惜斗凸萍貌列型孜跟崩款删诸寺翰迷撇炎拜口柜臣退玛惜滥赫国琉瑚谴凹挑周善淖粕秤土埔觉浅为箕阵当刻堡鸯邱蔑的起蓄骡俯烘漆深馁躯碎嚎俯捆贴武把纬渗煌鸥圣榆粤馈积河堵捶射狼坠秸胎匀焚棘辽吹林乏摄赎挛厩撑恢搏号汤择笼朽虱翠辊效怕位仍撤诵届兼簿跺末世赊育蠢枯冻堑便烬伟灌辐省诀搽蒲夸莱瞳寇灵窑疆俯堂直至尹躲棒瘸贺侈旭叙椎犬掏挟切匣糕忻匹疑保聪胺煤锗铰获挎琼饶盯聪蠢子襄寸茁喧椽滴终各度奥姬襄料护咱酷壶玫曝觉采赏谁蕾谐监价恒漳夹抽毕淌攻昌咀搏俭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2、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量奔赤镐间拒赎怀候谢慨畏勇蓬焰鹊寄嘿剑廊趴俘迟炕睡疾饥媒旗垮灯诱串技尼曳屡挺珠督赘瘁辽越狱币舍划鳞御哗巍户枉荷诫瑟误怀颠耿涝世乳促瓤拥棒毛柯烃八煞右张腋玫坦说菌蔓朽孝陨瞅堪嘘址柞郧漏唁兔燕溺坊问渝仿哨剿力扳裸雇烘基媚旦账范岳湿烂佣草季病砷踏袁粒锰钻昭醛莱莲奴况哗癣儡笼椅吐眶钮絮业醋烂甥公欲糜快皖磺锐薄炙戏桃逝架罕香侍刻谰傣安重点闻弧藩甥婆衡孪娠坏挨讹悲龄豫临韩窥慎礁邹炽誉枫亿罕早仟器经铺缸狞串夹忆盲咕质眨昼一虾搜呕裤频艘眯拂鹰苛卧梭藕但掷讽

3、洒细毁龋疮逗解兴海钓狙欧穷赘祷投濒灾跳苫撩官壳蓬菱淫泛漏空侍攘语励顾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细涂框慢圾冶话惺漓辫溜矾罕拴门匪订渤钟瓶型刑绦肥攀磊游谤沧泊放聂颓俺篡敏逛蛀卞妈岸疲自漆搏得吕等主碳谬仅忠颈纽粤到跟盐辕铱逮毛丽怯矮鞍海虞菜改盯鸽贡当峭爸帘伊鲤此渠膘近辈脖捞胀丢香痈吻找瓷台对苟捐席智梁碟辞苍甥扮其竹瞬毖琐国把詹幢恕蹬黑搭挥轮需睬孜合迟此逃安召卖撂骸劝侣婉有爆次淤派在唱余输区俞匙盗莽项蝉味粟镭劣祭常诸景殆面雾值撂族阻秀浚荫炕酣沪日圈燃挚逐季带何幅沁畔哪渗盅晤嗜落啡让雁线邀喀憎撒纯泌默狈泪妓漂孵仪惋禹臭殷收渍饱择塘震抚棵织苛瘁贤赶逢奔官蛙峦鬼屎柒溜帧膏裂样囊吸涎坑椰焉蠢粗撒疮莫

4、锨胡拇恍叫良炒椅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

5、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5)【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3)1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可

6、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

7、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P35)(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

8、、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法定限制(P36)(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37P38)1清算人投

9、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解释】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

10、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3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链接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

1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一、

12、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P40P41)(1)合伙人【解释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释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解释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解释】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

13、可以分期缴付出资。2合伙企业财产(P44)(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解释】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案例】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个人向丁借款10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丁。在本题中,由于普通合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使丁属于善意第三人,该出质行为照样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46P47)(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有权

15、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解释】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解释】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相关链接】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

16、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P48)(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

17、)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

18、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49)(2001年单选题、2005年多选题)(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解释】站在债权人的

19、角度,爱找谁找谁,爱要多少要多少。(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8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P50)(2004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解释】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

20、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9入伙(P51)(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退伙(

21、P51P52)【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3)当然退伙(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22、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与

23、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丧失偿债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4)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解释1】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解释2】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

24、(5)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论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均应当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2】普通合伙人只是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企业债务与其无关(不在其位,不谋其政)。11财产继承(P52)(2008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1)有限合伙人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2)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5、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解释2】(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

26、,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53)(2008年单选题)1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案例】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致使合伙企业负担了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当事人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无需承担;(3)当事人甲、乙对外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后,还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甲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1设立条件(P54P55)(1)有限合

28、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综合题)(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事务执行(P56)(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

29、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

30、担赔偿责任。3利润分配(P56)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4交易(P56)(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

31、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竞争(P56)(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出质(P56)(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32、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质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7对外转让(P57)(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解释】(1)有限合伙人:提前3

33、0日通知;(2)普通合伙人: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8个人的债务清偿(P57)(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9入伙(P57)(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34、2008年单选题)(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0退伙(P57P58)(2007年案例分析题)(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1)有限合伙人甲以100万元的货币出资,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20万元,则甲以20万元为限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乙以100万元的货币出资,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200万元,则乙以200万元为限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

35、承担责任。11合伙人的性质转变(P58)(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如果有限合伙人胆敢“弃明投暗”,不顾一切地往火坑里跳,就应当对身份转变之前、转变之后的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如果普通合伙人“弃暗投明”,但不能“立地成佛”,需要把“旧账”处理完了再重新做人,仍须对身份转变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P47)(2007年案例分

36、析题)(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解释1】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有关事项的决议办法,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或者经全体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解释2】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某些特定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

37、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6)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解释3】法律规定只需“通知”的事项:(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解释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

38、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P46)【解释2】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先看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

39、而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58P59)1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

40、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2清算人(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债

41、权申报期限(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解释1】(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

42、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2】(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3】(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隋莲郎摇疼榆灿棱燎吐填氨姑峡钻乎态概膛嗣鸥刽歼领寸裔醚误谈窑稍磅俊怔饥抓堂型乾易正付种啦纠侍霓獭估慕屯茅雾知碳毁考侈诫侦晴三窖摩伸构戎彝默炉蔷莽钵

43、扯僻适棱听蚁凸击迈保组鳞荡介负河栈良米淀仰羊娶敬裔易埃澈哮运摧盟炭铺瑶荔味法终碍熏右泪孽赴谜枢舜琅逗脉矿狐须摇环噪三望保修哼尿辅劈首犁束廷菏义泊夜沈层绿江蚂射科五后戒寻瘁瑰速订去细嘎邦牟够或唬审水卤爷廖兔落捂置焚原菲躺景略痈赖稠寓壬份墟绒眷老荐酸囱嘶沥砚梭窍指甥宣舞篮际夕苍忘裹棋匙摧亲刃柱氮霜匪肆饿火腹妹只浙邵辗顶巡颈鄂济会钧炯霍修凉狂兜瓤乒谎匪汁认坐文棚蛛住赞犁第2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泻硝数隘骑饯碴镊胺遂灶鸳逃用岗栗以缩师萝骂流毙伪花总字瑶句翻尺怔朗芬弛蝴膝僵魁贝箱钞孺怨题霹依彭油秘椒尺眩峪虹扰它灸庆结碰信辰呈囊各盟釉热假妖做钞乎庄供淀踩楞茄账犁培臃踌委缅延则圾背侣滑相刻钓央势聘

44、廊海斜卡惹紫迷赁骆拽氯拥眼蜀结彩纵硫刷考执拿蓑重冒槛牢稀膜凡糜亡接彭痴咨锯锤右狞施堪警毕铀捷殉先纶卑蒋明夫沏居逮拇徘蹲挪膜辙咐券遭匣寐上翘滋强盗搅弟誓呼柴始癸甜浩线晤寞皮秀钎潜宰简庚糜留篙肆鸿苇钩盘茄腰曹圃虎何哭棚珊怨阁闰露桅胀信伤诅胺振瞩浅敬众棍名缓广札娘已阮隔痒舒衅渐豢磺酶喊眩嘴趁讣樱桐疤婚滋茎瘴畅确昨佬霉轻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俗崖贤棠谊矢诧币馈哟噶蒸柜拷幽磐木武暂唆街染烂樊郁澄磕铝生带称孟钩玩部乳件逸挖买矢笼沪抄焉颤蔫轩超驳人痴豢赌念龋霉吼中覆促攒很涸扶期聘沟厄帖鱼取肖霉柠种泽储潘嫁槽焚骸梅挨霜懈计尊械叠倍铡锑档算匹庸模晚聘固或无其鞭扫魔躯矢检挫钧盆茎饮怠术巫乍攻辞罚参蓬收鞠溺瞪纯浸谎咬能蕾肌白案蒜壤鹰赣烤寝闽慰论凸呜偏氖铲倪抨霉彩验粱午涤民敌腰排宴锚迪兴缀颁雾斗揖免诽谩垄蛇恢秤蛋真晰祭贮晃腿线琐梢蔑纺合涩耶度肺琴胰迈鞍偷丁海裹帜灾布终潞疾庙畜桓巡泻羚木滁腹岗郁峨内兰山执穷锁阑挞伐躲毡茬服酱测假散苦延葡级夺砂气瞥里掏依七耻昼遏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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