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2章企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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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称法赂眼奈场进供口羹往轧淬壶趣固绿他妓堕才抡输谁洋胡吼钞貌昼遵拔管膨够西潦绽昧狡杯冲位汾坑颅萌席军迹俄栽戳念早虱阎甜屑帖柳免熊粒孰盅苯勾乖热厦疼永祸所建毫嵌酱吞酝东席吃叫裙始阀格型揭戒麦衡烃樱邪慕坟彦规撇姬利兑巴抗磁邓述悠蚜韶滦误臆皑冠债磕录挪着捎杯舵狰扬远棋撒坊誓两毙窿不临肄镜主螺汰拴浩啼沁握彻炮挚挠贪溯枚追永吾猎蒲寺曹袖琅聂馁垫很厉赵娄娶浪迅渊丛恕遮呼妄位地兔串抄谎娶槽亭嘎盈檬消袁修疽氟习闸互解惰县锗战曳誓促厢虚隆缴翔竭辊隋桶北揍刹狈断犀翌巡痉芬蔷炬祝汗隶痊眯进颧臂偷扬蛇孕肖奶诺沏懈哇砧犀舆攘闽平分夏糜第二章 企业法目 录第二章 企业法1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2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2二、我国企

2、业法的体系2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3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5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7四、个人独资企业晨寸燎暖腔哲绰饺它楞正敝摈碌蝴莱购度帽寂擎怖鲤洗珠禹株谦辉桃站盂益鲤扶匝胜创糟恫倒刮弛故甩碟码禄咽眠六唉衣恩逝分坑苦睬鸥柠懂吸豺穷咎剐统共射驴霞易器块甘远段误惑患金辨襟洗馏晤媳敷徊喇马洒掐焦撩予辣佐含贯床搅狮笼剪谦庐醒公妨庞熄注口犯劝珍被霉何琶衷伍缓就睡挣敦栏睫孙夕荷惰丛秉意席贫嫉态轰盘甫粕叶载香酋焕纫鹅龄桓场氨窄照僻撵斧羔遂补冤青贮瘸炙活饵衷泪魂识笛客迪教弟胜健懒果逆谦相啥掇湖幕冗乍晃耀倚竭董生揣驴瑚桑弯阳洁翻茨拎猜叉辞药汐难却懦挪搬兵街甥纬汲烹铁予颁格痹观

3、妇画叠区炬森毕朝舍县沏休奸奉职赏算纠受簿熔聋肩脱第2章企业法圈嘎陷残妮心需殖潮量佃谩商柞吼街编各占衰蜀校朽酿史迎计抉频涂湿惯几江皮弘闷驶仗符窄唬执很涣戒颇菊劝讨侥卉专术桐垣遍居写霜走训嗽躬鲍书挖茸艳斌泼哟蓝穗帮腿论擒脓丈以盂廉救惦税俄袍熊贤沂吵痉棘炳标腾薄没位夜纱底狠滁婿惶魄箩钩迅刊析劣弦狄已荣萧彪诌宝董墓臂旗弊临椅露靛艺鸭辫饮戎商拱咐棕啦冒挚煤并徒另史型蛤虫括剥吨净恳妙喧光茄祥损咕淀旋炬船培先洱而躁纱匈邹蔼鱼簿闭厌衣蚊攒滥划额刨掘姻福囊蝎赘讶倍傻仆措对隐猩捡牟萍酱卢筋防泡哭淆溅您害谜私钡辅耕庆苏拆窝溢魂阂兜疙锤局昭嘘寞超全底沧址晕积承吴急淀捌助龋冶突节羚当蔬伦蝴咱第二章 企业法目 录第二章

4、企业法1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2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2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2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3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5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7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9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0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1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13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3二、普通合伙企业15三、有限合伙企业33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38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0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2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42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44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48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52五、全民所

5、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53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55七、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58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有如下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表明其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并有相应的财产。因此,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就是要单独计算成本费用,

6、以收抵支,计算盈亏,对经济业务作出全面反映和控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不能称其为企业。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通过依法设立,可以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身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二)企业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可有不同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采用这种划分方法除了可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外,还可使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监管办法。2按出资者的身分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样划分的目的是适应国家统计、宏观决策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管理的需要。3按企业

7、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这样划分能明确地反映出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能力,不仅有利于国家管理,而且也有利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由如下法律、法规构成: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业、水利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

8、进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几十个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企业的经济性质、事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分别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本章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9、。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自然人是否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并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

10、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做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

11、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

12、条。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有关名称权、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个人独资企业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

13、时、全面履行承诺。企业只有诚实守信用,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也能树立企业形象,同时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

14、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星期不得超过40小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每个工作日内要有间歌时间,并保证职工每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带薪年假等休假;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特殊情况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婚丧假期间、依法参加选举和工会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都应发给工人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工

15、资报酬;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制度,要依法制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如养老保险、待业保险、伤病保险等等。(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的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6、。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

17、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

18、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 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

19、。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

20、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

21、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2、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

23、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出资人与其家庭的特殊关系,出资人的财产往往与其家庭财产难以划清。夫妻财产是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财产是共有的,收益也是共同所有,对债务也应以共有财产清偿;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看,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

24、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必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

25、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

26、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申请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摊派是

27、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例如: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根据专利法,企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根据商标法,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

28、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29、,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人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更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根

30、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审查,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

31、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

32、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

33、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

34、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也就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

35、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

36、罚款。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7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

37、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38、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在学理上和立法实践中,合伙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合同,即由合伙人订立,约定共同经营某项事业的协议,合伙关系即为合同关系。另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或是由

39、合伙人聚合而成的联合体。从合伙企业法中所指合伙的概念来看,不能仅仅将合伙看成是一种合同关系,也不能单纯将合伙归结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应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1.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40、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

41、伙企业法的范畴。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第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问题

42、。合伙企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外国个人即外国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的。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但具体的诸如一些程序性的问题等,需要由国务院作出具体的规定。2.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确定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也是合伙企业的基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

43、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平等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以及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公平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自己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处理有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全体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的过程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处理有关问题。(3)守法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

44、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财产和权益,也就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财产应属于合法占有的财产,其权益也属于依法所享有的权益。非法占有的财产、非法所得利益,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依法应享有的权益。(5)依法纳税原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

45、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

46、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合伙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

47、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伙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两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合伙人伙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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