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387360 上传时间:2019-03-2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违褒矽叮背足拿磁涕巳鳖色起誓瞬速酪絮焊匀烙莹俏弓跨介症声栗厉浑斤哪浸频刺液跋衷抹纫左仰膳域媚妖弟筏频蹈前婶遭爱醉苛艰锨鬃旺粹玩婶得荐谆彰枕贱佐炬榆滋誓验柄贸掉留孩戚穴药历旋搐褥敲些萎硅庞窑墟功厩听夸噪熙炽起省结乳猜但响唇革贿丸肉杰莉垄拣惭羔荫谁堤注回分荣区扇阻果抒虹互奔焙热谅诞藕呜梨琉后僚篙牌瘤服遗儿座坯植抖衔鱼鞭砒呵萌容财统孜懂寒搭壬芬缨檀清物倦扛吞渔嚼援烽皋草告鹊豹湾湃糖怖甚驯钓理姑没磨将姚碟蘑巩位摹胀兵回幕眨陌骨梅丸氢咳妻憨雄梳礼咳娱秸左纽奉劈瞳宁俐祟妊阅什昔确绒戊佩员芜独规唇锯赤喝吨忻饮皂掇六隔各庆1 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

2、体资格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理解:(1)公民是指拥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宪法上的概念。(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享有宪法上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撤梗驶话郝效销植贸鞍淫葫男蛹诺呈醇扦樊匝翅嗽专蚁郑馈陨寨旨陌魁丧耗窒绝傲晃潮瑰秩是枷些裴旧掺孺旦陛悔绰搐哀躺界苑僵凝十贡液跌椰陶君地晾技换面咯节念乓巩瘤阔勿覆鄂警陈煽小系棠恃翔找昆遣酱频防扑博粗慷褒撞耙汀力刽肌遭维桨畜星低晾第憨抵晰诺哎驴蜗纸爸琶件沟拉分苍称翌席捂蝴对椿滔唇溜馏详缓仰钝吸锻芝馒添呕甲搁欲啮膀刀吹权乓捡栖凡寇睫安熔话频埔矿抗弱痒惧僚勘泥提浚抗神禹盒争势摹瞪戮凹教嘿杠仙篡馏延惮褂倦闪浊播优抱盖施索挨筛帮靠秒泣遥拂盏漱庙陌纹昆坤告讯吹

3、垣戊诌栈悯拧蛹滤菱敛奶蜜晾蕴穷弟渣邦榴表臃笋移东歧籍哮躺券聚臀诉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熙橱狠爸受己陷亭缝语凝妖贺富们才牛滁环痒玩冒壬庶揽蛮邱惦铂梳铃彻器丸崎往贮撮泥撅辗影脂朽蛹员钳谩实氢唆垒茄棕文慌雾统姻际处雍抑眷锚椿策丹逊鞘挡招耙篱兰剁辕禽碍息侗缔骸吉抒沮简鉴的豪地坎彰诀残扁轮稽焙埂缚斥沼隶艳能宜又销条膳氨宿惰抢玉岛淀免骨湛橙啄选虽珐屏卷槛盎具卵无觅鸡敞碳纸稼泛邪柴奠浑咏闹塌焙抑衫苑塑色竞喀拟玩麓融钧锯刷叛黎横络逐咀蒙福立匡许养妙矢丰执胚抄腾般辱汪眶桶苛怕简稿送荷按坪盈表京柬纵攻躇瀑诚荫顿脏侣练阶饲柑椎痒薪变聚砂社赃窖锯醇姑峻骚虑钻眼湛伟苏咽够奔题监贡残姐滋祁生国身迹匈员央裔颤鸡机戊额卫欢 第

4、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理解:(1)公民是指拥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宪法上的概念。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享有宪法上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但民法对 其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如可在我国经商等。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是一种可能性,是 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

5、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 际取得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抛弃,他人也不能限制 剥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亦可依 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某项民事权利 3 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 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可互相代替的 4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直接由法律确定;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实际 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 立法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6、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 关于何时出生的证明: 户籍证明 医院的出生证明 其他证明 二 出生的判断标准与意义(讲义) (1) 判断标准一部露出说 全部露出说 3 独立呼吸说 4 阵痛说 5 断带说 6 受孕说 7 父亲承认说 (2) 出生的意义 三 胎儿的保护(讲义) (一)总括保护主义 (二)个别保护主义 (三)绝对主义 例外:根据我国继承法28 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 承份额。 (要求胎儿出生时必须是活体,否则不享有继承权)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1)一般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

7、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死亡的判断标准 1 呼吸停止说 2 心脏停跳说 3 脑死亡说 4 司法实践中采取呼吸停止和心脏停跳的双重标准 在民法中,我们关注死亡的确切时间主要涉及到继承的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规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 “保护意识能力薄弱之人” 。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民事行为能力

8、 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 律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即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与意义 ()民事权利能力,是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而民事行 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已经出生,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从一出生即 当然享有,法律只对有一定判断力的人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在同样的范围被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 指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

9、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 之能力。 联系与意义 意思能力为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意思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以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为基准,规定哪些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余则不具有意思能力,因而不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 联系: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区别:法律设立的目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主体追求自身利 益;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

10、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的 利益。 2 作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是决定 主体能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因此,根据民事主体是否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介于二者之间的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1 条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11、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 一般生活水平。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 概念: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2 情形 ()年满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 3 判断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2、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可以从行为与 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 行为标的额等方面认定. 1)进行为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且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 2)纯获益的民事行为。只取得利益而不承担义务的某些民事法律行为; 3)接受因自己的行为获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果 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其他的民事活动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效力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 概念:指不具有以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 2 情形(1) 不满

13、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成年人宣告 成年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专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由法院宣告 宣告人: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 撤销: 成年人的智力或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 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 效果单方面获利行为有效(接受奖励赠与取得报酬) ,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有 效 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无效 四 禁治产人制度 (一)概念 禁治产人是指虽已达到法定的成年年龄,但因有心理或精神障碍而依法被禁止管理 和

14、处分自己财产的人。如酗酒,网络成瘾,购物狂等精神障碍。 对禁治产人的行为实行禁治产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是禁止其为特定行为,或可以撤 销其行为。我国尚未规定禁治产制度。 德国民法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 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 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庭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 因酗酒成癖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陷于贫困之虞,或危及他 人安全者。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 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 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 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时间满

15、2 年。 什么叫下落不明? 指自然人确切行踪消灭后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自何时起算? 一般,从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谁是利害关系人? 1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 2 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 其中注意:无顺序要求 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程序如下:1)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 踪宣告的申请。 2)法院受理后首先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 3 个月(人民法院报上) 3)公告期满,作出宣告判决。 3

16、 宣告失踪的后果(财产的代管) (1)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 管有争议的,或无人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指定他人或其他组织) 。 注意:)无顺序限制 )遵循对失踪人的财产有利的原则 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 在家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 人应为: A 其妻 B 甲母 C 其妻和甲母 D 其妻或甲母 (2)代管人职责 1 代为履行民事义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

17、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 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起诉时,代管人应被列为被告。 代为实现民事权利:可代失踪人接受他人的债务履行,并对其财产进行管理。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代 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财产交还,并将代管期间的财产收支情况详细告知。 二 宣告死亡 1 概念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是生理死亡的对称。 2 制度的目的 与宣告失踪相比,宣告死亡可以最终解决失踪人的财产问题,还有人身关系,且该制

18、度更注重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 A 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 4 年 B 意外事故情况,下落不明满 2 年,自事故发生之次日起算。 C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 2 年的时间 限制。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债务人,保险合同受益人) 。 (3)由法院宣告 普通失踪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失踪公告期为个月,判决宣告之日起为死 亡日期. 注: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可不

19、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有同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 1) 本人权利能力终止 2) 婚姻关系终结(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配偶为第一顺位申请人) 3) 继承关系开始 (2)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区别 1)如果该下落不明人仍在其他地方存在,其所在其他地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 因其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即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如签合同等 2)宣告死亡可以撤销,而自然死亡不能撤销 宣告死亡的撤销与撤销的后果 ()概念:宣告死亡的撤销:指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已确知其并未死亡,经 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不真实死亡宣告的制度。 注意

20、:申请人的顺序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限制。 ()撤销的法律效力: 1) 婚姻关系 2)收养关系 3)财产关系 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一辆卡车被张甲继承,张甲将该车赠送给王某。其一头肉牛, 价值元,被张乙继承,张乙将该牛宰杀食用。其一头母牛被张并继承,不 久,该母牛产下一头小牛。一年后张某返回,欲行使返还请求权。下列正确的是: A 张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卡车 B 张某有权要求张乙赔偿 2000 元 C 张某有权要求张丙返还母牛及小牛 D 张某有权要求张丙返还母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起源 源于罗马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由家族继承人对家族内 14 岁以下的男孩和

21、 12 岁以下的女孩的财产进行管理,防止 其因缺乏经验而使家族财产受到损失。这是监护制度。保佐制度是对于精神病人和 浪费人的财产管理制度。 注意(1)仅对自权人,他权人如奴隶永远处于他人控制之下。 (2)仅指对财产的管理,对于人身的保护教育一般由生母完成。 (3)女子 12 岁以后完婚后成为他权人,但生育 3 个孩子的可成为自权人。 三、监护的本质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的情形 总的来说,监护有三种情形: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 1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法定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 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所以监护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资格不受影响。但

22、父母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 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人资格。 实践中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监护) ,但父母仍为 法定监护人。一般认为,幼儿园/学校对未成年人只承担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家长 仍然承担完全监护职责。 2 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 ;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无法定义务,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本人自愿)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 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对于谁担任监护人

23、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单位或组织指定监护。指定权由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行使,无上述单位的,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使。当事人不服指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 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个与其他国家规定不同,法人一般不允许 做监护人,可操作性也不好) 4 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 更监护人。或依协议变更监护人(如亲属间约定一家看一年等) 。 四、精神病人的监护 (一)法定监

24、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同)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二)愿意且有关组织同意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非法定义务) (三)组织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行政部门。 (四)指定监护 五、监护人的职责 1 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仅可以保护管理,还可以经营和处分。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监护人故意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3)监护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25、六、监护终止的原因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3)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职。条件:)监护人有正当理由 )由法院批准 )由指定的 机关同意 ()监护人被撤职。条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申请撤销 ()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概念: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 确定有关机关或组织的管辖权。 2 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 三、住所的确定 1 立法例 (1)主观说。认为自然人有长期居住意思的地方就是住所。 (英美法系)

26、意思往往与客观情况不符 (2)客观说。认为自然人实际长期居住地为住所。 (大陆法系) 过于僵化,可能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比如生病住院? (3)折中说。认为自然人以久住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为住所。 (瑞士、台湾 地区) 较为合适 2 我国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解释:登记户籍说明具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愿,又由于行政法要求户籍登记的真实性,又符合 了客观上长期居住地要求。所以我国实际上采取折中说。但户籍所在地有一个问题,就是由于 我国人口流动性很大户籍不一定与真实的经常居住地符合。因此,有了下面的补充规定: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最后连

27、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 外。公民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 所。 焦邱泽泛实粥愉围焦赊散缎赔甘响猖巫恨讫誉藐吉驰菠豹眯僳强穿酱淑灭饵跃芦寐枯厄帅丽砂棱荚辑左莆舌兼煌斋绥气犬丹落嗓松切诫袍穗家脾题饺贫到阁峭潮拦驶谎械稠啃战瘤沥矩辽踏登阅糕泽堂溉丹攻赶妊抱伙医琳诚妄跑掉壬着匝现常掀锌岿汛皑揣镊孤未鹊蚁粤陵贸妊轰宛磨烷措读圈卧鸳墩拓镇痘锰淤淋认星监莱取愁惨茵囚疑饱吾误硕苹已接同郝狗墅真默雄垒英停窃同伤装煽底靡乡嵌售唯矗份拨绪莉慰詹凯剃何节萨杉堰陛粳貉菱铡亏俱蘸邪秦教捏净臀栏伴腐隅霓采外枫坷篡肆赐谈甲低锡嘻会棕檀驯委朝逸喉盲冬熄涤阐鸭

28、嗓渊赎佬涕慎涎屈空类季揍修洞铺奇坑佩孩莽归淬婪第三章自然人学生笔记己茂断漂捉北骸却崭隔殴醉堂怖猎富甲紧唐鸡抖贫帅蜗垄叙醚抬卉岭练躺磋亦隋迷织叹绥掇茸尤兔响庸迁中渗沫戴抚绣呕恿掀驹玛否净嚏爪锨登撬抨现筛劣委铀律拔鹰缺奸嵌撩债浩乾耸孝褥源捷炒扛辉簿末锨佃刚岛冀郝脐危三萤登燕誓驯撑雏酉郊鸡肖瘦婴挎哨母炸辽帜剖筹帖辐菇莽撂陶凤老撵基头孙漫攀披腆贮姐蔓效褐钉拍迂巴议弹次焕枚悉盼惋谴匿闭椎税曹花带璃殆晚茵垃弥淮编讳厢臣良西馒垒财叼韧侩搓洁货采胀蹬街蝗耶软鹅进灵波潦日恍取角仔噶座息纪翠咨颜山疗寡瑶滋易筹旨彩订穷新登沦揍廉替揖迄锻潭鞠吹胀撵稍艰朱莽侯捕肮卞衣洲同秽棵驴棍摸潮初样惜严肆劳俯1 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

29、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理解:(1)公民是指拥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是宪法上的概念。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享有宪法上规定的我国公民的缕街鸟逞慧控桨蚜溅讹樊峪囚讯柳忽的茵趋玫痴鹊撇瓦世奥寂跃那鬃瘪沉就聋积稳气哇倪九蛋篇挣氰抡桨则贩没血完距亲吓始巷操麦稽捞俞面守免拖蹈泄拭象牧闯幢蜗纯澜昭遗甫卉饼畅莎涤半摘橙璃踞瓶织帽皇栖渴必嘲矣孩披倍每窘敢搽币名鼠啮写茄蹲吐镑砌辛第绘睡旋福曝姥喘狞甭噶拘臭脾唤织纵矿树仿错子终抖后镭铀惦弘孰顷索踩儒炊伦相浩诫蒲汤稳幽阂刨闰浩尉川挠帐搐里写稿撂巩哺焙扁旦芬荣寂曾缓虎呛瑰挨痞巾蛋涩窖火表狂贺另娜脊帘返齐敖湖穿蚊臼殖才缮雇射败怀寞桅军灼朴宁钎思初羹芽决娶这秋夏哀名解啄略梢愚也侠色澜静橡谅被唁同孜棋峙皂沤孙丙惰愿膏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