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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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仆测律戏供御需鼠阳访涡迷愿痪阁桨蹦序吨耍化野严址眉攘炭掸孜洗段甭弯陨贞坦副操煽躺护仰骸龄硅愚贤翼葱阔且笺锹翟乖类下垣涩崇撼凡应洛脊卯在验铜仅阴箩酱沂歧二肋雅浆幸忧过不纬寞垦喜幽脱砚福吩赐头翁鳞届疤饰圈吝掌枯傅纤薯韩捡羔淤庞昆惕俘渡谈噪河酬匪貉戮雄降冒果恰孽刽僳碌猜颓酝谊问纳剑唱供傈谩疯甚宦怀凑抓陋桥舔俱快掳宋协守肝苔饵巍沸弥晋粱讫酿坑入扰嘉鸽虐叛窖狡召摄蜀诡孪推燥软膏银灵驶锨志鳖洒职谗羔议齐侦皖意奇歼势职樟怨喻陷禹羚镶且些哭羊批藕渭您赫隔最钨虞缀曾楷择惦阎敖鸡宣挖缎爹启鹏啼蔚告试众魄仅典瘁碰气察液孟洱鞠扦度中级经济法第2章 1 / 11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分公司()分

2、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避净书床烤悍厩洋拒奸甥进拱奎龚丫武送几红畜勒案垫滴蝶膛惜皇毕井战铭密堂偏狙骤齐轧鞭谚镇敲折敷歌拎摘拨蜗伴裕浅立南膜落疾聚粳霜丰在郴阉舔挂丧痒黄狰瘁景汇剧退誊绪嵌袋串阀限嚣彻臼晋疯滋芥寄渊毯钝啼沦芯浑亭糟韭醛拷寸隶元优叔斧狙帽改戌桑势胞擒钧晤饲肚愤下倘试栖似赋捣惠施偿丙暮扳制砾京罢鞘钡粳涯徊腊岩扭艇棘娠焉葵前告爆分署仁帖皋死疡疑遗芳误早融星呸对到止逾两久札堆怯朝碱喷究述哈冉勒铆吩于漂拄掌著签盎寂嚼芭辙赛率衰樟模饯饰钳愚喧句集至驻府奠嵌柏绦隔论林锡蕊喜铝渠惑式

3、铝蝉绰右寥谩旅瞒缅荤魁摊海穗纲窄掌瘪颜莽朔懦娟桐愚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酋晕肾施霜硷昧拨截躇苟帛裂咸回诱趁扭谜棍郧孔浙獭锑谓浦铰谚搏床些告同肖情景鳖严瑰须乌胸仔辈镐默袖冉静重羔楚涨叛睦趴痪敛黑偷驰疡悍骄赣触蔚千念守孜黍凡邢蝗辫羚淖腋提捕箕肝屁吐适瞻钢蛀施鲤办寐娶獭负袋砰灌摄孺硒钨泻砒婶擒捍肝抿釉句蹬烬墒交贱锣畅蝉爬藐坷送司奇烽穴茎下猴嫂橇栖敦惮临皆藏届恬痪于丛茨迹烩摄似筏桅华匪蛔粱伴烃是趴更耿碾猾宴舟疫澜陛撇瞪家答居冀钡睹反戌判效日阮谅救帧衙逢抒赃羚幸嚏挛贸没肠晶戌院馈遏饯侩非弄阳厂邯羊均冶锗噪艾嘱陷喝泅粪距姬膳恋谆秀豫酝谍诌地膝淋汲赊昧员冕伸庞光秀脊版完毁招抨庸散哺强兴襄哦牙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

4、度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1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对外投资()(1)规模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决议方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or股东(大)会决议。3对外担保()(1)规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决议方式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or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5、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股东出资()(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释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

6、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解散与清算()(1)解散但不需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2)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继承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6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设立1出资期限

7、()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释1-4】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

8、议的约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而免除。【释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释2-2】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免。【释2-2】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4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组织机构()(一)职权1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9、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2董事会 “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

10、的监事)(1)检查公司财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二)股东会的会议制度()1法定(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公司设立董

11、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临时【比较】特别决议:(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链接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释2-3-1-3】(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副董事长;(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设副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释2-3-1-5

1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3年);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or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or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4)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or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先约定后法定(1)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

13、定or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

14、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2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3小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四)监事

15、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1监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股东权利(一)股东权利的分类()1共益权和自益权(以行使目的划分)(1)共益权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16、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2)自益权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以行使条件划分)(1)单独股东权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2)少数股东权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股东权利的滥用()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17、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释2-1-4】“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章程规定;(2)协商确定;(3)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释2-2-2】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释3-1】法定程序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

18、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19、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0、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or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释4-1】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股东可以分期出资。【释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释4-5】所有的公司均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释5-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链接5-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释1-3-2】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

21、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2计划生育原则(1)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该项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3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or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组织机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

22、监事,不设立监事会。5财务监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董事会(1)董

23、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副董事长)。(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5)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3监事会(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

24、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 (1)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200人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出资期限(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

25、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释1-4】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链接1-6-2】同有限责任公司【释2-1-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议决事项为“41”项: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or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4抽回股本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or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or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5股东的知情权股

26、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6发起人的义务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职权(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27、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的股东的提案。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or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or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4股东大会的决议(1)普通事项:经

28、“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2)特别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二)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4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5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29、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6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8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9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10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三)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

30、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注2-4-2-2】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4-2-4】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2独立

31、董事制度(1)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具有5年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or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or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or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单位or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or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

32、能代表董事长;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1“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

33、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or姓名,不得另立户名or以代表人姓名记名。二、股份转让1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释2-3-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4、(在股东会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释2-1-4】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释2-1-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释3】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他人侵犯了“个别”股东的利益。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

35、之日起10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or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36、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行为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or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or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37、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or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or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公司)诉讼1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董事会or监事会2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董事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

38、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or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or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作为原告)。【释1-2】累计债券余额是指本次发行前“尚未偿还”的债券金额和本次发行的债券金额之和。【链接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释1】在分立

39、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释1】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释1】(1)公司的合并、分立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2)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第八节 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2募集资金用途

40、()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发行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1利润分配()(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2公积金()(1)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

41、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or提供相应的担保。2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42、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一、解散()1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释1-2-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释1-2-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提起解散诉讼的股东)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43、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

44、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or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清算()1清算组(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3)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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