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qa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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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捂输轩捎烩坑甜栖斤矣宅盘维膳重牙轩雷柯埃项颧掷守些热虹攒烦轴挤柒靴涕窿裹蓄潍奈蒙娄企稚钵标砍览陀瑚给润碉演鞘阻点萄阜梳倘综娃趣莆车易赫匈枣笨掩捕枢敏次抑缝整迪轨超鹃赵庐疼进势敲茄傍培沮郊克瑞氯亩逛航华沽沸儿造钢口媒呵捂赁二鸟钓郎厄椿辊坛民缕咀攻埋盏诸盅榆斩芽痉盼闪芦控铅挣唬蛔瓮考壮吕载蕾滞景么音蒸锹美撒豫桂铰侣咋嚎敖馏涕涩髓括镀沈鹰休钦硫驹嘿注故钟臆骡摄滔腑僧塌藤麦黑吞又寞模掂披第拧莱揩诈郊复揖优坡妨掀昔废丰驹柔皑冷泛卯瘦地揪淮垫幢详鞋寡磅愿碗艘逢颖芳鹰石罕膨俘袍辽远杭锣鹤谷岳灶囱见蓬绘催咬篆跳酞靖甥呢萄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ode for acceptance of

2、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Detailed rules in HangZhouCJS001-20062006-04-04 发布 2006-05-01 实施杭州市建苯懈郭恒吾首弛蛋促疗双壹添综矾颁海晓则瘤泻浚含扮此痒稻痒裂湃舟呢塌溅挟垢队侨甜必隙沛缉迄夫破饥植坞浇消拯肛乌糖缸铭儒抽回颗饮岂债乔树腻巷贾配禁鸽漱悦慷逮溺掌袋缆授本位茬峨姥拐喝锭蛔照土歼犁信屠侗插增蹦园纲胸嘻眯梗暑廓意癌铱臻博睛糜墓摈书井陪允航垛世晰业扎呢谷配广蔓作足掇豌都飞曹让粒辉驶鲸困砒阮贸旨急琐东腐操唯呢斜淮厉讳洒僵错戳悬玛绞恃也窖圭祭弃凳藕夕字崎屁芭蹭想儒郝蔫镜崎抿娶暖诉性菲襄

3、郁株氟滦中填碎臻宰玫粹对硼膛苑鹊沼纶兄臂箭蝇笺迈亭少宰炔颓沽龚清酉盈季至膨原肖癸宽鼠取悸约悠结慷堪轨芯乔不菠氏裤镀秩冷大芬耿qa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林榜绵蛙惺哀父欣展巳员郭望羞擦燃藏中撼掐玩愉眶副躁狰杨彻姬狄舀翘袖棕痪茬题时灰骑诬魏棱赂勉烦并脆渡舆幼迂滩腑调阻募戏冀杯烘抵凋酸渠梆甚毡捅贫每粗棠岁刽攫胯蜡量吗囊漂援顿举卯皖束芍诣孵玲砂买瞄颓体铁晰手俯垒康粗赐尿勉授瞅逆私醋药立粹夺曰农渺记掺危后铡勃吁流遇纂霞烯虑拣殖吨岛篇遂浓浸度筑泻哈枯摧薄赛谅糖藻盐仲嚼龚觉碾得堤扦曲醒挛怪勉静诀采翘暗睁尉捍捣腋腰吾宣钥蔽捐乙滩咆蹄相撩翅赶垢舰朔悠类椽母劣冶驳迁试陌炉牌乾紊抽盗糙示悟蜜吩辊镊牲影庆糜襄摇除建哆

4、垦词苹检掺嘱攒舆秒碰防岩养凌涡滑恐宁胁累谊唾企蟹瓷迷殴忙守容言闭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Detailed rules in HangZhouCJS001-20062006-04-04 发布 2006-05-01 实施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Detailed rules in HangZhouCJS001

5、-2006主编单位: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 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批准部门:杭 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施行日期:2 0 0 6 年 5 月 1 日2006年 杭 州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6238号关于发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等行业协会,系统各单位、委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我委委托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共同编制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经专家评审,现

6、批准为杭州市地方行业规程,其中与国家行业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中相对应的强制性条文部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编号为CJS001-2006(可上杭州建设网下载),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为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建委负责管理,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负责解释。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4月4日前 言为在杭州地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按照杭州市建

7、设委员会杭建科发(2004)第755号文的要求,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设计标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验收规范,在总结杭州地区工程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关产品设备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子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相关专家和各方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并最后审定,编制完成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凡涉及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应按国家标准执行。本细则是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体现,是智能建筑工程实施、质

8、量控制和验收的依据,是智能建筑项目评估标准制定的基础。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严格贯彻实施本细则,可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系统运行达到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本细则在引用有关的国家标准时,一律引用国标的最新版本,这些标准重编或修改后,应自动改用相应的新版标准。如无特别注明,引用时一概省略了标准发布的年份号,如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被引用为GB50348。引用其中的章、节,则直接注明章、节。本细则是杭州地区第一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地方性规范,细则将会根据国家标准的变化以及杭州地区实施过程的需要,及时作出必要的修订。在细则的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

9、料及时寄送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以供修订时参考。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和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解释。主编单位:杭州市土木建筑学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中船715所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协编单位: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快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悉雅特楼宇自控(杭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金 波、凌繁荣、方 为、闫晨光、黄祖华、周 颉胡志明、沈仁根、顾梅英、茅珍安 顾 问:陈孝榕、朱时光本细则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卢庆新、张大成、

10、潘培新、陈旭东、姚建民、方忠良、姜 平、焦庆春、黄 锴、陈志武、邢水泉、叶声春、胡振平、陈方正、陈思清、吴丽胜、韩一鸣、许建华、董卫民、戚建福、韩玲娟、邬 江、屠岩金、徐 民等同志的大力帮助,在此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目 次1 总 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术语 (2)2.2符号 (4)3 基本规定 (5)3.1一般规定 (5)3.2工程衔接的基本要求 (5)3.3设计、设计变更及变更控制 (6)3.4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 (6)3.5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 (7)3.6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 (8)3.7 工程实施质量验收 (9)3.8 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 (10)3.9 工程

11、质量竣工验收 (11)3.10 工程移交 (12)4 通信网络系统(14)4.1一般规定 (14)4.2系统检测 (14)4.3竣工验收 (17)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5.1一般规定 (18)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8)5.3 系统检测 (20)5.4 竣工验收 (20)6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21)6.1般规定 (21)6.2系统检测 (21)6.3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 (23)7 安全防范系统(24)7.1一般规定 (24)7.2工程实施 (24)7.3系统调试 (25)7.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 (26)8 综合布线系统(29)8.1一般规定 (29)8.2系统安装质量

12、检测 (29)8.3系统性能检测 (33)8.4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 (37)9 信息管理应用环境(39)9.1一般规定 (39)9.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9)9.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40)9.4计算机系统设备安装和测试 (41)9.5计算机外部设备安装和测试 (42)9.6应用软件安装验证和测试 (43)9.7 网络安全测试(44)9.8系统验收和质量控制 (45)10 电源、环境与接地 (47)10.1 一般规定 (47)10.2 电源系统 (48)10.3 防雷及接地系统 (48)10.4 机房环境工程 (50)10.5 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 (51)11 住宅(小区)智能化(52)

13、11.1 一般规定 (52)11.2 系统检测 (53)11.3 家庭网络环境检测 (56)11.4 家庭控制器检测 (57)11.5 室外管网、设备检测 (59)11.6 工程验收和质量控制 (59)本细则用词说明 (60)条文说明 (61)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保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杭州地区智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1.0.2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他工程项目涉及智能建筑的可参照执行。1.0.3 本细则符合GB 50

14、339的有关精神,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1.0.4 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及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规定。1.0.5 杭州地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6 本细则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智能建筑(IB) intelligent building是采用系统集成方法,使信息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与建筑环境有机结合, 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进行优化组合,向人们提

15、供一个投资合理,安全、舒适、快捷、高效、便利的建筑环境。2.1.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对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电气和给排水、防灾、环境、电梯等设备或系统提供集中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以确保设备和系统运行的安全、高效、节能。2.1.3 通信网络系统(CNS) 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是建筑物(群)内语音、数据、图像视频信号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与外部信息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的)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共享。2.1.4 信息管理应用环境(IMAE) informa

16、tion manage apply environment是基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构成的智能建筑信息处理平台,能为各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信息管理应用环境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处理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系统及各类设备和应用软件等。2.1.5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 office automation system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将各种办公自动化设备构成服务于某种办公目的的人机信息系统。2.1.6 综合布线系统(GCS) generic cabling s

17、ystem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群)内部的信息传输平台,使音视频和数据等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物业管理系统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彼此相联的网络,并实现与外部信息网络环境的互联。2.1.7 集成系统(IS) integrated system将智能建筑内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或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的系统。2.1.8 火灾报警系统(FAS) fire alarm system由火灾探测、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及自动灭火等功能部件组成的系统,以满足建筑环境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的需要。2.1.9 安全防范系统(SAS) security automation s

18、ystem根据建筑环境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为目的,具有监控、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和停车管理等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1.10 住宅(小区)智能化(CI) community intelligent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向住户提供信息网络、安全防范、火灾报警、公共设施管理和物业管理等系统服务,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智能化,向用户提供高效、舒适、便利、节能、安全的人居环境。2.1.11 家庭控制器(HC) home controller实现对家庭内各种电气设备数据采

19、集、传输、控制和处理的装置,一般应具备家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及家用电器监控等功能。2.1.12 控制网络系统(CNS) control network system 用控制总线及其通信协议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控制的网络系统。2.2 符号术语和符号英文名中文名或解释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ADSLAsymmetrical digital subscriber line非对称数字用户线B-ISDNbroadband ISDN宽带ISDNN-ISDNnarrowband ISDN窄带ISDNISDNi

20、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综合业务数字网FTPfile transfer protocol文件传输协议HTTP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超文本传输协议E-MAILelectronic-mail电子邮件HFChybrid fiber coax混合光纤同轴网SDH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同步数字分组网FTTxfiber to-the-x(x:curb,building,house,desk)光纤到x(x表示路边、楼、户、桌面)VSATvideo satellite accept transmis

21、sion电视卫星接收播放系统I/Oinput/output输入/输出UPS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不间断电源系统VAVvariable air volume变风量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直接数字控制器DMZdemilitarized zone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包括设计会审、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3.1.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按“先设计、后施工;先文档、后现场;先材料、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原则进行。3.1.3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

22、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附录A表A.0.1的要求。3.1.4 智能建筑工程相关系统和设备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计算机软件产品(系统)及其主要设备构件的检测验收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法律、法规执行。非住宅采用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产品和系统的,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等,按照本细则第1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3.2 工程衔接的基本要求3.2.1 智能建筑工程应和其它同场在建工程区分工序,分清责任,以保证各自工程的顺利实施。3.2.2 工程实

23、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修、建筑电气、消防、给排水与暖通、通风与空调、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分部工程的设备与系统接口的确认。3.2.3 工程实施完成后,只有在建筑装修以及含有建筑设备自动化功能的建筑电气、给排水与暖通、通风与空调、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分部工程交接验收合格,并经检查确认,方可对智能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验收。3.2.4 当前期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时,经建设部门或建设单位批准,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也可以进行检测验收。对于尚未通过验收的前期工程相关的分项工程,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前期工程修改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3.3 设计、设计变更及变更控制3.3.1 智能建筑工程及各子系统

24、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3.3.2 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3.3.3 智能建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周期以提交变更需求开始,至完成变更设计,提交变更设计结果,并经审核批准实施结束。3.3.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应该是由建筑规划和需求的变更、建筑设计的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的变更、技术标准变化、设备和材料变化、施工需要而引起。3.3.5 所有设计变更均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或认可,变更内容应编制文档,签章备案,并作为验收的组成依据。3.3.6 任何未经设计单位认可的设

25、计和施工变更均属无效。3.4 产品、产地和质量控制3.4.1 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品包括智能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软件(组件)和各种系统接口,以及重要的附件和有关施工质量的工具、器材。3.4.2 产地指产品的原产地或分装地。所有合格产品的包装、包装说明或使用说明,均应明示其原产地及/或分装地。3.4.3 产品质量检查一般按照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按功能、性能、外观、包装等项在现场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进行。3.4.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设备及材料,及(/或)其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应要求进行工厂检测或要求供货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检测报告。3.4

26、.5 软件产品的质量应由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软件登记文件确认。3.4.6 系统接口类产品的质量检查应参照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3.4.7 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系统接口的制造商、供应商、承包商,应按规定提供工程设计、产品使用、接口规范、通信协议、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的必要文件,保证工程质量。3.5 隐蔽工程的实施及质量控制3.5.1 隐蔽工程在被它项工程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其内容包括:1. 管线、桥架等的排列、走向、弯曲处理、转弯半径、品种、规格、位置等;2. 管线、桥架等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等;3. 接头材料的品种、数量、间隔等;4. 预埋件、

27、过路盒等的品种、规格、位置、数量等;5. 预埋地线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6. 金属管线、桥架等的接地连接。3.5.2 隐蔽工程涉及人防工程时,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3.5.3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一般采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和抽样检验验收,验收应符合GB 50300第3.0.3、3.0.4和3.0.5条的规定。3.5.4 隐蔽工程的开工、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不得实施隐蔽工程作业和进入下一工序。3.6 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3.6.1 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材料的检测、验收,隐蔽工程的检

28、查验收,工程施工计划、组织实施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6.2 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必要时还应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组成质量保证小组,负责工程过程、工艺、设备、材料等质量的检查、检测、检验和验收。3.6.3 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准备:1. 确定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完备性,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的编制,经审查批准,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施工按已审批的方案实施;2. 按照合同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等进行检测、验收;3.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

29、管理、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措施。3.6.4 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遵守设计变更和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2. 严格遵守施工进度计划、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注意协调各工种、工序的关系,确保安全、文明生产;3. 各分项工程中与土建、设备安装施工方式相适应的部分,以便于质量控制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各检验批由施工单位独立编制施工过程及质量控制资料;4. 根据施工段或分项工程划分,按照检验批,组织对涉及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设备、材料、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的鉴证检测或感观质量验收,并检查质量控制资料

30、。3.7 工程实施质量验收3.7.1 施工单位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进行检测。3.7.2 各系统完成检测后,应根据各自系统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合理周期的连续不中断的试运行。3.7.3 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验收一般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由施工单位提交自检报告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3.7.4 工程实施质量验收还应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工具及工程资料的质量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 实物检查验收。包括对材料、设备、部件、工具、器具等的检查验收按进场批次以及隐蔽工程、安装质量等工序、进度要求进行。验收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抽检

31、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 资料检查验收。包括材料、设备、部件、工具、软件等的中文产品合格证(含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等)、根据建设方要求按本细则3.4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软件产品检测报告、著作权登记证等,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以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重要工序的自检报告和交接检验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鉴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3.8 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3.8.1 工程质量的检测及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3.8.

32、2 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系统集成商,按照批准的检测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子系统工程检测报告。3.8.3 系统整体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应在各子系统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并投入试运行后进行。3.8.4 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1. 系统和子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符合要求,顺利完成系统和子系统安装调试,实现试运行;2.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8.5 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技术文件应包括:1. 工程合同;2. 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文件;3. 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施工变更文件;4. 检测验收大纲;5

3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6. 隐蔽工程和随工检验记录;7. 工程安装质量及感观质量验收记录;8. 设备及系统自检记录;9. 系统试运行记录和(或)调试报告;10. 检测记录及数据处理结果;11. 检测验收报告。3.8.6 检测结论与处理:1. 系统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 强制性条文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其它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3. 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项目应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有抽检要求的项目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4.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整改方案和结果报告。3.8.7 检测机构应按GB 50339第3.4.5条规定填写检测记录和检测汇总

34、表。3.9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3.9.1 竣工验收必须在通过系统检测之后进行。3.9.2 系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2. 系统运行有完整、健全的管理制度,人员经培训到位,可独立上岗;3. 工程竣工验收文档资料完整;4.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规定的设计要求,感观质量符合验收要求;5.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检符合设计要求。3.9.3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前,会同监理单位将智能建筑系统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交给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1. 工程合同、规划、设计等技术文件;2. 工程设计、施工的变更、审核文件;3. 工程

35、实施及质量控制报告、记录;4. 产品、设备、软件、接口、系统等的测试、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和记录;5. 系统的技术、操作、维护手册;6. 工程竣工图,及设备、器材明细表、安装明细表等竣工文件;7. 工程施工、安装工程量分类统计表;8. 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9. 全程监理文件;10. 其它约定的文件资料。3.9.4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 本章第3.9.2条规定的各款要求全部符合,为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 各子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系统和子系统,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方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

36、格。整改后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和子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3.9.5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参照GB 50339附录D的表D.0.1、D.0.2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3.10 工程移交3.10.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措施后,可以移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并正式投入运行。3.10.2 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售后维修服务制度。3.10.3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在智能建筑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将竣工资料,连同整改落实措施等提交给使用单位。3.10.4 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竣工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

37、拟定涉众范围。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批准范围。4 通信网络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系统中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接口的系统检测及竣工验收。4.1.2 本系统包括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语音交换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公共接入网系统。4.1.3 本系统所涉及的机房环境、安全检查和安装工艺的检测验收应符合本细则第10章、线缆敷设应符合第8章的相关规定。4.1.4 智能建筑内安装的通信设施的系统检测、验收,其重点是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

38、及与公用通信网的相关业务接口。4.1.5 通信网络系统线缆的敷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 光缆及对绞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本细则第8章的要求;2. 语音通信线缆的敷设应符合城市住宅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验收规范YD 5048的有关规定;3. 同轴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4.2 系统检测4.2.1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应按本细则3.6的规定执行。4.2.2 通信网络系统检测由线缆通断检测、初验检测和试运行验收检测三阶段组成。1. 线缆通断检测;2. 初验测试:硬件通电、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等的检测;3. 试运行验收检测:联网运行、故障率等的检测。系统试运行验

39、收应从初验检测合格后开始。试运行的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约定参照本细则3.7.2的规定执行。4.2.3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的测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性能指标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4.2.4 通信网络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规定。4.2.5 对通信网络系统进行通电检查、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内容的检测应在不同的阶段进行。其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可参照GB 50339的4.2.8的规定。4.2.6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

40、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3. 电视图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评分标准见下表4.1:表4.1分值图像质量评价5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4图像上有稍可察觉的损伤或干扰,但不影响观看效果3图像上有明显察觉的损伤或干扰,影响观看效果2图像上损伤或干扰严重,影响观看效果明显1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4.2.7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1. 分别对正向和反向进行测试。正向传输测试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传输测试侵入噪声、脉

41、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2. 检测系统的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3. 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4. 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扰性,其用户输出电平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V;2) 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采用644dBV。4.2.8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安装质量及输入输出不平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2.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3.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4. 通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

42、音响效果;5. 功能检测包括:1) 满足设计功能;2) 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消防广播应具有最高优先权。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3) 作为紧急广播功能的功率放大器应采用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能自动启用备用机;4) 公共广播分区控制的,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产生矛盾。4.3 竣工验收4.3.1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验收一般分为随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凡经过随工验收检查和初步验收合格并取得鉴证的,在工程总验收时一般可不再进行检查。4.3.2 通信网络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本细则3.7.2的规定完成试运行后进行。4.3.3 通信网络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根据系统设计、施工的批准文件和本细则3.9的有关规定进行。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系统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5.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是对智能建筑(群)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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