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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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1目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及其管理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单位)。生产性企业指以从事发电、检修、运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3职责3.1集团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

2、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3.2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内发电、检修、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3.3集团公司工程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分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系统非电生产安全生产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综合产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核电部是集团公司核安全以及核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核电站的安全监督工作。3.4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3.4.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责。3.4.2全面负责所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对集团公司负责。3.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4.4监督检查所管理的企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的履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3.4.5负责对所管理的企业各类事故(障碍)进行调查、审核认定、汇总上报。3.4.6集团公司运行分公司负责其项目运行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与委托方共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4.7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公司负责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项目建设安全目标及落实措施。3.5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3.5.1对本企业属地的安全生产负

4、全责。3.5.2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3.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3.5.4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3.5.5组织并参加发生在本企业的各类生产不安全事件分析,负责整改措施的落实。3.6与发电公司(厂)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责任。3.7检修公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3.8辅业公司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主管二级单位负责3.9集团公

5、司系统各企业要牢固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坚持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行风险预控管理,努力构建本质安全型企业。4内容、要求与程序4.1目 标4.1.1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出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a)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 b)特别重大设备损坏事故;c)电厂垮坝事故;d)特大火灾事故;e)重大环境污染事故;f)具有厂外风险的事故。4.1.2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a) 不发生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b) 不

6、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c) 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d)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e) 环境污染事故;f)不发生厂外无显著风险的事故。4.1.3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a)不发生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b)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c)不发生电厂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e)不发生责任性全厂停电事故;f)不发生因计算机网络及监控系统瘫痪而造成的事故;g)核电厂不发生严重事件4.1.4三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a)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本规则4.1.3条所列的六种事故;b)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c)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4.1.5发电企业每年实

7、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4.1.6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及其所属的车间(分场、部)、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制度的要求。4.2安全生产责任制4.2.1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4.2.2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a)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b)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c)负责组织

8、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d)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e)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f)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4.2.3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4.2.4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并实行下

9、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4.2.5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4.3安全监督4.3.1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直管单位、分公司对所属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所管理的三级单位行使安全监督职能。4.3.2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4.3.3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具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三级单位

10、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运行分公司及其项目运行部、检修公司及其项目部、工程管理公司及其项目部和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应设立具有安全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专职人员。4.3.4三级单位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对运行分公司项目运行部、检修公司、工程管理分公司项目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权。4.3.5发电(运行)、检修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分场、部)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分场、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分场、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4.3.6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

11、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有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据本规定另行制订安全生产监督制度。4.4规程制度4.4.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单位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4.4.2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a)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 经厂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b)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

12、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 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厂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c)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4.4.3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a)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b)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c)对现场规程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13、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4.4.4二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清单;发电(运行)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4.4.5发电(运行)企业以及在这些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一单(工作危险预控单)和设备不符合项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4.4.6发电(运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4.5反事故措施

14、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5.1二级单位及三级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5.2二级单位及三级单位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劳动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4.5.3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4.5.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

15、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4.5.5安全专项评估提出的“有待改进”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5.6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技术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提取。 4.5.7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5.8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车间(

16、分场、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4.6安全教育培训4.6.1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分场、部)和班组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6.2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厂(公司)组织考试合格后上岗。a)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b)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c)

17、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6.3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由所在车间(分场、部)负责进行。 a)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b)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c)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d)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专题培训。e)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

18、救方法; 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6.4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过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4.6.5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a)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b)二级单位对本企业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三级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19、。 c)三级单位对车间(分场、部)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d)三级单位对车间(分场、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4.6.6二级单位及所属三级单位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查考试,如抽查考试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4.6.7三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发布,并通知有关单位。4.6.8三级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

20、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4.6.9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6.10三级单位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4.6.11三级单位可运用闭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三级单位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实例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4.6.12集团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21、4.7安全例行工作4.7.1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班长要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中的注意事项。班后会:班长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4.7.2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由班长或副班长主持,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分场、部)领导至少每月应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4.7.3安全分析会集团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二级单位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三级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

22、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参加。 4.7.4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二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三级单位安监负责人参加;三级单位召开安全网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4.7.5安全检查发电公司(厂)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进行认真策划,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监督落

23、实。 4.7.6安全简报集团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三级单位每月至少编制一期安全简报。4.7.7二级单位以及三级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业绩评估的有关要求,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评估,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4.8建设项目(这里最好由工程部审)4.8.1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重大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依

24、据本规则另行制定。 4.8.2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 a)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b)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含临时工)超过100人; c)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4.8.3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现场负责工程管理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4.8.4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a)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

25、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b)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c)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d)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e)安全监督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4.8.5安全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4.8.6安全监督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监督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 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 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4.8.7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并由

26、安全监督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a)监督检查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监督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b)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监督委员会决定; c)完成安全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4.8.8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监督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4.8.9安全监督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4.8.10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4.8.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与施工

27、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4.9发包工程4.9.1三级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4.9.2三级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4.9.3三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a)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b)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c)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

28、全用具。d)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9.4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a) 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4.9.3条所列条件。b)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c) 开工前对除集团公司系统内及取得电监会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承包商外的员工进行业主方安全规章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发放入厂工作上岗证允许其进行项目规定的工作。d)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

29、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e)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9.5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10%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全额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违反发包方有关安全规定的事件时,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4.9.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停止承包方的工作,扣除安全保证金,直至终止承包资格。4.9.

30、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由集团公司对发包方进行内部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定为承包方的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如发包方违反4.9.4条款,对发包方也要进行考核。4.9.8三级单位的车间(分场、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4.9.9除集团公司系统内及取得电监会一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承包商外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4.10安全事件4.10.1安全事件的分类a)人身伤害b)设备损坏c)火灾d)交通4.1

31、0.2安全事件的报告a)企业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后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b) 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隶属(或管理)关系逐级报告。c)生产现场发生人身事故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发生设备事故时,发电公司(厂)逐级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安全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见安全事件管理办法。4103 安全事件的经验反馈各单位要把失误作为重要的学习机会,认真做好安全事件的经验反馈。任何安全相关事件,特别是人的或组织的失误,都必须首先视为通过经验反馈和吸取教训改善运行(管理)的大好机会。各单位应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报告事件和异常,避免事件的重复发生。4.

32、11重大事故预案 各级单位要围绕自己控制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制订:4.11.1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1.2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4.11.3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应急预案;4.11.4重大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1.5防汛应急救援预案;4.11.6涉网重大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1.7核泄漏事故应急预案。4.12安全文化4.12.1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恪守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集团公司倡导“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4.12.2各企业应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

33、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4.12.3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强化企业员工对集团公司安全内涵的个人响应与情感认同,使员工自觉养成严谨的工作态度、严细的工作方法和沟通交流的工作习惯。4.12.4强调安全素质和团队精神,倡导“策划、程序、修正、卓越”的工作方法。有关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执行。4.13考核与奖惩4.13.1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4.13.2集团公司依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个人进行奖惩。 4.13.3二

34、级单位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13.4三级单位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14信息反馈为了保持本规则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每年将本单位执行该规则情况及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4.15附则4.15.1本规则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4.15.2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废止。5支持性文件及相关纪录5.1支持性文件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1.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5.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5.1.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政策声明5.1.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5.1.6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5.1.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办法5.2 相关纪录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制度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度编号CPIZD-AS07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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