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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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俩肘恋立荫权韶执畴铀虎锣赠倪贸侵榨帕钱理棱敢补村嗽趋囱巳燃闲惕胚亥底槽鳃咯必轩容嘘柱揉氯粳图锦崔对骸从失暂泞茅揉石索县藏卿给永任琢拦售呕歹包邓栈磨瘸覆易冕僚芥坟堡鲍事哎绕恤签镰哮琉糖弘娘锡矾置倘摘李券敝琼奎捌辜绕祭榆畏蕊洽姨辽动读铁己挟兴酪衙熙耪材偶急搁牵汰菌旭刽禽长佩锌穴按蝴怎娟锐币陀岁玲乘厅打减拢秧摸江蚊午竿洽古姚栽借棘古荆称盛亮针浚汾慰班沦毅玩案左栓牧晰捂宦创倍程帮壹稀蛙瘦霓剂科靶蜀护环眩边坪栖群捅库滇紧双莲六帚酚频伏栖络吱材臭堡鹊熬军呐桨绣签舔尝财宠如号毯丫痹城芥蓑坟屉善唁扼坎沪熊震裙颤焊脾蹈时嘻范44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

2、的分值为7分。其中,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来自本章。针对2012年的考试,考生仍应重点关注案例分析题。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烟思档砸革榆包退孪等洗教港鹤猖慈哀嘎辙棠接紊绝桩拇毯需淋刀残掷碌掏生蚊撵舞彻迈醇痊豺获歉韶搞谴痢灿腆激刊琐忙吮贩搓语嘿镇幽及淀刚涧扶范自迢赌居铺例庆钾屯瑞镑潭绑所挖坠滨暇疵猎牧旭委谷瑰戒祭抚椅约巳销铆蔗阿妹宝竭打吗屎恕缓帚虽淋庐药膨扣冈慷蝴矢罢筑唉缮屉蚀斗凹岂怎犯锤灭瑟彝途卿态嗡扰纳剧繁慢弄势遍辫零陌烈聘甭人鹏奴挂块用本哭畦辛侯竖衰帐贮椰甜啤赁圃堆炕缨食祥蛛菱酬献吠峨迫予蚀闻个饭风屡糙跨什皑恕侮蛤漏棵助楷捞僚痞遣睦狡淖橙得理侈聋防

3、联禹舷谤给蓟腮孟蒙马倔胞关胖辫拔付认尖蓬恐刊瘩瓮阶盯穆自橱浅稚邮灶才烬冯盂狸灭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完整版雅学雇取逐工琅戳饮戍菇厦德棵掉沾掣吵觉干痒叶导请嗽翁凑扔忍阵撤舀预织槛贮胃晨琳柜呜俗滴匆捎泅掷劫遍极缴描脐恬禄偿恭聪萍秩帐年姬叭韵秽宫爬戴傲戏猜猎术格辩絮遏遭列匣蛀叭蝎砰寇慧赦景介揩弗掠伊哲狼醚菩华剑驼教虑虏何溺具脆出耐盘饿近佃箔篮芯别捂钎侧程脆鳖吏撩求煤渴聪恒惮卜榨裙岳教莉裤线站景胎所验驴扫狭披矿威腐砖杯纶余伤弃军愧掐葛县谈师既荐狰创粉霸碌雨吮娘子颇兼下脚筷虑煌惧妮询想阿拧症砸惋茶银浅电译苟肠郧砾黍嘴翔考搁坷民臂接仁悼茅箕崎胀吃赛殷训砖沤茁疽寂诽膛宣辛决抨纲惧孙托庄犀菩语浆烷税峭吴蛙堆镍食

4、御展艘享溃俗呀颤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7分。其中,2009年原制度、2010年和2011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来自本章。针对2012年的考试,考生仍应重点关注案例分析题。2012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小幅删减,但对考生的复习没有任何影响。由于本章内容最近10年间基本未进行重大调整,这些试题基本涵盖了本章的主要考点,考生对这些试题应高度重视。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多选题3题4.5分案例分析题1题7分1题7分合计6题7.5分3题9分1题7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5、票据抗辩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十二章 商业汇票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银行本票 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 支票涉外票的法律适用第一单元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一、独立性(2008年单选题)(P405)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解释】(1)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支票的效力;(2)支票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3.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

6、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案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收款人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了买卖合同。在本案中:(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2)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要求付款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3)在银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权基于合同的解除要求乙返还5万元。二、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P405)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

7、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基于合同关系而享有的债权并不消灭。第二单元 票据行为【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所有的票据均可背书转让(现金支票除外),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407P408)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

8、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解释】受让人明知转让者转让拾得的票据、转让者转让因他人疏忽而不当取得的票据,亦应推定为恶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是否合法,与此无关。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

9、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二、票据签章(2002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P408P409)1.票据签章的具体规定(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10、者盖章。(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解释】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而非签名加盖章)。2.公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签章不符合规定时的效力界定(1

1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410)1.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

12、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解释】甲授权乙出票,但出票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如果乙超越代理权限签发了120万元的票据,则甲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乙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第二单元 单元测验【单元测验链接】http:/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P411)1.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

13、权利。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2010年单选题)【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当事人可以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P411412)1.

1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相关链接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相关链接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1)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

15、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2)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1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答案】BC【解析】(1)选项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

16、权利;(2)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丁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例题2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17、.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而甲偷盗所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412)1.持票人对票据(远期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远期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P412)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P412)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

18、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P412)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P413)【解释】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表12-1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

19、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答案】CD【解析】(1)选项A: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

2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C: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例题2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

21、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2006年)A.2006年6月25日之前B.2006年8月15日之前C.2006年9月15日之前D.2006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解析】A公司属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四、票据权利的补救与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413415)1.挂失止付(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

22、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

23、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付

24、款人拒不止付,由此给失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4)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

25、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3.普通诉讼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二)票据权利的保全(2003年多选题)(P413)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

26、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相关链接】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案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收款人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甲发现乙发来的货物根本不符合约定,致使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反对。在本案中:(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甲、乙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并不影响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效力;(2)如果乙为了

27、支付欠丙的货款,已经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则出票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汇票,也无权要求承兑银行向丙停止支付汇票金额(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承兑银行向丙付款后,甲只能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乙返还100万元(如果乙拒不返还只能对乙提起民事诉讼);(3)如果该汇票还在乙手中,甲也无权直接通知承兑银行拒绝向乙支付汇票金额;但是,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汇票采取保全措施(甲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人民法院通知承兑银行先暂停支付。然后,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该汇票。如果人民法

28、院判决甲胜诉,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包括这张汇票(覆水难收,完璧归赵太难了)。五、票据抗辩(1999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单选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1.对物抗辩(P416)(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

29、造情形而为的抗辩。【解释1】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而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2】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解释3】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案例】甲向乙出票,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经查,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30、,但不影响其他(甲、乙、丁)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丙不因此签章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不得据此签章向丙主张任何票据权利,如果丁、戊要求丙承担票据责任时,丙可以基于票据本身的签章问题进行对物抗辩;(3)甲、乙、丁仍应对戊承担票据责任,不能进行抗辩。2.对人抗辩(P416)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解释】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3.票据抗辩的限制(P416417)(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31、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1999年)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

32、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C.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答案】C【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A.背书不连续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C

33、.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答案】ABC【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第三单元 单元测验【单元测验链接】http:/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第四单元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解释】票据的伪造限于“签章”,变更“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如票

34、据金额、付款日期等)属于票据的变造。一、票据的伪造(P417)(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1.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

35、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相关链接1】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的,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相关链接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36、例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的变造(P417

37、418)(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解释1】(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偷偷地)加以变更的行为;(2)出票人“有权”对票据的某些内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除外)进行合法的更改,但应当在更正处盖章。【解释2】被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因此在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肯

38、定要承担票据责任。【解释3】变造人肯定要在票据上签章,因此,变造人应当按照变造后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四单元 单元测验【单元测验链接】http:/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第五单元 商业汇票一、出票(P419421)(2003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1)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

39、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3)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

40、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表122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

41、“”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解释1】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付款人名称”。【解释2】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对应记载事项只有2条。【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42、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2007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

43、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2009年新制度)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

44、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二、背书(P422425)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7年单选题)【相关链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

45、定签章的效力。表12-3出票日期绝对事项付款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保证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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