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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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目 录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4第二章 合同条款5第一条 定义5第二条 合同标的8第三条 合同价格10第四条 支付11第五条 技术标准15第六条 知识产权16第七条 保险16第八条 交货和运输17第九条 包装、标记19第十条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23第十一条 监造与检验26第十二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30第十三条 保证36第十四条 索赔38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43第十六条 税费44第十七条 转让、分包与外购44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45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48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49

2、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49第二十二条 适用法律50第二十三条 合同语言50第二十四条 通知50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50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51第二十七条 法定地址53附件:1.技术规范2.供货范围与交货进度3.技术文件和图纸交付进度4.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5.技术服务与设计联络 6.分包商与外购部件情况7大件部件情况8. 交货进度9. 分项价格表10. 履约保函格式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买方合同编号:GDJT-WZSB-001-2008卖方合同编号:2010G5/2010G6签字时间: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签字地点:北京合同双方: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

3、方) 北京巴布科克 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买方名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 卖方名称:北京巴布科克 威 源有限公司 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或受让人。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1.3 “卖方”是指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或受让人。1.4 “项目”是指国电建投内蒙

4、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1.5 “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的标的物技术的合法拥有和提供者。1.6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见第26.2款。1.7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及相关应用软件、装置、接口、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 “合同设备价”是

5、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按时保质保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履行合同项下交货和技术资料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10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

6、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1.12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26.1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1.13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4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测试仪器的精度等级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工况下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1.15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

7、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6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合同设备性能仍达到了合同的规定(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时(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17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9 “现场”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的布连电厂。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

8、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时。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和服务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5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

9、收试验。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7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28 “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1.29 “168小时试运行”是指机组在额定工况下,自动装置投入率100%、保护装置投入率在95%及以上的条件下,机组连续不间断满负荷或按买方的实际负荷运行的考核时间。第二条 合同标的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按时保质保量向买方出售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66

10、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锅炉设备。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5。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2.3 合同设备的设计、供货范围和原产地、技术规格、性能和保证指标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除非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2明确排除在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

11、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2.4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3提供技术资料。2.5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详见附件5。2.6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和保险。2.7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其他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2.8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25年内,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买方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 6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如果买方要求,

12、卖方须在停止备件生产时,免费将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料等提供给买方。2.9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包括质量保证期),应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合同有效期满后,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需要改正,卖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技术文件。2.10 对本章的第2.8款、第2.9款和合同中己明示其有效期条款一直有效到该条款有效期结束,不因本合同的有效期满而失效。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时保质保量在交货地交付有关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5000万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亿伍仟万元整)。合同总价中已经包含了卖方为履行

13、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包括不可预见费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3.2.1 合同设备价格:人民币104120.2万元,其中:1) #1锅炉本体价格:人民币51920.7万元2) #2锅炉本体价格:人民币51920.7万元3) 必备的备品备件价格: 人民币266.2万元4) 专用工具价格:人民币12.6万元3.2.2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49.8万元3.2.3 运杂费:人民币730万元3.3 合同第3.1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价格,即合同总价已经包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因素。3.4 上述技术服务费是卖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

14、服务的封顶价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预计的服务,买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8所规定的费率计算的实际数额向卖方支付。如果卖方人月数不能满足买方的工程需要,卖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3.5 合同第3.2.1条所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加上3.2.3款的运杂费为运抵交货地点的DDP价格(按Incoterms2000定义),即卖方承担设备交货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专用技术使用费、所有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利润、风险、不可预见费等。第四条 支付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电汇方式支付

15、。4.1 订金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按合同附件3的要求开始提供进行工程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给设计院,并在六周内提供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计划由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应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买方在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一周内,卖方提供财务收据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订金,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4.2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2.1 预付款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十( 10)作为预付款,在支付预付款时扣除已经支付的订金。1) 卖方银行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百分之二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16、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附件9;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2.2 投料付款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 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每台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1)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 经买方验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购货合同”,复印件二份,并提交排产计划复印件一式二份。4.2.3 进度付款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 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每台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三十(30):1)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 经买方验证的“该套合同

17、设备锅炉大板梁交到现场;空气预热器交货完毕,锅炉受热面60%加工完毕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4.2.4 随发货付款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根据每批实际交货金额,向卖方支付该批交货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 1) 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收货证明”正本一份,副本四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3) 装箱明细单和/或货物描述清单正本两份,副本四份;4) 制造厂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正本两份,副本四份;5) 卖方按本次实际交货金额110%投保的货物运输一切险的保险合同副本四份,保险受益人为卖方;6) 由运输部门签发的该批设备的运单副本四

18、份。7) 卖方在每套合同设备未交货部分金额少于合同总价的30时,还应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适用于2批及以上分批交货)。8) 若卖方将境外货物直接发往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卖方还需附加提供;9) 完税单副本一份,复印件四份;10)由出口国法定机构出具的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证明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1)卖方向同中国有保险代理业务关系的一流保险公司,投保货价110的货物运输一切险,正本一份一副。4.2.5 最终验收后的付款在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 向卖方支付第3.2.1条规定的该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十(10): 1) 买方授权

19、代表签署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该台/套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3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4.3.1 在卖方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第3.2.2条规定的该台/套设备技术服务费的百分之三十(30%):1) 买方代表签署的“第一批设备收货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该台/套金额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3.2 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买方在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第3.2.2条规定的该台/套设备技术服务费的百分之七十(70%):1)

20、 买方代表签署的该台设备 “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2) 由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该台/套金额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四份。4.4 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运杂费金额。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杂费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将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4.5 货物到达后,如果买方发现分包货物不是由已经确认的分包商提供,或不应分包的货物不是由买方确认的主要厂家提供,则买方应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扣除相应的金额。4.6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等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在买方银行发生

21、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4.7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予以扣除。4.8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支付,则买方应按延迟支付部分的金额和迟付时间,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作为买方对卖方迟付货款的违约金。买方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并不解除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同时,买方的延迟付款并不解除卖方按时完成合同附件10规定的交货进度。4.9 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第五条 技术标准5

2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应符合本合同附件1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原产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标准版本。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卖方实质性地加工制造前,若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采用有关权威机构发布最新标准版本,费用由卖方自理。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第六条 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本国使用合同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以及卖方提供的服务或技术资料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著作权以及受中国法律保护

23、权益等的起诉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当任何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或其他索赔要求,或行政机关对买方进行处罚时,卖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七条 保险7.1 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卖方须向国内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项目现场的地面止。7.2 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台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由此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7.3 如果卖方未能提供保险合同的副本,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该台合同设备进行投保,并按7.2款

24、处理。7.4 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立即补发。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须由卖方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7.5 卖方应对其在现场的服务人员投保人身安全险等,以免除买方及其相关人员由于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违规操作或指导,伤害其自己和/或买方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甚至死亡的任何赔偿的责任。第八条 交货和运输8.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卖方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设备/部套的完整性。交货时间详见附件10。如施工工期变化,买方提前3个月通知卖方调整交货期并按18.1款办理。8.2 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公路运输交货

25、地点:布连电厂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上)8.3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启运15天前,卖方应以传真将8.4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并在每批货物启运日当天必须将货运提单正本用特快专递寄给买方。附件10中没有列明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8.4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火车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 合同号;2) 机组号;3) 货物预计运抵日;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和包装方式;8)

26、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8.5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到交货地点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4.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8.6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和安装先后顺序交货。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

27、,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8.7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8.8 卖方应按附件3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向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分批提供技术资料,按附件3办理。8.9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

28、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8.10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4.3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计算延期违约金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8.11 大件运输装载方式: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经权威机构认可,并通知买方。8.12 收货单位: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8.13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xxxxxxx设计配合资料邮寄地址:xxxxxx

29、x8.14 由于卖方的包装选材不当、包装不当、运输到站名不对引起货物破损和/或额外运输的费用和延误交货或由于卖方未按规定及时提交货运提单造成买方提货延误的损失均须由卖方承担均须由卖方承担。第九条 包装、标记9.1 锅炉产品在制造出厂前应按JB1615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进行油漆、净化、保护和包装。膨胀节、燃烧器、大风箱等大型薄壁结构部件,出厂发运时,应根据其结构的刚度、装卸要求,采取必要的包装加强措施,以保证部件不变形和损坏。卖方所提供产品,如受压部件、钢结构、护板、烟风道等,在不影响运输的条件下,应最大限度在厂内组装发运,以减少现场组装的工作量。9.2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

30、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

31、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9.3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9.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目的站/码头;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

32、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9.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9.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

33、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给收货单位。9.7 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9.8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9.4条相关内容。9.9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9.10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9.11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对需要充氮

34、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仪。待货到工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9.12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9.13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9.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

35、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站/码头;4) 毛重;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9.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同时卖方应尽快免费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

36、责任。9.16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负责施工现场回收、存放。第十条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10.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0.2 卖方应派总代表常驻买方现场,协调合同设备交货进度,参加买方工程调度会,解决现场急需的缺、损件的供货。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性能验收试验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

37、收试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10.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10.1和10.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10.4 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5。10.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10.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10.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

38、可执行。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10.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10.9 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10.10 卖方的分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

39、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10.11 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10.12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10.13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现场服务实施前5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4.4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

40、其费用已含在设备价中)。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给买方。10.14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等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10.15 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5。第十一条 监造与检验11.1 监造11.1.1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严格按附件1技术规范和附件3技术资料交付进度的要求,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

41、方,由买方确认。11.1.2 买方将派遣代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所列的相应标准并参照国产大型火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11.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4。11.1.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11.1.4.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11.1.4.2 提前10天(国内供货设备)或50天(国外供货设备)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11.1.4.3 与本合同

42、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3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11.1.4.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11.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工厂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43、并承担相关费用。11.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不会签任何检测文件和质检报告,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11.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均不能解除和免除卖方按合同第13款规定应承担保证质量的责任。11.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11.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

44、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在工作现场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11.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蒸汽锅炉维护保管技术规程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如卖方有特殊要求,应向买方及早提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查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将签署该批货物的“收货证明”一式三份。在买方授权代

45、表签署“收货证明”之日起,合同设备的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当货物运到现场后6个月,由买方组织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批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后买方仍不开箱检验,应视为该批设备已通过检验。如果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11.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

46、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自负。11.2.4 卖方如对买方提出上述的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11.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可的试验和/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

47、检验结果属于卖方责任,卖方除了负担检验费用外,还需按合同14.4条规定的算法支付相应的误工费。11.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11.2.2至11.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11.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和所有风险均应由责任方负担。11.2.7 属于卖方责任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14.4款处理。11.2.8 上述11.2.2至11.2.6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解除卖方按合同条款及附件的规定应承担保证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11.2.9 压力容器监测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12.1 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前4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文件(性能验收试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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