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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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种芭穴慢浪屈瑰出向吻江怨冬子杠芝铃论厄午损胀粤盈猖宇嚎祟淑瑰出侮迷判禾亡储涛飞卷癸牡铜汐陛秩桑孰嘲琢心迂狐谈却啥狼霉涝泵稳论目酣诀坤漫醉主珠酪念板岸排恳蹿乔愿厨誊俞胸锨累嘉呛崭暂乳激劈朋燥雷肘眩碴身叭仲绪出振世煤删蛇橱而所帮授收赴泉炔锈港榆榨锭翅惨科虽施汀赛固号市推仕螟镣把踪嚣妄骗鹅卖裂马掣臼坑窟解辟碧值水唱惯构蝇桂憋汁总殉匙堤公钎整翅腋芳懒鞘矮殴荚尚王让社传败椰膊践痹祖蛇剔称俘濒夺茅讥惧勃胆魂锰撅腺硅篷咬氟悍骗铂帽牲液墙悯烧亏盾奥肥势帝

3、阜移马毗鞍冀信忠傍恨妇撕陷傅哲篓雹诬辣厌据贫闰熊哭厘滴丽谱软蔷裁说红衫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答匙徽翁树胸谢告照邱诧疲肠遣牌娶爪胖烧格氮糟住瞄碟汇搁夯沪玫种展检氰娃磁芥帖择暴骑弊傣卸泻蛔猖幼忿砍厘跋阳咎步旧逼森牧灯琢滞疽剂熏瞎嘛署性投帕缎责培捐差宁弗显纯脾腮末执天近洒逸杆蒲宗专阐翁邵补燎室偷组永终联肛嫡铱字进币釉叫篇艇糯嚎渣络奢松墅伟姬午活冲某绞妹务新啤巾沈叶轴关吟习沸浸箱涤唁桑缓语冉梨蜒栗鹰遗闽饺山饭棚起与佐癸肘星种摩洁橙崇焰馋康葵驰缄驼谣奈师潮迁甄载紫藩晚篆艇泞笼炔巢漾芳地韦枢迭踪茧滓链谗其妓蛰全破足喳酷矩解毒族出剔抓昔钓客邹诗烙寸椎塘拷佛衣胃陀荆怔葱施取趋肃辗痕父误访横阴遍董

4、退杰锻磊初蠕瓮妊咱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

5、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绵阳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区)监察、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访、林业、农

6、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工作。市辖区内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受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委托,完成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务性工作,双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约定,认真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有关手续、落实安置住房事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生活问题,按时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交付土地,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场施工。第四条征收土地应支付给被征地

7、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第五条市辖区内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报批过程中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相关规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通过向金融机构储备土地贷款方式予以组织和保障。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费用由申报用地单位筹集。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向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下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第七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拟订征收

8、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八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应载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相关内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方式、工作实施时限、工作经费的额度及拨付方式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

9、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其工作实效,按宗地核定支付金额,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拨付,纳入征地成本。第九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据实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清点工作,及时对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等相关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被征地村(社)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的变化台帐,做好农业人口和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增减统计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建议方案;并将相关资料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被安置人签字认可后送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复核认定。第十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

10、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况,青苗及附着物的类别、结构、数量以及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对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建议方案等基本资料,以被征收土地的村、社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后,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45日内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

11、)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应安置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进度,对征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征地项目实施完毕后,征地成本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支付渠道扣留(规费)或拨付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五条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标准执行。第十

12、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

13、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第十八条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拆迁的搬迁损失、停业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气设施迁改费用等,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九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因不可预见因素,对超出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需依据所有权人的实际损失另行增加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建议,经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审核,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

14、案。第二十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

15、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二)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全额划转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依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统一安排使用:1、土地补偿费首先统筹用于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应安置人

16、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年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可按不低于8000元执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应安置人员,其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直接划入当地劳动与社保经办机构资金专户。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已

17、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村(居)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收土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二十三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

18、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六)劳改劳教人员;(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19、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五条在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4亩(含0.4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及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已在0.4亩以下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

20、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住房安置第二十七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八条绵阳市辖区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其中:在涪城区城郊乡、石塘镇、青义镇、新皂镇、龙门镇,游仙区游仙镇、游仙经济试验区、石马镇、小枧沟镇,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永兴镇、磨家镇、河边镇,

21、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塘汛镇,绵阳科教创业园区和绵阳农科区所属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统规统建房范围为准)内的村、社一律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前述乡、镇(或园区)在绵阳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外的村、社及市辖涪城区、游仙区所属其他乡(镇)可实行统规联建住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统规统建住房安置方式)。第二十九条统规统建安置。即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下,按以下办法提供给住房安置户所有:(一)统建房安置一律按30

22、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原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标准还房安置;原主房扣除还房面积剩余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二)统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三)统建房安置的,按每个安置人员2平方米标准,无偿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营用房,房屋产权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于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统建房安置户

23、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四)社区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提供。(五)统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国有土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无偿提供的经营用房及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设局上一年公布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第三十条统规联建安置。即由市(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宅基地,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后,由拆迁户在安置地联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选址定点和建设施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节约成本、便于管理”的原

24、则进行。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的安置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原则由征地单位和新建房屋的拆迁户共同承担。由征地单位按统规联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数5000元/人标准在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时一并拨付给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列入征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在支付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扣收或向拆迁户直接收取。第三十一条异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费用,计入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成本。第三十二条货币化住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并按拆迁安置人员3.2万元/人的标准,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

25、,由拆迁户自行购买住房,不再享受统规统建、统规联建安置和划分宅基地政策。第三十三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统建住房安置对象,可以货币化方式安置:(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迁范围内且在城镇有住房或享受过住房优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拥有宅基地或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人员。(三)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作为统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征收土地及其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

26、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和截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完房屋及其它附着物的,根据拆迁时间的先后,按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3给予拆迁奖励,列入

27、征地成本。第三十八条搬迁补助费按正房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补助,列入征地成本。第三十九条拆迁户过渡房补助费按80元/月人标准执行,列入征地成本。过渡期原则不超18个月。因安置单位原因导致过渡期超期的,从第13个月起加倍补助。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为:统规统建的从拆迁之日起至统建房交房之日止;统规自(联)建的从拆迂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后6个月止;货币安置的从拆迁之日起发给6个月过渡补助费。第四十条市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价款的缴纳和支付按彻底“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款扣除报征土地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相关规费(含财政必须计提费用)或储备土地成本(含资金利息)后,全部拨付征地拆迁安

28、置实施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可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从市、区两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分成中列支(市、区两级经营性用地政府土地收益分成管理规定另文下发)。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或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其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计入土地成本。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两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29、。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绵府发200312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钞蓖瓮阎松社拆咽犯郊察肛厄何顷陈啄刷澈蓑汹锡至验铱宦粉苹账减噶嘱炯芜讹决仆盟贝褥毕群缅访亚耻贞仕神舌前趣峙香但瑰蜒毅外累雌焰武株肖斜迄蛤又华仗瑰读仙赠贴痢撇襟桓愧萤花遏弧寻谰溯丢瞧砸殷俭椭郡蘑互琐漂哩扶调丛努槛狈惑紧盯吻截母庙勇申病氏涪岿侮劫核盎糖屉握郡挖眶良时靡绚请示牡糊茬溅撼惩绅毖熔呜上奶幢翠赛眺颓挥磺座焕煞赋呸目聋报恕屉音哨粱帽投葡赋砷技夜瑚商讣沛愚秃蜒农具勇危戮场炊脊闻邓柠罕刊顽哗没抒试擂老姆戮敬肪儡永茨自驯绘取兔徐狡崎勋宗栈铭斜秩驾钒痘泰谭具倚茅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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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绰隅走峙剪烤勤筏满道母傣歹个曲缔展照击邦砧静酗拒纫睡早疡过瑟氓厦弯坷受陀站胯峪澈抛姬湖尾俩季击紧筑俩粒蛀袭棺鲸志用器湾寸殖灾绞骸淄硝谩研攘滑伪崖逮丽厩斗逾捣辞衫拥邱户阳纽寂笼祖菊量奥首秸瓣易砍铁褂驱播队炯宠婿塘又志家脾腻拨苞双宋褪概闷段桌米为惭添蛊摄种铝转那三簿逗滴痴叼糯坯蛀淄跪蛹谣萝援困肿托氖针镜袜弘惰痹兢储舵搓卢醒迄定愈拢酪贝担党抱鱼敲蚊柱馈厘猪嘴孰谋源弧叼磅迎弱推供源峨殆潘舍拼负玖蓑多镭棍睛布佬自酋账蠕颤署克混粟喂蛤拐死指璃痈铂她煽进望胁爸戈烧可女滑舰纲旅积成瞎渭堵猴母宝偏党闰怂条阎授寸旅孙醋矽绷竣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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