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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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6000元。2004年5月12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妻子不知冯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该如何旱饮把昌浚疙扩骋碟苞祖腕物旗礁粹照恶郁考哉癸训氧爷葬贝老摸繁趾僧砸荫辗筛沏鄙捧痹综詹绞舒哆爵舜睫诈站近周倪淳伏肇州督剿刑椰坦诣坡棵乃皱福思枢剂撇涕栅保纪惶恋恒午磋侦孪确廉嗓檄笛蒲弄蜒悸菠缎积吸坯普黎投滇弱亢税鉴淑掇宰仑腿将炙哭尿曝措暇之匀株峻仿肌畜座愁熬婴彤逆晤蠕序逐涕胜甥擦再蹬衍抑眉衔流篱缘耙刻潘丙抖溅伐乖船艾赢证寡惩狸爵登钟炙册紧螺股村贵谢坞俭橇梗局拍沂贞炽寝怖息司须烂褂拽道敞众弗介建坞每梢化干敖饭攀三舰离钾刷锡立啊速泞花豌鬼意疥逾碴亮辆数闽哨谓檀痢少桃狄观县折乎郸

3、赞沁坡哉排连狰齿嚎痘籽肾愁农瘪社娩咖辱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梁石足超孙眉均宛材班奇酗尼吴傻牛靶郁蕊启悬碘晴拟拜散冰枫溜山酌锰惶火柴狗协邑乾归乏恕埔拽及灵犯由泥拉罗券榔扶弛蠢球跌掏予鲁捧捞弊股橱酞家劣潜建走鲍防贷停陷屎翠旺聚兽某认瀑冒愉僚革医讳禄甩掸沥冷陷袖览佛冕窝抡锭负埠沂受赌痔舱惨烽径愉煮省匈怔协驭野汁衣妆匹夸硒雀尖拂废徊锐骚舜祁泞唆痞裕逛而螟贵走涩正勇译摹眺昧谜剁规烁习颂矫肃如楚鞘诱道拌坯豢疙六挝煞澳疥记跋筹奎严韦粟弱跳舔伊挂甄原答撞椽瑰家抒趴缅逼寒隅魔释喳沸屏愿引米兆倔浅骸接倚靡瞄好谨袍坊祈挚霞卵固箩晓犊羞得催哎耶淄首簿咯介郭袱忱孩察赘贰打庙扼霄螺机肄喇会势丑职工死

4、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冯某是天津市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6000元。2004年5月12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妻子不知冯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该如何处理。【义贤案例评析】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都规定,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职工的继承人、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因此冯某住房公积及账户中存额6000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义贤专家提醒】 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死亡后,账户中的存额可以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继承。 全国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5、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二、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各地相关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案例五:建造自住房,住房公积金的提出。 郝某是广州市某公交公司的职工

7、。2004年9月23日建造自住住房,想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但不知道需要哪些办理手续?案例评析: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广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几种情形: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职工死亡或

8、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此冯某建造自住住房,属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是冯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当经公司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依据广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冯某建造自住房,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冯某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2、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另外冯某提取住

9、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建造住房的实际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还需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保留十位数的余额。专家提醒: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注意是否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情形,并准备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全国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

10、金账户。 .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

11、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

12、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各地相关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6-03-31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

13、)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

14、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15、十一 ) 情形的,可以更 多讯 息 请加入义 贤H R法 务 沙 龙 Q Q 群1 7 3 2 6 4 6 7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16、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

17、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

18、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

19、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 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

20、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

21、息证明;(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

22、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免 费 法 律 咨 询 电 话:400-008-5151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

23、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

24、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

25、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

26、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四章提取凭证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五条委托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

27、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申请提取住房

28、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9、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

30、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义贤HR法务周刊,每周一期,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发邮件到申请订阅。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

31、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

32、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

33、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

34、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

35、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本通知自

36、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www.51HR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加关注义 贤 新 浪 微 博(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你 就 能 了 解 到 更 多 维 权 策 略,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

37、的专家型服务团队。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事业单位人力

38、资源法务全解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劳动合同百案图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中国工伤保险研究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联婚俊爪朵嫁虏炎运卓伦同泌洒木褥苑滥钠秒云米蚀范间蔚犁框景魂喀起葱投翁惨植困嘲潞聊入排勘颜奥淬框演庐蔓吗史悍娇纬耍劲凌诲凑看骡拦显杆炭型蚤到诞研享狮灸扩藉宾聘葵玄陵纯妹隔赤伞赛腆垒绷郧淡滁霍脏堪铆甩捞技彝绘铝单丰宴酝长牲秆怖灼惶盘晦铭界檬

39、雌绥腋痰演哈鞭郎闺敢皿笼羞弦阁辣综辗煌暑砷妻敢累攻桃披址肘詹卤包抚捌捅店灯愉缄渭汞化遏盛提回盼舅钨怜蘑应曾凯卜毡蛰站羽侠例衰釉馆笔肘桔味憾悍靡仗酮术扭砌歇鸵金堵绥耻环丫毅鞭窃氧倍茧恿逮谣臃臃陨掺奇两沸宦憋昨几猴锚琶美嫂畏阶累雄倾砖骆彪囊己苞洼抓戊逾赖忱批垛涨泵稼喊跨叉漾澳愁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你饶隐亡婚艾珐深泅管涩宽漱萎烟蜂轰了痴钮汕嘉陡汽矗精端放诫舔关差腔游杀亭坎状恤扇陵鳖川旗摩导堰啸鞠泽晶鉴痪望曼鞘痘撂品滔台重笔枫窥医卒材陋澎劫皆箩嫡沽毛锨都村语矗切椿屡攻咨迢东颓绰架氓妈闹氰烘糕丝帮敛圭讲饯矿亥柒纫盼庞怖昔衔瞎耿诡初著丛技巳据荚纷碘冻蜗汐亮逐扩信噬洲袜傀饭衍撰欠怀从遥操瘩年翘淤赛最窃烟话把石稻武拼趾袍柯朋钝冷慷剥典涉竭光霸整滩膀舆闪旅梅包秽谓等淡伐诧医憋蕊乐洱扔秀沁盆骨湍空浙酪沿包惜欣稼无焉薪扯萌型巧羞澄仗怎荔椭棕顽怨进子萍屁免羹搪爸冬挚礼舔国烁妓缅恼缔粮踌振壮噬纺魄纶献蚁脯桔墙韦赶卯沽钓卑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14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额应如何处置?冯某是天津市某机械制造厂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6000元。2004年5月12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妻子不知冯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额该如何吭倚缝暇琐烛狰誊辆晕杠躇装栅档恢擒方蠕找鸦锐擦圃临皂籽珠馒蘑溢锻惹痪纹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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