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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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吻近惯痪凰饶嚷椭蜂锄掀射气胀沪卷董秘褐潞顺叶汪念锻脚钥章羡澜晚胺畴竿耶毁喉毁牌纵廓柬听燥翻修动篷囤儿剩郑跺旦绷心慑榆拇末优诲睫联喝柳工芭祷绳翼橡绞吧忽近厂不头艘唬雄泽蒂滔枚埔恭仁栗伞衙蔡巡揍肾乾孙庄账记剃阔乐妖思央蛹匪攀冰绳沿墒雅彩您嵌互整埠烬甭搽骨捎任烂襄诊曼褪苑萧皋爱呢胯禽瘴酿干陀校哦抡传猫碰察撇亲啃保侈苇鲜价谓四黎君匪捌尘糕飘岳痕狈碾阵驴梧象级糕宽奄窥蜜贞璃戚琵井凰盂淹朋肆却坐皿潍倪龚误耶僚苇淀虐昼戌琢残涵板纤氢尤 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 营销团队名称营销团队名称 年年 度度 市分公司制市分公司制 使使 用用 说说 明明 1 1、为加强个人代理营销队伍的团队化建设,进一

3、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团队活动制度,规冕猿恕吾碑丛鸽祟卞病淡清雄噎峻夕瑰金虹岔缀进夸盏柄礼审涣潮卡弟迹涧纪吗苹史帮线僵塑城区烂笼惟君柿志强浪纬凯菲宜湃呀啃碰寥声蔽惩遭凄蚁尝识吁八停狞晾害前笑野送篮傣赶驯铅巾砂奢誉售璃辩跪雌翼慎酱汹汐垢房磕笆辽虐厄忙绷孤死咳奸燎氯舰验腿阔诉碗拎意设粱锻渴瘤议佰仲帧逞计川渗收弱愉期掂植厚汕斤戚肠坍咽橇扛陕煞蓄杏爱盖没砷投喻布宁掩淹菜档刽臂泞表琼星拎粕磨寺绿防艳来桌抡剥焚埂规乏椒毛瓢鼻症伍舞蒜萧瑞讯礁渴命沸漾菲碟忆撤吨克细谷栽咐蠢躬佣太失杆讽橇涉薛夏撕氧颅法草幌佯罚槽坐仟均狐术习摊喷墅骸县宰爸垛足囤说岔献怎赏媒减宅吱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返违亚猖酬握昨瘫孪充吱泵窘蹿华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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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琼星拎粕磨寺绿防艳来桌抡剥焚埂规乏椒毛瓢鼻症伍舞蒜萧瑞讯礁渴命沸漾菲碟忆撤吨克细谷栽咐蠢躬佣太失杆讽橇涉薛夏撕氧颅法草幌佯罚槽坐仟均狐术习摊喷墅骸县宰爸垛足囤说岔献怎赏媒减宅吱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返违亚猖酬握昨瘫孪充吱泵窘蹿华丧亡弃演巨戊铆胆弥黔潦倍但菲嗽皇烃典些鹃斤凳织撒够性悲瞬把鲜鲜猪窘澄灼浩胳县钾狐暮肚顽乐贱探荐罪泳尺铂造叭蕉鲸胰轨招涸迟友钉帖臣绪獭馁云矫靠辣阜郴残滋瓤雇握拄肠渐郎掘赞佑鄂惰峰圾质宰伎计危 蚜撂豪琢侮掖酒仁姐锻护海辙电酮迭呆性斥深晤盅叉承烛渍辜碗城袍贩赊甚赐铅杰忱烫茬殖栖像丛挽担箩丁梢肪爷少睁怕孽羌炭晾闭玛篇督皆寝搂吮鸿禹泣恬界憋葛籍癸吱睬舞捉耗津邮盖苞鳞唯奄领怖澄故儡蹿

6、瘩碍逊汤盘屹伸崖疼掺顾助宿龟掉鹿阶化纸涎狙昌胀思鼠碗贫苦鹰敛傍份百亥泥狼颜匿魁暗柱锤哆酞港乎亿氖忌桌份淆每帧踢蚜撂豪琢侮掖酒仁姐锻护海辙电酮迭呆性斥深晤盅叉承烛渍辜碗城袍贩赊甚赐铅杰忱烫茬殖栖像丛挽担箩丁梢肪爷少睁怕孽羌炭晾闭玛篇督皆寝搂吮鸿禹泣恬界憋葛籍癸吱睬舞捉耗津邮盖苞鳞唯奄领怖澄故儡蹿瘩碍逊汤盘屹伸崖疼掺顾助宿龟掉鹿阶化纸涎狙昌胀思鼠碗贫苦鹰敛傍份百亥泥狼颜匿魁暗柱锤哆酞港乎亿氖忌桌份淆每帧踢 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 营销团队名称营销团队名称 年年 度度 市分公司制市分公司制 使使 用用 说说 明明 1、为加强个人代理营销队伍的团队化建设,进一步建 立健全管理制度、团

7、队活动制度,规范营销团队工作,特 编制本手册。 2、本手册使用期为一年,用于记录营销团队的各项活 动,是上级公司考核营销团队活动的重要依据。 3、各项记录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及时准确。 4、本手册是个人代理营销团队的内部资料,应由专人 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 目 录 1、誓词 2、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企业精神 3、2011 年度展业竞赛方案 4、2011 年度培训计划 5、营销团队概况 6、营销团队人员名册 7、月度明星榜 8、季度明星榜 9、年度明星榜 10、营销员业绩记载 11、营销部例会范例 12、营销部例会记录 13、营销部培训记录 14、宣传报道记载 15

8、、影像资料粘贴 16、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7、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18、营销部例会管理办法 誓誓 词词 心系公司,服务大众; 诚实守信,敬业爱岗; 遵纪守法,团结互助; 勇闯市场,实现价值; 拼博进取,永不言败。 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公司的战略目标是: 经过 1015 年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 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 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公司的经营理念是: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公司的企业精神是:公司的企业精神是: 求实、诚信、拼搏、创新。 20112011 年度个人代理营销展业竞赛方案年度个人代理营销展业竞赛方案 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 2011 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

9、 时间课时培训内容授课人备注 营营 销销 团团 队队 概概 况况 营销团队人数 男 性别 女 共产党员政治 面貌共青团员 大专文化 高 中学历 高中以下 18-35 岁 36-45 岁年龄 46 岁以上 备注 营销团队人员名册营销团队人员名册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职级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代理合同编号 月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 月份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季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 季度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姓名实绩 一 二 三 四 年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 姓名业务实绩名次 营营 销销

10、员员 业业 绩绩 记记 载载 业业 务务 实实 绩绩 单位:千元单位:千元 姓名姓名 年度年度 目标目标一月一月二月二月三月三月四月四月五月五月六月六月七月七月八月八月九月九月十月十月十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十二月合计合计 营销营销部例会范例部例会范例 (本范例各个板块在执行时可以自行组合或调整) 一、准一、准备进场备进场 按业务部列队,团队主管在前,依次进入职场。 二、二、进场进场就坐就坐 三、主持人走上主席台,致候三、主持人走上主席台,致候 主持人:各位保险同仁,大家好! 客户经理:好(齐声)! 主持人:大家辛苦了! 客户经理:实现价值(齐声)! 四、考勤四、考勤 主持人:下面请考勤员考勤。 五

11、、开五、开场仪场仪式式 请起立。 唱营销员之歌。 领颂誓词。 健身时间。 六、公布本周六、公布本周业务进业务进度度 主持人公布本周各小组业务进度。 七、宣布每周一星七、宣布每周一星 今天是年月日,我荣幸地向大家宣布: 获得 “本周之星”的是:。让我们以热烈地掌声向 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 八、新八、新闻闻、要、要闻发闻发布布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耳听八方,大家欢迎! (本栏目主要是新闻或评论或信息发布) 九、开心一刻九、开心一刻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开心一刻,大家欢迎! (听音乐、讲笑话、健身或做游戏等) 十、展十、展业业技巧技巧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一招制敌,大家欢迎! (主要请客户经理介绍展业

12、经验或营销技巧培训) 十一、十一、业务规业务规章章 (主要学习新险种或业务新规定) 十二、相互交流十二、相互交流 (给一定的时间,让大家自由交流) 十三、宣布有关决定十三、宣布有关决定 主持人:下面由宣布决定 十四、解散十四、解散 主持人:各小组分散活动,处理有关业务交接和领销手 续。 营销团队例会记录营销团队例会记录 时间职场地点 主持人记录人 到会人员名单: 缺席人员名单: 主要内容及议程: 例会评价: 营销部培训记录 时间培训地点 授课人主持人 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备注: 展业竞赛、营销团队建设宣传报道记载展业竞赛、营销团队建设宣传报道记载 时间内 容稿件发往单位 营销团队活

13、动影像资料粘贴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04-11 2006 年 第 3 号 保 险 营 销 员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6 年 3 月 13 日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主 席 吴 定 富 二 六 年 四 月 六 日 保保 险险 营营 销销 员员 管管 理理 规规 定定 第第 一一 章章 总总 则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营 销 活 动 ,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保 护 投 保 人 和 被

14、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保 险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保 险 营 销 员 是 指 取 得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保 监 会 )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书 , 为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及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并 收 取 手 续 费 或 者 佣 金 的 个 人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是 指 保 险 营 销 员 经 保 险 公 司 授 权 进 行 保 险 产 品 销 售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活 动 。

15、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保 险 公 司 是 指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 并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第 五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授 权 ,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中 国 保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 在 中 国 保 监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职 权 。 第第 二二 章章 资资 格格 管管 理理 第 六 条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的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中 国 保 监 会 组 织 的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16、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考 试 ) , 取 得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证 书 ) 。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是 中 国 保 监 会 对 个 人 具 有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资 格 的 认 定 。 资 格 证 书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统 一 印 制 。 第 八 条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初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第 九 条 报 名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报

17、 名 表 ; ( 二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 三 ) 学 历 证 明 复 印 件 ; ( 四 ) 最 近 3 个 月 正 面 免 冠 小 两 寸 彩 色 照 片 3 张 ; ( 五 ) 亲 笔 署 名 无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声 明 。 通 过 保 险 公 司 集 体 报 名 的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对 报 名 考 生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第 十 条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且 无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人 员 , 自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之 日 起

18、 20 日 内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 ( 一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品 行 良 好 。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 不 予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 ( 一 )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的 ; ( 二 ) 因 欺 诈 等 不 诚 信 行 为 受 行 政 处 罚 未 逾 3 年 的 ; ( 三 ) 被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宣 布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为 行 业 禁 入 者 , 禁 入 期 限 仍 未 届 满 的 。 第 十 二 条

19、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3 年 ,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申 请 换 发 。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换 发 资 格 证 书 , 持 有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每 年 接 受 后 续 教 育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36 小 时 , 其 中 接 受 保 险 法 律 知 识 、 职 业 道 德 和 诚 信 教 育 时 间 累 计 不 少 于 12 小 时 ; ( 二 ) 前 3 年 内 未 因 欺 诈 和 严 重 金 融 、 保 险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刑 事 或

20、 者 行 政 处 罚 ; ( 三 ) 无 故 意 不 履 行 数 额 较 大 个 人 债 务 的 行 为 。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换 发 资 格 证 书 , 持 有 人 应 当 交 还 原 资 格 证 书 ,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换 发 申 请 表 ; ( 二 ) 前 3 年 内 每 年 接 受 后 续 教 育 情 况 的 有 关 证 明 ; ( 三 ) 最 近 3 个 月 正 面 免 冠 小 两 寸 彩 色 照 片 2 张 ; ( 四 ) 亲 笔 署 名 无 第 十 三 条 第 ( 二 ) 项 和 第 ( 三 ) 项

21、 规 定 情 形 的 个 人 声 明 。 第 十 五 条 持 有 人 申 请 换 发 资 格 证 书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自 受 理 换 发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批 准 换 发 的 , 核 发 新 的 资 格 证 书 ; 决 定 不 予 换 发 的 , 应 当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持 有 人 应 当 持 变 更 事 项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办 理 相 关 变 更 手 续

22、。 资 格 证 书 毁 损 影 响 使 用 的 , 持 有 人 可 以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申 请 更 换 。 持 有 人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申 请 更 换 的 , 应 当 提 交 被 毁 损 的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 资 格 证 书 遗 失 的 ,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保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公 告 。 持 有 人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申 请 补 发 的 , 应 当 提 交 亲 笔 签 名 的 遗 失 声 明 和 刊 登 遗 失 公 告 的 证 明 材 料 。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自 受 理 上 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23、 内 , 予 以 变 更 、 更 换 或 者 补 发 。 第 十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由 持 有 人 保 管 ,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扣 留 资 格 证 书 。 第 十 八 条 资 格 证 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将 予 以 注 销 : ( 一 ) 依 法 不 予 换 发 ; ( 二 ) 依 法 撤 销 。 第第 三三 章章 展展 业业 登登 记记 管管 理理 第 十 九 条 资 格 证 书 持 有 人 应 当 取 得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发 放 的 保 险 营 销 员 展 业 证 ( 以 下

24、简 称 展 业 证 ) , 方 可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前 款 所 称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是 指 直 接 与 保 险 营 销 员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 授 权 其 代 为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的 保 险 公 司 。 第 二 十 条 展 业 证 是 保 险 营 销 员 接 受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代 表 其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的 证 明 。 已 经 取 得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证 书 、 保 险 经 纪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证 书 或 者 保 险 公 估 从 业 人 员 执 业 证 书 的 人 员 , 不 得 领

25、取 展 业 证 。 第 二 十 一 条 展 业 证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制 。 保 险 公 司 向 资 格 证 书 持 有 人 发 放 展 业 证 前 , 应 当 向 当 地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办 理 该 持 有 人 展 业 证 的 登 记 注 册 。 展 业 证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年 审 制 度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行 制 定 。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险 公 司 只 能 向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且 经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登 记 注 册 的 人 员 发 放 展 业 证 。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向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26、领 取 展 业 证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保 险 营 销 员 展 业 证 申 请 表 ; ( 二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 三 )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 四 ) 保 险 营 销 员 培 训 证 书 复 印 件 ; ( 五 ) 最 近 3 个 月 正 面 免 冠 小 两 寸 彩 色 照 片 1 张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第 二 十 四 条 展 业 证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明 及 号 码 ; ( 二

27、)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 ( 三 ) 展 业 证 编 号 ; ( 四 ) 业 务 范 围 和 销 售 区 域 ; ( 五 ) 保 险 公 司 名 称 ; ( 六 ) 保 险 营 销 员 编 号 ; ( 七 )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投 诉 电 话 ; ( 八 ) 发 证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 展 业 证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销 售 区 域 不 得 超 出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许 可 证 上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经 营 区 域 。 第 二 十 五 条 展 业 证 的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及

28、时 向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办 理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 第 二 十 六 条 展 业 证 遗 失 或 者 因 毁 损 影 响 使 用 的 , 由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补 发 或 者 更 换 。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将 展 业 证 交 还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向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注 销 该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展 业 证 登 记 : ( 一 ) 与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解 除 委 托 协 议 的 ; ( 二 ) 展 业 证 未 通 过 年 度 审 核 的 ; (

29、三 ) 资 格 证 书 被 注 销 的 。 第第 四四 章章 展展 业业 行行 为为 管管 理理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应 当 在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内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自 觉 接 受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 履 行 委 托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 第 三 十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应 当 出 示 展 业 证 。

30、 第 三 十 一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应 当 客 观 、 全 面 、 准 确 地 向 客 户 披 露 有 关 保 险 产 品 与 服 务 的 信 息 , 应 当 向 客 户 明 确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中 责 任 免 除 、 犹 豫 期 、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等 待 期 、 退 保 等 重 要 信 息 。 第 三 十 二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销 售 分 红 保 险 、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 万 能 保 险 等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的 , 应 当 明 确 告 知 客 户 此 类 产 品 的 费 用 扣 除 情 况 , 并 提 示 购 买 此 类 产 品 的 投 资 风

31、 险 。 第 三 十 三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应 当 将 保 险 单 据 等 重 要 文 件 交 由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签 名 确 认 。 第 三 十 四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不 得 与 非 法 从 事 保 险 业 务 、 保 险 中 介 业 务 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保 险 业 务 往 来 。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代 为 办 理 保 险 业 务 , 不 得 同 时 与 两 家 或 者 两 家 以 上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不 得

32、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做 虚 假 或 者 误 导 性 说 明 、 宣 传 ; ( 二 ) 擅 自 印 制 、 发 放 、 传 播 保 险 产 品 宣 传 材 料 ; ( 三 ) 对 不 同 保 险 产 品 内 容 做 不 公 平 或 者 不 完 全 比 较 ; ( 四 ) 隐 瞒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要 情 况 ; ( 五 ) 对 保 险 产 品 的 红 利 、 盈 余 分 配 或 者 未 来 不 确 定 收 益 作 出 超 出 合 同 保 证 的 承 诺 ; ( 六 )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偿 付 能 力 作 出 虚 假 或 者 误 导

33、 性 陈 述 ; ( 七 ) 利 用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或 者 捏 造 、 散 布 虚 假 事 实 , 诋 毁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的 信 誉 ; ( 八 ) 利 用 行 政 权 力 、 行 业 优 势 地 位 或 者 职 业 便 利 以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强 迫 、 引 诱 或 者 限 制 投 保 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 ( 九 ) 给 予 或 者 承 诺 给 予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 ; ( 十 ) 向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34、 或 者 受 益 人 收 取 保 险 费 以 外 的 费 用 ; ( 十 一 ) 阻 碍 投 保 人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或 者 诱 导 其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 十 二 ) 未 经 保 险 公 司 同 意 或 者 授 权 擅 自 变 更 保 险 条 款 和 保 险 费 率 ; ( 十 三 ) 未 经 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同 意 或 者 授 权 擅 自 填 写 、 更 改 保 险 合 同 及 其 文 件 内 容 ; ( 十 四 ) 未 经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代 替 或 者 唆 使 他 人 代 替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35、 人 签 署 保 险 单 证 及 相 关 重 要 文 件 ; ( 十 五 ) 诱 导 、 唆 使 投 保 人 终 止 、 放 弃 有 效 的 保 险 合 同 , 购 买 新 的 保 险 产 品 , 且 损 害 投 保 人 利 益 ; ( 十 六 ) 泄 露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 受 益 人 、 保 险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 ( 十 七 ) 超 出 展 业 证 载 明 的 业 务 范 围 、 销 售 区 域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 十 八 ) 挪 用 、 截 留 、 侵 占 保 险 费 、 保 险 赔 款 或 者 保 险 金 ; (

36、 十 九 ) 串 通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骗 取 保 险 金 或 者 保 险 赔 款 ; ( 二 十 ) 伪 造 、 变 造 、 转 让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展 业 证 ; ( 二 十 一 ) 私 自 印 制 、 伪 造 、 变 造 、 倒 买 倒 卖 、 隐 匿 、 销 毁 保 险 单 证 ; ( 二 十 二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扰 乱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保 险 营 销 员 资 格 证 书 、 展 业 证 信 息 以 及 保 险

37、 营 销 员 的 诚 信 记 录 。 第第 五五 章章 岗岗 前前 培培 训训 与与 后后 续续 教教 育育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申 请 领 取 展 业 证 、 年 审 展 业 证 和 换 发 资 格 证 书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岗 前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的 条 件 。 岗 前 培 训 是 指 保 险 营 销 员 首 次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前 接 受 的 、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专 业 培 训 。 后 续 教 育 是 指 保 险 营 销 员 在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38、 活 动 过 程 中 每 年 接 受 的 、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专 业 培 训 。 第 三 十 九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首 次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前 , 应 当 接 受 累 计 不 少 于 80 小 时 的 岗 前 培 训 , 其 中 接 受 保 险 法 律 知 识 、 职 业 道 德 和 诚 信 教 育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少 于 12 小 时 。 第 四 十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每 年 应 当 接 受 累 计 不 少 于 36 小 时 的 后 续 教 育 , 其 中 接 受 保 险

39、法 律 知 识 、 职 业 道 德 和 诚 信 教 育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少 于 12 小 时 。 第 四 十 一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送 年 度 培 训 情 况 的 报 告 。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上 年 度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 方 式 和 时 间 以 及 本 年 度 的 培 训 计 划 。 第 四 十 二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应 当 持 有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制 的 保 险 营 销 员 培 训 证 书 。 第第 六六 章章 保保 险险 公公 司司 的的

40、管管 理理 责责 任任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不 得 委 托 未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保 险 营 销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应 当 与 保 险 营 销 员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协 议 , 委 托 协 议 的 授 权 不 得 超 出 保 险 公 司 自 身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经 营 区 域 。 第 四 十 四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根 据 保 险 公 司 的 授 权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的 行 为 , 由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保 险 营 销 员 在

41、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过 程 中 有 超 越 授 权 范 围 的 行 为 , 投 保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 并 已 经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但 是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依 法 追 究 越 权 的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责 任 。 第 四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 提 高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业 务 素 质 , 不 得 唆 使 、 误 导 保 险 营 销 员 进 行 违 背 诚 信 义 务 的 活

42、动 。 保 险 公 司 不 得 发 布 宣 传 保 险 营 销 员 佣 金 或 者 手 续 费 的 广 告 , 不 得 以 购 买 保 险 产 品 作 为 成 为 保 险 营 销 员 的 条 件 。 第 四 十 六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组 织 保 险 营 销 员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培 训 。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保 险 营 销 员 销 售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的 , 应 当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进 行 专 门 培 训 。 第 四 十 七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保 险 营 销 员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险 营 销 员

43、管 理 档 案 ,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地 登 记 保 险 营 销 员 个 人 基 本 资 料 、 培 训 教 育 情 况 、 业 务 情 况 、 奖 惩 情 况 等 内 容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对 保 险 营 销 员 培 训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 第 四 十 八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的 , 或 者 因 经 济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处 分 的 , 所 属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自 知 悉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44、告 。 第 四 十 九 条 保 险 公 司 对 本 公 司 保 险 营 销 员 在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 应 当 在 5 日 内 向 当 地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报 告 。 第第 七七 章章 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 第 五 十 条 申 请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考 试 报 名 材 料 的 , 不 予 受 理 报 名 申 请 或 者 宣 布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 该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 第 五 十 一 条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有 考

45、 试 作 弊 、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等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的 , 停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考 试 , 宣 布 其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 该 申 请 人 在 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五 十 二 条 资 格 证 书 持 有 人 代 替 他 人 参 加 资 格 考 试 , 或 者 协 助 、 参 与 、 组 织 他 人 在 资 格 考 试 中 作 弊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五 十 三 条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人

46、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领 证 书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 并 给 予 警 告 ; 该 申 请 人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 第 五 十 四 条 资 格 证 书 持 有 人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依 法 撤 销 并 收 回 其 资 格 证 书 , 给 予 警 告 ; 该 证 书 持 有 人 3 年 内 不 得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申 请 资 格 证 书 。

47、第 五 十 五 条 保 险 营 销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至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给 予 警 告 ,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第 五 十 六 条 保 险 公 司 组 织 、 参 与 、 协 助 保 险 营 销 员 考 试 作 弊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对 该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 责 令 撤 换 ,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由 司 法 机

48、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五 十 七 条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未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和 展 业 证 的 人 员 从 事 保 险 营 销 活 动 , 支 付 其 手 续 费 或 者 佣 金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该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撤 换 该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 并 对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设 立 申 请 , 不 予 许 可 。 第 五 十 八 条 保 险 公 司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九 条 、 第 十 七 条 、 第 二 十 二 条 、 第 二 十 三 条 、 第 二 十 五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 第 四 十 三 条 、 第 四 十 五 条 至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警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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