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Z章 商船(海员)(救生艇筏、救援艇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规则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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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78Z章 商船(海员)(救生艇筏、救援艇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规则三摘要:第478Z章 商船(海员)(救生艇筏、救援艇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规则的主要内容。13.医药(a)体温过低的后果及其预防措施;利用保护罩及保护衣物包括保暖救生衣及防护热能设备,以达致最佳效果。(b)脱水及曝晒的后果。(c)复苏技术的使用。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d)在弃船或救援时以及其后对伤者的处理。14.粮食救生艇筏所携载的食物和水的分配。(1996年制定)第478Z章 附表1A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范围纲要第3A(1)及7(1)条每名考生须(a)藉作出规定的实际示范,令主考人员信纳该考生具有执

2、行第I部所列的工作的能力;及(b)令主考人员信纳该考生熟悉第II部所列关于快速救援艇的下水和操作的事宜。第I部1.每名考生须以主管身分行事,并参与快速救援艇的下水和登上快速救援艇的实际操作,以及迅速离开快速救援艇、在快速救援艇于海面漂浮的情况下操纵快速救援艇、从快速救援艇登岸并回收快速救援艇的实际操作。2.每名考生须示范能够(a)控制快速救援艇的安全下水及回收;(b)扶正倾覆的快速救援艇;(c)在当时的天气及海面情况下操纵快速救援艇;(d)配备特别设备游泳;(e)使用快速救援艇与直升机及船舶之间的通讯及讯号设备;(f)使用快速救援艇所携载的应急设备;(g)将死伤者从水中救起并将死伤者转往救援直

3、升机、船舶或任何安全地方;(h)考虑到环境因素而实行搜索模式;(i)操作快速救援艇发动机。第II部1.快速救援艇及其个别设备项目的建造及装备。2.快速救援艇的特点及设施。3.将快速救援艇放下水和回收时所须采取的安全措施。4.扶正倾覆的快速救援艇的程序。5.快速救援艇在当时的天气及海面情况以及在恶劣的天气及海面情况的操纵特点。6.快速救援艇上备有的导航及安全设备。7.搜索模式及影响实行搜索模式的环境因素。8.评估快速救援艇及相关设备可供即时使用的状况。9.已充气的快速救援艇的浮力隔位的保养、紧急修补、正常充气及放气。10.快速救援艇发动机及其配件的启动和操作方法。(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4、第478Z章 附表2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的考试程序第3(2)、3A(2)及7(1)与(2)(b)条(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申请参加考试(1)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向考试中心提出。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参加考试的每项申请均须以考试中心派发的表格提出,并须附同(a)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辞职证书或令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已完成本规则第3条所指明的海上服务的其他所需证据;(b)认可海上求生基本课程听讲证书 (除非申请人的雇用登记簿、服务纪录簿或辞职证书上已载有其修读该课程的正式纪录);及

5、(c)完全相同并适用于护照的申请人的合适相片2张。(3)每份填妥的申请表均须送交主考人员,如主考人员信纳申请人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他须确保将有关考试的安排通知申请人,但如他不信纳申请人具备该资格,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2.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的举行(1)考试中使用的救生艇筏及救援艇,必须符合商船(安全)(救生设备)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的规定,而该规例所订明的整系列设备,须在考试时可供使用。 (2001年第160号法律公告)(1A)考试中使用的快速救援艇,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藉A.656(16)决议采纳的快速救援艇指引的

6、规定,而该指引所订明的整系列设备,须在考试时可供使用。 (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2)考生将被规定在整个考试过程中穿上救生衣,但如主考人员酌情容许考生在该考试的某部分中脱去救生衣,则属例外。(3)考试完毕后,主考人员须将考试结果通知申请人,并须将该考试结果记录在申请表上,以及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3.在训练学校的考试任何人如正在认可航海学校参加认可航海前训练课程,他可在该课程期间,按照由负责当局作出的认可安排,在该校参加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考试。(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4.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及快速救援艇熟练

7、操作证书的发出监督如信纳申请人有权获发给救生艇筏及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或快速救援艇熟练操作证书,须安排向该申请人发出该证书;但如监督不信纳申请人有权获发给该证书,则须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已遭拒绝,并说明拒绝的理由。(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5.主考人员核实资格等(1)除非主考人员信纳考生是有资格参加考试并且是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否则不得准许该考生参加本规则所订的考试。(2)如在考试开始前或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人员察觉考生有身体残疾或其他方面的残疾,而主考人员认为该等残疾会令该考生不能执行在救生艇筏方面的所需职责,则他不得准许该考生参加或完成该项考试。(3)凡主考人员依据第(1)或(2)款不准许考生参加或完成该项考试,主考人员须在申请表上说明其理由,并须将该申请表呈交监督。6.就主考人员的决定提出上诉任何考生因主考人员所作出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获通知该项决定后的30日内,向监督提出上诉。(1996年制定)第478Z章 附表3(由1998年第106号法律公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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