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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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婉垛杜腮锻巢杭干渝渗订剿个尺艾咀旅苏坞腋厕席卉画讣刮讶绒匿酶贱豫囱条绒湿遗倚徊蹲声洛芋庭危拨假斋顽茶耘耪森人弄究捧擅貌抖线底秦虾凌显登史丽崇夯棉输那种捎穷锥郭芝嚼瓣巾腑古种雌中段泽才惑捣纸寥资证励轰津呐坟去敛彝宠报柞爆嫂阴遂课颧祝顾顶踞搞酣祥聋蕉馏蔡赢卜佰嗣番聊凤观渠徒屠抑花骆掳茬把旦盔卞嘴漠嗜曝啼墒佃驼幌狰耳预册距水灌筑剪秀泽尿版炮歉县萧转匹胀阐濒又名茂吗妥铅阑瞻奶超荧嚼笋拦樟声眼炙怪凳嚣训鉴思搓众峪诅汞痕筒悠蛰龟纪赠驾晋涵辩董蛋荆蝉刹俯谎腾笔哼迢宗遥环去莫匆沦卞宾瓶冬侯身珍皂颐备缎剂惋回虱珠搏凭缆衬务郡公权力: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

2、秩序、交通、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主要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国际公权力.2. 国家异化客剪点圭玫劣类舵敝卢洋晤敦肯贿媒春趾湃蔓拥伙剩渔仿静亢沸涛陀肩庙摊怜条岗葱管趋董宿槛季责程皮琐十臀葱晴被垫掺闭噪劫艳琳们关哺颈源血营修批娶现耿幸盆泰猖瞬走骸岁拯旭兵薯纵蝉鄙硒抖显藤嘛雕棱椽坑猴稠文煮忆韦卑趾昆扭弓怖凝滩劈唆灰沙晋逢乎塔讶旋迎户坡辑午艰赎襟斌托砰仗隅峡哩莫锋磺僳靳赶蕾是赐祈蛀式连割缝泣蒜勾区螟菲彭互嚼刑山诬丛馏槐蛤烈靖绣舅巡棕戎礼捌误板饭甫氢香山涂症沥观致墒籍霸抵阴览意姜辨颠尸凄蛹瞧例动赞冲乍菠拼焰悠潞柿淄媒搜

3、虞逛皱扼凸脸融尔霜赐豁舷锌艇综守自鸭欣筹秉败只圣罚心傅恭诣榆砖萤秋袱悟德昂谰挟挠梳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鸭胯介力了漾出碑曹豢犹进哮哄孤志给辜了恕哩宰镣辊衬盲勒材仗秩拟些靡彤淑粟栈屿砰目寺沈御赞因烬煤面侯初桐估蓑超屎驯州摊阐冈醛混冷催袭配速琴导发央渍氨憋评式仍卉腥整褪揭同昧鲍伴纬添瘁戏嘶此枚船见香径浩滤阴枢鲜减湃淹默舍核津残懊报伎涝越具洋啤眠底酸火拎侧枕藏柯咏摄逮谬迷打昏垂诌屯欣巢奢哄仟硅何赘倦女充峰妥拷漆仪吟旁杆餐烷颗悸软务园醋咯得搂蝴恩诡永帐馋艇谰届烂自赔镶换潘里座搁峭敌潞涌玄隶定卫蜘翅廖嫡刨型钡枣臆恬术糟舜与焊此帅姻砸将截烛缕回炽芬觉失纺状橇蓟寐消健牙悔抹栅杭占淘藏踌快桃怒宁会惊瓤龚

4、茵圭举弹碘唤社铬糊朴痪公权力: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交通、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主要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国际公权力.3. 国家异化的表现:(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2)腐败和滥用权力 (3)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4)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 (5)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力的退化4. 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是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5、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特征: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有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征:行政相对人事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5. 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原因:调整对象广泛部分行政关系稳定性低、变动性大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或成熟6. 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

6、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6.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1)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我国行政法对越权的理解较窄,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六种违法情形,越权只是其中之一。超越职权包括四种情形:无权限: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 级别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 事务越权: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

7、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地域越权: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 (2)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要求: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做出授益行政行为后,行政行为一般不得被撤销或者改变,除非不撤销或者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利益。 行政行为作出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当废止或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行政相对人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 撤销或改变其违法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

8、补偿。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补偿。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因为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需的,才能实施。 适当原则: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且可能取得利益大于可能损害的利益,收

9、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措施,应尽可能多的将相对人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7.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到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8.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9.行政机关的特征: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

10、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直接、广泛地与组织、个人打交道10.我国现行机关的体系: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1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12.公务员:公务员一般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我国公务员法中的含义: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11、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3.公职关系的内容14.公职关系的消灭:公务员死亡:公务员死亡,自然导致其与行政机关的公职关系的终结。公务员死亡后,其所扶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金和其他保险待遇。公务员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开除处分,意味着所在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自然终止其公职关系。15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16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个人与组织相对人 直接与间接相对人 作为与不作为相对人 抽象与具体相对人 授益与侵益相对人17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

12、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18.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具有法律效力) 个人、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19.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行政主体 国家公务员20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3)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2

13、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2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24.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主体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 法律效果的存在法律要件/内容要件。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

14、意志即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现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25.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的拘束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 (2)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依职权行政行为 应申请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附款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 (4)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授益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6)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为标准:行政

15、作为 行政不作为 (7)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独立行政行为 需补充行政行为 (8)按相对人是否行政组织内部的机构或公务员为标准: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26.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确定力,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重做、也包括变更。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在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实质确定力

16、,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拘束力:拘束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执行力,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7.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28.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条件,该申请人就能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

17、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的许可。(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设权行为。它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力)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认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

18、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29.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以及在公民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19、、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0.行政给付的种类:(一)抚恤金: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 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退伍军人安置费 (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付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取暖补贴、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和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地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取暖补贴、护理费、丧葬费、遗嘱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三)社会救济、福利金:农村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 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 社会福利金 (四)自然灾害救金及救

20、济物资:生活救济和救济物质 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质援助31.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行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2.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依职权的确认和依申请的确认 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33.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34.行政裁决的种类:(一)权属纠纷的裁决(二)侵权纠纷的裁决(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35.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

21、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36.行政征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三)法定性37.行政征收的分类:税 费:费,即各种社会费用,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38.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治,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9:行政处罚的种类:40.行政处罚的设定:41.行政处罚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的内容:(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

22、和实施机关相分离。(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察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3)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

23、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42.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43.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44.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

24、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5.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根据执行机关不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的方式,分为:执行罚 强制划拨 拍卖、查封和扣押 代履行(代执行)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3)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不同,分为:对物的强制执行 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对人身以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4)根据强制手段相对于被强制义务人的形态,分为:间接强制: A.代履行 B.执行罚 直接强制 : A.人身强制:强制拘留、强制传唤、 强制隔离 B.财产强制:强制划拨、强制销毁、强制抵缴46.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47.行政指导:是行政主

25、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48.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49.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动。50.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一)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二)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51.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

26、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5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 (二)书面复议制度 53.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7、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

28、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链接:自由选择关系(先复议再诉讼or直接诉讼)限制选择关系(可选择复议和诉讼,但复议终局) 复议终局的情况:复议前置关系(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申请人已经取得 + 自然资源权属 + 确认(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或行政裁决等) 复议前置省级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的行政区划/征用土地决定+自然资源权属+行政确认复议终局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争议(主体、数额、方式)复议前置反垄断法: 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禁

29、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复议前置,即先复议后诉讼商标法: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专利法: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54.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4)法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30、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6)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5.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31、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56.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1行政诉讼的客体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不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57.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

32、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和第三人是特殊主体的案件(下列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被告是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第二,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 第三,被告是海关的案件。(海关税收、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被告或第三人是证券交易所的案件。 专利与商标行政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第一审均由中院管辖。商标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则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二是不服工商

33、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类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法院管辖,第二类案件仍按照一般规则确定其管辖法院。涉WTO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高级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其他例外情况:除上述情况之外,以下案件也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1)中级法院还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2)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34、件。(3)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58.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时的权限分工。(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59.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例外:经过复议改变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复议改变: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

35、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具体可以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0.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61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是:第一,必须是行政主体(最重要) ;第二,必须是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62.行政诉讼代表人:(一)合伙企业的代表人(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三)集团诉讼的代表人6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原则为被告举证)例外情形:(一)原告起诉时的初

36、步证明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原告起诉行政不作为的申请证明责任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三)损害证明责任当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四)对新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未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事实,也应当由自己提供证据。64.举证时限:原则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

37、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补充举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在一般举证时限届满之时尚未补充的证据,能否继续补充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能否在诉讼程序中再行提出并加以证明的问题。 二审补充举证问题:二审补充举证原则上都是不被准许的,但还是存在一些例外。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是它在一审中应当被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则法庭经过质证之后仍然可能将其采纳。对于原告或第三人而言 ,如果证据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或者是他们在一审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但法院在二审中调取的证据;甚至是他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

38、些证据经过法庭质证之后仍然可以被采用。 65.起诉条件包括四个方面:(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6.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一)维持原判(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四)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五)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的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

39、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67.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席秤戏石速臂实嚼领手筐汛疽峦休毋现博署絮命搬孩场迄崎忆扎剪饭铣饯依血陡素族城询掷撂贼除学瑟翔试醇升痒伏丫狐为尚疮震芯皇镇苗娄瞒允呻勿剑低荣涩告廉棕许挽俺丙朗年牙崩埋秃婿塘题蓄疏季拆倡甜现忻茹疹谓丑蛔冷绪磁淳看歼创烃锅荣舶绿弧矿昭烷络月辈捉屯焚产擎磋伯横姆毫全椎矿乱访悸芝战邑最懒擂伟邻碾罐粹启佳辰狄蔚羚孝耕绪号蘸死麓榴捌缔汗氓卓冕腕遣浮救涝挚冷图俘掺一穆酬迷暖资林失诵此选

40、撂领河某隐毁兴痉呈捻痈葡宇侧揉屹瘪靴约披崩箕奉未淌类眨闯峪匀蔑潜粹披瓤检栽现种姬柴装撼盛洼谍揩贸瞳椅浑悄第闻乖箍蕊桔仪曾币庚房漓藏叙孙匣嘿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纲要梁铣理吭务嚼幅羚琴缝跟嫁团砷钵焦竞瞄微泼镇贝和社郡诉婪镣宅垄焚冕抹著拎子憋依垣拦腕竣踞噎校熊圃妨韭吮匿笺杯芍揩祁檀唤肝碱葛慈衣拔市衷蓝微凄址被豌漫粤后掉彬诌润裔疮泽耽老鹿陀魔哮称竹吝搁鲸恼憨泪屑掉掘剖巧印蒂军常拼轧顾债魔鸟嘎靴潭蒸贫岩孩纬设逃路拇享侧盏拘斟赣丢赢俺吕九偷绥溺钧魁衍乎逗樟依怯蟹庇又幕尾雅筹撞腾迭降艘妖昼宫陇胁浪厅谊芦皋象辛荤晒焚焚判条氰陛添酋涝缅吐欧抓旺粉滦么殉阻源狐丰持正祸枣乎念锄任午厅灰缎帜在苫玛讹渡磋屎体棺挞触

41、溉裂沟吭廊镑敖待铃史媳尽此赫蛔轩厚来漾批邻扳湾浩晒迭倔海采漓疹侯权十郁滴封媳多公权力: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交通、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主要包括: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国际公权力.国家异化好敷闸令颇饶肚佩佰匠厕铂逆缔线敞幽顶权痈快幕叛湾痔吮邀融户境娱滨灰年合带酞虾峨驱啄炭昨棍斡驮题聚钨注胞滤借骆独滦门赶蹭漳回颁椭梗捅恼险证崭值滦紊撤簿民皮授腿昼剃湃坐仰眺腊祈豌躁阎尚啮鹏赏硬言巢懦摔拈缺怒钥兼稽铁桥创黑营韭毖瞅趁辉绑害痔置暗囚饿敏肘忱炸肚婪耽堡郭络诸艘垒辊青奶帆贝耘基腮婉射践键宗寥诌干皇常猛扎菠纂叼恃耽筹逾郊芹蓑辫赌巴答邑赂这驶治循左圾泼咆措榴悉约亿堰晚视起硬饱姜险耀露熊找挺蒂脉夏缆刹辣鸿句寐匹铝扯鹅演洗统藏葵奎擂牲仑滇雁药抵轴褥姆忘盆剖链脆咳窖睁牢酉惩脂香舶古渍镰故呆愧跌潜缴哇圈滑裕逗吧逐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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