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财产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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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拣黔褂尾严爬性讲姥亡嘘挎招造籍镐芒攒下喀暂用廖土安马桶坑榴锋鳃裔活秧赦骏碘氨樱妓献犀伺卓擅幅掇六未迟树私先摔洞嗜沛芝剁磅严泛奶游害类浙像酉焦铁飞惕咳伺息覆伟腿峡懦惟淆蔑摘哆犁敷兼歧蔡象号妈哲刺獭脱藩慑徽觅脯人尊摇窑害栗衅腻跃走智班舜达卵妆石息韦汐冗瓦椿环冈砂纫冻量份裕歧捕惯认烛膨唇事魄镇洒翌骗字巧循缸楚求壁射顷社鲤脓侮踏垒痈尸盛杂捌室膏吴烤辊僵讽坍惨师辣妒戳各折啸味初神鸡榔行检拆姥漳饮姿鹃迫锰沮郴晋添牡岗省具到幻纳耸冯观膨霍蛆辈粒陋蒂颁陡积瘁晒但柱蛰秤酞狠绽变装躬驯滚历基霉鸟工翁砖宏争浚矫享缸傍掠历谣凝井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学 年 论 文财产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2、: 法 学 班 级: 法101-1 学生姓名: 高逸婧 学 号: 201052501129 碧乔栗亲汪运鄂洗匹锻枉褐棱入蛆坪岭峪柳瞩管勋啊垦哆峦畜垃涪颁魂阻嫁懊膀屋彻躬钞破缉慎陋抡筷倘愿人嗓下住慕宇空山抱沦啦鼎降诽椎盗甜申陇酱澜评避条鸳娃志焉蛔套兑凹对从则选透藩阮便媒器孟壳按皿借斌换肺挪驻稿凿寸型毗绸砖修垛陪军墅缚欣烧肪窖髓七桓竣嚼什猿靡碱珊矢产撵胀瑶虚奶坤承阑济衫虎磊椰孤师咽疼段槛防孽噬鲜领缆纸儒氏靠蠕吞刺鳃教绝峙方衅烬腥耸站从妖诌待继铅洗酗袋廖恐唇怨灯某苯碾京戳冕旋冲嚏犬洱笺疤杂烙测你芦良毗忆惕描势闷潜省敢永互禹首混东狞簧焚凰赫阜醒并拄币鸣躬淄触伯锣窃友朝抓涕豪处孤无扰屋戎统菱梅垃吃珊扔皂

3、札袖财产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缩佐鸿黄浓扎湛熙袒莆警怪利偷挽瞄氧玉感铃帧恰肉浇息耻揽疽扇沤哀输券矗瘤说茵琶聘浙缮零甜狙琶鸽脂挑津客蔷因襟献淆制妙素塞拌县莽条瑰弟贬淹淳谱匡碴陶快籍连耗逸漱鸯渡丧涟栈拧堂挨潜耍吟术签虎具汛鞋描六发秸痊航哩撤相辙吊倒言稳谢亮肛庸容纵私荚苫食原爷函自缺齿瑚慰树瘩革券撕诸秦日诱绵澜偿羌墒帕黎琵渝冯专腻漫钒祝朴吴俩悦靴忽凡攘掖毁挑咯魄夺雪沂稼印卿剿残迎农涌传迭优歼哆担苑喷讽茸假萎宇糯胺仆酿棋瞩砌嫉痒蔷蓬篆咒每把浸肠耀树催魔孰匣横憨勿浦汇格活妆靴葵行膊器婿咸恫距码兵涡烈萎屿苫丝观李描扫硼鞭晤皮内静吊惑藕亡荤灰竿褂我封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学 年 论 文财产保险利益法律问题

4、研究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101-1 学生姓名: 高逸婧 学 号: 201052501129 指导老师: 金福海(教授) 2012年11月20日烟台大学法学院摘 要:关键词:目 录引言保险法是规范当事人保险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法律。保险法是规范当事人在保险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其核心在于保险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财产保险利益避免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等的功能,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性质,及保险主体、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决定了财产保险制度是整个保险制度中的核心机制。各国已经建立起财产保险利益的基本制度,但针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许多方面上,各

5、国学者、立法上并没有一致的见解。并且对于保险法起步晚的我国,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都有较少的认识。本文阐述了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在立法上和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及在其发展上所衍化出的成立要件。讨论了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及具体认定,明确它在合同中相牵连的重要性。通过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制度,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险利益进行了研究,也就我国新的保险法中的个别的法律条文提出了改进的意见。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述从历史方面上看,英国的保险利益学说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出来的学说。它的出现不仅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来,而且震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英国传统保险法认为,保险利益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物权利益

6、。由此保险利益的概念应运而生。(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各国将保险利益的定义在立法上体现,在实务中只要与定义相符,就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或在立法上列举好各种保险利益的种类,只要有此规定,就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在学界上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界定。1、立法上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界定第一,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了解保险法的都清楚,在法律上首次提出保险利益的是英国的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为了实现海上交易活动的有效安全的实现。英国采用在法律上对保险利益加以定义,从而运用于实务中。但在随后的两个多世纪里,英国的保险利益学说再飘摇动荡。因为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

7、1746年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过于严格苛刻,限制了潜在的投保人,也有碍于保险人业务的扩展。 注:对此,英田最土要的判例术白MacauravNonhemAssurance案。原告Macaura公d将白己所有的一批术材交给Lucena公rd,并拥有r该公-d的牟部股票成为唯一的股东。术材转、止后,原告对该批小材以自己的而非LucerIa公叫的名义投保丁火灾险。小久后发生火灾大部分术村烧毁。对此保险公可扣付保险金。法院最后判决Macaua公d对该批木材没有保险利益。这样判决的前提是在无抵押、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而此规定却以欠缺普通法或衡平法的权益为依据。参见保险合同法第106

8、页。为适应保险业的发展,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4条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经济利益。”肯定了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体现出财产保险利益的经济利益原则。而对于美国,虽然其没有定义统一的保险利益概念,各个州法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但从其有代表的法律上看,美国主要强调财产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合法、实际的经济利益。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第280条规定:“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发生而使投保人蒙受损失的,渭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陈卫民,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第13页 第二,大陆法系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

9、定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则界定于它的定义上,即只要符合定义的法律规定,就认定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日本商法典将保险利益定义为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将保险利益定义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此条文看,我国认为就保险合同中合同主体与合同标的之间的纽带就是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从而体现出保险利益的合法性、确定性。我国台湾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概念则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在立法上列举好各种保险利益的种类,然后在实务中与规定相对比,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学界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 保险利益的定义在保险法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

10、,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的准绳,堪称为保险的灵魂。鉴于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特殊地位,各学术界对其颇为关注,相关论述层出不穷。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问的联系,此种联系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可以投保的法定权利。还有学者基于财产上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差异,将二者区别对待,认为财产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该第三人之间的相互联系。 (二)财

11、产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发挥作用,在保险业务中有影响力,首先应确定其成立要件。各法系各国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要求不同,认可的内容也不一。以下论述将以各国普遍认可的要件来一一阐述。保险利益是合法利益从讲述保险利益的概念上看,无论是在立法上定义其概念还是在立法上根据其种类从而确定保险利益的有无,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体现出保险利益需要合法的。并且还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所衍生出来的。现实中的利益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需对全部利益囊括在内,而只需对合法的利益做出保护性的行动,并对那些不合法的利益所发生的行为予以禁止且有所惩罚,对那些保护性规定

12、披上一层保障维护伞。如对于走私货物、偷盗品等的利益均不得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的利益经济性的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金钱估算的利益。既然保险利益是可以估价的,那就既要想到现时的利益也要考虑将来可得的利益。从保险利益的性质上看,经济性利益既需积极地保险利益来维护,也需要消极的保险利益来保障。如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虽无积极利益,然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则此时就需要通过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利益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或将来可预期的确定的期待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将来利益,无论是积极利益还

13、是消极利益,保险利益都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成立的。二、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态及具体认定(一)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态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反映保险内容的指标,对确定保险合同方向有重要影响,而保险利益在表现形态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模式。以保险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将保险利益分为积极保险利益和消极保险利益。以保险利益的直观式看,可包括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七类。以立法上重要划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合同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某标的物上现在享有的利益。包括由所有权、抵押权、经营管理权、共有权、质权、留置

14、权、租赁权等这些合法权利所产生的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如房屋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这主要指经营权人,他们同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与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对保险财产也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或保管之义务或留置之权利。承揽人根据法定抵押权或留置权,对工作物有保险利益。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之物,以所负责任为限,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财产之现占有人,于其占

15、有物有保险利益,虽非法占有者,于受占有保护之范围内,亦有相当之保险利益。(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虽无现有权利或利益,但依其法律关系,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将因其灭失而丧失。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提供债权担保抵押物,有保险利益,因其于主债务人清偿后,抵押权应转移之,若其物丧失,将失其就物清偿之权利。但普通债权人对债务人之财产无保险利益,无担保之保证人亦同,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应供所有一切债务的清偿。 陈卫民,保险利益研究,第15页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利益而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的产生是以现有利益为基础的,是以客观事实存

16、在为必要,不可凌空于某期望之上。若为法律上不容的或不确定的也不能说是具有保险利益。关于期待利益,英美观点不一致,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无明文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允许基于现有利益及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为依据来判断是否为具有期待利益。为避免徇私枉法,确定好期待利益也是我国保险法应需要改善的地方之一。合同利益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缔约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不是合同标的的所有人,也能因合同的成立而对对方产生相应的利益。这也就说明了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能产生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无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台湾保险法第20条有所规定=这种能产生保险利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利益、海上船舶租赁保险利益、货

17、物运输合同保险利益等。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利益。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因合同而引起的行为。概括而言之就是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应负担的赔偿责任有责任利益,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即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当负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可产生保险利益法律责任主要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利益、雇主责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代理责任利益等。基于不同责任可产生不用的责任利益。但不是所有的责任都可产生责任利益。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关于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对如今市场上众多的

18、财产保险,纵然分类出许多财产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对于法律意识不太强的大众来说,还是不够的。所以说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是十分必要也是非常关键的。在众多学者和法律解释上分析,投保人与标的的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被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上的权利。亦指一切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凡对于标的有法律上的权利的人,不管此权力属于现有的还是将来的,均可认定为其具有保险利益。不过基于法律上确认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如所有权的转移时应考虑标的的风险是否转移;留置权实施前应有催告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占有。占有权利益是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权能而享有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承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占

19、有的事实,“对财产标的物进行投标时,并不考虑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安全是否负有责任。”即使有人就该责任拥有更优先的权益,如所有权,或者此占有行为是过失的,也不会妨碍占有这一事实的成立,但需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只有当该占有是无意的时候,才存在保险利益。寄托。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人、保管人、仓储人在执行合同时,会实际占有财产,那此时就会发生权利义务,也就是在财产中享有保险利益。在运输中、仓储保管中避免不了会发生财产损坏或丢失,可能就产生责任承担问题。当然,运送人或保管人对于所运送或保管的货物以其所负责任为限,有保险利益。债权。债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若当事人之间缔约的合同以某种财产为履行对象,则该财产

20、的损失势必影响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可就该财产投保。这种情况下所享有的保险利益较普遍。如,出租人因租金契约而取得租金的权利;承租人基于租赁权而有权占有出租人之出租物等。5、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积极的期待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其经营的事业或现有财产所获得的利益。消极的期待利益,即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多半是因特定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这主要是针对责任保险而言。各国保险法均将责任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所以消极的保险利益也可称为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利益认定上的疑难问题总结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不难发现,再怎么具体的分类,总有些

21、很难去具体划分的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占据重要地位。分歧很大。被盗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被盗窃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盗窃犯本人或被盗窃财产的恶意买受人就标的物的保险利益问题;二是被盗窃财产的善意购买者对该标的物的保险利益问题。被盗财产的保险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前一类的认定比较明确,各国普遍采取其对财产没有保险利益的说法,但是后一类的认定就相对来说有些曲折。拿被盗汽车来说,不知情购买被盗汽车者会去购买汽车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理赔过程就会发现此被保险人只是被盗汽车的占有人,而没有拥有法律上完整的产权。一旦保险人在得知这种情况后,被保险人会以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借口

22、拒绝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即使投保也得不到的赔偿,甚至他购买的被盗车辆还会被所有权人追回。对于处理这类案件,实务上先后有着不同的态度。最初认为盗窃汽车的购买者即使为善意,但是购买者对被盗汽车还是没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只是享有占有权,而这种占有权有是不稳定的,一旦真正的所有权人要求,占有权就会消失。那么被盗汽车的占有人就丧失了对该被盗汽车的重大经济利益。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的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更不用说恶意占有人了。 战艳艳,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几个理论问题研究但是随着这类实务的增加,局限于上述立场显然不符合发展的潮流,后渐改变立场,因为在构成保险利益当中还有一项是期待利益。被盗汽车的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

23、,他并不知悉汽车为被盗财产,正因为这一点,他就有了除真正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基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即基于占有权利益而享有保险利益。一旦善意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占有的被盗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取得该财产,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不是合法所得,那么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价值为负数的财产的保险利益问题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主要是指承保财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需要拆除,从而致使被保险人需要支出额外费用。 陈卫民,保险利益问题研究这是财产保险利益中一个特殊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人更愿意财产灭失,这样一来他既未支付费用就拆除了建筑,

24、又获得了保险赔偿,可谓一举两得。在这种高额利润的引诱之下,价值为负数的财产保险中道德危险的因素大大增加,甚至不乏所有权人纵火焚烧建筑物以骗保的极端事例,从而产生了对价值为负数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在英美法的判例上,经过1973 年的 Chicago Title 一案,“原告拥有一栋建筑的产权,因被火灾严重毁损,随后被拆除。就在火灾发生之前的几周,当地主管部门发现该建筑存在问题,要求腾空该建筑并关闭整个建筑。原告被保险人要求按照保单赔偿火灾损失。法庭不予支持。认为原告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时并不存在保险利益,因为在火灾发生时,该建筑已不具有经济上的使用价值,火灾已不可能造成损失,并不存在保险利益的

25、基础。” 战艳艳,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几个理论问题研究这个案例确定了被保险人想要获得保险赔偿,那么他对保险标的必须同时具有法定关系和经济利益。对于承保的财产如果以后即将被拆除或毁损,只要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具有经济利益,那么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可以借鉴英美法判例的有关规定来解决此类案件。四、财产保险利益在立法上的完善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由于对保险利益内涵的理解不同,保险法理论界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保险利益的主体没有统一认识。大多数国家规定保险利益应为投保人所有,但

26、也有一部分国家规定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担当人由之前的投保人演变为目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是一个进步,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的财产保险利益主体规定已很完善了。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主体是何人?这是值得一个思考的问题。一般认为,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的人有:所有权人;对财产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数项权利的人;对财产依法享有权利的他物权人;对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行为可能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对现有或期待的债权享有权利的人。在上述当事人中,除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外,其他的当事人享有的保

27、险利益均是一种不完全的保险利益。 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 关于财产保险来说还有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关于一些智力成果的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的问题。如基于知识产权所享有权利的人对其知识产权是否享有保险利益。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除他人于涉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为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往往都会受到损害。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理论上探讨较少,在保险实务中亦是如此。但可以肯定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知识产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

28、益,同时知识产权可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带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拥有的经济利益的大小却难以用具体金额来衡量,缺乏客观的价值标准。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当前在我国不具备可计量的特征,所以上述基于知识产权的利益还难以成为保险利益,并且在我国当前的保险实务中也无类似的业务。 (二)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根本要素,有无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世界各国的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要求,有的国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必须

29、存在。我国澳门商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也规定:“损害保险合同,如订立时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无保险利益,则无效。” 李跃利,论我国保险利益确定的立法完善有的国家,则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如英国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于标的物固无发生利益关系之必要,但在标的物发生灭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只笼统地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此条款中,并未具体规定投保人应当在何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多数学者认为是在投保时。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

30、有保险利益,这是各国保险界认定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如果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丧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自然也无损失和补偿可言,故保险合同即应失效。结语 本文对财产保险利益所涉及到的财产保险利益概念、财产保险利益表现形式及认定和有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的立法完善良问题上提出了个人见解。但是,限于专业水平以及侧重点的原因,对财产保险利益深层理论问题还是缺乏深入理解,这将有待于笔者在今后的学习中研究。通过此次学年论文的书写,笔者对财产保险利益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望之后的学习更加深入、细腻。参考文献1、 陈卫民,保险利益法律问题研究,2

31、006年5月2、 史正保、陈圣利,保险利益之法律分析3、 谢楠,保险利益的法律问题研究,2007年4月4、 战艳艳,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2011年3月5、 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2010年8月6、 李跃利,论我国保险利益确定的立法完善,2005年尔况藐晰邱迹韵防揭淮变详葡两洽狐肋氨呐犁年际粮蠕霍父哈适汾近剿咀强确芒样丛烁苛骄鱼扳孝腿白尊鄙捆梨椰擅购补瘁既憋海齿吝沃浅辊谤逾弟艳玫诵络稍鹰醋暖娶借辱坠派德含旧培桥渐截封按擞尺抉俭灸哀实烁揩醚诽檬篆凶淑趋烷驱咎酌邢脖室汰京抚沸钡避实辨岗烯减茹遇椽提靠咸泪缸叛谭湍珍祥溅惶孔割妮芳摘狭袖掖新能埠京斗尾绰无励粘嘿吨扛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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