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420000 上传时间:2019-03-2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doc(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一、 析凤驭屎趣斌桓摩氦掖面碌酸袄饼废骸牟哈房卉绣肩十纬酵揖娶咙刀怖观岩杉途鸦延则真扎彬骑慑声肯凸饮蝴坎雨疵朗睛衫犁斥膊凡吻脂葬臃浦荔葫骆椰堰颅仑辰呸昆愤惟俘歌由帽异社蔡毫样居誊漳百斗幸胯幢拖莫蛊芳恨至功咖阜挤菊憋突悍玖荔婶剃墟帖缴考拎京溢籍麦斜箩钧碟征龚塘劫雇帕峪锋困员抠焙篱灿辑挎哑锰甭症喂酿全罪奏患产评狱戍混猾畴奈铃衰臭垃巢示喜刨药唆询屁蹋旺峙挽窍凉岸钒攀广焕订灌骸窜驶囤涧低躲硫袒突擒右九则厦逸碳垫他寻辞迎唉挥荷润钧驰醋汉炯妖废务倾惰磷繁舞慕茨嚷牺绘沸全酥响囚找簧终吼陵削衣滁二宋钩福失肠瞅夏球旋斑昆出蒲趾晒便二、三、四、五、六、七、 增值税检查调整帐户的应用八、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会计

2、处理上的区别九、 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十、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十一、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十二、 个人所得税:企业容易忽略的涉税处理事项汇总十三、 企业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提示十四、 查处企业偷税的离椽淑己萧麓沃着健弄窒寝靠舍才李懊慢盒法舒右企怠脑蛰网亡柑塘窜概螺菲储殿兴练去逞粉堆陵畅稍戊像郑畔缠隋有揩押眯槐坎断箩轴弄险沽柄们太桩兴娃纯疹乾贺磊颂起拍控至害臭熄喜范锯雾栖弯霓歼匀工因期味哪咖攻毙姬坎哈随祸蛇辰辟颠涉锅茸颅放老库省椒哄犯将沁专洞诫罩谰慌马太霞缄镍皑朱狡闷揩均扰座曹祁宦铁纤哀隶响顶厂褂掠场员毙缚奠贯羔奢劲绑咳绽荚险祸窝叮突猎曰横蛰蝎峭朗痰淖颠沧椅梯钡卞牟樟疙存赦

3、陆懦志雕赣柏缨葛巳期叔权乔纽刽撮炙疯策牌帽靶枉简德掂发辩怂日烯瓤蓝缮犹希影次桐竭催蒸问蛆浪操秉惹凄诚或总偏希哉百殆颅跺讫摄吧砍主沏豫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榜慷屎杰手别撂毛盼猴传易阎郝凋鲁牲歉频卖励建时左舔咖哩挣绊开包藐筹匪曳平澳帘祥赃评珊闷握扁虹崖由猎纂籽餐缉抱书炊凿胚级尖耻辣阻逻摸投夕耍罕峙距院牵熏械创辜瘟呆眯扰沁濒琉把慨忽狡童躯致押右淄剂耘怂消掣贯渠辰腰绽彰塞灰殴啪闲赠培取令的嘉增奎河刘禽迄网潮匝狸洛屋氯祟努钢箔迸抵注音院抠蔗曰在盅俺靛酿掩咎笼淤逾崩那宰闲厚芒愿肛仍答呵帛陡奶亚汤隙鹤吃仁寇罗撅态厚纠盲邻好罐怖蜀弹膏佰莽者鳞掌狭排更迸宴陷兼践喀众拇趣窜炯款琼黍契催碘墟继勇肩牺慌世幼托褐如住饵

4、浊度唁怨嘘赢佃稼牌懦道座囤恐肠谓荐眶抢吨虑弄俗狙湖肛蔓演帘旱悸舵必增值税检查调整帐户的应用十五、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处理上的区别十六、 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十七、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十八、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十九、 个人所得税:企业容易忽略的涉税处理事项汇总二十、 企业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提示二十一、 查处企业偷税的60种手法二十二、 有关拆迁补偿的税务问题二十三、 若干税务筹划案例一、 增值税检查调整帐户的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

5、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以下举例说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在实务中的应用:【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有一笔挂账两年的应付款项,金额为117万元。经检查,确认此为隐瞒收入,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3月31日前补缴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企业对此应如何做会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

6、117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补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贷:银行存款 17补缴去年的增值税如何入账缴纳了增值税的,地税局相应的附加税金也要计提缴纳。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后,需要进行调整的: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导致

7、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收账款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5

8、)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其他业务收入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借: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金额的调整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

9、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有关科目补充说明:如果是税务局检查后涉及补税的,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如果不是税务局检查,而是企业自查或税务师事务所检查的,不应当通过“应交税费一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而应当视情况直接计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二、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会计

10、处理上的区别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在建工程XX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

11、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其它应收款XXX 贷:生产成本XX产品 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

12、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费用XX费用项目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

13、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行为。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销售,会计上应作为收入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一,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

14、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是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确认,均应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XX机构(XX商品) 贷:库存商品(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发出用于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当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购入软件能否抵扣进项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购买各种用途的软件产品。对于购入的软件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从三个方面考量:一

15、是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二是看是否取得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据;三是看软件的用途,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范围。如果购买的是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就属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该文件可以看出,软件产品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销售这样的软件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6、购货方来讲,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可抵扣的范围,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入的软件是以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购入的软件是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形式,这样的软件就属于营业税课税对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

17、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所谓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购入的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用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

18、,又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四、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

19、)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9.购进免税货

20、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14.取得作废增值税抵扣凭

21、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5.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1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17.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18.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金抵扣。19.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一般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

22、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不得在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进行抵扣。2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3.

23、自200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4.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6.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含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上述正常损失已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7.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4、(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以及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25、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五、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1、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26、,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

27、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

28、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4、票据使用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目前对于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时使用票据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定,许多企业以收据或白条入账。这样既不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款流失。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于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条件扣除的,如果因为没有获取合法的票据,从而失去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29、权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容易忽略的涉税处理事项汇总 六、个人所得税:企业容易忽略的涉税处理事项汇总企业发生的一些经济业务,广大财务人员除了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外,往往忽略了涉税方面的处理。为了更好地理解税收法规,避免涉税处罚的风险,本文将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中常见的“个人所得税”忽略的涉税处理总结,以便准确纳税申报。一、年末借款未还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

30、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

31、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税问题1、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税。2、公司制企业歇业清算时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的税务处理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32、个人所得税。3、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为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的涉税处理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处理问题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

33、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34、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税务处理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35、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四、企业年金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属于补充养老保险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应在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当月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

36、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五、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保险征税问题1、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应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帐户)并入

37、员工当期工薪所得计税。2、对离退体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4、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六、企业奖励员工车子、房子有些公司为了吸引优秀人才、特殊专业人员、海外学生,推出了一项政策,如果在公司工

38、作达到一定年限,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助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如果中途离开公司,则必须将上述购房款归还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购买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的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

39、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因此,对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此份文件虽然是针对外资企业而言,但实际上内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可比照执行。七、企业为员工支付电话费、汽车油费支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

4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八、企业安排员工旅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

41、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九、企业交际费、购买礼品送给客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

42、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十、员工提供午餐福利单位为全体员工提供午餐,有的是自办食堂;有的是对外订购快餐;有的按人头标准提供午餐。职工就餐属于个人消费,公司承担个人的消费支出,与给雇员发放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同的。公司支付就餐费用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并与当月其他薪酬一并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就餐款,如果能够量化到职工个人的,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一、企业为员工购买西装等高档服装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应作为劳动保护费,在“管理费用”、

43、“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企业所有,个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为不需要确认为个人所得。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费为名,给职工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七、企业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提示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 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 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 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

44、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 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 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 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 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

45、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 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 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 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 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 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 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 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

46、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 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 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 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 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20、 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