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文书一节1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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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徐艳秋从内蒙来沈阳打工,由于没找到工作,手里快没钱了,就想找机会弄点钱花。 2009年1月10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徐艳秋到和平区大上海舞厅跳舞时遇到陪舞女被害人张顺娟,因为嫌疑人与被害人张顺娟熟悉,遂想以借手机的方法拿走被害人张顺娟的手机。下午3时许,二人跳舞后准备离开舞厅时,嫌疑人向被害人张顺娟借电话被拒绝。走到舞厅门口时,被害人张顺娟遇见一个女青年,她们站在路边聊起来,嫌疑人趁被害人张顺娟不注意,上前一把将她的手机从脖子上拽下来就跑,被害人张顺娟大喊着追上嫌疑人后,嫌疑人担心别人上来帮忙,便一拳将被害人张顺娟打倒,这时被害人张顺娟手拿的钱包也掉在嫌疑人脚下,嫌疑人又捡起

2、钱包,从胡同向沈阳站方向跑去。嫌疑人抢得被害人三星A288白色手机一部和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手机已经追回,现金被花掉7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徐艳秋的供述,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 2、被害人张顺娟的陈述,该证据证明徐艳秋抢劫其手机及钱包的事实。 3、证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抢劫的事实。 4、物证:手机、钱包,证明徐艳秋抢劫财物的事实。,综上,犯罪嫌疑人徐艳秋因身上没钱,意欲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2009年1月10日下午3时许,犯罪嫌疑人在沈阳市和平区大上海舞厅门口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的手机 ,后在逃跑过程中,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到

3、,又抢走其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课程结构,总论 分论,刑事法律文书 民事法律文书 行政法律文书,公安文书 检察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绪论 司法文书的构思和表达,第三章 公安文书,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所谓“认可的”是指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和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证人亲笔证词等等。 所谓“依法制作的”则指与公安机关的职责密切相关并由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二、类别 三、特点 1初创性 2非公开性 四、作用,第二节 呈请立案报告书,刑事诉讼程序,刑事

4、普通程序,刑事特殊程序,刑事公诉程序,刑事自诉程序,立 案,侦 查,执 行,第二审程序,提 起 公 诉,第一审程序,审 判 监 督 程 序,死 刑 复 核 程 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涉 外 诉 讼 程 序,审判程序,一、立 案 概 述,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 案 条 件,实体条件 程序条件: 属于决定立案机关管辖的范围,(一)事实条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的意义,(一)为后续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

5、事追究 (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四)搞好司法统计,利于犯罪预防,二、立案报告书 (一)格式 (二)内容,领 导 批 示 审 核 意 见 关于案的立案报告书 一、立案根据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三、调查访问情况 四、鉴定结论 五、案情分析 六、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七、侦查计划 当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年月日(印章),呈请对9.18盗窃案立案报告书 一、立案根据 2000年1月2日上午7时30分,大红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亮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亮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强,陈强便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二、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报案

6、情况,我局组织进行现场勘查。经查,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 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三、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1、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当晚,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亮和陈强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 2、据严亮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

7、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四、案情分析 根据调查走访的结果,财务科12点多还检查过门窗,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凌晨;营业收入平时都存入银行,只有内部人员可能知道当日收入未存入银行,因此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极大。,五、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调查分析,2000年1月1日夜大红贸易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 六、侦查计划 对大红贸易公司可能了解营业收入未存入银行的职工进行调查,重点排查财务科人员。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 2000年1月2日,呈 请 立 案 报 告 书

8、 2009年5月21日晚上8点30分,和平区湖光派出所接到本辖区晨光花园小区34栋3门206室居民刘光报案称:其妻于翠在家中被害身亡。我队接湖光派出所转报后,立即组织刑侦一队侦查员李雷、张亮赶赴现场,在湖光派出所刘强同志的陪同下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翠被害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据报案人刘光(男,35岁,沈阳市皮鞋 厂工人)讲,5月21日晚8点多,他回到自己家中,见到妻子侧躺在地上,感到很奇怪,他想上去将她推醒,发现妻子浑身冰凉,意识到她已死亡,遂立即报警。 经勘查,死者住所为单元楼房,位于晨光花园小区34栋3门206室,房屋结构为二室一厅,室内没有明显搏斗

9、痕迹,床上稍见零乱。死者躺卧在卧室地板上,头朝床,脚朝门,全身衣服完好,但身上有抓伤痕迹。屋门没有撬压痕迹,其他地方也没有被翻动。,经过走访,据被害人邻居反映,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死者和一名身材高大的男子曾一同回到家中。另据被害人楼下邻居反映,当天下午4点多钟,听到楼上有类似搏斗的响动,但马上就没有声音了。据死者丈夫反映,其妻平时生活不检点,据说在外有情人,正准备与其离婚,两人分居已很长时间了,自己平时不住在这里,今天回来拿东西。他怀疑个子高大的男人是其妻的同事,姓周,在家里见过他几次。,经尸体检验,死者身上有抓痕,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未发生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10、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重大杀人案侦查。 拟从以下方面开展侦查活动: 1根据现有证据,我们认为,死者财产没有丢失迹象,生前也没有发生性行为,因此基本可以排除劫财杀人和强奸杀人的可能性。凶手很有可能是死者熟悉的人。尤其是死者的周姓同事,应当作为重点侦查对象。,2进一步向死者丈夫和同事、朋友、邻居了解死者生前与人交往的情况,确定与死者有过接触的人员,特别是案发前有过接触的人员。 3进一步对死者住所进行勘查检验,确认案发当时进入死者住所的人员和活动情况。 妥否,请批示。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刑警一队 2009年5月23日,练习题: 2005年7月15日早晨4点,一个进城卖葱的农

11、民开拖拉机(由南向北)到达长春市二道区永安桥头(永安桥,南北走向)时,看见路中间躺着一个人,下车查看,发现此人已经死亡,遂向长春市二道区刑警大队报案。 刑警大队现场勘察照片如下图。 鉴定结果:死者,女,身份不祥。死因系被汽车从身后撞击致颅骨塌陷所致。死亡时间大概在三点五十分左右。 经过走访,有附近居民目睹案发时情况,大概在凌晨3点半左右,一辆无牌照小货车撞倒该妇女。该汽车撞人后没有停车继续向南驶去。,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犯罪嫌疑人李义,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辽河里14号,无业,初中文化。李自幼上学,1989年初中毕业后无业。2003年4月27日因被控告涉嫌盗窃被营口

12、市公安局经保分局传唤到案。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义涉赚盗窃犯罪不予立案。理由如下:,据控告人张丽(女,52岁,住营口市老边区辽河里118号,退休工人)控告:张于2003年4月26日到营口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储蓄所提取于1996年6月23日存入的人民币1500元活期存款时,被告之此款已于1997年9月8日挂失8天后,被取走,张丽经辨认取款人签名,控告此案系其外甥李义所为。,经传唤李义,该人供述:于1997年9月8日上午到其姨张丽家串门时,在衣柜抽屉内发现一张存款额为人民币1500元的活期存折,存折背后有铅笔记录的张丽名字及密码。抽屉内还放有张丽的身份证。李将存折及身份证偷出后,在营口市农业银行营业部

13、储蓄所以存折丢失为名,予以挂失。8天后凭张丽身份证将1500元存款及利息全部提取。案后又将存折及身份证按原样偷偷放回张丽家衣柜抽屉内。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调取营口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储蓄所相关凭证及文字检验,对李义供述予以证实。在李供述后已要求其妻将1500元钱及利息全部返还张丽。,综上所述,虽然犯罪嫌疑人李义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李义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将呈请对李义盗窃案不予立案。 妥否,请批示。 营口市公安局经保分局案件科 承办人:李锡强 刘营 2003年4月27日,第二节 强制措施文书

14、,强制措施,限制类,剥夺类,拘 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 捕,拘 留,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提请批准逮捕书,一、提请批准逮捕书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文书。,制作主体: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15、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制作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条件,罪责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二、内容及制作要求 标题 首部 文书编号 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过渡段 正文 犯罪事实和证据 逮捕理由、法律根据

16、和结论 文书送达机关名称 尾部 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姓名或签章 文书签发日期 附项,三、例文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长公侦捕字(2007)第18号 犯罪嫌疑人高亮,男,l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X X市人,系长春市无缝钢管厂工人,现住长春市体育学院内家属宿舍5楼205号。高亮于2007年 4月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高亮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由张春于2007年3月16日报案至我局。我局于2007年3月1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高亮已于2007年 4月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 3月15日下午 4时

17、许,犯罪嫌疑人高亮在本市和平区街道保姆劳务市场,将安徽省X县来本市谋生的女青年陈某骗至长春市体育学院36号平房内,意图强奸陈某。陈某不从,极力反抗,高亮恼羞成怒,当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朝陈某胸、腹部猛捅数刀,陈某当场死亡。高亮随即将陈某尸体肢解,并于当晚用塑料桶、背包、塑料袋将肢解的尸块及被害人的衣物分别弃于体育学院地下防空洞通风口、乒乓球馆下水道等处。随后,又将自己作案时穿的衣服、鞋子焚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高亮的供述,供认了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 2、物证: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尖刀、塑料桶、塑料袋、背包及被害人的衣物 ,该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相印证,证明犯罪嫌疑

18、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高亮意欲强奸被害人,遭到反抗后残忍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有逮捕必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章) XX公安局(印) 2007年 4月 9日 附:犯罪嫌疑人高亮侦查案卷二册共45页。,练习:根据下面材料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2007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葫芦岛市连山公安分局“110”巡逻队接到近郊东村村民陈某报警,陈某称其在距离本村二里之外的枯水井内发现一具女尸。接到报案,“110”立即赶赴现场。

19、发现女尸开始腐烂,死者年龄在二十七八岁左右,中等身材,长发,脚上无鞋,赤脚,身穿内衣裤。经法医解剖鉴定:死者是被砒霜毒死。死亡时间约为30天左右。腹内有两三个月胎儿。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一队于4月20日对此案立案,并立即展开侦查。 经多方查询,葫芦岛市金港酒店服务员邹某证实:死者是傅某,与其是同乡,系吉林省珲春人,一年前来葫芦岛市打工,与邹某住在一起。半年前,傅某结识东村开出租车的李某,就搬到李某家居住。约一个月前,邹某去李某家看望傅某,李某说傅某回吉林老家了。,根据邹某提供的线索,2007年4月24日上午8时,葫芦岛市公安局向李某调查傅某相关情况,李某说“傅某于一月前回老家办事去了”。但是

20、经过调查,傅某家人称傅某自来葫芦岛市打工从未回过家。公安机关于24日下午到李某家,发现李某已经外出,无人知道其去向。遂将李某列为重大嫌疑人。经过对李某家的搜查,在李某家找到傅某生前所用衣物,在李某床下找到一包粉末,经过化验为砒霜。 2007年5月1日,葫芦岛市公安局通过布卡,在葫芦岛市火车站抓获并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审讯时,李某先是否认他与傅某有关系。在证人邹某指证及砒霜为证面前,李某不得不供认犯罪事实。 半年前,傅某在一次打车中认识李某,从此两人关系密切。三个多月前,傅某发现自己怀孕,就提出与李某结婚。李某一方面感到傅某比自己大三四岁不可心,另一方面感到傅某作风轻浮,因而拒绝结婚。傅某不依不饶,扬言要去告李某拐骗她。李某因而起杀心。在3月16日晚,乘傅某感冒吃药让到水之机将早准备好的0.1克砒霜到如水中,毒死傅某。后李某用车将傅某尸体拉到离村二里远的枯井,扔到里边。,通缉令,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应报请有权机关发布。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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