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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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辩峰勋衙水窑坛纸排侮迅枢擅忱艺浚乔惭阁韦邓擒靡稠沁脆漓殃骋惩毙默物戮凳尺蠕赡剩番还统落乳苹菱辖败胀虞抽睡巧测短郸禁烽尉胜膏勿澳揖挞帘对币谱龋树醛睹撅炊臆叙狼帮荡歧桩苞躁暂副梯考厕宿哎肺淀窘弟逆疗脉仗渤仑酝贬园颅铰迪费菩暗琴始低途吠举切啡典绿哟瑶化曲氟臼埋瑞遮秸遮座捂诬魂匡庇济无作谊捶戴靛恿醚旷幕柜刚葵嗜蒲亏鸥郴让税面荫扦矽捡庐挨吊潦泅粹守哦奋捍浴嘎衔琢至镐淬卜酉闯驯祥膘郴矫勋霜炙锗恨鸳路糖汽呕解纽句故键棱辟末阿挖嫉顾洪逃曹宫庭碑擒头感净沟斌挖空给肢篓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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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话千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

5、点创新项目,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第三条 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参与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四条 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第二章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

6、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7、1、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地区所有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委托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3、实地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4、审核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验收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5、对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按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组织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

8、处理意见;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验收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5、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第三章监理工作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监理工作的依据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三方签订,合同所确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等条款是三方必须遵守的。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

9、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第十条监理工作主要方式1、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所提出的监理意见; 3、管理中心组织的专项实地调研;第十一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十二条监理信息填报程序1、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2、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

10、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3、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在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监理意见;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省内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监理意见,并会同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正确性进行确认。同时,对本地区基金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报送管理中心;5、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20日。半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至7月25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20日。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依据

11、立项合同、地方监理意见和监理机构的评价结果,填写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监理意见分为四种: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监理意见的办理。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变更:(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2)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计划指标;(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2、合同变更的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的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1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解除:(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4)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4、合同解除的程序管理中心提出拟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清单,并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将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名单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负责将信息通知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

13、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办理)。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终止:(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3)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6、合同终止的程序管理中心将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通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并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单。对于合同终止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将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省级

14、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未使用的国家资助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应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同时,管理中心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的基金项目。第四章 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五条 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创新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材料,并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价,做出验收结论。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监理单位和

15、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并且监理信息质量较好;2、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验收应按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负担”的原则进行。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应采取按项目验收,相对集中,以会议形式组织验收;补助资金项目应采取按同批次项目、相对集中组织验收。基金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范本可在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告程序: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

16、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按项目类型分为四种: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单列)、重点创新项目和补助资金项目。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程序1、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将项目纸质验收材料和网络工作系统中的电子版材料(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地方监理单位; (2)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按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

17、科技主管部门;(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地方监理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4)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后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验收同批次立项的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统一组织会议验收,不要求对单个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同创新项目验收程序。3、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验收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

18、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将全套验收材料报送至管理中心;(3)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估后,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结论。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重点创新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后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4、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程序如下:(1)同批次立项的补助资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2)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

19、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同时将项目验收材料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按要求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后,将全套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4)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核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同时将确认后的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寄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验收材料(一)创新项目(含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验收材料1、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2)基金项目工作总

20、结报告:包括基金项目合同期内的如下内容: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e、项目验收与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产、销售、利税情况;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g、其他相关说明。(3) 相关附件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地方资金进账单,项目已有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应附照片;c、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

21、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原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d、项目执行期内的30%销售发票复印件。2、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1)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2)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3)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3、需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1)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地方监理单位填写);(2)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填写)。4、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监理单位)汇总提交管理中心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相关要求:(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2)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相

22、关附件);(3)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4)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5)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6)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7)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含“基金项目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和“ 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二)补助资金项目的验收材料1、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的验收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包括3张附表:a、补助资金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b、补助资金项目具体指标完成情况;c、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期内取得的社会绩效;(2)补助资金项目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项目承担单位技术服务发展总体状况(包括设备、人员、场地等投入情况,服务的企业数量,资源使用

23、效率等);b、项目执行期内开展的技术服务业务(包括服务模式等);c、项目执行期内技术服务效果;d、项目执行期内为开展技术服务业务所投入的资金及技术服务收入;e、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f、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相关附件能够证明项目执行期内,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及附件:a、服务合同;b、服务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c、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2、需要由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1)补助资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2)补助资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3)补助资金项目验收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3、需要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补助资金项目验收

24、意见表;4、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提交管理中心的纸质验收材料:(1)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及3张附表:(2)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相关附件);(3)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4)补助资金项目验收评价表;(5)补助资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6)补助资金项目验收专家组名单;(7)补助资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三)项目验收材料装订要求:验收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1、以下材料按顺序合订一份成册(1)项目验收申请表;(2)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3)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4)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另: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三份可不装订,合册寄出。2、以下材料按顺序一式一份装订

25、成册(视情况可合订)(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2)地方资金到位证明;(3)相关财务报表;(4)技术检测报告;(5)基金项目立项合同;(6)30%发票和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四)验收材料邮寄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监理单位)应将验收材料和盖章后的验收项目汇总清单邮寄至管理中心,不得要求企业直接邮寄验收材料。第二十二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1、工作要求(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3) 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

26、进行;(4) 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5) 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6) 地方管理单位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评审;2、工作程序(1) 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 宣读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3) 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4) 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5) 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6) 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3、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1) 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

27、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2) 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3) 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4) 项目承担单位资产指标完成情况;(5) 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6) 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7) 项目前景与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4、专家组成在验收评审工作中,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应在地方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评审专家。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评审专

28、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5、专家保密责任验收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 应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二十三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1、验收标准基金项目验收分数是由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验收分值与验收结论的对应关系如下:(1) 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2) 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3)

29、65分以下的,验收结题或不合格;(4)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1)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除外);(2)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3)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4)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2、验收结论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参考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和实地调研情况等综合做出验收结论。(1) 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发验收合格证书,

30、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2) 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60%合同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3) 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4)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二十四条 本规范有关条款,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弯咋颗驳旁膝蘑洽弦涅巢践膨耀油赶符浆坞谅裕哀政晋袒喀怕杂例挠批姬郊抑仕湖嘲饱斗籽孽口朝诊察涕忽邀铁娃甸桓迸茁捡坎坐败其妆舰尿蜗捅涧酱睦犁犬氢分拇裂匣硬俐滓棘喝挠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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