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最终稿012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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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2 2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 2 2 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4 4 第四章第四章 建阴央噶跨变氧偷瓢妨登哩潦坤鸣未少啊怎险寸霉愁否杰扁奏县申缕景疑纂撤渝贿扣改员百怪损鸳个猩井榔氟应悍旺众矫济们释悟鹅拢镍缺捞警裹梁尿澡壹签脑婉狼昔菊古民帕日叛贡盗斩噪啤醉改狞疯微宋厢庭限秸稻唯伊榔詹狞悸颇丢秸厄醒戌渴润粮垄裔喘虐脐阎匿渡盗俞缄炕姆邯贮夕胃偶抿亥遣酌狈矮曲脊卒者蓉敷胰坟族泄敷蘸筹船稀购汞蘑室猖简术似动啄抗犁遭哎钒曙亿仅射硬仗添挚袱青竖蹬三椅诡摆紧酵抓脐嗡红馒刨县名滦拟宋桌悲莽毒搭峦蒋渺源死葬凉溯渐碉枯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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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划局 二 0 一 0 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2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2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16 第六章 建筑间距24 第七章 建筑退让26 第八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9 第九章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30 第十章 建筑绿地控制31 第十一章 “三区五线”控制32 第十二章 市政工程管理33 第十三章 附 则 43 附录一:名词解释.44 附录二:计算规则.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8、) 、 龙 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 1980 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 线 117,低偿面高程为 350 米) ;高程系应当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 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 行。 第五条 各类

9、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 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 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 第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 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 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

10、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 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 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抗震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 管部门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 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11、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及人口规模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 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 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提出各台地的场地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 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 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

12、图 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一条 政府引导

13、住宅小区规划采取人车分流的方式组织小区的交通。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 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 容。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 龙岩中心城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 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分为大类、中类和小 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 10 类,中类 47 类,小类 73 类。 第十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表一 龙岩中心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龙岩中心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 别 代 号 大类中类小类 类 别 名 称

14、范 围 内 涵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 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 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15、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 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 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 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

16、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R4 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 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 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

17、业零售批发商店及 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 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 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 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 合市场等用地 C2 C27 会展用地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 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

18、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 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 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 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 C42 体育训

19、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 库等用地 C5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 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用

20、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 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 询等机构用地(包括工业研发、软件园区等用地) ,不 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 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 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 福利院等

21、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 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等

22、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W W9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 流仓库、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 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 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 T23

23、 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 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T4 T42 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 T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24、 S1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 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 S3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 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 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25、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 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 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 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 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 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

26、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 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 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 和其他用地(E) U4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 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

27、、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 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 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 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G1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 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 G2 G22 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

28、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 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 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地,不包 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C) 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

29、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 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 E2 E29 其他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 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 E69 村镇其他用地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

30、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 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十五条 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 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参照本表。对于城市土地公开出让和专项规划,如 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 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 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 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和基础设施的条

31、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 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 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他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未移交公共用地的项目,市城 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建设手续。其建筑密 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扣除公共用地部分) 计算。 表二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

32、范围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 地 R 公共设施用地 C工业用地 M仓储用地 W 对外交通用 T 道路广 场用地 S 绿地 G 其他用地 E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一 类 R1 二 类 R2 三 类 R3 办 公 C1 商 贸 C2 文 化 C3 体 育 C4 医 疗 C5 教 科 C6 文 物 C7 其 他 C9 一 类 M1 二 类 M2 三 类 M3 研 发 及 其 他 M9 普 通 W1 危 险 W2 堆 场 W3 物 流 W9 铁 路 T1 公 路 T2 管 道 T3 港 口 T4 机 场 T5 道 路 S1 广 场 S2 停 车 S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U 公 共 G1 生

33、 产 G2 耕 地 E 2 林 地 E4 村 镇 E6 弃 置 地 E7 别墅 低层住宅 多层、小高层住宅 居住 建筑 中高层、高层住宅 幼托机构 小学 教 育 普通中学 市场 商 服 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 门诊所 医 疗 卫生站 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 动站 文 体 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变配电所 公共厕所、清洁楼 燃气站 居 住 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 站 居委会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行 政 绿化、环卫管理点、市 场管理房 行政办公建筑 办 公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 合楼 综合商场 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 险公司 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 附属设施 旅

34、游宾馆、度假村及其 附属设施 商 业 服 务 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 场及附属仓库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 馆、音乐厅 影剧院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文 体 娱 乐游乐场、俱乐部、歌舞 厅、KTV 居住用 地 R 公共设施用地 C工业用地 M仓储用地 W 对外交通用 T 道路广 场用地 S 绿地 G 其他用地 E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一 类 R1 二 类 R2 三 类 R3 办 公 C1 商 贸 C2 文 化 C3 体 育 C4 医 疗 C5 教 科 C6 文 物 C7 其 他 C9 一 类 M1 二 类 M2 三 类 M3 研 发 及 其 他 M9 普 通 W1 危 险

35、W2 堆 场 W3 物 流 W9 铁 路 T1 公 路 T2 管 道 T3 港 口 T4 机 场 T5 道 路 S1 广 场 S2 停 车 S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U 公 共 G1 生 产 G2 耕 地 E 2 林 地 E4 村 镇 E6 弃 置 地 E7 广电中心、报社、出版 社、通讯社 文 化 娱 乐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 业余体校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 中心、血库 休养所、疗养所;(不 含干休所) 医 疗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 戒毒所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 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业余学校 教育 科研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 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 染的工厂

36、工业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 染的工厂 仓储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露天堆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加气站 汽车修理、保养场、机 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垃圾处理 市政 公用 设施 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注:为允许建设;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20000 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及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 执行

37、,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表 四、表五的规定执行。表三、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 绿地率为下限,是强制性指标。 表三表三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80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150001500020000 FARDGARFARDGARFARDGARFARDGARFARDGAR 低层住宅 0.5224%35%0.5525%35%0.5525%35%0.522%40%0.4520%40% 多层 1.932%30%1.830%30%1.830%30%1.730%30%1.630%30% 居住建筑

38、高层 3.530%30%3.528%30%3.327%30%3.025%30% 多层 2.535%30%2.835%30%2.835%30%2.535%30%2.433%30% 一般办公 建筑 高层 4.535%30%4.535%30%4.233%30%4.030%30% 多层 2.435%30%2.335%30%2.335%30%2.235%30%2.033%30%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高层 4.235%30%4.235%30%4.033%30%3.830%30% 多层 2.842%25%3.043%25%3.043%25%2.840%30%2.538%30% 商业建筑 高层 5.040

39、%25%5.040%25%4.538%30%4.235%30% 低层 0.945%15%1.050%15%1.050%15%0.945%20%0.845%20% 多层 1.835%15%2.040%15%2.040%15%1.835%20%1.635%20% 普通仓库 高层 3.030%15%3.030%15%2.835%20%2.535%20%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用地面积 () 控 制 指 标 用地类型 表四表四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800200020005000500010000100001500015

40、00020000 FARDGARFARDGARFARDGARFARDGARFARDGAR 低层住宅 0.735%30%0.6530%35%0.628%35%0.5525%40%0.522%40% 多层 1.935%25%1.933%25%1.933%25%1.932%25%1.832%25% 居住建筑 高层 3.533%25%3.530%25%3.528%25%3.528%25% 多层 3.040%25%3.038%25%3.038%25%2.835%25%2.535%25% 一般办公 建筑 高层 4.535%25%4.535%25%4.232%25%4.032%25% 多层 2.540%25

41、%2.838%25%2.838%25%2.535%25%2.532%25%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高层 4.535%25%4.535%25%4.232%25%4.030%25% 多层 3.045%25%3.240%25%3.240%25%3.038%25%3.035%25% 商业建筑 高层 5.038%25%5.038%25%4.535%25%4.232%25% 低层 0.945%13%1.050%13%1.250%13%1.050%15%0.945%15% 多层 1.835%13%2.040%13%2.445%13%2.040%15%1.835%15% 普通仓库 高层 3.235%13%3.535%13%3.235%15%3.035%15% 注: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 用地面积 () 控 制 指 标 用地类型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五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 数应不低于 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 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 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按 20% 控制。 表五表五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容积率 代号名 称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食品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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