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与资本市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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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与资本市场,2013年11月,目 录,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期权 获得激励的股东权利行使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案例(有效、无效),公司的法律意义:公司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配置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董事、监事、经理层 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合理的分权、共同的目标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忠实、勤勉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支付报酬、事业平台、责任担当,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条文,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2、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条文(续),第一

3、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法条文(续),(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4、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HO: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WHY:高管的长期激励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WHEN : (1)公司盈利模式确定并基本成熟 (2)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 (3)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能够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5、和现金流量。 (4)公司未来可期 WHAT: 形式:实权、期权、实权+期权 形式: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公司、有限合伙) 价格:小于1,等于1,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协商溢价 方式: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库存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5W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5W原则(续),WHOM 基本条件: (1)价值观认同(职业职业经理人和创业职业经理人) (2)试用期满 (3)公司高管岗位任职达一定期间,能够胜任管理岗位 (4)除外条件:公司法第147、149条 范围:是否包括中层岗位 数量:人员数量,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数量,预留份额,考核期 考核内容 考核单位 考核程序 行权价格 工商登记:代持 股份

6、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期权,股权未注册前的激励终止: (1)离职、被辞退的(指因各种原因导致被激励对象不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职的情况); (2)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是否允许继承?); (3)被激励对象出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被激励对象出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的; (5)重大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认为应当终止其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获得激励的股东权利行使,股权获得注册后上市前的退出机制

7、: (1)股权转让:是否允许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大股东和/或公司的兜底义务? (2)股权退出:被激励对象成为投资公司股东后,其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将所持有的投资公司股权退出,由大股东收购或公司回购(情形同注册前)。 公司上市后,相关股权转让需遵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章程规定和承诺的管理层股权转让允许的条件下实施转让。 股权转让和股权退出指导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前、公司股票上市后,获得激励的股东权利行使(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1.1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 号、2号、3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006.8.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格力电器:海信科龙,案例(有效、无效),有效的股权激励成功对接资本市场,张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师 电话: 010-58918166 手机: 15810425129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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