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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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环保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三、本程序适用于依法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2、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等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以及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高压输变电,工业、科学、医疗方面的电磁辐射应用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五、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前,建设单位可向省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辐射处)咨询。辐射处应以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咨询意见表的形式,说明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评价等级。六、以辐射设施为主的

3、建设项目,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报批。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对以非辐射生产设施为主,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报批,辐射设施另行报批。审批该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的环评及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七、依法需要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

4、下列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文字版一式8份或建设单位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文字版一式5份。(二)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制项目)或关于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核准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1份;经审批的一般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1份。(三)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扩权县环保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对当地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四)对依法应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公示主要内容电子版1份。(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八、省环保局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5、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九、省环保局辐射处工作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相关原则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实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电磁辐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满足实践的正当性原则,即一项实践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应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二)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6、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四)电离辐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应当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设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健全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六)制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配备拥有相应的防护知识、无职业禁忌症的辐射工作人员。(七)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八)已拥有放射

7、源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九)放射性流出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十)公众参与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十、省环保局受理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发现该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项目方、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省环保局应当听取项目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下列四类项目进行技术评估。(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使用类以上放射源的;使用类放射源10枚以上的;类以上放射源销售场所。(二)生产、销售、使用类以上射线装置的。(三)110kV以上高压输变电工程。(四)移

8、动通讯基站、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等有关电磁辐射设备。十一、对拟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项目及敏感项目),省环保局要在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十二、对按照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版)、公示无异议、经辐射处初审通过的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局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最后报局务会研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经处务会研究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处长审批。十三、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作出予以批准的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批

9、条件的建设项目,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十四、省环保局在批准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的30日内,在省环保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十五、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建设前,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十六、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为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为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应超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期限。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技术评估、公示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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