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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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说明】 GB 50023-95 标准是在1977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77版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建筑,在震前进行抗

2、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 11-89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从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是0.75、0.88和 1.00;抗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例,6度为0.76、0.90、1.0,7度为0.71、0.87、1.0,8度为0.63、0.84、1.0,9度为0.57、0.81、1.0。据此,考虑到95鉴定标准的抗力调整系数取0.85,89设计规范系列的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比01规范约减少10%且材料强度大致

3、为01规范系列的1.051.15,于是可以认为:95鉴定标准、89设计规范和01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77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89规范、01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95系列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本条规

4、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小震(预估的第一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可能与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不同,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90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至少取40年,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为50年。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5、。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注:本标准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说明】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同95版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古建筑的鉴定要求。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达到在遭遇预估的第三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鉴定目标。2乙类建筑,除9度外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

6、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甲类建筑,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专门规定并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 丁类建筑,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说明】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文字表达略有修改,突出了抗震鉴定不同于设计的特点。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符合相应的抗震鉴定要求:1 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30年

7、;条件许可时,应采用40年或50年。2)在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30年。3)在2001年及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40年。2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鉴定要求如下:1)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3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2)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4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3)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50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说明】 本条是新增

8、条文。鉴于现有建筑的数量很大,情况又十分复杂:建造年代不同、设计使时所采用的设计规范、地震动区划图的版本不同、施工水平不同、使用者的维护也不同,导致彼此的抗震能力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和处理,使之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分别达到其最大可能达到的抗震防灾要求。与1.0.1条相对应,本条给出了不同设计建造年代、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所采用鉴定要求的最低标准,并明确规定,有条件时应采用更高的标准,即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1.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 语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

9、dings 除古建筑、刚竣工的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2.1.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2.1.3 后续设计使用年限 continuing design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2.1.4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

10、ri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5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er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6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7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al area to floor 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2.1.8 抗震墙基准面积

11、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2.1.9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说明】 新增了术语。2.2 主 要 符 号(同95标准,略)3基本规定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1 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

12、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

13、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A类抗震鉴定时,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B类抗震鉴定时,应进行两级鉴定做出判断。【说明】 进行A类抗震鉴定时,只要通过第一级鉴定,即可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进行B类抗震鉴定时,需要经过两级鉴定,方可对抗震能力进行综合

14、评价。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2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15、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3.0.5)式中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

16、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说明】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89抗规与01抗规没有变化,原鉴定标准中也仅钢筋混凝土构件与现行规范不同,本次修订在文字上进行了调整,并在附录提供了89规范系列

17、材料强度设计值。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1 类场地上的乙、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2 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3 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7度(0.15g)和8度(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说明】

18、 本条本条依据2001设计规范,新增7度(0.15g)、8度(0.30g)地区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 地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4.1.

19、2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说明】 鉴于“5.12汶川大地震”中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具体情况,将原条文的8、9度扩大为79度。增加了强风化岩石陡坡不利地段。4.1.3 建筑场地为存在液化土层的岸坡场地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说明】 本条划线部分原条文为“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4.2 地基和基础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

20、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列出了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对震损建筑,尚应检查因地震影响引起的损伤,如有无沙土液化现象、基础裂缝等。4.2.2 符合下列情况的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1 丁类建筑。2 6度时各类建筑。3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4 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4.2.3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

21、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

22、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 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2) 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2) 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

23、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说明】 本条划线部分是新增的内容。4.2.7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4.2.7-1) (4.2.7-2)式中 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 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采用;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

24、2.7采用。表4.2.7 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年限与岩土类别1.00.80.40.4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1.21.11.051.0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粘土8年以上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大于100kPa的粘土注:1 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2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说明】

25、本条将条文中的“承载力设计值”改为“承载力特征值”。4.2.8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按非抗震设计时的1.25倍采用。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4.2.9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 m、1.0 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进行鉴定:1 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4.2.8条取用,液化

26、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2.9的折减系数。2 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节第4.2.8条1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表4.2.9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实际标贯锤击数/临界标贯锤击数深度ds(m)折扣系数0.6ds10010ds201/30.60.8ds101/310ds202/30.81.0ds102/310ds201【说明】 4.2.8条、4.2.9条是对原标准条文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的改进。4.2.10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2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2.10采用。表4.2.10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类别7度8度9度0.1g0.15g0.2g0.3g0.4g水上1.52.334.56水下2.53.857.5 10【说明】 本条增加7度(0.15g)、8度(0.30g)地区的地震角。4.2.11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

28、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多层砌体房屋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注:本章中“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砌块”即“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的简称。5.1.2 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

29、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有关规定。5.1.4 现有建筑的A类抗震鉴定,应根据本章5.2节要求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及墙体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当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章5.2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

30、做出判断。【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文字修改。5.1.5 现有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按本章5.3节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鉴定与抗震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可参照A类建筑的鉴定方法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说明】 本条是针对B类建筑抗震鉴定新增加的条文,同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不同,B类建筑必须经过抗震措施鉴定、抗震承载力验算,方可对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评定。同时可参照A类建筑抗震鉴定的方法,进行抗震能力的综合评定。5.2 A类抗震鉴定(I)第一级鉴定5.2.1 现有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隔开间或多开间设置横向抗震墙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

31、m和一层。5.2.2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实际的高宽比和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1) 房屋的高度与宽度(对外廊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廓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2)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 .2的规定。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1)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2) 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表5.2.1 A类多层砌体房屋鉴定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墙体类别墙体厚度(mm)6度7度8度9度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层数高度

32、层数普通砖实心墙24024八22七19六13四18016五16五13四10三多孔砖墙18024016五16五13四10三普通砖空心墙42019六19六13四10三30010三10三10三普通砖空斗墙24010三10三10三混凝土中砌块墙24019六19六13四混凝土小砌块墙19022七22七16五粉煤灰中砌块墙24019六19六13四18024016五16五10三注: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说明】 本条对表5.2.1房屋总高度的计算说明进行了简化。表5.2.2 A类多层砌体房屋刚性体系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楼、屋盖类别墙体类别墙体厚度(mm)6、7度8度9度现浇或装

33、配整体式混凝土砖实心墙240151511其他墙体1801310装配式混凝土砖实心墙24011117其他墙体180107木、砖拱砖实心墙240774注:对类场地,表内的最大间距值应减少3m或4m以内的一开间。5.2.3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

34、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5.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2)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35、:1)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3)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4-1的规定:表5.2.4-1 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构件名称混凝土预制板预制进深梁木屋架、木大梁对接檩条木龙骨、木檩条位置墙上梁上墙上墙上屋架上墙上支承长度10080180且有梁垫24060120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2)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

36、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内墙隔开间宜有圈梁。3) 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4-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4) 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12。5) 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

37、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表5.2.4-2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位置和配筋量7度8度9度屋盖外墙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均应有均应有内墙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楼盖外墙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

38、时,应隔层有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内墙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配筋量48410412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5.2.5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2) 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

39、m,9度时不宜小于1.0m。3) 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4) 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1) 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2) 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

40、宜大于0.9m。3)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4)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3 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5.2.6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1 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普通砖实心墙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的限值宜按表5.2.6-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

41、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6-1的限值乘以表5.2.6-2规定的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2 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3 对本章5.2.5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说明】 本条增加了7度(0.15g)、8度(0.30g)的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5.2.7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 房屋

42、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2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3 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表5.2.6-2 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墙体类别空斗墙空心墙小型砌块墙中型砌块墙实心墙厚度(mm)240300420190tt180370480修正系数0.60.91.40.80.8t/2400.6t/2400.751.41.8注: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表5.2.6-1 第一级鉴定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楼层总数检查楼层砂 浆 强 度 等 级M0.4M1M2.5M5M10M0.4M1M2.5M5M

43、10LBLBLBLBLBLBLBLBLBLB6度7度二216.96.0108.8119.21514151315154.84.27.16.27.96.4119.5129.2151315121515三3126.14.79.07.1107.01411159.81514151415154.33.36.35.07.05.0107.4116.81510159.21513四43125.74.34.08.46.36.09.46.65.9149.68.9149.38.11514121513111515156.64.64.19.56.76.29.86.55.7129.58.5128.97.5121211五54135.63.89.26.59.06.15.2129.07.9128.77.012121012129.11212126.34.33.69.06.35.49.46.14.9128.97.4128.36.412129.4六654138.95.9128.61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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