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通用规范1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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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规 范 编 写 组规 范 编 写 组 2007 年年 12 月月 1 目 录 1 总 则 2 一般规定 3 桥位选择 4 桥面净空 5 桥面的平面及纵、横断面设计 6 桥梁引道、引桥 7 立体交叉、高架道路桥梁和地道 7.1 一般规定 7.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7.3 地 道 8 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 8.1 桥面铺装 8.2 桥面防水和排水 8.3 桥面伸缩装置 8.4 桥梁支座 8.5 桥梁栏杆 8.6 照明、节能与环保 8.7 其他附属设施 9 城市桥梁上的作用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录 B 特种荷载及结构验

2、算规定 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条文说明) 2 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条文条文) 1 总总 则则 1.0.1 为统一城市桥梁设计标准,使城市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 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特制定本 规范。 1.0.2 本 规 范 依 据 工 程 结 构 可 靠 度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GB50153-92)、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规 定的原则和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 1.0.3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道路的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道设计,改 建桥梁亦可参照执行。 1.0.4 城市桥梁建设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

3、令,除应符合第 1.0.1 条要求外,还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通发 展需要,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的原 则进行设计。 1.0.5 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 100 年。 1.0.6 城市桥梁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 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 定性。 3 1.0.7 城市桥梁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

4、其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 力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 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的状态。 在进行上述两类极限状态设计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 要求。 1.0.8 城市桥梁设计时,应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 条件和影响,区分以下三种设计状况: 1. 持久状况 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一般 取与设计基准期内同一量级)的设计状况,如自重、车辆荷载等。 2. 短暂状况 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 较短的状况,如施工、维修等。 3. 偶然状况 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 且持续期极短

5、的 状况,如地震、船舶或汽车的撞击等。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 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在必要时才作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可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在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 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短期效 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1.0.9 城市桥梁可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分为特 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见表 1.0.9。 4 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城市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表表 1.0.9 桥梁分类 多孔跨径总长

6、L(m) 单孔跨径 Lo(m) 特大桥 L1000 Lo 150 大 桥 1000L100 150Lo40 中 桥 100L30 40 Lo20 小 桥 30L8 20 Lo5 注: 1. 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或桥墩中心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 间桥中心线长度内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跨径为标准跨径。 2.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起拱 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长度。 1.0.10 城市桥梁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 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低于表 1.

7、0.10 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城市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 行确定。 同一城市桥梁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的安全 等级相同,有特殊要求时可作部分调整,但调整后的级差不得超过一 级。 城市桥梁设计安全等级城市桥梁设计安全等级 表表 1.0.10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桥梁类型 一 级 很严重 特大桥、重要大桥 二 级 严 重 大桥、中桥、重要小桥 三 级 不严重 小 桥 *表中冠以“重要”的大桥与小桥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 干路上的桥梁。 1.0.11 城市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 5 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编制

8、的规定要求,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 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的耐久性、必须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 桥梁运行条件、养护要求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1.0.12 城市桥梁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6 2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0.1 城市桥梁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道路功能、等 级、通行能力,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则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2.0.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 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若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 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

9、困难时,可按实际情况考虑,但设计洪 水频率标准应不低于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仍须确保 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0.3 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 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 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2.0.4 城市桥梁的桥下净空 1.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 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航道等级确定。通航 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 准 的规定。 通航内河轮船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 内 河通航标准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

10、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 的变化。 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现有防洪标准、道路标准、地形和车 辆交通发生矛盾时,要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 7 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壅水、 浪高 等)或最高流冰水位加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 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 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 净空不应小于表 2.0.4 的规定。 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 表表

11、 2.0.4 桥梁的部位 高出计算水位(m) 高出最高流冰面(m) 洪水期无大漂流物 0.50 0.75 洪水期有大漂流物 1.50 梁底 有泥石流 1.00 支承垫石顶面 0.25 0.50 拱 脚 0.25 0.25 无铰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 2/3, 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 1.0m。 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 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 0.75 倍加上 0.25m。 3. 城市跨线桥梁的桥下净空 跨越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城 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 铁路

12、的城市桥梁,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铁路净空限界规定。墩位布置 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 并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地下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地下 管线。 对于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作专题 8 研究、论证。 2.0.5 城市桥梁总体设计应符合建筑原理,注意空间、比例、节 奏、明暗和稳定感,分清主次,局部服从主体。 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以清晰、明朗的 建筑形式,塑造结构受力合理、总体布置舒展、造型美观、与周围环 境和景观协调的桥型结构,而不在主体结构之外过多增加装饰。 2.0.6 城市桥梁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环境、市

13、容特点,进行绿 化、美化市容,保护环境设计。对于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桥梁,高架道 路桥、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 应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2.0.7 城市桥梁设计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结构,采用机械化和工厂化施工。 中、小桥的构件宜采用定型构件设计。位于快速路、主干路、次 干路上的多孔梁(板)桥,宜采用连续桥面简支结构,或采用整体连续 结构。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营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2.0.8 桥梁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 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

14、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 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抗震设计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 9 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对 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可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 抗震设计。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桥梁工程抗震设 计规范的规定。 6. 在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必须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针 对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的

15、规定。对于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 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必要时宜在结构设计中设置调节基础不 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 2.0.9 城市桥梁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 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信号标志,设置各种养护以及桥面 防水、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2.0.10 不得在桥上或地道内敷设污水管、 压力大于 0.4MPa 的煤 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一般地区如条件许可, 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 10kV 配 电电缆、压力小于 0.4MPa 的煤气管,但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满足有关规范的

16、要求。 10 3 桥位选择桥位选择 3.0.1 城市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远期交 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结合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环境及对邻近 建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进行全面分析、综合比较后确定。 3.0.2 特大桥、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河滩较窄、 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流量且地质良好的河段。桥位不宜选择在河 滩、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渡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 流木阻塞的河段以及活动性断层、强岩溶、滑坡、崩塌、地震易液化、 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3.0.3 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如条件所限,

17、中、小 桥可考虑斜交或弯桥。 3.0.4 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除应符合城市规划,选择在 河道顺直、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航段上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桥梁墩台及水流方向的轴线, 宜与最高通航水位的主流方向一 致,当斜交不可避免时,其偏角不宜大于 5;如偏角大于 5时, 应加大通航孔净宽。 对变迁性河流, 应考虑河床变迁对通航孔的影响; 2. 位于内河航道上的桥梁,尚应符合现行内河通航标准关于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的要求。 3. 通航海轮的桥梁、桥位选择应符合现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 准的规定要求。 3.0.5 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 11

18、计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主河槽、河汊和 滩地上分别设桥,不宜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 3.0.6 分离式桥梁两幅桥面的轴线距离,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0.1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洪水水流流畅的原则,并应便于施工。非通 航河流上的相邻桥梁间距除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考虑城市防 洪要求,桥址工程地质条件及既有桥梁结构的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通 航河流上相邻桥梁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0.4 条规定。 3.0.7 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径桥梁跨 过泥石流区。在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通区跨 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

19、化及平面上急弯 处,以免引起泥石流的阻塞沉积。 3.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结 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3.0.8 规定值。 桥梁结构与架空高压电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桥梁结构与架空高压电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表 3.0.8 架空高压电线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距桥梁结构*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0 *指架空高压电线走廊内桥梁结构的最高点。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不得小于高压电线的塔(杆)架高度。 3.0.9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

20、有毒气 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距离较近时,应设 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12 4 桥面净空桥面净空 4.0.1 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应符合图 4.0.1 的要求。 1. 快速路桥可按图 4.0.1-2(b)或图 4.0.1-4(b)布置; 2. 主干路桥可按图 4.0.1-3 或图 4.0.1-4 布置; 3. 次干路桥可按图 4.0.1-1、图 4.0.1-3(a)或图 4.0.1-2(a)布置; 4. 支路桥可按图 4.0.1-1 布置; 5. 凡符合本规范第 5.0.5 条规定的,车行道布置可参照图 4.0.1-1 或图 4.0.1-2 布置。 小桥桥面

21、布置型式及净空限界应与道路相同,特大桥、大、中桥 的桥面布置及净空限界中的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 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大于或等于 1.0m。设计行车速度小于或等于 40km/h 的道路两侧分隔带或中央分隔带可用交通标线代替。 图 4.0.1-1 无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一幅) 13 图 4.0.1-2 有一个中间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二幅) 图 4.0.1-3 有二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三幅) 图 4.0.1-4 有三个或五个分隔带的净空限界(四幅) 图中 wa 路侧带宽度(m); wb 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 14 wc 机动车车行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 车行道宽度

22、(m); wdb 两侧分隔带宽度(m); wdm 中间分隔带宽度(m); wf 设施带宽度(m); w1 侧向净宽(m); wmb 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mc 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 wp 人行道宽度(m); wpb 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m); wpc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 路面宽度(m); wsb 两侧分车带宽度(m); wsc 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 wsm 中间分隔带宽度(m); H 机动车道净高(m); h 非机动车道净高(m)。 4.0.2 城市桥梁桥面最小净高、机动车车行道宽度、非机动车车 行道宽度、 人行道宽度、 设施带宽度、 分车带

23、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 城 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架道路桥面的机动车车行道宽度、分隔带设置、路侧带宽度应 符合现行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的规定。 单向专用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0m。 大桥、特大桥的人行道单侧宽度宜取 2.003.00m。 15 5 桥面的平面及纵、横断面设计桥面的平面及纵、横断面设计 5.0.1 城市桥梁在平面上宜做成直桥,特殊情况时可做成弯桥, 其线形布置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高架道路 的线形布置应符合现行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的规定。 5.0.2 下承式、中承式桥的主梁、主桁或拱肋和悬索桥、斜拉桥 的索面及索塔,可设置在人行道或车行道的分隔带上,

24、但必须采取防 护措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使车辆撞及。悬索桥、斜拉桥的索面及 索塔亦可设置在人行道或安全道栏杆外侧。 5.0.3 桥面车行道路幅宽度宜与所衔接道路的车行道路幅宽度 一致。当道路现状与规划断面相差很大,桥梁按规划车行道布置难度 较大时,应按本规范第 2.0.1 条规定,考虑分期实施。 两端道路如设有较宽的分隔带或绿化带, 桥梁可考虑分幅布置(横 向组成分离式桥),桥上不宜设置绿化带,特大桥、大、中桥的桥面宽 度可适当减小,但车行道的宽度应与两端道路车行道有效宽度的总和 相等并在引道上设变宽缓和段与两端道路接顺。小桥的机动车道平面 线形应与道路保持一致。 5.0.4 特大桥、大、中桥

25、与两端道路如均系新建,则桥面车行道 布设应根据规划道路等级,本规范第 4.0.1 条、第 4.0.2 条的规定和交 通流量来确定。 5.0.5 当特大桥、大、中桥所处路段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可按混合行驶考虑: 1. 每一车行道平均交通量少于 300pcu/h; 2. 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高峰小时流量不在同一时间; 16 3. 双向的交通流量高峰不在同一时间; 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时间交通量相差较大; 5. 机动车设计行车速度小于 30km/h; 6. 桥梁两端连接道路本身是混合车道。 桥梁宽度应按本规范第 4.0.1 条、第 4.0.2 条的规定确定。 5.0.6

26、桥面中心线纵断面可做成斜坡和竖曲线,最小纵坡不宜小 于 0.3%。特大桥、大桥和快速路上的桥面竖曲线布设应符合现行城 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的规定。 多跨中、小桥,若采用预制梁时,则可用折线代替竖曲线。在纵 坡变更的凸形交点处,其两坡之代数差:主干路桥不大于 0.5%,次干 路和支路桥不大于 1%,但桥面铺装应做成圆曲线形状。 桥梁纵断面设计时,应考虑到长期荷载作用下的构件挠曲和墩台 沉降的影响。 5.0.7 桥面纵坡坡度与坡段长度设计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工程 技术标准和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的规定。 5.0.8 桥梁横断面布置 除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 4.0.1 条、第 4.

27、0.2 条规定外,还应符 合以下规定: 1. 桥梁人行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栏杆高度不 应低于 1.1m; 2. 主干路、次干路桥,不论有、无非机动车道,若两侧无人行道, 则两侧应设安全道,其宽度为 0.50.75m; 3. 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具有永久性分隔带的桥或专用 非机动车桥,其两旁的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宜高出车行道路面 0.15 17 0.2m; 4.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桥, 桥面为混合行车道或专用机动车桥、 人行道或安全道缘石宜高出车行道路面 0.250.40m。若跨越急流、 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 其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

28、。外侧采用加强栏杆; 5. 快速路桥、机动车专用桥桥面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护栏高度 不应低于 1.10m。 若两侧设置人行道或安全道, 其缘石高度宜用 0.4m。 5.0.9 桥面车行道应设置横坡以利快速排水。在快速路和主干路 桥上,横坡为 2%;在次干路和支路桥上横坡为 1.5%2.0%,人行道 上应设置 1%2%向车行道的单向横坡。在路缘石或防撞护栏旁需设 置足够数量的泄水孔。 在泄水孔之间的纵坡应不小于 0.3%0.5%。 18 6 桥梁引道、引桥桥梁引道、引桥 6.0.1 桥梁引道应按现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 布设;引桥则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布设。 6.0.2 桥梁引道的设计

29、应与引桥的设计统一考虑, 从安全、 经济、 美观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不应片面强调长桥短引道或短桥长引道。 6.0.3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布设,应处理好与两侧街区交通的衔 接,保证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的进出。 引道为填土路堤时,应考虑由于填土引起的地基沉降对附近建筑 物和原有地下管道的影响,宜将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 管道迁移至桥梁填土范围以外布设,条件允许亦可移到填土影响范围 以外布设。 位于软土地基上的引道填土路堤高度不宜过高。 引桥也应注意其地基沉降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须考虑工程施 工对附近永久性建筑物的影响。 在纵坡较大的桥梁引道上,不宜设置平交道口和公共交通车辆的 停靠站及

30、工厂、街坊出入口。 引道纵坡起(终)点与平交道口之间应保持适当长度的平坡缓和 段。 6.0.4 当引道采用填土路堤,且两侧采用较高挡土墙时,两侧应 设栏杆,其布置可参照本准则第 5.0.8 条有关规定执行。 6.0.5 特大、大、中桥两端道路若有较宽绿化带或分隔带,而桥 面按本规范第 5.0.3 条布设时,在桥头应避免人行道路缘石转弯突变。 路缘石在平面上应设置缓和接顺段, 其变化斜率不宜小于 6:1(长方向: 19 宽方向)。折角处用适当的平曲线接顺。 6.0.6 当主孔斜交角较大、引桥较长时,宜根据桥址的地形、地 物在引桥与主桥衔接处布设若干个过渡孔,使其后的引桥均按正交布 置。 6.0.

31、7 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梁桥的悬臂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 内的长度均不小于 0.75m(按路基和锥坡沉实后计)。 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上的桥梁,桥头宜设置搭板, 搭板长度不宜小于 6m。 6.0.8 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 510m 长度的引道,可用砂性土等 材料填筑。在非严寒地区当无透水性材料时,可就地取土经处理后填 筑,也可用土工合成材料或其它轻质材料填筑。 20 7 立体交叉、高架道路桥梁和地道立体交叉、高架道路桥梁和地道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立体交叉、高架道路桥梁和地道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现行城 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设置。 7.1.2

32、 立体交叉、高架道路桥梁和地道的布设应考虑以下因素: (1) 立交、高架桥和地道宜按规划一次兴建,特殊情况下可考虑 分期建设,分期建设时应考虑后期的实施条件; (2) 应减少工程占用的土地及房屋拆迁; (3) 妥善处理街区间交通的相互关系,解决好附近街区因工程建 设而带来的交通问题; (4) 结构型式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注意建筑造型、街景处理。 桥下空间利用时要防止可能产生的对交通的干扰,墩、台的布置应考 虑桥下空间的利用净空,以及转向交通视距等要求; (5) 立交、高架道路和地道的布设,要密切结合地形、地物、地 质、地下水情况以及地下工程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 (6) 原有地上、地下管线应妥

33、善处理和安排; (7) 应考虑设计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对周围建筑及现有道路交通 的影响; (8) 注意环境保护、减少汽车尾气和降低车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 影响; (9) 必须考虑拟建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对规划中的新建筑的影响。 7.1.3 立交、高架道路和地道平面、纵、横断面设计,应符合下 21 列要求: (1) 平面布置应与其相衔接道路的技术标准相适应,以满足工程 所在区域道路行车需要; (2) 纵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技术标准相适应,并结合当 地气候条件、车辆类型及爬坡能力等因素,选用适当的纵坡值。竖曲 线最低点不宜设在地道暗埋段箱体内,凸曲线应满足行车视距。对于 混合交通应满足非机动车辆的最

34、大纵坡限制值要求; (3) 横断面设计,应与其衔接的道路技术标准相适应。机动车道 与非机动车道之间,可设置分隔带,以疏导交通,对于设有分隔带的 宽桥,桥梁结构宜设计成上、下行分离的独立桥梁,以减小宽桥对结 构的影响; (4) 立交区段的各种杆、柱、架空线网的布置,要注意保持该区 段的整洁、开阔。当桥面灯杆置于人行道靠缘石处,杆座边缘距车行 道路面(路缘石口)的净距不小于 0.25m。地道引道的杆、柱以设置在 分隔带上或路幅以外为宜。 (5) 立交桥或地道的上、下层之间一般应设置人行扶梯,可根据 工程所在区段交通组织的需要确定位置、数量、用途(供一般行人、残 疾人用或供管理、养护人员用),形式与

35、造型应纳入总体设计。 7.1.4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 台、墙时,所需要的安全带宽度(道路路缘带外侧至墩、台、墙表面的 宽度)为: 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等于 80km/h,应不小于 0.50m;道路设 计行车速度大于、等于 40km/h,应不小于 0.25m,道路设计行车速度 为 40km/h 以下时,为 0.25m。若下穿道路路缘带外侧与柱、墩、台、 22 墙之间设有安全道,其宽度大于所需的安全带宽度时则可不再设安全 带。 7.1.5 高架道路桥梁的长度较长时,应考虑每隔一定距离在中央 分隔带上设置可打开式护栏,用以疏散因对向车道事故等原因造成的 意外交通状况

36、。 7.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7.2.1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与桥下道路斜交时,可采用斜交桥 的型式跨越。若斜交角度较大时,宜采用加大桥梁跨度,减小斜交角 度或斜桥正做的方式,同时满足桥下道路平面线形、视距及前方交通 信息识别的要求。 7.2.2 对于曲线梁桥在选择结构型式及横断面形状时,必须考虑 有足够的抗扭刚度,以能够适应扭转效应的影响。结构支承体系应能 够满足曲线桥梁上部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7.2.3 对于纵坡较大的桥梁,特别是独柱支承的匝道桥梁,应注 意桥梁向下坡方向累计位移的潜在危险,总体设计时独柱墩连续梁分 联长度不宜过大,中墩应采用适宜的结构尺寸,以保证墩

37、柱具有较大 的纵、横向抗推刚度。 7.2.4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跨度小于 30m,而且桥宽较大时, 桥墩可采用柱式桥墩,柱数宜少,以利视觉通透,不产生凌乱感觉。 7.2.5 立交、高架道路桥下设置停车场时,不得妨碍桥梁结构的 安全,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满足有关消防的安全规定。 7.2.6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跨越行驶蒸汽机车的铁路时,其上 23 部结构底部应设置防烟板。防烟板位于铁路上方,其中心线应与铁路 中心线相对应, 长度(即铁路线路宽度方向)在每股道上方不小于 4.0m。 防烟板两端伸出桥宽以外。 7.3 地地 道道 7.3.1 城市立交中,下穿线的道路净空全部或大部低于附近地 面,

38、其下穿线穿越的构筑物,洞口至洞口的净长大于 50m 或小于 10 倍净高,称为地道。 7.3.2 采用地道方案前应与立交跨线桥方案作技术、经济、运营 等方面的比较。设计时应对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地上、地 下的既有构筑物及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地面交通或铁路运营情况进 行详细调查分析。位于铁路运营线下的地道,为保证铁路立交运营安 全,地道位置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铁路路基稳定、沉降量小的地段。 7.3.3 地道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 4.0.1、4.0.2 条规定。地道中设 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时,为降低非机车道和人行道的引 道坡度(或长度),在满足各自净空的条件下,可将其布置在不同的

39、高 程。当非机动车道净宽小于 3.50m(不具备通行消防、救护等车辆能力 时), 而净高达到 3.50m要求有困难时, 可适当降低, 但不得小于 2.50m。 较长的地道,每一行驶机动车的车行道孔中,若无人行道,应在 一侧路缘石与墙面之间,设置 0.50.75m 宽的安全道(或执勤道)。若 机动车的车行道较宽时,另一侧还应再设置 0.50.75m 宽的安全道 (或执勤道)。 7.3.4 下穿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地道,设计荷载应分别符合本规范 24 及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规定,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 度及允许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 设计规范的规定,裂缝宽度亦可按地下

40、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计 算,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桥梁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地道长度应 分别符合本规范及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有关道路净空的规 定。 7.3.5 下穿铁路的地道,设计荷载、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 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抗震验算应分别符合现行铁路桥涵 设计基本规范 、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 范 、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地道长度除应符合铁路线路 的净空要求外,还应满足管线、沟漕、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铁路员 工检修便道的需求。 7.3.6 当地道轴线与置于地道上的道路或铁路轴线的斜交角 15(=0为正交)时, 可按正交考虑; 15时按斜交结构

41、分析。 7.3.7 地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有地下水时防水等级 不应低于 S6。下穿铁路的地道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水等级应符合现行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7.3.8 地道结构连续长度不宜过长,当地道结构长度较长时应设 置沉降缝或伸缩缝。 7.3.9 地道采用顶进施工工艺时,宜布置成正交,必须斜交时, 斜交角不应大于 45(正交为 0)。地道的结构尺寸应适当考虑顶进 时的施工偏差,角隅处的构造筋及中柱(墙)、侧墙的纵向钢筋宜适当 加强。位于地道上的铁路线路的加固应满足保证铁路安全运营的规定 要求。 25 7.3.10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地道的引道结构应采

42、取抗浮措施。 26 8 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 8.1 桥面铺装桥面铺装 8.1.1 桥面铺装的结构型式宜与所在位置的城市道路路面相协 调,可采用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材料。 8.1.2 桥面铺装层厚度 (1) 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厚度 当为快速路、主干路桥梁和次干路上的特大桥、大桥时,桥面铺 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材料,铺装层厚度应不小于 8cm,其中包括上层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不小于 4cm,下层中粒式沥青混凝土不小于 4cm,粒料宜与道路一致。水泥混凝土整平层强度等级不低于 C30, 厚度为 710cm,并配有钢筋网。 当为次干路、支路时,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整平层厚度

43、均不 小于 6cm。 (2) 水泥混凝土铺装层厚度应不小于 8cm,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 低于 C40,铺装层内配有钢筋网(或焊接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小于 10mm,间距不宜大于 100mm,有条件时可采用纤维混凝土。 8.1.3 钢桥面沥青混凝土铺装结构应根据铺装材料的性能、施工 工艺、荷载大小、桥梁跨径与结构型式、桥面系的构造尺寸以及桥梁 纵断面线形、当地的气象与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选用。 27 8.2 桥面防水和排水桥面防水和排水 8.2.1 桥面铺装应设置防水层 沥青混凝土铺装底面在水泥混凝土整平层上应设置柔性防水卷 材或涂料,防水材料应具有耐热、冷柔、防渗、耐腐、粘结、抗碾压 等性能

44、。材料性能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道桥用改性沥青防水卷 材 、 道桥用防水涂料的规定要求。 水泥混凝土铺装可采用刚性防水材料(渗透型或外掺剂型),或底 层采用不影响水泥混凝土铺装受力性能的防水涂料等。 8.2.2 圬工桥台台身背墙,拱桥拱圈顶面、侧墙背面都应设置防 水层。下穿地道箱涵等封闭式结构顶板顶面应设置 0.5%1%排水横 坡,箱体防水应以自防水为主,也可在顶板、顶面侧墙外侧设置防水 层。 8.2.3 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1) 桥面排水设施应能适应桥梁结构的变形,细部构造布置应保 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设施及其泄漏水流的侵蚀; (2) 应在行车道低点设排水口,并通过排水管将雨

45、水泄入地面排 水系统中; (3) 排水管道应采用竖固的、抗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管道 直径不宜小于 15cm; (4) 排水管道的间距可根据桥梁汇水面积和桥面纵坡大小确定; 当纵坡2%时,桥面设置排水管的截面积为 60mm2/m2。 当纵坡0.55ftk的区段,箍筋按计算确定; fck、ftk分别为混凝土抗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fpk为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验算钢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时,钢材和各种连接件的容许应力限 值可提高25%。 地基土、单桩轴向受压容许承载力可提高25%。 裂缝宽度验算:对于钢筋混凝土和B类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其计 算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限值: 钢筋混凝

46、土构件 I类和II类环境 0.25mm 43 III类和IV类环境 0.15mm 采用精轧螺纹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I类和II类环境 0.25mm III类和IV类环境 0.15mm 采用钢丝或钢绞线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I类和II类环境 0.15mm (按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的规定 III类和IV类环境不得进行带裂缝的B类构件设计。) 挠度验算: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在特种荷载作用 下的挠度限值可按现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 范规定的限值提高20%。 钢结构的挠度限值可按现行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 范规定的限值提高20%。 44 城市桥

47、梁设计通用规范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1 总总 则则 1.0.1 本规范是在原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 11-93)(以下简称 准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吸取了自准则施行 以来,反映城市桥梁发展和设计技术水平提高的经验和成果,同时亦 考虑了近年来相关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更新与变化,使城市桥梁设计 标准统一,并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 境协调的要求。 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是设计的目的和功能需求,技术先进要求城 市桥梁设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大型城市桥 梁、高架道路桥梁、立交桥梁的设计应注意工程总体的经济合理,除 桥梁主体结构的

48、造价外,还应综合考虑桥梁附属设施、征地拆迁、施 工工艺、建设周期、维修养护等诸多影响工程总投资的因素。城市桥 梁建设主要是解决交通功能的需求,但大多数情况下城市大型桥梁还 将成为城市中一座比较突出的景观建筑,在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 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设计中应对其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总体 布局的舒展、造型的美观予以足够重视。 1.0.2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规定了各 类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应遵守的共同原则和基本方法,是制 定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 标准应遵守的准则。各类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如公路工 程结构可

49、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 50283-1999)、 建筑结构可靠度 45 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等所规定的设计原则与方法是编制公 路工程结构和建筑结构专用标准和规范的依据。城市桥梁是城市道路 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桥梁的桥面净空(建筑限界)、横断面布置、平 面与竖向线形设计等均应符合现行 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规定。 可靠度(性):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 能的概率(能力)。 “规定时间”是指结构的设计基准期。 “规定条件”是指结构的 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所确定的条件,不考虑人为过失的影 响。 “预定功能”见本规范第1.0.6条。 1.0.3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道路的、新建的、永久性的桥梁,包括 跨河桥梁、高架道路桥梁、立交桥梁设计。对城市中其他有特殊用途 的桥梁,如管线专用桥、人行天桥、厂矿专用桥以及施工便桥不在本 规范范围内。对于城市道路上的旧桥改建,往往需要利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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