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治双超保安全工作总结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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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双超、保安全”工作总结“双超”缘何而起考察经济现象离不开市场与环境,导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正在发育的运输市场上,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关系、总量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开放后的货运市场,运力增长速度远大于运量增长速度。市场主体结构也变了,大量的个体运输业主形成了运输结构的主流。运输市场陈旧的规则和更新的滞后,产生了一系列畸形的结果,运输市场陷进无节制的恶性竞争怪圈:车主刹价以争夺货源,以超限超载来降低本钱和追逐利润,形成了“竞争刹价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今天的货运市场上,运输市场的规则和手段显得苍白而无力。同样,宏观的经济大市场上,车辆制造市场上的大吨小标车

2、,车辆改装市场上的车厢增高、加长、加钢板等推波助澜,整个社会经济约束“双超”的规则和手段也同样地苍白无力。这就导致了“双超”的滋生和蔓延。 “抗超”还是治超,对“双超”这个重大的运输经济事项,其治理要进行充分估计和衡量。一般而言,应付重大事件,若对方一时强大,且需长期应对,则曰抗击。抗击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抗击“流感”病毒。那么,对付“双超”这个疾患,“抗”有“抗”的方法,“治”有“治”的手段。是蓄积气力逐步“抗击”,还是成竹在胸有序“治理”?整治“双超”是需五年八年,还是十年二十年?我们需要有充分地熟悉,要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很难判定社会经济承受能力能“容忍”

3、超限超载多久。 仅从全国交通系统建设治超检测站点和网络来看,显然是进进长期持久作战的轨道。这是喜,由于治超成为一个保护公路的强大屏障;这也是忧,治超很难,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重心是“治运”,还是保路“双超”本身是一种运输现象,治超应是“治运”。“双超”最明显、最直接的危害是损害公路,所以治超也是保路。然而,熟视畸形车辆、畸形装载运输现象,却不堪承受实实在在的物质伤害,这种重现实的价值观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并不鲜见。哪里最“痛”就重点关注哪里,这也无可非议。所以,令人遗憾的是,治超战争差未几已演化成了“保路战”,我们的大力气放在了保路上。而按这种思路逻辑,治超也可以成为“治车战”,只

4、要盯住非法车辆,重惩严罚,没有了“大吨小标”车,没有了违规改装车,何以载物,何有“双超”?治超也可以成为“安全战”,从安全的角度切进治超,这样也有更多的、更强的执法手段。但现实是,“双超”行为已经发生,却主要靠交通路政部分来卸载,以“守门”把关。然而,车辆的源头、货物集散源头、车辆和运输过程等,可以说对“双超”约束力度不强。诸多矛盾集中到最后,只靠路面把关的交通路政来承受,车辆集体“冲关”的野蛮乃至流血事件也屡有发生。 确实,国家治超初衷是全面治超,也有重点,但三年治超的过程和结果观察,对于“双超”现象,成了为保路而治超,“全面治超战”基本上成了单一的“保路战”。路政部分“拳打脚踢”,独力支撑

5、。治超本应“治运”,但仅就交通系统而言,运管部分却若即若离。治超孰为重点,确实值得深思。 交通担纲治超,可否提出交通担纲治超可否这个题目,基于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机制。本来,哪个行业发生的事情,就由哪个行业部分牵头,其他行业部分协调已是惯例。然而,“双超”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整个经济过程,所以治超才有明确的国家九部委共同参与,实行全国同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事实上,在现有体制和机制下,且不说权威性,交通部分手中缺少有刚度的手段,也不能把握其他部分的治超力度安排。简单举一个例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30号)中规

6、定:“实行治超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治超责任如何分解,细化到什么程度,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治超上到底有什么责任,交通部分能拍板吗?更谈不上责任追究制了。在现在体制和机制下,“地主保护主义”, “部分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也在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治超。深受“双超”对公路伤害切肤之痛的交通部分,首先提出“治超”,并主要担纲“治超”组长重责,但体制和机制的特点确实使交通部分力不从心。 相关法规何时出台假如治超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那么笔者呼吁法律的出台,要紧的是出台相关部分的配套法规。就治超而言,各个行业的法规有空缺,有的已经陈旧,不适应现在的工作,应补充修改。以交通部分为例,出台了交通

7、路政约束“双超”的法规,而本应是治超主力部分的运管系统却没有明确治超法规。原有的运管法规针对性、操纵性也不强。很难想象,对于治超这样一个偌大的工程,没有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如何继续顺利开展下往。 能否鉴戒美国的做法市场经济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如何调控,考验政府的聪明和能力。我们治超能否鉴戒美国的做法,从安全角度切进,由公安部分担纲治超,但是,这需要国家来定夺。不过,在目前体制和机制条件下,再用三五年时间,完善有关治超法规是可行的。笔者以为,从运输经营资质等方面来调控车辆市场准进,从而调控运输市场供求总量;从公司化经营,货运业主协会等方面来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以运输规则来有效约束和规范运输行为,平衡行业利益后改善运价的本钱构成也是可行的;而且,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妥善处理治超与经济发展的办法。 超限超载危害太大,对社会经济来说太不和谐。我们应该治超,而且必须治,而非“抗超”。超限超载不应成为中国运输经济的特色,也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特点。 希望看杜尽“双超”的日子早日到来,也希看治超的路,不要走得太苦、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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