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1)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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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专题 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 法院对哪种性质的行政案件有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哪些种类、哪个范围的行政案件有 权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 (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案件 (三)认为行政

2、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的案件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 答复的案件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九)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取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是: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 (二)控告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 (四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案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可以明确某 一具体行政案件依法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明确管理相对人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级别管辖 的标准是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共有四种级别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 层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 辖的标准是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

4、、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地域管辖可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 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行政诉讼参 加人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

5、,并经人民 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共同诉讼人 原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 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共同原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 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第五节 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6、情况的材料。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共包括 8 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 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书证,即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或符号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 (二)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者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具体行政行 为的物件。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反映的形象、音响内容;或以电子计算机 储存的资料证明案件一定事实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人了解行政争议案件有关情 况而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公民。 (五)当事人陈述

7、,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 事实所作的说明和承认。 (六)现场笔录,是指国家公务员当场进行处理,事后又难以取证情况下所采用的一 种文字记载材料。 (七)勘验笔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 者物品亲自进行勘察检验称为勘验。勘验过程中所作的记录叫勘验笔录。 (八)鉴定结论,是指在行政活动或行政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需要解决的专门 性问题通过技术分析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证明其特定诉讼主张成立的义务。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一是起诉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实。二是证明被告 的主张

8、或者证据不能成立的事实。三是特殊的诉讼权利成立的证据。四是有关赔偿请求成 立的证据。五是在没有能力获得有关的证据时,承担指明证据来源的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是提交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二是提交具 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前收集到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形有权 调取证据;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 人民法院调取的;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在行政机关不能提供 主要证据时,人民法院不应当,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收集和调查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最基本的方式是通过法庭的公

9、开辩论。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 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书,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起诉后提出。在诉讼前提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的,应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间内起诉。在起诉后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决定是否接受。 第六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辛卜救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采取“不告不理”

10、的原则。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要求人民法院给 予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诉讼主张,是指原告控告行政机关的哪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事实根据既包括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已作出具:本行政行为的材料,还包括能够证 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合法的书面材料等。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

11、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经过复议程序之后,才能提 起行政诉讼。 6、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时间,原告就丧失了起诉权,就丧失了请求 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不得起诉。 (l)不必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没有分泌物定 起诉期限的,原告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 (2)不必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明确的法定起诉期限 的,原告就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经复议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了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起诉期限的,应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行使起诉权。 (4)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法律法规

12、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的,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不作复议 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的 10 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至于是否可以延长起诉期限,最后由人民 法院决定。 (三)起诉的方式 起诉以书面形式进行。行政诉讼起诉状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情况 (l)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13、职务。 (2)被告行政机关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有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业。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外,起诉状还应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人签 名或者盖章。 如果对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应附委托授权书,载明委托权限。 起诉状所载事项若有欠缺,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要求限期予以补正。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主

14、要内容有: 1、法定条件的审查。 2、法定起诉程序的审查。 3、法定起诉期限的审查。 4、审查是否重复诉讼。 5、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作下列不同的处理: 1、决定受理。 2、对起诉条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原告补正。 3、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 7 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 予受理。 4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自接 到裁定之日起 10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七节 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一、行政案件一审审理 (一)行政审判准备行政审判准备的主要任务是: 1

15、、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2、人民法院审阅诉讼材料,主动调查研究,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不全或证据不全, 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和证据。 3、人民法院如发现起诉人或被诉讼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更换诉讼当事人。 4、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5、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和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以 及其他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1、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16、有两种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院审判员组成 的审判集体,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承办案件,二者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 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中的审理,实行公开审理制度。 3、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一般分为六个阶段: (1)准备阶段。 (2)开庭审理。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作出判决。 (6)闭庭。 (三)审理中的各项制度 1、撤诉 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 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自愿申请撤诉又分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和被告改变其所

17、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自愿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第一,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经原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均不能 提出撤诉。 第二,申请撤诉必须是自愿,不得强迫原告提出撤诉。 第三,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 人的利益。对于被告诱使或迫使原告撤诉,逃避司法监督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准予撤诉。 第四,申请可否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撤诉时间必须是宣判之前。视为申请撤诉,指原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等,无 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第一,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18、不到庭的,可以撤诉处理。 第二,原告或者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再审理的 制度。审判实践中,下列情形可推迟审理: (l)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 者已作出回避决定,不能马上找到替代人员而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况。 3、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 的情况下

19、,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述少七种情况: (l)被告不到庭。 (2)原告申请撤诉时,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 (3)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律事件的发生而决定暂时停止行政诉讼程序的制 度。 在诉讼过程中,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运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

20、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 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人民法院鉴于某些法定原因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论讼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l)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6、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是允许的。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情形有如下规定: (1)被告在一定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21、。 (2)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3)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前 3 条中的规定处理。 二、行政诉讼的第一审裁判 (一)行政裁判的概念 行政裁判是指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中的争议依法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二)行政裁定 1、行政裁定的概念 行政裁定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22、对于 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决。 2、行政裁定的种类及适用 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是:一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状后,经审查,确定 不予受理:二是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人民法院允准,通知被告 停止执行;三是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或不予准许;四是二审结束后, 人民法院确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 规定了行政诉讼中适用裁定的六种情况:一是驳回起诉;二是驳回停止执行申请;三是准 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四是中止或终结诉讼;五是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六是其他需要 裁定的事项。 (三)行政判决 1、行政判决的概念 行政判决,指人民

23、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 性裁决。 2、一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 从行政案件的审理来看,判决的种类有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必须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否定原告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 原告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24、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 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 销的判决。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作出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直接 予以改变的判决。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性质争议进行审理后,基于法定原因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其效 力加以认定

25、的判决方式。 三、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和裁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 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二)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1、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 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上诉的条件 第一,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上诉的时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3、上诉的途径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4、撤回上诉问题 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宣

26、判前,有权申请撤回上诉。撤诉后,诉讼费由撤回上诉人负担。 5、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各方均为上诉人。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第八节 行政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决定执行的概念 行政决定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于己过法定期限,不履行也不起诉的行 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 二、行政决定执行的条件 (一)必须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必须是己经过了法定期限,而行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 (三)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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