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电子文件的相关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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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电子文件的相关政策法规,国家级精品课程电子文件管理,时间: 月 日 第 - 节 教室:,教学重点,政策法规对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作用,可使电子文件管理的实践更加标准化,使在规范化环境下管理的电子文件能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有助于管理者对文件管理技术、程序和系统的选择,使电子文件可在IT管制下运作,以便审计; 为电子文件的IT专业服务提供者(如数据商、软硬件商等)提供标准与规范,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融入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中,使机构和组织的电子文件生成、管理、移交归档与销毁等都能满足法律要求; 对电子文件的创建者、管理者与利用者进行指导,使其相关行动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中; 为

2、电子文件形成机构提供分析与自检的基础,确保电子文件的档案化管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电子文件管理的理论基础,电子文件价值实现的法律环境,政策与法规,政策法规对电子文件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内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2,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证据,即证明的根据,是指具有法定形式,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不同于一般的证明材料,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证据的本质特征。 (2)关联性,或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和需要证明的案情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关系或联系。 (3

3、)法律性,或称合法性,是指证据是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判断的。法律性是客观性和相关性的保障。,1.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问题: 1、电子文件能够作为呈堂证供吗(电子文件是否有证据能力)? 2、哪些因素阻碍了人们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同? 实践进展: 1、国际上,1985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 2、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法令; 3、其他国家和地区 4、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立法进入新的阶段。,1.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电子证据法是指各国用于规范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用于规范如何收集、保全、举出、质疑与认定电

4、子证据各环节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总体来看,该法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该法确立了三个方面的“功能等同”原则: 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等同于传统手书签名; 具备一定条件的数据电

5、文等同于原件。 例如: 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8条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原件认定。,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科技进步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传统以书面文件为基础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应对挑战而制定的供各国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立法作参考的法律范本。该法的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促进现代通信和信息存储手段的广泛使用,诸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传真。 同时,它也为各国电子商务的尽可能统一提供了一个示范的法律模式。

6、,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 该法是国际上关于电子签字方面的、最重要的立法文件。 “电子签字”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该法对电子签字给予了法律上的承认,而不论其采用何种技术(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1.1国际组织的“电子证据法”,电子签字示范法第6条第3款规定了电子签字的鉴证规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字视作可靠的电子签字: (a)签字生成数据在其使用的范围内与签字人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相关联; (b)签字生成数据在签字时处于签字人而不

7、是处于其他任何人的控制之中; (c)凡在签字后对签字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 (d)如签字的法律要求目的是对签字涉及的信息完整性进行保证,凡在签字后对该信息的任何篡改均可被觉察。,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1)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 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单独为电子证据制订的法律。 该法为突破最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的制约创设了一个范例: (a)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最佳证据规则可适用于某一电子记录,则通过证明如下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即算满足最佳证据规则,这些被证明的系统是:记录或存储有数据的电子记录系统,或者

8、借助其数据得以记录或存储的电子系统;该法第2款另有的规定除外。 (b)如果明显地、一贯地运用、依靠或使用某一打印输出形式的电子记录,作为记录或存储在该打印输出中的信息的记录,则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该电子记录是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以计算机数据为基础的证明材料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受到最佳证据规则的狙击,即:以计算机数据为基础的证明材料是不是证据法所要求的原件受到置疑。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采取置换原件的方法,以计算机系统真实性的证明取代对计算机记录的真实性的证明。这种置换原件的理由是:“原始的”这一概念不是很容易应用到一些电子

9、记录中的。,1.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法”,(2)南非2002年电子通信和交易法 (3)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 该法是英国第一部规范电子证据的成文证据法。根据该法,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文书要满足法律对该陈述和计算机的要求,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l)计算机是在日常开展的活动中经常使用的; (2)计算机经常提供陈述中的该种信息; (3)计算机正常地运行或者任何有缺陷的运行不会影响到计算机的结果或其准确性; (4)该信息来自于通常的活动过程中提供给计算机的信息。,1.3 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并没有成为一类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因此暂无单行的证据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10、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立法进入新的阶段。 我国两岸三地的立法实践: 大陆电子签名法 台湾电子签字法 香港2004电子交易(修订)条例和诉讼证据条例 大陆地区的电子证据法律法规特点:分散,但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正在逐步确立。,主要内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2,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2. 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版权(copyright),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版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电子文件版权是作者或版权人对自己创作的电子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电子文件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11、权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办法规定了如何通过行政手段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并界定了相关责任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权利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1电子文件的版权认定,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是版权认定。包括: 客体认定 主体认定 权利内容认定 (1)受保护的电子文件认定 判断电子文件是否享有版权,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电子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电子作品必须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 电子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 小问题:纸质文件的数字化作品版权属于谁?,2.1电子文件的版权认定,不享有版权的电子作品 小问题:国家标准有版权吗? (2)电子作品版权权属的认定 一

12、般情况,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要区分以下特殊情况: 职务电子作品 委托制作的电子作品 数据库作品 数据库作品的整体版权由制作者享有,但其中单篇作品的版权仍由原版权人享有。,3 电子作品版权权利内容的认定,2.2 版权保护措施,(1)保护他人的版权 解决方法:获得“权利许可” (2)保护自己的版权 解决方法:技术措施、法律措施 问题:你还能想到其他有效措施吗?,2.3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数据库(database)是数据管理的高级阶段,它是由文件管理系统发展起来的,依照某种数据模型组织起来并存放在二级存储器中的数据集合,可为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的有序的集合。数据库内有序地组织着大量电子文

13、件,有被他人随时擅自复制、传播的风险。 受保护条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 思考: (1)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2)由不享有版权的作品组成的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辛勤采集原则(额头冒汗原则) 原创性原则,2.4 网页的版权保护,需明确:网页完全可以成为版权作品而受到版权保护。 网页的版权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网页链接的方式上: 外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当用户点击链接后,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并且在网页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显示的也是被链网站的网址没有侵权; 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其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

14、a:地址栏显示原网址不侵权 b:加框链接侵权 小问题:网页快照会侵犯版权吗?,2.4 网页的版权保护,【案例分析】百度MP3的是与非 有批评者认为百度广泛侵犯知识产权,如MP3连接搜索服务侵犯了唱片公司的权益。美国特别301报告就点名批评百度提供MP3音乐下载,指它为中国规模最大的侵犯音乐版权的网站。环球唱片、百代公司、新索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华纳音乐及几家中国本地公司在2008年6月3日这天,针对其音乐盗版问题,发表联合声明称,百度是中国最大、最顽固的盗版音乐提供商,坚决抵制百度已成为各方的共同目标。并且向各大广告公司发出信函,呼吁他们审慎考虑是否应继续在存在盗版行为的媒体上投放广告。,2

15、.4 网页的版权保护,【案例1】 2005年10月,国际唱片业联盟(简称IFPI)代表百代、环球音乐、索尼BMG、华纳音乐、正东唱片、金牌娱乐和新艺宝唱片等七大唱片商起诉百度,称百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这七家唱片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服务,IFPI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百度则表示,这个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搜索公司。北京市第一中院的法官认为,搜索公司的搜索服务是为了帮网民在网络中迅速找到所需信息,百度MP3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内容来源于网络上所有提供MP3“试听”和“下载”的网站,而百度无法识别、预见及控制这些MP3的合法性

16、。法官表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而在此案中,七大唱片公司并未尽到通知的义务。 北京第一中院是中国最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法院,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官司都是在这里判决,他的权威是不言而喻的。,2.4 网页的版权保护,【案例2】 2008年12月22日消息,搜狐IT获悉,北京高院就泛亚公司(又称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做出一审裁定,裁定百度MP3搜索合法。 法院同时裁定,百度在MP3

17、中歌词搜索中提供的歌词快照服务直接向用户提供歌词的方式存在瑕疵,判决百度对此项整改,给予娱乐基地5.2万元赔偿,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54.18万元的大部分44.65万元。 北京高院在判决中确认,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存储被链接的涉案歌曲,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百度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泛亚公司认为,以“歌曲名+歌手名”关键词的通知方式能够使百度确定侵权作品的网址,百度负有查找侵权作品的义务。 法院确认,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现有技术尚无法实现根据音频文件内容来进行搜索,只能基于

18、关键词进行搜索,如果将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按歌曲名称进行屏蔽,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出现删除或屏蔽错误的情形,因而仅提供关键词而没有具体链接地址的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权利通知的要求。 从2005年4月第一次起诉百度起,泛亚公司先后5次将百度诉上法庭,诉讼索赔标的也从500万元一直到1个亿。 专家分析,北京高院的最终判决使搜索引擎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4 网页的版权保护,问题: 百度提供MP3下载,什么情况下会侵犯版权? 相关法律规定 关系链: 用户百度存放音乐的服务器音乐版权人,信息服务提供者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

19、er),内容提供者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主要内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2,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什么是隐私、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哪些内容?,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1隐私权的概念和源起 (1)源起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该文主张“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亦有译为独处权),认为个人对思想、情绪

20、和感受等与自身相关的事务的公开与否具有权利,不过隐私权不是绝对,必须受到公共利益以及本人同意的限制。 1905年,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Privacy)一文,提出四种侵害类型: 不合理的干扰私人领域(侵犯隐密) 公开始人困窘的私人事实(公开揭露) 使用真实的讯息,造成错误的印象(扭曲形象) 未经授权到用个人的名称或肖像(滥用肖像),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2)各国的法律发展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 1974年的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 1978年的财务隐私权法 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权法 法国 197

21、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国际上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概念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

22、像、住址、电话、E-Mail等;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 ):是指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干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隐私权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问题:死者有隐私权吗? 隐私权的客体隐私 1995年美国商务部“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 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

23、部事务的隐私; 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 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 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 我国普遍认为,隐私内容包括: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 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 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隐私权的权利内容 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

24、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 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进行支配。,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2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直接保护 是指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典型国家:美国。 (2)间接保护 是指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

25、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侵入等)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典型国家:英国、我国,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我国法律的间接保护: 宪法 民法通则 刑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该民法草案分九编1209条,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3)概括保护:日本,传统意义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控制权,消极 被动,主动 带有支配性,信息技术的推动、时代的发展,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

26、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识别出或者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 现代意义的隐私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3 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与一个可以识别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 “个人资料“指符合以下说

27、明的任何资料: (a)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个人有关的 ; (b)从该等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的个人的身分是切实可行的;及 (c)该等资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3 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 (1)利用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保护 典型:美国、加拿大 (2)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法对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保护 典型:瑞典、英国、欧盟、中国香港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 中国大陆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进入立法计划,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4 电子文件管理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28、对个人数据不合理的收集 对个人数据不合理的利用 对个人数据质量的侵害 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侵害 电子文件管理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侵害。因此要针对以上侵权的行为,作出合适的保护措施: 收集合理合法 确保持有数据的安全 披露和公开要获得许可 即,做好“收”、“管”、“用”环节的工作。,3. 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案例分析】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2007

29、年12月29日,一个名叫姜岩的31岁女子从24层的住所纵身跳下,结束了生命。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自杀前的心路历程,还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此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0日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东方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案例分析】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有的网友甚至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贱人”等字句。王菲不

30、堪其扰,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和大旗网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需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3000元。同时,判决还批评了王菲的“婚外情”行为。09年7月13日张乐奕提出上述,二审开庭。 思考:网络隐私权保护 推荐: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主要内容,电子文件的证据效力,1,电子文件的版权保护,2,电子文件管理与隐私权保护,3,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国家级法规和标准,行业法规和标准,地方级法规和标准,国际上的相关标准,电子文件管理,你知道哪些国际标准?,相关法规和

31、标准介绍,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管理与国际标准,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ISO15489介绍 ISO15489: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 Records management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文件管理的国际性标准。 (1)制定过程 ISO15489号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内信息与文献技术委员会(ISO/TC46)下设的档案/文件管理分委会(SCll)起草。该分委会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波兰、瑞典、英国、美国等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该标准草案的初稿于1997年发表,2000年5月发布了草案的定稿,并于2001年9月获表决通过正式成为

32、国际标准。,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2)组成部分 为了使该标准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该标准分成了两部分:基础标准ISO15489-1和技术报告ISO/PDTR15489-2,ISO15489-1是对文件管理规划的总体原则和需求的描述,可以为所有国家所接受;ISO/TR15489-2则列出了符合该标准的可供选择的文件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是非强制性的,各个国家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3)ISO15489-1的主要内容 ISO15489-1由11个部分构成,其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范围 适用于任何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或个人在进行活动过程中形成或收到的所有格式和,或载体的

33、文件的管理。 “第一部分是为以下人员准备的: 机构的管理人员; 文件、信息和技术的专业管理人员; 机构内的所有职员; 其他负责文件形成和保存的个人。” 引用标准 术语及定义,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文件管理的意义 以有序、高效、负责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以连贯的和公平的方式提供服务; 支持并记录方针的制定和管理的决策; 保证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一致性、连贯性和效率; 方便业务活动在整个机构内的有效开展; 预防突发事变及灾害的发生,提供持续运作的可能; 满足法律和规章在档案化、审计和监督活动方面的要求; 为法律诉讼提供保护和支持,包括对与机构活动证据存在与否相伴随的风险管理提供的保护和支持; 保护机

34、构的利益,保护员工、客户和当前及未来受益人的权利 支持并记录当前与未来的研究活动、进展状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历史研究活动; 提供事务活动、个人活动和文化活动的证据; 建立事务标识、个人标识和文化标识; 维护机构记忆、个人记忆或社会记忆。,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规章制度环境 “机构应该在其活动的文件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遵守规章制度” 方针和职责 机构应该制订并记录其文件管理方针,文件管理方针的目标是形成并保存真实、可靠和可用的文件,以便在整个文件保管期限内能对业务职能和活动提供支持。同时要确保文件管理方针在机构内的所有层次上都得到贯彻和执行。 职责 a)文件管理人员 b)行政人员 c)系统管理员 d

35、)所有员工,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文件管理要求 解释了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含义并阐明了它们对文件管理的要求。 文件的真实性有以下三重含义: a)文件与其用意相符; b)文件的形成和发送与其既定的形成者和发送者相吻合; c)文件的形成或发送与其既定时间一致。 可靠性: 可靠的文件是指文件的内容可信,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其所证明的事务活动过程、活动或事实,在后续的事务活动过程或活动中可以以其为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完整性 文件是齐全的,并且未加改动。 可用性 可用的文件是指文件可以查找、检索、呈现或理解。应该能够表明文件与形成它的业务活动和事务过程的直接关系。 文件和系统的设

36、计与实施 文件系统应该具备五个方面的特点:可靠性、完整性、一致性、全面性和系统性。 文件管理的过程及其控制 a)确定文件的捕获范围 b)确定文件的保管期限 c)文件的捕获 捕获文件的方法如下:分类和标引、对文件进行实体或逻辑上的整理、登记、元数据控制。,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d)登记 e)分类 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进行分类,同时也包括分类体系的制定,进行词汇控制、标引、数字及代码的配置。 f)存储和保管 g)利用 h)跟踪 i)处置 j)对文件管理过程的记录 监控和审核 11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4)ISO15489的主要特色* 最优化的管理模式和文件管理行业规范 文件管理的工作环境:文

37、件形成机构 主要对象:电子文件 多种管理思想的融合 责任制范围更宽泛 准确解释了元数据的概念 强调文件管理是机构管理、规划及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 文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实施涉及所有员工 *焦红艳,安小米:文件管理国际标准ISO15489的内容及特点,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大陆电子签名法 第2条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4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14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38、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台湾电子签章法 概念 电子文件:指文字、声音、图片、影像、符号或其它资料,以电子或其它以人之知觉无法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纪录,而供电子处理之用者。 电子签章:指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相关连,用以辨识及确认电子文件签署人身分、资格及电子文件真伪者。 第4条 依法令规定应以书面为之者,如其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于日后取出供查验者,经相对人同意,得以电子文件为之。,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香港2004电子交易(修订)条例 概念 “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 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 (a) 能在信息系统内

39、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 (b) 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它媒介内; “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 指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它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它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 第17条现予修订,加入: “(2A)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在合约成立方面,凡要约或呈约全部或部分以电子记录形式表达,则不得仅因某与该电子记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签署是电子签署而否定该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

40、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相关法规和标准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通知与删除”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41、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思考题,思考题: 1、网络时代的新变化对版权的影响? 2、怎样既保证版权人的利益,又能发挥网络的优势? 3、论网络隐私权保护? 4、试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讨论话题,讨论话题: 1、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实践调查 2、网页快照的版权探讨 3、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讨论 4、人肉搜索,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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