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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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退来源: 更新时间: 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单以后,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就是办理退保),由于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可以领取一笔退保金,所以持有寿险保单类似于持有银行存款存单,可以随时兑付现金。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指寿险保单返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价值,也就是退保价值。从理论上讲,某张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是: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应由该保单分摊的金额,减去保险公司因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减去保险公司己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纯保费,加上保费作了上述各项扣减后所生利息。实际上,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很复杂,需运用

2、精算技术。由于投保人难以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过程,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采用列表方式),让投保人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结果。保单现金价值取决于被保险人年龄、己保年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缴费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多种因素,与投保人己缴保费的金额没有直接对应的比例关系。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也可以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

3、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可支付,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交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价值。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比如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0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1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

4、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0年1月1日交清,当时即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0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1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交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1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的情况之外, 善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使你不差钱2006年1月25日,刘某通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年交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为20000元,现已交纳4年,共计人民币4320元。今年3月底,

5、刘某因为经济原因,刘某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全额保费4320元,并支付滞纳金,但保险公司却答复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的标准退还保费仅2600元,刘某不解,明明向保险全额支付了前期保险金额和滞纳金,保险代理人当初不是承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吗?要回答刘某的疑惑,就需要从寿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谈起。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因为,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累计后便形成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险人的必要费用(如制单费、运营费等管理费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寿保

6、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故而,现金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者不丧失的赔偿权。通俗一点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寿险保单所特有的,对于投保人长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计提补贴,这样就相当于银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时,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较之当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样,只不过在缴费之前就已对每一年份的退保时所得的返还保费都进行了精确的约定。一是准确理解和吃透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其一,一般意义上的现金价值是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独有的一种现金价值。一般来说,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

7、,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象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家财险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其二,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由于长期寿险产品前期扣除的各项费用较多,所以一般情况下,保单生效最少二年以后才具有现金价值,交费不满二年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几乎为零,一般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

8、越高。换种说法,我们有可能更好理解一点: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可支付,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交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

9、价值。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比如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7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7年1月1日交清,当时即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7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交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8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退还

10、保费的情况之外,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一句话,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也可以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关键取决是保险费、预定利率、投资收益率、保险险种、生产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意外事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公司的营业费用率等因素。二是怎样巧妙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才能不差钱?其实,从保险产品的本质属性和保险的功能来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还是一种防御和转嫁各类人身风险的一种技术手段,保障是其最主要的的功能,而理财功能只是后来保险产品衍生的一种附加

11、功能,一般来说,传统寿险产品不具有理财功能,且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主要为新型寿险产品,象现在人们比较熟知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接保险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障性产品原则上不能单独承保,一般都附加在新型投资型寿险产品之上进行投保,所以长期寿险产品的理财功能逐渐得到强化,怎样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理财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笔者以为,寿险理财不差钱需要掌握以下几点至为重要。首先,保单失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寿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投保人盲目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保户所交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

12、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现金价值。其次,如果投保人处于经济原因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应缴保险费,完全可以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保费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现金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对于只是暂时产生经济问题,但一段时间后仍具有缴费能力的投保人而言,自动垫付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缓冲”方法。交清保费,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则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

13、维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从而计算新的保险金额。弊端是保额将会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预计经济困难情况将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但仍想保留原来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展期保险较为特殊,它指将现金价值仅用来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的保险计划。由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通常保费较低,则该方式下死亡保额可保持不变,保障期限较长,但其他保险利益可能受损。因此,展期定期保险比较适合长期经济困难同时又特别需要身故保障的被保险人(如家庭支柱)等。还有,如果客户只是一时资金紧缺,两年内无法缴纳保险费,可以单方面采取保单效力终止。保单效力

14、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处于终止状态,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同于保单失效,保单效力终止的好处在于只要两年内,投保人将欠缴的保费及时补上,即可申请保单复效,继续维持这份保单。这种做法惟一的缺陷是:申请复效时还要经过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如投保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则保单也会受到一些约束。最后,投保人还可以利用寿险保单向保险公司或者具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银行申请贷款。一般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生效两年之后,保单持有人可以利用人寿保单向投保公司或者签约银行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一般贷款额度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80%,在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之后,保险合同承诺的保单责任依然有效

15、。保单借款的程序较银行贷款简单,借款利息的计算参照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上发放,贷款期间要求不超过半年。但投保人要注意的是应及时还款,否则可能造成保单失效等不利后果。从理财的角度来看,以上措施只能算作应急之举,对投保人无法完全达到零损失,对消费者来说损失掉的不仅仅是机会成本,还将面临无法享受保险投资的复利效应、保障降低甚至人身风险裸露等一系列负面影响,是治标不治本之策,笔者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都要靠自己分析好自己当前的需求,权衡好需求和能力的关系,不要盲目跟风才是上策。定期寿险和长期寿险不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定期可以是时间很短,也可以是保障好几十年。所以很多

16、定期寿险都是长期寿险。短期寿险和长期寿险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以一年为界定,保险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下为短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之上为长期寿险。现金价值的高低和保险期间的长短、交费期的长短、具体的保障都有关,很难讲哪类产品现金价值高。但是一般地,定期寿险只保障一定保障期限内身故,保费较低,现金价值也是较低的。而终身寿险因为始终是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现金价值较高。一般的,从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来看,保险期限越长,现金价值可能越低(但也不绝对)。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可否质押?2009-09-08 23:40问: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可否质押?答: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允许,但综合相关法律、政策和司法实

17、践,倾向于认为具有现金价值的寿险保单可以质押。理由如下:1、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可以质押的权利的范围,其中前三项没有提及保单,但第四项作为兜底条款纳入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项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是可以出质的。在兜底条款这一点上,担保法和物权法并没有本质区别。1995年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2002年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均作出同样规定:“依(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从该规定可以作出推论“依(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

18、发的保险单,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可质押”,进一步可以推论“不依(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亦可质押”。也就是说,保险法间接肯定了寿险保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民法通则颁布时大陆民事法律制度属于草创阶段,因此该法未对抵押和质押

19、作出区分,该复函认为财险保单不能抵押(质押),但并未否认寿险保单可以抵押(质押)。3、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险中保单质押贷款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称:“个人寿险保费支付两年以上,保单产生现金价值后,经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投保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公司借款。” 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亦称:“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一般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监管实践中,一直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监管政策

20、上也是允许的。”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等多份文件中均肯定寿险保单质押的合法性。国务院部门规定虽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但对法院处理相关纠纷具有参照意义。4、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原告与被告周轶兵等30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加工厂签订的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被告化工厂向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投福寿安康保险220万元,有其收费凭证,该营业部为化工厂

21、签发的福寿安康保险单为合法有效,同样化工厂用该保险单为质押物签订的质押合同,仍属合法有效行为。该案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单质押有效”的认定予以否定。(高杉2009年8月作)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01)晋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下称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谢强,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虎来,该部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全德,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太

22、原市义井支行(下称建行义井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武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建峰,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慧杰,该行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社会福利药材工厂(下称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常舜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国,该厂原厂长。委托代理人:尚恒志,该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北郊区小井峪化工厂(下称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任辉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全国,山西省社会福利药材加工厂原厂长。原审被告:周轶兵等30人(名单附后),系山西省社会福利药材加工厂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全国,山西省社会福利药材加工厂原厂长。委托代理人:尚恒志,山西省社会福利药材加工厂职工。上诉人中

23、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与被告周轶兵等30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加工厂签订的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被告化工厂向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投福寿安康保险220万元,有其收费凭证,该营业部为化工厂签发的福寿安康保险单为合法有效,同样化工厂用该保险单为质押物签订的质押合同,仍属合法有效行为。故判决:一、被告周轶兵等30人分别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5165.8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二、被告加工厂对被

24、告周轶兵等30人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654974元及银行贷款同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应兑付被告化工厂在该营业部的保险费220万元及利息,先于偿付被告周轶兵等30人欠原告借款本金1654974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判后,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为化工厂签发的福寿安康保险单系伪造的,化工厂并没有投保,也没有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公司也从未收到化工厂一分钱的保费,故认定该保险单合法有效是没有根据的;由于保险单是伪造的,以该单作为质押物必然也是不真实的,其体现的质押权利也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质押合同也是违法无效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无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故质押合同也无效。上诉人

25、原负责人郭向光(已判刑)在保单质押对保证明书上加盖营业部印章,系其个人行为;原判认定的责任不清。被上诉人建行义井支行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1日建行义井支行分别与周轶兵等30人签订了30份住房贷款合同,每份合同的借款金额为6万元,合同对借款限期,还款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同日,被上诉人加工厂与建行义井支行签订了30份内容相同的保证合同,为周轶兵等30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对保证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1998年7月21日建行义井支行又与被上诉人化工厂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以化工厂在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的220万元还本保险单设立质押,质押担

26、保范围为加工厂30名职工180万元借款总额及利息、罚金、赔偿金、质押保险费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建行义井支行为确保该保险单的真实性,经上诉人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进行核保,并在保单质押对保证明书上予以盖章确认。上述合同签订以后,建行义井支行依约于1998年7月23日向周轶兵等30人发放贷款180万元,直接打入了加工厂的账户。1998年8月25日加工厂按合同在第一个还款期按时归还了45126元贷款本息,即周轶兵等30名被告各归还1504.2元。之后在原一审诉讼中加工厂归还10万元。另查明,在原审审理中,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与化工厂签订保险合同以后,虽然保险公司出具了220万元的收据,但双方均

27、认可化工厂并未交纳220万元的保险费。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建行义井支行达成协议,由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支付建行义井支行人民币120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它纠葛,并已全部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保单质押对保证明书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建行义井支行与原审被告周轶兵等30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上诉人加工厂签订的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建行义井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后,周轶兵等30人在贷款到期以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加工厂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化工厂与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

28、部因未交保险费而未建立真正的保险关系,但由于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向化工厂出据了保单以及保险费收据,致使建行义井支行以此进行了质押,并为确保其真实性,建行义井支行对该保单进行了核实,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在保单质押对保证明书上签字盖章。在本院审理中双方达成协议,由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先行支付建行义井支行120万元,就本案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保公司开发区营业部在先行支付以后可另外行使其追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山西省太原

29、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周轶兵等30人(名单附后)每人分别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贷款本金15165.8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山西省社会福利药材加工厂对被告周轶兵等30人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借款本金454974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即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支付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人民币1

30、20万元(已执行完毕),就本案双方再无其它纠葛。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00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承担1200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义井支行承担80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武全敬审判员安志民代理审判员石春英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曹建奇PICC-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 2009-09-27 06:13:40| 分类: 寿险产品介绍|字号 订阅你不理财,财不理你98%的中国人是靠勤劳致富的,而50%的美国人是靠理财致富的。俗话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面对日益缩水的银行储蓄,面对动荡不安不股市,你想过怎样应对吗?你的钱应该放到哪

31、里才能保值?放到哪里才安全?才有保障?你思考过吗?如果我们辛苦赚来的钱留不住,不能为我们所享用,那赚钱又是为了什么呢? 中国人保为超大型国有金融企业。为回馈客户,公司新近推出了一款与国际接轨的万能型家庭投资理财产品。日日计息,月月复利,一年12次计息。结算利率上不封顶,下有保底。非常好!这款产品在海南省分公司只有主管一级以上的代理人才有资格销售。 操作很简单:即在保险公司开设一个账户,每月五号前将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按你所交款项金额计算,得出利息存入账户后再加上本金,再继续存,以此类推,一年12次滚存。另外加送寿险及(双倍)意外险。10天后可以追加,续费。也可随时取出领用。以上个月公布的结算

32、利率5.68%为例存入10万元,5年后为130,070.00元;10年后为171,982元;20年后301,486元。40年后931,948元。您相信吗?你若现在手头宽裕,不妨为您的家人早做准备,存下一份爱心。 该产品具有变、活、新、稳、多、明、全等诸多优势,作为中长期投资在家庭投资理财产品中首屈一指。北京、广州一经推出就出现脱销的情况,直得您在百忙中拨出一点时间了解一下。 -PICC-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中国人保(PICC)万能险和谐人生投资帐户优点:一、灵活 1、交费灵活:自由交费,可随时缓存,一生交多少年自己定。 2、领取灵活:如手头紧或家里需要钱用时,不但可缓交

33、,还可随时领取,保障不变且有效,每年可免费领取3次,第四次以后每次领取收20元手续费。 二、保额自选:根据人生不同阶段的风险程度不同,保额自己选取,每年可免费调高调低各一次,每年所交保费不变(如30岁人元开户,保额在12万60万之间) 三、保费自选: 1、最低800元,标准开户6千元,上不封顶。800开户无追加资格,6千以上追加无限制。2、本险种是个投资帐户,在储蓄的同时既有高额的保障又可享受人保大品牌的投资收益,一举多得! 四、投资有保底:保险公司保证每年按不低于2.5%的复利结算,就是说即使保险公司亏损,也会保证最低的回报率。 五、投资收效透明公开:每月15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

34、每年公布12次利率,享受月复利收益。 六、保单多功能:有病防病,无病养老;有病省钱,无病赚钱 七、重大疾病保障:保障31种重大疾病 八、可当子女教育金用:如果你还年轻通过零存整取,为孩子将来的教育费用早做准备,减轻以后的负担,为 孩子创造美好的未来。 九、人保承诺:免收保单管理费 十、资产保全:本险种可追加,是合法避税(遗产税)、避债的最佳渠道。 * 产品特色:坐拥高收益,保底年利率2.5%;保身故、保高残,还可附加31类重大疾病保障;让利于客户,不收保单管理费;保额可变、存取灵活、账户透明。 1.投资收益保底:个人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2.可以附加重疾保障:本险种可附加重大疾

35、病保险,保障31类重大疾病。【470种重大疾病】3.交费灵活:可缓交保费,解客户不时之需。4.领取方便:户随时可以领取,每年前三次免费,(以后每次取钱手续费20元)客户可以利用此功能将和谐人生(A):作为教育金、婚嫁金、养老金、医疗储备金5.持续交费奖励第一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交纳期交保险费且从第四年起继续交纳,公司按当期期交保费的2%作为奖励记入户。6.保单管理免费和谐人生A免去了该项的费用,充分体现了人保让利于客户的理念7.资产变化透明账户的收益和费用透明,每年公司还会寄给您年度报告书。-最近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理财保险在市场上很受青睐,迎合大众心理需求的主要三点是: 首先:交费低(每月存500

36、元)交费灵活,多存多受益; 其二:保底2.5%,证明人保寿险的公司实力。(2008年至今持续9个月平均年化收益5.18%,月收益率在4.25%之上)在目前中、长期理财产品中独占优势。 第三点:避税、转移现金资产。指定归属权的合法渠道。有关其它利益可登录网站查询。 但是,在附加健康大病上,还要因人而易。一般超过48岁,需考虑交费时间要超过15年,否则大病保障额度就随之降低了。 如果作为储蓄和未来养老,这款产品非常理想。-1、和谐人生万能,理财和保障两个账户。保险利益如下:1)、投资保底、理财方便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09年8月份利率4.25%复利计息滚入个人账户,

37、同时您可以根据自已的财务和需求,申请部分领取,使您的投资理财灵活自如。2)、持续交费、奖励多 只要按时交纳期交保费,您就可以享受我们额外分配给您期交保费2%的奖励记入个人账户复利滚存,您交纳保费的时间越长,您所享受的奖励也就越多。3)、保额自选、灵活可变为满足客户在不同年龄阶段对保障的需求,可自主选择主附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可以申请变更两者的基本保额。4)、缓期交费、保障不变若暂时无法按时支付期交保费,您可以选择缓交期交保费,只要您当时的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就可以继续享受保障。5)、交费灵活、理赔方便您可根据自已的财务情况,灵活交费,无力交费,可缓交。理赔速度快,手续简便,6)、双重

38、保障、保家护航 给您提供终身寿险和健康险双重保障,多种重大疾病(涵盖31类470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障范围广,助您尽享无忧人生。 详细条款见:和谐人生万能条款-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生寿险(A款)(万能型)是PICC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款畅销保险产品,这是一款具有保障功能的储蓄帐户,一方面它可保身故,全残(可附加31类重大疾病保险);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类似于银行帐户的储蓄账户,但区别在于我们利息的计算方式与银行的不同,我们的最低保证利率是年利率为2.5%(目前银

39、行的年利率已经降到2.5%以下了),现在我们按年利率4.25%来计算,而且是按复利的方式来计。例如,您在第一期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您的帐户里有10000元,那么:第一个月: 10000*4.25%=425(元)那么下月初您的账户里为10000+425=10425(元),我们将用这10425元来作为您下月的本金来计息。第二个月: 10425*4.25%=443.0625(元)那么下月初您的帐户里为10425+443.0625=10868.0625(元)、如此这般利滚利的计息方式计算下去,您的帐户将会稳步快速增值,且只赚不赔。因为我们的最低保证利率是年利率2.5%而且不低于银行的结算利

40、率。巨额保障:未成年人最高可保10万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成年人最低保障金额为12万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每年缴费期间可以调高,60岁之后不可以调整,切实保证身价!重疾保障:可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障10万元,每天只需花几毛钱就可以拥有一个10万元的重疾保障。收益稳健:日计息,月复利,一年12次利息滚动,每月一日结算,5日可以查询个人账户价值,明明白白赚每一分钱。首期存款不得少于6000元。保险保障: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若本

41、合同附加的“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风险保额:本合同的风险保额按下列方式计算:风险保额=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其中每月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为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42、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

43、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个人账户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结算日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期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

44、低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 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

45、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相关费用:初始费用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交费期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5期 第6-10期 第11 期及以后扣除比例 50% 25% 15% 10% 5% 2%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 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 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风险保障费

46、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持续交费奖励: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 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 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最低保证利率: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 天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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