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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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相关法律依据一、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

2、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

3、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

4、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

5、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十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

6、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第

7、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情形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也叫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又分为两种: 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

8、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9、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2、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结合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农村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之类的

10、事实,例如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或者突发的社会事件。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从而引起土地承包合同的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所想要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如,由于洪水或地震的爆发,致使已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的鱼塘被冲毁或破坏,导致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双方的经济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洪水爆发即为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行使解除权。 二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11、务。这种情称为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到来前的违约,又先期违约,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指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常的理由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的。“明确表示”是以肯定的方式明白告诉对方,往往以发出正式通知的形式作出;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土地承包合同中,以过了栽种季

12、节,但承包人还未栽种,其行为已表明他不会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上交义务。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

13、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民承包经营。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

14、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七是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人没有所有权,但

15、在承包机关内应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此,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不能继承承包人的土地,但是根据农业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的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

16、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荒地,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如:破坏承包土地的地力;乱砍滥伐承包山林;乱开滥采承包地的矿产;为了承包果园的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 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承包方只能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起土、造砖等,否则经劝阻无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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