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卷标准版07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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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应用规范(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法庭科学领域中使用数字影像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和物证鉴定时数字影像的获取、保存与管理,也适用于行政执法和处理事故事件时数字影像的获取、保存与管理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的部分条款。GA/T 117?D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8?D2005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591?D2006 刑事照相设备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3.1 数字影像 digital image 以数字形式存储于各种物理介质中,能够以一定方式还原、传输、输出的图像。3.2 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

2、forensic digital image technique 应用数字照相机、数字摄像机、扫描仪、计算机等设备以及相关软件,记录、处理、传输、存储与案(事)件有关图像的影像技术。3.3 数字影像大小 image size水平方向的像素数与垂直方向的像素数的乘积。3.4 数字影像文件大小 image file size数字影像文件所占用的存储空间,以MB、KB等为单位。 3.5 数字影像文件格式 image file format 静止数字影像有RAW、TIFF、JPEG、BMP等文件格式;动态数字影像有AVI、MPEG等文件格式。3.6 数字影像传输 digital image trans

3、mission数字影像文件在两个以上存储设备之间或者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3.7 原始数字影像文件 original image file 数字成像装置所记录的最初数字影像文件。3.8 打印分辨率 print resolution打印设备输出数字影像文件的分辨率,用dpi表示。4 数字影像技术器材4.1数字照录像器材4.1.1 数字照相机数字照相机应具备成像元件系CCD或CMOS的单镜头反光式机身,并应具备配备标准定焦镜头、焦距在广角至中焦范围的变焦镜头、微距镜头的条件。4.1.2 数字摄像机4.1.2.1 数字摄像机应具备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低照度效果好、整体性能好的条件。4.1.2.2

4、存储介质质量可靠(含光盘、硬盘、闪存卡、磁带等)。4.1.3 滤光镜 滤光镜应具备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等系列滤光镜,以及红外、紫外、偏振镜。4.1.4 比例尺 比例尺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彩色和透明的。比例尺以mm为最小单位,刻度误差不超过1%。还应备有钢卷尺、皮尺。4.1.5 照明设备具备碘钨灯、现场勘查灯、多波段光源、闪光灯等照明设备。电子闪光灯的闪光指数在28以上,并配备闪光同步线或同步感应器。 4.1.6 三脚架 三角架应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4.1.7 附属设备 应备有翻拍仪、存放相机的干燥柜、拍照背景幕、照相机快门线、痕迹物证编号签,以及柔光、反光、遮光等器具。

5、4.2 扫描仪 平板扫描仪的分辨率不低于1200dpi,透射扫描仪的分辨率不低于2000dpi。4.3 计算机 计算机性能应适于图像处理的要求。4.4 输出设备 喷墨打印机分辨率不低于1200dpi,彩色激光打印机分辨率不低于600 dpi,热升华打印机和数字彩色扩印机分辨率不低于300dpi。4.5 存储设备4.5.1 光盘刻录机刻录机应为通用的整体性能较好的CD或DVD等。4.5.2 磁盘阵列 磁盘阵列设备性能应稳定可靠。4.5.3 磁带机 磁带机应选择手动装带或者自动加载的。4.5.4 光盘服务器 光盘服务器性能应容量大,读取速度快。4.6 应用软件数字影像处理软件应整体先进、实用,确保

6、图像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5 数字影像的获取51 白平衡的设置根据光照条件,准确设定数字照相机或数字摄像机的白平衡。52 镜头的选用根据现场场景或被摄物的具体情况,按照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尸体照相规范的要求选用镜头。53 数字影像文件格式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选用数字影像文件格式。静止数字图像文件采用RAW、TIFF、JPEG等格式,数字视频文件采用AVI、MPEG等格式。54 数字影像文件大小541 数字影像的文件格式及其文件大小,必须确保数字影像质量。542 数字照相机拍摄的图像文件不得小于1MB。55 扫描仪的使用使用扫描仪能够获取符合业务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片等数字影像文件。6 现场拍摄的原

7、则要求6.1 现场拍摄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6.2 现场拍摄所需器材设备应能随时投入使用。6.3 现场拍摄应遵守现场勘验规范程序。6.4 现场拍摄前,拍摄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对画面的构成与衔接组合进行策划构思,对被拍摄主体进行测光,重要场景、物证应采用系列曝光法拍摄,以避免曝光失误;拍摄时,应依照相应步骤和顺序,系统连贯、有条不紊地进行。6.5 拍摄人员应对现场有关场景、细目进行全面、细致地拍摄。对当时难以判定是否与案(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也应按要求拍摄,为甄别检验提供支持。6.6 现场录像对不同场景、内容的画面转换时,应拍摄关联过渡镜头。无录像编辑条件的,拍摄时应依照相应步骤顺序进行

8、,尽可能拍摄成直观明了的现场素材片。6.7 现场拍摄的画面应主题明确、主体突出,照应关联场景、部位。录像镜头摇、移到重要场景或部位时,应做短暂停留。对现场勘验其他人员要求拍摄的内容,应了解拍摄意图和表现内容后进行操作。6.8 现场录像应合理使用推、拉、摇、移等拍摄技巧,镜头转换场景时要有不少于5秒的起幅和落幅时间。画面运动速度应符合视觉习惯,不得太快或太慢。6.9 现场概貌、现场重点部位的照相、录像,应尽量避免将勘验人员和勘查器材、勘查车辆等摄入画面。现场录像应尽量避免录入无关声音。6.10 现场照相、录像时,应清晰、准确地反映被拍摄主题,合理选择光源种类和光照角度,防止强反光和过度阴影影响画

9、面质量。6.11 当曝光时间长于三十分之一秒时应固定相机,并使用快门线或者自拍延时装置开启快门。6.12 受条件限制需提取后拍摄的物证、物品,应先拍摄其所在位置和原始状况。6.13 当现场物证、物品所在的环境不利于拍摄其轮廓、形态特征时,应先拍摄其原始状况,经痕迹物证显现处理后可在适当的背景、光线条件下拍摄。当背景与画面主体亮度差过大时,数字摄像机应使用手动光圈,以避免主体亮度失调。6.14 在现场勘验中,应在现场及时查看拍摄效果,如有遗漏、失误等应及时补拍。7 现场拍摄的内容和要点7.1 现场方位7.1.1拍摄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周围环境情况。7.1.2拍摄现场方位时取景对象和范围要适当,

10、并能够反映永久性标志,特别是现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将现场安排在画面中央或突出位置,以中远景拍摄为宜。7.1.3受拍摄距离和镜头视场限制时,应采用回转连续拍照法或直线连续拍照法拍照。拍照连接片时,画面衔接处应避开现场重点部位,衔接处重叠部位应占整个画面的五分之一左右;各画面的拍摄应连续完成,并做到调焦距离相等,用光、曝光一致。7.1.4拍摄现场方位主要使用自然光。如需夜间拍照,应将相机固定后打开快门,用闪光灯进行游动配光或同步配光。7.2 现场概貌7.2.1拍摄现场全貌以及现场各部分的联系。7.2.2拍摄现场概貌应反映现场的整体状态和重要场景。拍摄构图时,应把现场中心或重点部位置于画面的显要位置

11、。尽量避免重要场景、物证互相遮挡。7.2.3现场概貌照相一般应采用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直线连续拍照法进行拍照,拍照距离、镜头俯仰角度、光照度应尽量一致。7.2.4现场概貌拍摄的用光应遵循:a) 室外现场概貌照相一般用自然光;b) 逆光拍摄时镜头前应加遮光罩,并给主要部位补光;c) 室内现场光照不均匀或亮度不足时,应使用闪光灯或灯光照明。需要闪光灯或其他灯光照明时应尽量用反射光照明。直射光照明时应调整到最佳配光角度。7.3 现场重点部位7.3.1拍摄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痕迹物证与所在部位的位置关系。7.3.2 拍摄现场重点部位应选择适当的拍摄距离和角度,画面应清楚反映现场重点

12、部位的状况及其与周围痕迹物证的关系。录像使用中、近景或特写景别,画面移动应平缓连续进行。7.3.3现场重点部位拍摄用光按照7.2.4规定执行。7.3.4现场重点部位拍摄应使用标准镜头或中焦镜头。7.4 现场细目7.4.1拍摄现场上细小局部状况和与案(事)件有关痕迹、物品的形状、大小、细节特征。7.4.2拍摄现场细目应突出重点、反映特征、合理构图。摄像使用特写方法固定画面,画面的相对固定时间应在10秒以上。被拍摄物体太小时,可使用近摄或放大装置进行拍摄。7.4.3拍摄细目照片应做到光轴与物面垂直,放置比例尺。7.4.4拍摄痕迹、损伤时,应反映出痕迹、损伤的形态、特征与所在位置。7.4.5现场同类

13、型痕迹、物证有两件以上的,应当分别编号,并将痕迹、物证及其编号签摄入画面。7.4.6拍摄痕迹、物证形态与特征照片,应进行测量摄影。拍照应遵循:a) 比例尺一般应放置于画面或特征下方居中部位。b) 比例尺应与被拍物的主要特征位于同一平面。c) 避免比例尺上出现光斑。 d) 应根据被拍物体颜色选择适当的比例尺。深色物体选用黑底白刻度的比例尺,浅色物体选用白底黑刻度的比例尺,用透射光拍摄透明客体应使用透明比例尺。必要时,可使用彩色比例尺。e) 应根据被拍物体长度来选择比例尺长度(见表1)。 表 1 比例尺长度选择表 单位为毫米 被拍物体长度 比例尺长度 小于50 不小于30 50150 不小于50

14、150500 不小于100 大于500 不小于物体长度507.4.7应根据被摄对象的形状、表面形态、颜色和所要反映的主题等,合理选择光源种类、光照强度和光照角度。7.5 现场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 拍摄正在发生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毁证、自杀,以及抓获、击毙犯罪分子或其他与案(事)件有关的重大情况。8 原始数字影像文件的存储8.1 与案(事)件有关的数字影像应当保存原始数据。原始数字影像文件不得做任何处理。8.2 原始数字影像文件由主办案(事)件单位存储并备份。必要时,可异地备份。8.3 存储的原始数字影像文件应注明案(事)件的名称或编号等相关信息。8.4 存储原始数字影像文件应使用光盘、硬盘等存储

15、介质,或者使用磁盘阵列、磁带机等设备。9 数字影像文件的网络传输9.1 用于网上查询的数字影像文件应采用规定的格式。9.2 静止数字图像文件采用JPEG格式,数字视频文件采用MPEG格式。9.3 数字影像文件用于网络传输时,可以对数字影像文件进行适当压缩,不得小于200KB。9.4 指纹图像转换为灰度图像,灰度等级为256;其图像大小为512像素512像素,分辨率为500dpi。9.5 足迹图像转换为灰度图像后,文件大小在200KB300KB之间。9.6 其他数字图像用于网上传输时,可以是彩色图像,文件大小在200KB300KB之间。10数字影像照片案卷制作10.1 图像处理制作现场勘查、检验

16、鉴定和科学实验等照片卷时,可对所需的原始数字影像文件进行适当处理。图像处理仅限于改善图像质量与调整图像大小。图像处理过程应具有客观性和可重复性。10.2 数字影像照片的输出照片卷可以将图像/照片打印或粘贴在卡片纸上,并作必要的标画和文字说明。10.3 照片的规格10.3.1 照片的几何形状应以横幅矩形为主,竖幅矩形不宜过多。必要时,可裁剪少量方形或圆形,不得裁剪成棱形或三角形。10.3.2 照片的长宽比例应在8:5左右。10.3.3 照片的尺寸应根据画面内容和组合编排需要决定。 a) 直接反映现场方位、概貌、重点部位的主要照片和重要细目照片,尺寸为90mm130mm、100mm150mm、13

17、0mm180mm、120mm200mm左右; b) 辅助反映现场局部场景、特写的照片,尺寸为60mm90mm、90mm130mm、100mm150mm左右; c) 直接反映痕迹物证的照片,比例原物大或放大。指纹印原物大或放大3倍左右,掌纹印原物大或略放大,足迹原物大或放大0.5倍左右,弹壳痕迹放大4倍左右,弹头痕迹放大10倍左右。其他痕迹物证照片的放大倍率,以清晰反映形象特征为前提,一般应为60mm90mm、90mm130mm、100mm150mm左右;d) 连接后的照片宽度为60至90mm,长度为150至300mm。10.4 排版10.4.1 打印或粘贴照片卡片纸正页的图文区为156mm 2

18、25mm。上白边(天头)为:37mm1mm下白边(地脚)为:35mm1mm左白边(订口)为:28mm1mm右白边(翻口)为:26mm1mm10.4.2 除连接照片与横长照片可占用左右白边或横跨两页面外,其他照片均应安排在图文区内。10.4.3 照片排列应做到布局合理、疏密适当。10.4.4 照片间距不应小于5mm。10.4.5 照片的文字说明应置于照片的下方或右侧。10.5 标引10.5.1 主画面与若干附属画面组合在同一或相邻页面时,非经标引不能表达主题或相互关系的,则应使用标引。10.5.2 标引线应为连续的单线条,线条宽度不超过0.8mm。10.5.3 标引线颜色以黑色为主。必要时,可用

19、其他颜色,但不得同时使用三种以上颜色。10.5.4 标引线应平行与卡片纸的一边。必要时,可以用折线,且应以直角、折角应为主。10.5.5 标引线的线端指向要准确。不得将标引线覆盖或穿越重要痕迹物证上。10.5.6 当标引线必须通过与线条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照片影像部位时,应改为易于辨别的颜色通过或绕行该部位。10.5.7 标引线一般不应互相交叉。10.6 符号、代号10.6.1 为直接明了在画面上标示现场方位、重点部位、尸体、物品、痕迹物证特征等的具体位置,可使用符号、代号。10.6.2 符号、代号应用较醒目的红色、黑色或白色标画。线条宽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大于10mm。10.6.3 符号、

20、代号应简单、清晰、醒目,标画的位置、数量应适当。10.7 文字说明10.7.1 对现场方位、概貌、局部和痕迹物证照片,均应对拍照方法、方向作出简略文字说明。10.7.2 照片画面上标注符号、代号的,应对符号、代号所示内容附注文字说明。10.7.3 涉外案(事)件的照片卷,工作需要时,应使用中文、外文两种文字说明。10.7.4 照片文字说明,应统一使用宋体或仿宋体或黑体字,字号为3号或4号字。 10.8 照片卷纸张质量和幅面尺寸10.8.1 粘贴照片的纸张,应使用200g/?O250g/?O的单张或多张连体折页白色卡片纸。电脑打印照片的纸张卷,应使用90g/?O150g/?O 的白色纸张进行打印

21、;可以使用照片级打印纸或彩色相纸。10.8.2 照片卷正页幅面尺寸应与国家机关公文用纸标准一致,规格为:A4 型 210mm 297mm。10.9 装订10.9.1 照片卷应为左装式平订平装本。10.9.2 照片卷厚度一般不得超过20mm。超过20mm时,应按内容进行分类,分别装订成若干个有关联的照片卷。10.9.3 根据图文区厚度,应在订口一侧夹加适当厚度的衬条。10.9.4装订好的照片卷应规范、牢固、整齐、清洁、平展。10.9.5照片卷封卷脊厚度超过6mm时,应在卷脊上竖行标注与封面内容相同的卷名。11 数字影像资料的管理11.1 数字影像资料应作为档案保存管理。由主办案(事)件的单位负责数字影像资料的整理登记工作,除有特殊原因外,主办案(事)件的单位保存一年后应即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保管。11.2 档案室库房应清洁卫生,具有相应的防尘设施,门窗应密封良好。采用机械通风时应加防尘罩。室内温度为18C -26C;相对湿度为40%-60%。采用金属柜、箱装具。11.3 未破案件和已破杀人、爆炸、放火、强奸、绑架、投毒、伤害致死、入室抢劫、涉枪、特别重大或者采取特殊作案手段盗窃、计算机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案件的数字影像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已破其他案件的数字影像资料保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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