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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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制定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1.2 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2、1.3 事件分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1.4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等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

3、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1.

4、5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1.1 设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

5、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2.2 办事机构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

6、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3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的生产企业情况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按照市卫生局提供的储备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储

7、存和调用,保证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紧急救援医药用品的应急生产供应工作。市农委: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等工作。市商务委: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组织做好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避免传染病等疫情跨地区传播扩散。市教委:负责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完善我市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医疗保险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受伤害人员的工伤待遇。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交通港口局: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对乘坐航空、铁路、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

9、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等基层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处理。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

10、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相关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天津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通畅,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

11、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组织开展对志愿者队伍的培训。2.4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启动本预案中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2.5 专家咨询委员会2.5.1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2.5.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

12、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6)承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13、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1.1 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1.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3.2 预警3.2.1 预警级别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

14、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蓝色、黄色预

15、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期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3.2.3 预警响应(1)蓝色预警响应:区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事发地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卫生局派出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卫生局组织应急处置专业

16、队伍赶赴现场与区县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

17、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4.2 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非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

18、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4.3 响应分级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和处置权限,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三个级别的响应。4.3.1 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指挥部组织我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2 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4.3.3 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人民

19、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和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4.4 处置措施4.4.1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1)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2)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市范围内

20、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市,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3)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

21、观察。(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新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8)维护社会

22、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4.4.2 市和区县卫生局(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4)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市指挥部授权,市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区县卫生局以及驻津部队通报情况。(

23、6)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4.3 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3)做好医院内

24、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4.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

25、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6)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4.4.5 卫生监督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

26、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监督工作。(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4.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4.4.7 非事件发生地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

27、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响应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

28、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卫生局请求,市卫生局派出专家为分析论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 善后处置5.1 调查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

29、、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5.2 抚恤和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市和区县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5.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6 应急保障6.1 技术保障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

30、、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现场装备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

31、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市和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6.2 物资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6.3 经费保障处置突发公共

32、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对受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6.4 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7 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7.1 宣传教育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2 应急演练市和区县卫生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33、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8 附则8.1 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

34、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8.2 责任与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8.3 预案管理8.3.1 本预案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

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附件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一、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四)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

36、发现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七)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下同)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37、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四)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扩散趋势。(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及以上。(六)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他区县。(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

38、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十三)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发生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二)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首次发生。(三)1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及以上。(四)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五)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八)区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二)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三)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四)区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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