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拆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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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应对拆迁-摘自中国房产专业律师网2008-11-23 23:11:30|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应对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一)三裁三听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作出决定,确定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及标准。行政裁决是拆迁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说,下行政裁决前,谈判工作还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一旦行政裁决书下发,被拆迁人就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了。怎样应对上述的行政裁决程序呢,关键就是要把握好围绕行政裁决程序的三次听

2、证程序,那就是行政裁决受理前的听证、作出裁决决定前的调解程序及裁决书下发后强拆前的听证。为了规范行政裁决行为,建设部专门在2003年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发布)(以下简称“252号文”)。1、 受理行政裁决前的听证程序(1)法律依据252号文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至于“较高”“较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252号文中没有给与明确的规定,但规定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各个省市标准是不一样的,北京这边没有相关的规定,但北京这边规定,除市政府

3、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2)基本程序 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前召开听证会,听证人员一般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担当,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中没有直接参加该拆迁活动监督管理的人员。受理行政裁决前的听证会主要是就拆迁人已经实施的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和申辩。(3)对策 听证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那么申请裁决受理前的听证就是被拆迁户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申请其召开听证会,我们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

4、题进行反应,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2、 做出行政裁决决定前的调解程序(1) 法律依据 252号文第十条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的程序,其第三款规定了做出行政裁决前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就是行政裁决第二次额听证程序,是非常关键的。一般来讲,上述的第一次听证程序,拆迁管理部门一般不会启动,但这次的调解是法定必须组织的,是做出行政裁决前的必经程序。(2) 基本程序根据252号文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用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

5、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3) 对策 规定是好规定,看似是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一次很好的申辩机会,可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解决补偿太少买不起房的问题。但一般情况下,通过谈话根本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拆迁户得到的补偿不会得到任何提高,谈话调解只是强拆前的前奏罢了,仅仅是为了进行裁决或者强拆工作的需要多了,绝大部分就是做过场罢了。但作为被拆迁人应该做些工作来中止行政裁决程序,当然不是说缺席谈话程序。 252号文第12条规定了可以中止行政裁决的四种情形,分别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

6、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此条的规定来达成中止裁决的目的。例如,在谈话中告知组织人房屋的面积需要查证;或者在之前对拆迁许可证、相关的规划许可证、立项文件等前置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复议等等都可以中止行政裁决程序。3、 裁决作出后强拆令下发前的听证程序(1) 法律依据25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2) 基本程序 强拆听证会参加人一般有拆迁当事

7、人代表、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及社会公信力代表。拆迁当事人代表即拆迁人、拆迁公司及被拆迁人;政府管理部门,一般为拆迁项目所在的政府法制部门及基层组织代表;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主要是1-2名的人大代表。听证会一般按照下述的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程序及听证会纪律、核实参加人身份;(二)询问参与人是否需要回避;(三)拆迁管理科陈述强制拆迁的依据及做出行政裁决的相关情况;(四)拆迁公司陈述补偿安置情况;(五)拆迁评估部门就评估报告陈述;(六)被拆迁人陈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原因;(七)主持人及行政管理部门询问拆迁人、拆迁公司及被拆迁人问题;(八)拆迁当事人做最后陈述。(3) 对策在现阶段只用成功阻止听证的

8、召开,才能够阻止拆迁管理部门向区政府申请强拆令。中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所以听证会的组织者一般都不太遵守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质疑听证程序合法行就是对策之一。一般来讲,关于听证会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由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来调整。行政许可证第48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北京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0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告知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的登记、选择办法”。是否在30日前

9、贴出听证公告、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等方面来检验听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中止或者延期听证从而达到程序无法进行的目的,这是对策之一;对策之二,就是在听证开始前或者进行中行使回避权利,要求相关参加人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参与人,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一旦提出回避申请,根据北京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19条规定,听证会应该延期举行;对策之三,听证会中不仅要对拆迁补偿进行听证,还应该主导大家都拆迁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听证,并且这一点是律师参加听证会的主要任务;对策之四,就是邀请相同项目的拆迁户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也是有助于事情解决的,当然

10、旁听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听证纪律,不能起哄、不能发言等。当然在实操中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具体分析,这只是举例说明罢了。应对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二)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也是拆迁过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4条规定,应该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确定拆迁房屋的补偿价值从而确定拆迁户的安置补偿数额,这是评估报告的作用,当然也应该是评估报告的唯一、合法作用,但在实际的拆迁中,评估报告的作用已经变味了。问题就出在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以北京为例,拆迁中房屋

11、评估的评估依据是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这个暂行规则是根据2001年北京的地价及房价制定的,其将北京的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划分为十级,每一级有不同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最贵的一级土地的基准地价为5300-6000基准房价为1000,现在北京五环外的房价都一万多了,所以这个标准是严重滞后的,依靠这个标准评估出来的房屋价格是2001年的标准,根本无法反映现在的实际价格,所以评估报告已经失去了其确定补偿价值的作用了。 252号文第五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必须提交评估报告,所以评估报告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其已经“基因突变”有了另外的作用,这也是评估报告现在的价

12、值体现拆迁人申请裁决及强拆的辅路石,也就是说,对房屋进行评估不是确定补偿价格的需要,而是拆迁人申请强拆房屋的需要。 拆迁中的房屋评估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是建设部2003年12月1日通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34号)(以下简称“234号文”)。知道了评估报告的本质,怎样利用法律的规定应对评估程序已经有了大体的思路,我们可以从评估活动的个个方面谈一下应对之策。1、 评估机构的选定(1) 法律规定234文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

13、方式”。(2) 权利主张 上述是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其应该采用投票或者抽签的方式选择,但实践中评估机构都是拆迁人自己单方选定的,被拆迁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和权利,甚至房屋被评估了都不知道。所以,很多拆迁项目评估机构的选定都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应该要求自行选定评估公司,这是作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2、 初步勘验程序(1)法律规定 234号文第15条规定:“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

14、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3) 权利主张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在房屋初步勘验过程中,评估机构应该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勘验,做好相关记录,并要拍摄反映房屋外观及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且需要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如果当事人不签字或者无法进行勘验和拍摄影像资料的,应该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见证。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对勘验的法定程序,但实际的评估工作中,评估公司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录像,或者没有签字,或者没有见证,更有甚者连实际勘验都没有进行只是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就出具了评估报告。 作为被拆迁人,如果

15、房屋处于待评估状态,就可以要求评估公司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评估,一旦发现他们违法的行为,就有权拒绝配合评估或者要求其重新进行评估活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3、 公示程序(1)法律规定234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这就是评估报告的公示程序。(2)权利主张实践中,拆迁人一般这样进行公示程序。在送达评估报告时,同时送达一份征求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一般明确规定:“凡未明确表示不愿意公示的,我单位将根据通知精神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如果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公示,那一般就不会公示了。当然这是做的比较规范的,大部分

16、的拆迁公司是不进行上述的公示程序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拆迁公司进行公示程序或者在相关的诉讼及复议中主张其评估报告的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只要拆迁的程序有问题,被拆迁人就可以要求纠正或者重新来做,当拆迁公司感觉你难缠,全身长满刺,他就有可能放弃对你进行行政裁决,而选择和平谈判的方式了。4、 送达程序(1)法律规定2003年北京国土资源及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在这个文件的2628条具体规定了评估报告的送达程序。26.【评估报告送达人】拆迁评估报告由拆迁人或者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送达。 27.【评估报告送达】送达评估报告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17、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8.【评估报告送达方式】 送达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评估报告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

18、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评估报告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评估报告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评估报告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

19、权利主张上述的规定就评估报告的送达人、送达方式、签收人、代收人、见证人、送达方式的优先适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拆迁人来讲,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是最关键的问题。根据上述的规定,合法的送达方式是有顺序的直接送达代收送达见证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如果前种送达方式没有穷尽,就不能使用后者,否则就是无效的送达方式。我国适用的是送达主义,即评估报告包括其他的法律文书相对人送达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送达方式不合法,评估报告是无效的,当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的依据。所以,拆迁人只要能够灵活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是可以在拆迁中占有一定的主动地位的。拆迁人送达包括评估报告在内的法律文

20、书,比较偏爱采用趁被拆迁人不再将文书插在门上或者采用见证送达的方式,表面上造成已经送达的假象,但这些方式都是经不起法律检验的,被拆迁人可以在相关的诉讼或者复议中主张评估报告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抗拆迁人的行政裁决或者强拆令。5、 异议程序234号文还赋予了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这也是被拆迁人的一项主要的权利,较好的运行这些权利,可以起到减缓拆迁人行政裁决或者强拆铁蹄的威力。(1)法律规定234号文2023条规定了行政异议权的基本步骤,分别为:20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21条:“拆迁当事人

21、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22条:“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23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

22、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2)权利主张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原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另行委托的估应当在10日内出具新的估价报告;如果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

23、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是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一般由资深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被拆迁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行使自己的异议权,一方面有可能改变评估报告的结果,另一方面可以打乱拆迁人的拆迁脚步,为自己争取比较主动的地位。另外,在申请评估报告复核过程中,被拆迁人还有一项不能忽视的权利 申请鉴定组成员回避的权利。在实际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可以运用。应对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三)拆迁案件中的诉讼 提起诉讼及复议是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通过系列诉讼的综合运用应对上述的关键环节。拆迁中的价格不是评估出来的,

24、是谈出来的,那么诉讼及复议就为谈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诉讼及复议运用得当,前方的谈判会非常有力度及效果。 拆迁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无外乎有行政、民事、刑事等,那么涉及到诉讼的种类也就以上几种,其中又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因为拆迁过程中涉及到诸多部门行使行政职责,这些行政部门行使职责是否合法决定着拆迁行为特别是拆迁前期审批活动的合法性。政府行使职权是做菜的,我们老百姓是品菜的,但政府是不会让老百姓轻易品尝的,其将做出的菜捂在了口袋里,只是简单粗暴的宣布,我政府做出的菜是可口的,是严格按照菜谱做出来的。那么行政诉讼及复议就是我们的一双筷子,通过他可以将菜夹到我们的嘴里来细细品味,来检验一下做出来的菜是否

25、符合标准。1、 行政诉讼及复议 拆迁中能够提起许多个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是拆迁许可证及行政裁决书的诉讼及复议。(1)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及复议拆迁许可证对于拆迁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只用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方能进行拆迁,并且应该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进行拆迁。条例还规定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以及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想要质疑拆迁项目的合法性,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是最有效的途径。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6、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等”。根据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特点,一旦行政诉讼或者复议提起,发证机构就要将上述的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作为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提交法庭,接受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质证以审核合法性。如果行政违法的话,该拆迁许可证就应该被确认违法或者被依法撤销,一旦拆迁许可证被撤销,拆迁人的拆迁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对于拆迁人来讲可是“灭顶之灾”。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和复议在阻止行政裁决和强拆程序上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52号文的第八条规定,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根据

27、上述规定只要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接受司法审核,拆迁人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那么拆迁房子就不会面临强拆的危险。当然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和复议一定是有一定审限的,一般情况下,最多1年的时间就终审判决了,所以为了延长拆迁许可证的司法审核时间,我们可以同时提起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立项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国有土地使用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征地批复文件的诉讼及复议等等,因为这些都是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行政行为,它们一旦被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应该中止审理,待前置行政行为的诉讼有终审判决后,才能重新进行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所以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像是一把可长可短的尺子,配合谈判的脚步伸缩自如。只要诉讼在,拆迁人

28、就不能进行裁决程序,不进行裁决程序就无法进行强拆程序。(2)行政裁决书的诉讼及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不提起诉讼,从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拆迁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提起行政裁决书的诉讼或者复议,是应对人民法院司法强拆的最有效方法。(3)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在拆迁中还会有其他的行政诉讼案件,例如如果拆迁公司给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暖,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区建委给予查

29、处,如果建委不予理睬,可以以建委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律确认其行政违法,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等等。2、 民事诉讼 拆迁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是非常正常的,并且一些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1) 种类 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主要有排除妨碍的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及履行的诉讼等等。例如,如果拆除公司的拆除其他房屋的行为扰民,受侵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停止扰民行为,对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权、健康权损害,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再例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发现有协议无效的

30、法定理由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安置偿协议无效。3、 刑事诉讼 拆迁人及拆迁公司为加快拆迁的步伐,往往会采取一些野蛮行为来逼迫拆迁户搬迁。强制拆迁会带来暴力犯罪,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31、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条规定:“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所规定的罪名强迫交易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损害财物罪、抢劫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房屋强拆中造成人员的人身伤害,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过失伤害罪、故意过失杀人罪等等。当然,如果被拆迁人不论方法的一味对抗拆迁行为,也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比较常见的是妨碍公务罪及寻衅滋事罪,这样的话不仅不能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还要受到囵狱之灾。所以被拆迁人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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