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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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8-08-04关键字: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0841号)各市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为规范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二00八年八月四日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种植

2、业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第三条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

3、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均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财政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四条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

4、“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一)小麦、玉米、棉花;(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五条各市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省财政厅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目前本地种植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种植业险种、投保和理赔情况,地方政府对种植业保险的支持措施等;(二)落实省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达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3-5年)和支持政策,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方案,补贴险种预计达到的投保率,如何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等。 省财政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

5、合比较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业政策导向、各地财政状况、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选择确定补贴地区。 第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火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第七条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和条款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第九条对补贴地区补贴险种的农作物,财政补贴标准为保费的80

6、,其余20由农户承担。各级政府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三类:(1)对30个经济强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承担30。(2)对30个欠发达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承担10。(3)其他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各自的承担比例由各市自主确定。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到位,财政不予补贴。第三章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第十条省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各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

7、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第十二条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各级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应分别于5月底前对小麦、8月底前对玉米和棉花实际承保数量进行审核、确认,并按承担比例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同时将保费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级财政在确认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在收到中央、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从县级中央专项资金

8、特设专户中足额拨付经办机构。第十四条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对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险种实行单独核算,对保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第十六条省财政对经办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业务的营业费用,按当年保费收入18以内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经办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营业费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地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各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

9、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九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协商制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必须明确载明财政部和省、市、县财政部门、农户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第二十条各市应制定具体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各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一条各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益。第二十二条各市

10、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防范种植业生产风险,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第二十三条保费补贴资金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623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市、县财政部门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科(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或国库执行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保

11、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支付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保费补贴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各县财政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保单进行认真审查、逐笔核对,并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第二十六条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0日内上报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市财政国库部门或国库执行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省财政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

12、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机构管理第二十八条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具备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风险评估、条款设计、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并有丰富的农业保险经验;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的经营风险; (五)熟悉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评选确定。在开办业务前,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申请保费补贴资金

13、。经办机构应将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条各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市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

14、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存入省财政指定专户,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除经办机构用于巨灾赔付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经办机构经营产生的利润,原则上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各项准备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由经办机构与省级财政共同负责管理和运营。第七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和保费收缴情况等。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应于年度

15、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同时附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存在的问题、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内容。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将各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年度终了15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第三十六条各市财政部门应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就补贴险种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确定下年度补贴地区的依据之一。第三十八条对于各市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第四十条对于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冒保、替保、虚保、垫付”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取消其经办机构资格。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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