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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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实施细则(暂行)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2014年11月 前 言为更好的组织开展全国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ETC)联网运营与服务工作,根据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 B10-01-2014)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组织编制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第1章总则、第2章清分结算、第3章联网信息管理、第4章指标参数、第5章车道服务、第6章用户服务。本实施细则由王刚负责第1章,陈霖、于海宁、尹秀玲、王梦佳负责第2章,陈霖、梅乐翔、刘鸿伟负责第3章,高薪、刘曼琪负责

2、第4章,李剑、杨蕴、韩彬、宋杰负责第5章,刘旭负责第6章。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公司、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主 编: 王刚、杨蕴主要参编人员:李剑、陈霖、刘旭、高薪、陈喆、谢蒙萌、沈志祥、刘曼琪、于海宁、尹秀玲、梅乐翔、王梦佳、宋杰、刘鸿伟、韩彬主 审:孙兴焕、李剑参与审查人员:颜鹏、余强、陈喆、左海波、黄汝存、王凌霄、李哲梁、谭峰、张明月、梁华、宋晓红、谢蒙萌目次1总则- 3 -2清分结算- 3 -2.1清分处理- 3 -2.2结算管理- 5 -2.3争

3、议交易处理- 7 -2.4退费处理- 10 -2.5补交处理- 14 -3联网信息管理- 14 -3.1黑名单- 14 -3.2参与方信息- 15 -3.3用户信息- 16 -4指标参数- 17 -4.1指标参数类别- 17 -4.2指标参数内容及说明- 17 -4.3指标统计周期- 22 -5车道服务- 23 -5.1ETC车道设置标准- 23 -5.2车道处理流程- 23 -5.3ETC车道服务要求- 24 -6用户服务- 25 -6.1服务总则- 25 -6.2发行服务- 26 -6.3服务渠道- 27 -6.4发行方应向用户明示的基础规范- 28 -6.5投诉处理- 29 - 2 -1

4、 总则1.1 根据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JTG B10-01-2014)有关规定,为详细规范和指导全国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联网运营与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涉及跨省(区、市)直接开展业务处理的,发行方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服务方”)的所有业务执行均由其所在的省(区、市)中心代表。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公路ETC业务运营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跨省(区、市)清分结算、运营管理、用户服务等处理工作。2 清分结算2.1 清分处理2.1.1 T日是指在清分前确认交易数据满足清分条件的日期,该日期原则上以自然日为基准。全国高速公路不停车联网收费清分结算工作以T日

5、为每个清分结算周期的起始日。2.1.2 清分目标日是服务方预设的原始交易清分归属日期,该日期原则上以自然日为基准。2.1.3 清分统计日是原始交易进行清分处理的日期。2.1.4 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系统于T+1日9:00进行跨省(区、市)交易数据的清分,清分数据包括正常付款的交易数据、确认付款的争议交易数据和确认拒付的争议交易数据,交易数据清分目标日应早于T日(含)、且数据未参与过清分统计。2.1.5 在系统完成清分后,国家中心于T+1日10:00前对清分结果进行核实对账,并在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中生成清分通知书。2.1.6 在国家中心生成清分通知书后,省(区、市)

6、中心于T+1日16:00前,在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上对清分结果进行核实并确认。2.1.7 在所有省(区、市)中心对清分通知书进行确认,国家中心审核后对清分结果进行封账。2.1.8 国家中心系统每日(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自动进行清分,清分结果的核实及确认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16:00前,省(区、市)中心需要完成节假日期间及之前的清分通知书确认。2.1.9 在清分前,省(区、市)中心应对原始交易上传及记账情况进行检查,国家中心对清分系统数据情况进行检查。对可能影响清分准确性、及时性的问题,省(区、市)中心应在清分开始前上报国家中心,国家中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

7、续按时进行清分,若因异常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清分的,国家中心应及时通知各省(区、市)中心。2.1.10 各省(区、市)应加强数据传输检查,避免发生数据滞后上传和延迟记账等情况,异常时应人工干预及时处理。2.2 结算管理2.2.1 国家中心于T+2日10:00前进行跨省(区、市)通行费的结算,生成结算通知书,明确各省(区、市)轧差后的应收款或应付款,同时向结算银行下发资金归集指令。结算包括T+1日清分统计数据对应费用、退费费用及补交费用。2.2.2 轧差后应付款的省(区、市),应在收到结算通知书后将应付费用划拨至本省(区、市)结算账户,最晚不得晚于T+4日15:00。2.2.3 结算银行收到归集指令

8、后,按结算金额对省(区、市)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归集,于T+4日17:00前将所有款项归集至国家中心结算账户,并将资金归集结果反馈至国家中心、省(区、市)中心。2.2.4 国家中心于T+5日10:00向结算银行下发资金划拨指令,将资金从国家中心结算账户划拨至应收款的省(区、市)结算账户。结算银行完成划拨后,将结果反馈至国家中心、省(区、市)中心。2.2.5 若T+4日因部分省(区、市)迟付款的原因未完成资金归集,国家中心于T+5日向结算银行重复下发资金归集指令,资金划拨向后顺延一日。2.2.6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个别省(区、市)连续2次或1年内出现3次未及时足额将应付款划拨至省(区、市)结算账户

9、,影响全国联网工作正常运行的,由国家中心向行业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机关处理。2.2.7 国家中心每日进行结算并生成结算通知书,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的10:00前,国家中心需要下发节假日之前的结算通知书、资金归集及划拨指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的15:00前,轧差后应付款的省(区、市),应将节假日期间及之前的应付费用划拨至省(区、市)结算账户。2.2.8 流程图如下:2.3 争议交易处理2.3.1 业务处理流程1. 国家中心在收到发行方返回的记账信息后,发布争议交易明细记录,各省(区、市)可对未作处理的争议交易进行办理,原则上由省(区、市)服务方发

10、起争议交易处理流程。争议交易处理周期自争议交易发布次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争议的双方应完成收集证据、核查及处理工作。争议交易一经发布应不晚于1个工作日响应处理。2. 省(区、市)中心业务人员每日登录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核查前日(及之前)的争议交易明细,提交争议交易的处理意见(争议支付、争议坏账),并上传相关文字说明、车道日志、照片等证据。3. 如服务方对争议交易的处理意见为确认坏账,则该笔争议交易处理完毕,系统将在次日对其进行清分。4. 如服务方对争议交易的处理意见为申请支付,则该笔争议交易由国家中心流转至争议交易所属发行方的省(区、市)中心,由交易所属发行方的省(区、市)中心协调发行

11、方审核信息、证据并回复处理意见。1) 如发行方审核后同意支付,则在系统中进行支付处理操作。2) 如发行方对服务方提交的处理意见存有异议,则需补充拒付意见,流转回服务方进行下一轮协商。5. 各方应首先以本实施细则中约定的条款为处理依据,相关条款无法指导操作、且经多次协商确实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各方应补充充足、准确的证据,由服务方发起经发行方确认后,将争议交易提交国家中心,国家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并执行,争议各方不得异议。6. 国家中心按照规则对提交的争议进行处理,典型案例将征求行业专家意见。7. 流程图如下:2.3.2 主要争议交易类型1. 用户状态变化:此类型为交易记录在发

12、行方进行账户记账时,账户或非现金支付卡已挂失、无卡注销、透支、禁用等,且交易记录产生的时间超过发行方产生黑名单时间的24小时以外。2. 逾期超过设定值:此类型为交易记录产生的时间与上传到发行系统的时间间隔超过了系统设定的30个自然日造成。3. 卡号不存在:此类型为交易记录在发行系统进行非现金支付卡验证时,卡片不存在造成。4. TAC验证未通过:此类型为车道交易产生的TAC码不正确,在记账验证时无法通过造成。5. 无效卡类型:此类型为交易记录在发行系统进行非现金支付卡验证时,卡片类型不存在或被取消造成。6. 重复交易:此类型为两条或以上的交易同时存在相同的卡号、交易车道、交易时间、TAC关键信息

13、。2.3.3 主要争议交易类型处理条件1. 用户状态变化1) 争议付款的条件:黑名单从发行方产生并下发的24小时后,但服务方下发时间小于16小时,在服务方发生的车道交易,由发行方核实延误下发黑名单的参与方后进行争议付款,如不涉及发行方责任,则发行方向违约方申请资金补偿。2) 争议拒付的条件:黑名单从发行方产生并下发的24小时后,且服务方下发时间大于16小时,在服务方发生的车道交易。2. 逾期超过设定值1) 争议付款的条件:服务方交易上传时间小于21个自然日,由发行方核实造成逾期的参与方后进行争议付款,如不涉及发行方责任,则发行方向违约方申请资金补偿。2) 争议拒付的条件:服务方交易上传时间大于

14、21个自然日。3. 卡号不存在1) 争议付款的条件:经发行方核实,非现金支付卡确实为其所发行的合法卡片,且TAC码产生正常。2) 争议拒付的条件:经发行方核实,非现金支付卡信息非法。4. TAC验证未通过1) 争议付款的条件:经发行方和服务方核实后确认交易合规,且该笔交易不涉及其他应做拒付处理的问题。2) 争议拒付的条件:经发行方和服务方共同验证,确认不合规。5. 无效卡类型按拒付处理。6. 重复交易按拒付处理。2.4 退费处理2.4.1 退费是指在使用ETC进行正常消费时,发生的消费金额与实际存在差异而退还差额部分通行费的业务。差额部分由服务方经发行方退还给用户。2.4.2 由服务方发起的退

15、费交易处理流程:服务方核实退费对应的已清分交易记录后,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将退费申请流转至发行方所属省(区、市)中心。发行方核查并回复退费意见:1. 发行方同意接受退费,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完成退费确认。2. 发行方拒绝接受退费,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说明,发行方和服务方进行协商处理,整个周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3. 各方应首先以本实施细则中约定的条款为处理依据,相关条款无法指导操作、且经多次协商确实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各方应补充充足、准确的证据,由服务方发起经发行方确认后,将退费申请提交国家中心,国家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并执行,各方不得异议。4. 国家中

16、心按照规则对提交的退费申请进行处理,典型案例将征求行业专家意见。5. 流程图如下:2.4.3 由发行方发起的退费交易处理流程:发行方核实退费对应的交易记录后,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将退费申请流转至服务方所属省(区、市)中心。服务方核查并回复退费意见:1. 服务方同意退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完成退费确认。2. 服务方拒绝退费,服务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拒绝退费的相关证据,发行方和服务方进行协商处理,整个周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3. 各方应首先以本实施细则中约定的条款为处理依据,相关条款无法指导操作、且经多次协商确实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各方应补充充足、准确的证据,由发行方发

17、起经服务方确认后,将退费申请提交国家中心,国家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并执行,争议各方不得异议。4. 国家中心按照规则对提交的退费申请进行处理,典型案例将征求行业专家意见。5. 流程图如下:2.4.4 省(区、市)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收到的退费申请进行响应处理。2.4.5 如最终处理结果为退费,则退费数据纳入下一结算日的统计数据中,发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操作。2.5 补交处理2.5.1 补交是指在使用ETC进行正常消费时,发生的消费金额与实际存在差异而补交差额部分通行费的业务。2.5.2 补交通常包括因OBU车型发行错误、收费员判断异常、用户跟车、

18、闯关等原因导致的漏交、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情况。2.5.3 服务方和发行方应相互配合完成差额通行费的补交。3 联网信息管理3.1 黑名单3.1.1 黑名单的字段有非现金支付卡内部编号、OBU合同序列号、车牌号、状态类型、生成时间,其中状态类型包含挂失、无卡注销、透支、禁用、恢复正常,原则上车牌号仅在军车中应用。3.1.2 黑名单数据由发行方生成并经省(区、市)中心、国家中心等环节转发至服务方,在整个过程中不对黑名单做任何修改,服务方对黑名单进行更新。3.1.3 黑名单采用全量和增量两种方式,发行方每日9:00发送全量黑名单,此后每2小时发送一次增量名单。其他参与方及时转发黑名单,根据需要,各省

19、(区、市)也可向国家中心请求重发。3.1.4 黑名单自生成至下发车道生效,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其中,发行方在用户状态信息产生后,上传至省(区、市)中心的时限不应超过2小时;各省(区、市)中心上传至国家中心的数据时限不应超过2小时;国家中心下发至各省(区、市)中心的数据传输时限不应超过2小时;各省(区、市)中心下发至省(区、市)内服务方的时限不应超过2小时;服务方将黑名单下发至车道的时限不应超过16小时。因传输超时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方承担。3.1.5 超过有效期的OBU、非现金支付卡不进入黑名单。3.1.6 服务方将需添加的黑名单信息反馈至相应省(区、市)的发行方,由发行方确认生成。3.2

20、参与方信息3.2.1 参与方包括清分方、服务方、发行方,在参与方信息配置中,原则上每省(区、市)只可设置一个清分方代表、一个服务方代表。3.2.2 如各省(区、市)需添加参与方信息,应向国家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参与方关键信息。3.2.3 国家中心对省(区、市)中心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经确认后在系统中进行配置并下发至所有省(区、市)中心。3.2.4 收到参与方变更信息的省(区、市)中心,对内容进行审核,经确认后在系统中进行配置并下发至服务方车道系统。3.2.5 国家中心、省(区、市)中心应对参与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建立相应的报批制度。3.3 用户信息3.3.1 用户信息应在本省(区、市)内实时

21、共享,并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实时共享。3.3.2 各省(区、市)中心每日24:00将发行方当日生成的用户信息上传至国家中心,国家中心将信息汇总后于每日8:00将前日数据关键字段同步至各省(区、市)中心。3.3.3 用户信息的上传和同步采用全量和增量两种方式。首次上传和同步采用全量方式,此后除接收方主动请求外,全部采用增量的方式。3.3.4 同步至各省(区、市)的用户信息仅用于发行认证使用,各参与方须采取严格措施保障信息安全。4 指标参数4.1 指标参数类别4.1.1 指标参数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指标、用户发展指标、运营指标三类。4.2 指标参数内容及说明4.2.1 基础设施指标1. 收费站信息:收

22、费站名称、收费站类型(主线/匝道),按收费广场数量统计MTC车道数、ETC车道数、混合车道数。2. 服务网点信息:按所在市、县(区)统计服务网点名称(银行一站式或银行代理网点银行名称,其他合作网点标明合作方名称)、种类(自营全业务、银行一站式、代理全业务等)、网点地址、网点电话、服务内容。3. 服务终端信息:按所在市、县(区)统计服务终端种类(自助充值、圈存、补打发票等)、数量、服务内容。4.2.2 用户发展指标1. 本省(区、市)客车OBU与非现金支付卡成套发行数量(分车型统计),本省(区、市)客车单独发行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数量(分车型统计),本省(区、市)货车单独发行非现金支付卡用户数量,本

23、省(区、市)货车OBU与非现金支付卡成套发行数量。2. 本省(区、市)发行预付费卡数量、后付费卡数量(均含自主发行与银行联名卡)。4.2.3 运营指标1. ETC车道交易成功率:ETC用户一次交易成功通过ETC车道的次数占ETC车道交易总数的比例。ETC车道交易成功率=ETC车道一次通行成功交易量/该车道交易量100%。2. ETC车道逻辑交易成功率:ETC用户一次交易成功通过ETC车道的次数和业务逻辑异常交易量的总和占总交易量的百分比。ETC车道逻辑交易成功率=(ETC车道一次通行成功交易量+该车道业务逻辑异常交易量)/该车道交易量100%。逻辑异常类型定义如下:取值说明1余额不足2防拆失效

24、4OBU禁用5非现金支付卡禁用6OBU有效期过期7非现金支付卡有效期过期8OBU尚未启用9非现金支付卡尚未启用10从进入路网到离开路网超时11闯关12无入口信息13标签无卡14非现金支付卡发行方无效15OBU发行方无效16查询不到费率18非现金支付卡挂失19OBU挂失20邻道干扰21非现金支付卡与OBU发行方不一致99其它3. 总交易笔数(现金+非现金)。总交易笔数是指省(区、市)公路收费站在某一时间段内全部交易次数,包括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笔数之和。4. 非现金交易笔数,非现金交易占比。非现金交易笔数是指公路收费站收缴的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次数。非现金交易笔数占比是指非现金交易笔数占

25、公路收费站收缴通行费笔数的比例。5. ETC交易笔数(出口),ETC交易笔数占比。ETC交易笔数是指ETC用户通过公路收费站ETC出口车道成功交易的次数。ETC交易金额占比是指ETC交易金额占公路收费站收缴通行费金额的比例。6. 总交易金额(现金+非现金)。总交易金额是指省(区、市)公路收费站在某一时间段内全部交易金额,包括现金交易和非现金交易笔数之和。7. 非现金交易金额,非现金交易金额占比。非现金交易金额是指公路收费站收缴的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金额。非现金交易金额占比是指非现金交易金额占公路收费站收取通行费金额的比例。8. ETC交易金额,ETC交易金额占比。ETC交易金额是指通过

26、公路收费站ETC出口车道收取通行费的金额。ETC交易金额占比是指ETC交易金额占公路收费站收缴通行费金额的比例。9. 清分确认及时率:清分确认是指省(区、市)中心在系统完成清分后对清分结果进行的确认。清分确认及时率是指统计周期内各省(区、市)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清分结果进行的确认次数占应确认清分结果总次数的百分比。清分确认及时率=省(区、市)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清分结果进行的确认次数/应确认清分结果总次数100%。10. 争议处理完成率:争议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争议交易数量占争议交易总数的百分比。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提交国家中心的争议交易不计入处理完成的数量。发行方完成率=省(区、

27、市)作为争议交易发行方且经争议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争议交易数量/省(区、市)作为争议交易发行方所涉及的争议交易总数100%。服务方完成率=省(区、市)作为争议交易服务方且经争议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争议交易数量/省(区、市)作为争议交易服务方所涉及的争议交易总数100%。11. 退款处理完成率:省(区、市)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退款交易数量占退款交易总数的百分比。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一致意见提交国家中心的退款交易不计入处理完成的数量。发行方完成率=省(区、市)作为退款交易发行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退款交易数量/省(区、市)作为退款交易发行方所涉及的退款交易总数100%。服务方

28、完成率=省(区、市)作为退款交易服务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的退款交易数量/省(区、市)作为退款交易服务方所涉及的退款交易总数100%。12. 结算资金到位及时率:统计周期内省(区、市)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资金到位的次数占应付结算资金次数的百分比。结算资金未足额到位不计入结算资金及时到位次数。结算资金到位及时率=省(区、市)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资金到位的次数/应付结算资金次数100%。13. 跨省投诉响应及时率:跨省投诉是指投诉受理方与被投诉方属不同省(区、市)的投诉。投诉响应是指被投诉方在接到投诉后将投诉处理进度、预计处理时间等信息回复投诉受理方。跨省投诉响应及时率是指被投诉方省(区、市)中心在规定时

29、间内对投诉响应的案次占被投诉方接到投诉总案次百分比。跨省投诉响应及时率=被投诉方省(区、市)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响应的案次/被投诉案次总数100%。14. 跨省投诉处理及时率:省(区、市)中心作为投诉受理方及被投诉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诉处理的案次之和占省(区、市)中心受理及被投诉总案次百分比。跨省投诉处理及时率=(省(区、市)中心作为投诉受理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诉处理的案次+省(区、市)中心作为被投诉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诉处理的案次)/省(区、市)中心受理及被投诉案次总数100%。15. 跨省投诉反馈及时率:投诉受理方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和回复用户投诉处理进度及结果的案次占受理投诉总案次百分比。

30、跨省投诉反馈及时率=投诉受理方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用户投诉处理进度及结果的案次/受理的投诉事件案次总数100%。16. 用户回访满意度:在国家中心组织进行的用户满意度回访中用户对跨省投诉处理满意的案次占被投诉方省(区、市)中心涉及回访总案次百分比。用户回访满意度=用户对跨省投诉处理满意的案次/被投诉方省(区、市)中心涉及回访总案次100%。17. 用户服务满意度:在国家中心组织进行的用户满意度调查中,受访用户对所在省(区、市)发行方提供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次数占省(区、市)受访用户总数百分比。用户服务满意度=用户对所在省(区、市)发行方提供服务表示满意的人次数/省(区、市)受访用户次数100%。18.

31、 跨省服务质量事故率:跨省服务质量事故是指外省客户在使用非现金支付卡、OBU或使用联网范围内的电子收费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时,经查实的由本省(区、市)责任而造成的各类投诉和事故。跨省服务质量事故率=跨省服务质量事故次数(明确责任的一般跨省投诉记1次,明确责任的经国家中心协调处理的跨省投诉记2次,被媒体报道的或经人大、政协、信访等其他部门督办的跨省投诉记5次,责任不清的记0.5次)/省(区、市)非现金交易笔数100%。19. 跨省投诉一次结案率:外省客户在使用被投诉方电子收费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时产生投诉,由被投诉方出具投诉处理意见后客户认可,该投诉一次结案,无需再次处理的投诉占被投诉方跨省投诉的百分比

32、。跨省投诉一次结案率=一次结案的跨省投诉/被投诉方跨省投诉案次总数100%。4.3 指标统计周期4.3.1 基础设施指标、用户发展指标、运营指标中1至8项指标按月统计,各省(区、市)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填报。4.3.2 运营指标中9至19项由国家中心定期组织填报统计。4.3.3 各省(区、市)每年对国家中心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5 车道服务5.1 ETC车道设置标准5.1.1 ETC车道宜设置在收费站行车方向左侧,尽量减少进入收费广场的ETC车辆与非ETC车辆交叉并线的影响。5.1.2 ETC车道宜采用自动栏杆岛内布局模式,该模式车道应具备岛内刷卡功能,适应天线交易失败后的快速处理。5

33、.1.3 ETC车道限制速度应为20公里/小时,车距不小于10米。5.2 车道处理流程5.2.1 ETC 出/入口车道应包含OBU有效性、非现金支付卡有效性、OBU和非现金支付卡的发行属地一致性判断、车卡绑定以及黑名单查询等基本判定流程,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ETC车道不应自动放行,转入人工干预处理。1. OBU有效性判定标准: OBU未拆卸、OBU在有效期内,则判断有效。2. 非现金支付卡有效性判定标准:卡片在有效期内,则判断有效。3. OBU和非现金支付卡的发行属地一致性判断标准:OBU的发行方标识(前4个字节)与非现金支付卡的发行方标识(前4个字节)比对一致、为联网区域内省(区、市)用户,

34、则判断有效。4. OBU和非现金支付卡绑定判定标准:首先读取非现金支付卡0015文件中的“车牌号码”字段是否为空,如为空,判定为非绑定用户,车道不再进行OBU、非现金支付卡的绑定判断;如已写入车牌号码,则读取OBU车辆信息文件中的车牌号码与非现金支付卡0015文件中的车牌号码进行比对,一致则判断有效。5. 黑名单检查标准:OBU编号、非现金支付卡编号或车牌号在黑名单中,则判断为黑名单用户,转入人工干预处理。5.2.2 ETC 出口车道为省界共建站时,在完成本省收费后应将相邻省份收费站的入口信息写入到非现金支付卡中,入口信息依据两省约定为准,代写省份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代写完成后应将交易信息发送

35、给相邻省份的车道系统。5.2.3 MTC 入口车道应包含非现金支付卡有效性、车卡绑定以及黑名单查询等3项基本判定流程,MTC 出口车道应包含非现金支付卡有效性、非现金支付卡发行属地判定、车卡绑定以及黑名单查询等4项基本判定流程。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MTC车道不应允许此非现金支付卡在系统中使用,验证规则同ETC车道处理流程。5.2.4 特情处理1. 非现金支付卡出现余额不足或被列入黑名单时,应采用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全额支付。2. 发生闯道时,系统应进行声光报警,并记录闯道数据供日后稽查。5.3 ETC车道服务要求5.3.1 各省(区、市)应保障ETC车道系统运行正常,定期对车道系统进行维护。5.

36、3.2 ETC车道应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影响ETC车道系统通行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修复;其他一般性故障应在48小时内修复。5.3.3 ETC车道系统交易时应显示相关信息,针对记账卡显示车牌信息、交易金额等,对于储值卡还应显示卡片余额。5.3.4 当车辆在ETC车道无法正常通行时,车道系统应提示无法通行的原因。6 用户服务6.1 服务总则6.1.1 发行方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礼仪、服务用语及着装等应统一。6.1.2 发行方应制定服务手册,明确各项业务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并根据手册内容开展培训,保证服务的统一性和规范性。6.1.3

37、 发行方应在服务网点、服务网站公示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6.1.4 发行方应依据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运营和服务规范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省(区、市)使用协议或章程,明确用户权益及应遵循的各项要求,协议及章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委托发行的,也应遵守上述规定。6.1.5 发行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明示使用方式、注意事项、服务网点地址、服务电话等信息。6.2 发行服务6.2.1 发行方在办理发行业务时,应利用全国ETC联网用户信息共享数据进行查询,确认为新用户后方可办理业务,以保证符合“一车一标签一卡”的发行原则。6.2.2 发行方在办理发行业务时,应核对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机动车

38、行驶证,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的信息录入车型等相关信息,在安装时对车型、座位数等信息进行核对,并采取可靠稽核措施避免资料录入错误。6.2.3 发行方应制定用户设备的质保规定及维修办法,并在服务网点及服务网站公示。6.2.4 非现金支付卡(包括记账卡和储值卡)的销户要设定45天的销户期。6.2.5 发行方应提供资料变更服务。在提供资料变更服务时,应通过核对用户密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方式验证用户身份。6.2.6 用户通过呼叫中心或服务网站变更用户信息的,用户应对其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发行方亦应提供用户核对及即时修正输入错误的服务,以避免因资料录入错误造成用户使用不便。6.2.7 发行方应提供挂失相关

39、服务,防止用户遗失的非现金支付卡被非法使用。6.2.8 发行方应于每月不晚于第5个工作日发布上一月份的月结单及消费记录,并同步报送国家中心。提供月结单及消费记录查询服务的期限应不少于24个月,服务方式及期限应向用户明示。在提供查询服务时,应通过核对用户密码或有效身份证件验证用户的身份。6.2.9 各参与方应保存不少于10年的用户服务信息。6.2.10 发行方应提供非现金支付卡、OBU的车辆信息变更服务。在提供车辆信息变更服务时,应核对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验证身份、核对需更新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确保信息变更的合法性、并同时更新车卡绑定对应的非现金支付卡内标识的车牌等信息,还需对车型进行重新核对。6.

40、3 服务渠道6.3.1 各省(区、市)应设置足够数量、交通便利的服务网点,按部要求使用形象标识,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礼仪规范。代理网点的各项管理要求应参照执行。6.3.2 发行方应做好委托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6.3.3 各省(区、市)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充值网点和终端,向用户提供便利的充值服务。人工柜面每个工作日应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充值服务,自助终端每个工作日应提供不少于16小时的充值服务。6.3.4 各省(区、市)应建设功能完备的服务网站,在确认用户身份的前提下向用户提供用户基本信息查询、余额查询、月结单查询、通行交易记录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6.4 发行方应向用户明示的基础规范6.

41、4.1 用户应遵守使用章程、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6.4.2 用户应提供办理OBU和非现金支付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6.4.3 用户信息发生变更后,应按照协议或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不及时变更信息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6.4.4 用户应妥善保管OBU和非现金支付卡,使用过程中保证OBU、非现金支付卡与签约车辆一一对应,若用户非正常使用,服务方有权拒绝提供相应服务。6.4.5 用户不得将OBU自行拆卸、安装或擅自移用到其他车辆上,若私自拆卸挪用,用户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终止高速公路电子付费服务的后果。6.4.6 装有OBU的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车速

42、不得超过现场限速标志规定的时速,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并按照车道信号灯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须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处理。6.4.7 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发生争议时,应在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协商解决。6.4.8 用户对交易数据记录如有异议,应自月结单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6.4.9 ETC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须遵守当地通行管理规定。6.5 投诉处理6.5.1 投诉受理及类型1. 各省(区、市)应通过呼叫中心、服务网点、服务网站等渠道受理用户投诉,投诉受理渠道应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中心备案。2. 用户投诉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发行方负责制”的原则,相关参与方协助处理。跨省投诉原则上由发行

43、方受理,其他参与方接到用户投诉时,应主动告知用户投诉渠道。3. 投诉按照投诉内容分为通行费争议投诉、非正常通行投诉、政策及宣传投诉、服务质量投诉、服务平台投诉及其他投诉六类。4. 投诉按照投诉程度可分为一般投诉和紧急投诉,紧急投诉包括二次投诉、短时间内不同用户对于同类事件的集中投诉、被媒体关注的投诉等。5. 通行费争议投诉是指ETC系统实际扣取通行费与应扣通行费不符(多扣费、重复扣费、未扣费、少扣费)而造成的投诉。6. 非正常通行投诉是指由于状态名单传输、ETC车道系统设备故障、OBU故障、非现金支付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用户无法正常非现金缴费通过ETC或MTC车道的投诉。7. 政策及宣传投诉是指

44、用户对非现金支付卡发行方、各参与方以及涉及本行业非现金支付卡的其他行业机构制定的非现金支付卡使用政策表示不满而造成的投诉,以及用户对非现金支付卡发行方开展的宣传促销表示不满而造成的投诉。8. 服务质量投诉是指用户对非现金支付卡发行方、各参与方以及涉及本行业非现金支付卡的其他行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等)表示不满而造成的投诉。9. 服务平台投诉是指用户在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发行方、各参与方以及涉及本行业非现金支付卡的其他行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平台(自助充值、网站、客服热线、短信、微博、微信等)时,由于系统部分功能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投诉。10.

45、所有跨省(区、市)投诉处理过程均应通过国家中心综合业务系统完成,按照规定填写用户跨省投诉记录单据,进行投诉处理。本省(区、市)投诉可参照执行。6.5.2 跨省(区、市)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方填写用户跨省投诉记录单据,详细记录用户投诉的全部内容,如投诉人、投诉时间、被投诉方(如投诉涉及省界站或涉及不同参与方,被投诉方可有多个)、投诉内容、投诉要求等,并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据,做好用户的首次电话安抚工作。2. 投诉受理方在记录用户投诉后,应即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将用户跨省投诉记录单据发送至被投诉方。3. 被投诉方收到用户投诉后,应核查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开展投诉调查处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回

46、复投诉处理进度、预计处理时间等信息,如需用户补充证据,应在响应时明确提出。4. 如用户提供的证据虚假,则反馈至投诉受理方,投诉终止。5. 被投诉方响应后,投诉受理方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用户进行反馈,及时告知用户投诉处理进度、预计处理时间等信息,做好用户的安抚工作。如需用户补充证据,应在反馈时请用户补充证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送至被投诉方。6. 被投诉方应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及相关证据回复投诉受理方。7. 投诉受理方收到投诉处理结果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至用户。8.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满意或认可,投诉受理方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将投诉结案。9. 用户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认可并要求继续处理,投诉受理方应将此投诉再次发送至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及相关证据回复投诉受理方;投诉受理方收到处理结果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至用户。10. 投诉处理周期超过15个工作日或用户两次对处理结果不认可,投诉受理方将投诉上报国家中心协调。11. 国家中心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以用户利益优先为原则进行协调。如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由用户发起仲裁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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