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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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对策分析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国家九部委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经过三年的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后,从2008年起,要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治超长效机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确立。同时,各地治超违法现象频频见诸媒体,因超限运输导致的垮桥事件一次次将治超工作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如何破解公路治超难题,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是公路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路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

2、剖析,并对治超对策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的历史及现状从我国公路治超的历史来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为治超起动阶段。交通部于1989年底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后,超限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各地随即掀起又一次大规模“治超”高潮。第二阶段:从2000年至2008年,为集中治理阶段。2000年4月,经过完善的新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运输进行治理。公安部门也从2001年5月开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车辆超载治理活动。2004年6月国

3、家七部委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第三阶段:从2008年至今,为建章立制阶段。国家九部委明确提出: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公路治超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治超成果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一是超限运输的严重危害性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地公路部门都积极投入到了治超工作中,大规模、普遍性的恶意超限行为被初步有效遏制。二是专业治超机构从无到有,公路部门对治超人财物的投入近年来迅速增长,掌握了一些治超工作的规律和经验,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执法程序。三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譬如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开展部门联合治超等,探索运用行政、经

4、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探讨从根源上消除超限运输。 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公路部门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超限运输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治超越治越难,车辆超限运输这一“痼疾顽症”成了政府、社会,特别是公路交通部门一个难以释怀的沉重话题。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治超成果易反弹。治超工作总是陷入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循环轮回的“怪圈”。运动式的治理模式虽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取得成效,但是行政成本高昂,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也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后果是挤占了长期开展工作的经费,造成后续工作动力不足。二是路面执法困难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取证困难,一些车主、驾驶员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发现路政部门在执法手段、措施

5、以及设备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于是在执法人员要求车辆过磅时拒不配合,甚至抵制、干扰、破坏。“暴力抗法”仍时有发生,大量“非暴力不合作”态度和行为让执法人员无可奈何,如:对执法行为不理睬或软磨硬缠拖延;聚众无理争辩、谩骂;威逼利诱执法人员;利用夜深天黑冲闯或在远处躲避等待,观察执法人员疲乏劳累之时见机冲关等等。三是治超人员工作压力大。公路部门管养的线路分散,路网四通八达。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的路面巡查和执法,对治超人员的忍耐性是一种极大的考验。执法人员虽然从事的是高难度、高风险的治超工作,实则工作的技术含量不高,时间一久,顿觉乏味枯燥。这样的工作周而复始,不知所终,消磨的是一线人员的工作热情

6、和积极性。在这种工作上、生理上、心理上以及精神上的多重考验和压力下,人员思想极易产生消极以致抵触情绪,造成队伍不稳定,后劲不足,给治超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现阶段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难点分析超限运输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在道路运输秩序上的一种反映,已经由一个部门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长期存在,由于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难度越来越大。本文认为造成治超难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法制不完备,执法手段单一。首先是法规配套滞后。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但一直没有出台与之匹配的实施细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虽已实施,但法规效力的释放

7、需要一定周期,且由于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使具体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其次是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单一,力度不够。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都没有规定路政人员有检查足以证明相对人身份证件的权利,也没有扣押当事人证件比如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权力;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均只规定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未赋予路政部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权。在实际执法中,当要求车主、驾驶员主动配合、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时,往往出现不予配合的情况,使路政执法人员陷入无奈的境地。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路政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受到制约,治超路面执法将承受更大的压力和法律风险。第三是缺乏

8、有效的制约机制。交通系统如运管部门的营运证等有关证照,至今无法像公安交警部门那样,对车辆和驾驶员形成一套有效且环环相扣的年审年检制约体系。2.矛盾关系多,工作协调难度大。治超过程中,面对的复杂矛盾关系可谓纷芸繁杂,成为了治超工作的掣肘。带车绕路的团伙早已形成壮大,甚至超过了路政部门;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不相协调,一些部门只关心自身利益,对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关注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执法力度;此外,与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与地方部门的配合中等矛盾,都需要在治超工作中一一协调理顺。3.技术装备弱,人员力量薄弱。受公路整体经费不足的影响,我局目前的技术装备、人员队伍力量还远不能适应治超

9、工作的需要;执法队伍中大部分路政人员是从养护工作转岗过来,素质偏低,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透,在处理问题时多凭经验和感觉办事。这些软硬件方面的“短板”无疑会影响队伍的整体战斗力,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难以真正做到态度上不卑不亢,行动上据理力争,沟通中细致认真,处理案件轻车熟路,处置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4.存在个体利益,源头治理难度大。治理车辆超限运输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众多部门协助与区域联动的结合。由于涉及部门多,难以形成合力,特别是非法超限运输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公路的损坏,直接影响公路部门的工作,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因治超不力有任何利害冲突,

10、导致在“治超”工作中只有公路部门“满腔热血”,而其他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协调不畅,甚至推诿扯皮的现象。同时由于地域经济的发展不均衡,一些地区对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超限运输此严彼松,一些地区搞运动战的短期行为,以罚代卸,不注重源头治理,滋长了超限之风。同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也给治超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关注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建设上,容易放松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行动不坚决、措施跟不上;二是随着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启动了一大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1、一些地方沙石、钢材、建材等运输任务繁重,重型车辆增多,治理压力增大。治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问题,凸显出治超工作的社会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三、公路超限运输标本兼治的对策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从根本上消除公路超限运输现象,要按照国家九部委的要求,坚持依法治超、综合治超的原则,从理顺管理机制入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走“制度化、法制化、经常化”的治超轨道。对涉及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疏”即治本,包括政府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理顺治超部门职责、完善治超法律体系、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宣传。1.要强化宏观调控手段。政府对运输市场进行宏

12、观调控的目的,在于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防止市场内部利益的过度分化,避免因运输市场的波动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治超的根本目的。其主要举措有:一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交通运输、车辆生产、治超动态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调控运输市场提供准确的数据,为政府实施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物流企业、汽车生产企业、重要物资厂矿企业实行流动跟踪,及时了解运输市场供求状况,促进运力的合理流动和分布,积极稳妥地推进运输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二是加强对汽车生产、维修和运输企业的引导,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道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特别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应充分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

13、逐步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消化、吸收、淘汰生产能力低下,资源消耗大的个体经营者和运输户,从而减少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无牌无证黑车对运输市场的冲击。2.分清责任,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交警、路政和运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车辆的超限的认定标准统一起来,由路政执法机构对载货车辆超限进行路面专门治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司职责。避免政出多门、多家上路、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混乱局面。二是要理顺车辆生产与使用的关系。要加强对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认真解决车辆技术标准和公路技术标准相协调的问题,使车辆技术状况与公路技术状况相吻合,同步

14、发展。3.建立健全治超法律体系。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强化治超行政强制措施,尽快拟定、出台超限运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使治超执法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开展运动式治超、消极治超。在立法中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治超工作经验,建立司法介入制度,对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和企业以及不作为和滥作为的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视情节承担罚金、司法拘留及直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公路路网日益发达,但超限检测站相对偏少(基本上每个县仅一个),而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在经批准的超限检测站内进行,现实要求我们加大流动巡查,以杜绝其他没有

15、超限检测站的公路非法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而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流动巡查无所适从。4.加强超限治理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治超工作形势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业主学法、懂法、守法,为超限运输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及时公开、披露严重违反超限运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案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堵”即治标,对从事超限运输的驾驶员、车主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经营户,应强化治超工作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联合作战

16、,严管重罚,始终保持治理超限运输的高压态势,使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无机可乘。1.强化治超执法。一是要对多次违法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从重处罚。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将从事非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员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二是治超执法必须坚持科学检测、卸载放行。治理超限运输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卸载,不卸载,超限运输对路面的危害状态就没有消除,超限运输的情况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公路桥梁的安全也不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因此,决不能“以罚代卸”或“以赔代卸”,而且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否则会“水涨船高

17、”,越罚越超。2.强化源头治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一是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要求,强化治超办在联合治超中的主导作用,严格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责;二是要从源头抓起,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建立起治超的第一道防火墙。3.坚持科学治超,加大科技投入,切实保障治超工作经费。要牢固树立有效地保护公路就是最大地减少养护投入的观念,促进车辆称重检测设备的研制。另外,要切实保障治超工作经费,明确人员编制,解决治超站(点)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一线治超执法人员无后顾之忧,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治超工作中去。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涉及利益广泛,我们只有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价值观理念,才能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持之以恒地抓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当前,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胜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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