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玻璃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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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绣摩尔尚城1、2、3号单元玻璃门三方协议编 号: 锦绣摩尔尚城地弹簧 玻璃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行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锦绣摩尔尚城商地弹簧玻璃门制作及安装,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锦绣摩尔尚城 5#、7#、10#、14#、16楼等)单元玻璃门制作及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苏地2005-B-22地块摩尔尚城(5#、7#、10#、14#、16楼等)单元地弹簧玻璃门

2、。第三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2、结算方法:按合同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图纸及本合同附件范围内)。该价款已含第二条约定范围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制作,安装费、当地和国家各种收费(含税费、规费)、水电费、机械费、利润、采保费、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所有履行本合同的风险等一切相关费用。 3、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现场代表,所有签证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能生效。第四条 工期 自2008年11月5日,由甲方通知乙方进场第2天起计10天(日历天)内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证明后,工期相应顺延: 1、开工前甲方不

3、能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 2、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3、不可抗力的因素。 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导致停工16小时以上的(一周内累计计算)。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一)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先行施工验收规范,应达到装修工程合格标准。在制作安装前,乙方应在现场制作样板,提供相关配件样品,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正式制作安装。 (二)验收 1、验收标准: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甲方认可的封样等为

4、依据。2、验收方式:甲方组织监理单位及相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核。3、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并另定验收日期。经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申请验收日为竣工日,验收不通过的,以实际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材料数量、规格、品质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施工图纸。) 1、 乙方将材料及设备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并提交列明材料品种、规格、颜色、材质等清单,由乙方负责现场保管。2、 乙方必须对所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3、 乙方须按照施工图纸(详见附件)中的规格要求提供材料。 4、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他材料的,应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

5、通知,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第七条 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一)工程造价本工程合同总价为:¥71500元。(大写)柒万壹仟伍佰元整具体详见下表:楼号项目名称数量综合单价合价(元)5#、7#、10#、14#、16#等单元地弹簧玻璃门1500*2400mm262750元/m271500元合 计71500元 说明: (1)除甲方设计变更影响造价变化外,单价不作调整。(2)以上制作安装综合单价已经包含所有材料费(包括方钢管20*20MM、9mm夹板、包门框边304不锈钢、GMT1818地弹簧、GMT玻璃夹、12mm厚化玻璃、门拉手等所有主材与辅料)、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与

6、相关规费、税金等。(3)包干部分的单价除甲方认可的签证、变更外,不进行任何调整。(4)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后期其他幢单元地弹簧玻璃门制作安装,双方按此单价继续执行。二、付款方式1、第一次付款:5#、7#、10#、14#、16#等单元地弹簧玻璃门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即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2、第二次付款:经监理与甲方工程验收完毕后,双方核对结算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保修金的5%,于工程交验后的第六个月,支付完毕。3、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税费,提供符合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要求的正式发票,该发票所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二、合同条件10、定义10.1甲方: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

7、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0.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10.3丙方:苏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0.4 监理单位: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监理)10.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提及的由任何一方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应以书面形式体现。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0.6 丙方和监理可依据该招标书的规定,对工地现场任何区域或位置的总承包人进行确定或说明。11、丙方义务11.1 丙方或其委托的监理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11

8、.2 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发出工程变更要求或进行现场签证。11.3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11.4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协调乙方的工作。11.5 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或必须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11.6 可随时到乙方的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11.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不能满足丙方要求时,在丙方书面通知乙方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8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违约索赔。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经丙方和监理

9、确认后,丙方即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其违反合同条款相应部分的违约金。12、乙方义务12.1 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的开工许可手续,缴纳相关的规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2.2 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丙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丙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尽管有监理或丙方的批准,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12.3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以及规范、设计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此,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12.4 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

10、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的乙方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5 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丙方或监理就涉及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12.6 乙方应清楚本工程为本摩尔尚城项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摩尔尚城本项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协调。乙方应保证在丙方的指示下全面与分包人或其它施工单位进行配合或协调。12.7 根据另行的约定,按监理或丙方的要求,乙方应对由其派遣或雇用的人员

11、进行撤回、更换、奖励或处罚。12.8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乙方应该: 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设备材料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

12、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按丙方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乙方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负责。12.9 从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12.10 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外,乙方均应自费

13、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乙方有权就上述的损失或损害,向有关责任方要求赔偿,丙方应予以配合或监督责任方的赔偿。12.11 乙方有义务对其他承包人的用于和安装在本项目中的材料、设备、产品进行保护和照管。如果监理或丙方发现和认为乙方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由此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关的责任。12.12 未经丙方批准,乙方不得对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12.13 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监理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设备的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的证明文件并在获

14、得监理的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12.14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丙方提供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以规定格式的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如果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丙方有权以工程进度款抵扣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工程移交证书,经乙方申请丙方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13、现场管理13.2 1 乙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行使乙方职权与承担乙方义务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乙方委派 先生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乙方的所有文件经乙方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章或公章后方有效。13.3 2 除非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的具体职

15、权,否则丙方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的行为。13.4 3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未经丙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10.5 乙方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的部分职权。乙方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13.6 4 丙方认为乙方项目经理难以完成乙方的义务时,可以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经理,乙方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委派新的经丙方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人员,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3.7 5 丙方派驻现场履行合同、行使丙方职权与承担丙方义务的代表称为丙方代表。丙方委派 王传德先生为丙方

16、代表。丙方的所有文件经丙方代表签署后方有效。13.8 6 丙方代表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3天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丙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如果乙方在丙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丙方代表的上述指令的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丙方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丙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要求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丙方代表书面确认。13.79 丙方代表可以委派丙方现场工程师,行使丙方代表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丙方代表的更换及丙方现场工程师的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3.8 除丙方代表或其委派的丙方现场工程师外,丙方派驻现场的其他任何人

17、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13.9 丙方委托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付款、变更、签证、结算、停工以及丙方明确的其他事项应经丙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13.10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外,监理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13.11 尽管监理的权限要获得丙方的批准,但当监理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可以以任何形式的指令要求乙方实施工程在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工作。13.1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证其委派

18、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按如下方式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未经监理和丙方批准,擅自离开现场连续超过2天,每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未经监理和丙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13.13 乙方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乙方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丙方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乙方就此规定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13.14 如果丙方认为乙方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19、不能积极配合丙方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乙方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工程无关人员等,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撤回和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新的经丙方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丙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13.15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丙方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或条例,遵守本项目的现场管理规定。乙方进场前向监理提交5000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押金,离场后结清据实退回。13.16 乙方必须向监理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未经丙方批准,乙方不得容许其人员在

20、现场住宿。13.17 乙方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提出书面要求,并经监理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入现场。13.18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按丙方要求及时清出现场。乙方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清运至丙方指定的地点存放。乙方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的垃圾,丙方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向丙方安排的清理单位支付。13.19 乙方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并从丙方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丙方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丙方检查合格后方

21、能使用。乙方进场前应向丙方支付2500元的水电押金(离场后结清退回),水电费按月结算。乙方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场地设施。13.20 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丙方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监理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13.21 乙方应在每周例会规定的时间前向丙方和监理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说明及采取的措施等。乙方未按时提交周报视为一人次未参加周工程例会。13.22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丙方和监理书面报送工程月报。工程月报包括下月度施

22、工计划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机具或设备的安排、增加人力或机具设备的来源,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工程月报,丙方可不予支付本月度当期工程款或延期支付本月度当期工程款。13.23 由监理主持每周1至3次的指定分包工程联系会和每月一次的分包工程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一次的联络会议,协调第二天的作业要求。乙方应按时参加上述会议。13.24 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乙方应与相关施工单位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25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监理或丙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包工程的特殊

23、要求,如开槽、预留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前配合土建总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13.26 丙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外开放,乙方应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为配合销售而提前的施工项目,乙方必须按丙方要求按时施工完毕。14、进度及计划14.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应向丙方及监理提交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0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监理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0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根据监理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14

24、.2 乙方必须按丙方和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丙方和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无论何时,如果监理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乙方应根据监理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14.3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4.4 尽管乙方向监理提交了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监理总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承担的义务。14.5 如乙方未能按批准的总计划或阶段计划完成规定的内容,乙方须向丙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影响销售计划

25、时,须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10000元);如阶段计划延误但总工期未拖延,则扣除影响销售计划的违约金后的其他违约金可以退回。14.6 尽管有11.5款的约定,但当乙方的实际施工进度与经批准的计划进度出现严重滞后或丙方认为乙方已无法弥补进度滞后时,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出乙方未完成工程量部分价款的120%(其中20%为乙方对因此而造成丙方损失的赔偿),乙方自行承担其它损失。15、开工和延期开工15.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如期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乙方应完成的全部工作。15.2 丙方要求推迟约定的时间开工时,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其他各项工期顺

26、延,丙方不因此承担赔偿责任。15.3 因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向监理与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经监理核实同意后,乙方可在监理规定的时间内推迟开工,其他各项工期顺延,乙方不因此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若乙方延期开工的要求被监理拒绝,乙方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工。16、暂停施工16.1 丙方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照丙方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乙方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16.2 乙方在实施丙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若丙方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

27、行复工。16.3 因下列原因的暂时停工,乙方应自负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中另有规定; 由于乙方一方某种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乙方应对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由于不属于不可抗力的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 乙方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16.4 因丙方原因造成停工时,丙方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而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顺延。17、工期延误17.1 因以下原因造成施工关键线路工期(按乙方提交,并经丙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延误,经监理确认,报丙方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日的8时至20时

28、)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合同约定或丙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7.2 乙方应在17.1款认定情况首次发生后的7天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报告,丙方有权确认需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合同中某区段工程的天数。丙方在收到报告的7日内未予明确,则视为同意乙方延长工期的要求。17.3 乙方未能在17.1款认定情况首次发生后的7日内,就延长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提出报告,则丙方可拒绝做出任何延长工期的决定。此时,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工期不被延误,乙方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18、工程竣工及移交18.1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或丙方批准的顺延的日期竣工并

29、通过验收。18.2 乙方在竣工验收前7天内且至少在规定工期结束前14日,书面通知丙方和监理准备验收,丙方应及时予以配合。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丙方应在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8.3 工程竣工验收前14天,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四套竣工图及报告四套(包括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电子版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才进行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必须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18.4、竣工验收无质量问题,竣工验收报告在一周内会签完毕,即可办理结算手续。18.5、验收标准:按与报价单相对应的品牌、甲方指定型号样板门及国家、地区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18.6 竣工验收通

30、过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检查证明工程有较大的翻修时,则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通过验收后,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工程质量保修。18.7 乙方应及时配合土建总包单位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资料和移交。属于土建总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由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8.8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时,从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乙方应提交工程移交书,经丙方和物业管理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如乙方不能按时移交,按逾期竣工处理。18.9乙方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移交。工程在未移交之前,乙方应负责看管和维

31、护;如丙方提前使用,因丙方使用不当或看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丙方承担,但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18.10 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须在工程移交之日起7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如乙方未按时撤离,则丙方向乙方收取5000元/日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丙方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超出规定日期后,如乙方仍未全部撤离,则丙方有权委托他人对乙方进行清场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18.11 根据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19、竣工结算19.1 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后,乙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19.2 乙方应在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后28日内向丙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32、。乙方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丙方可自行进行结算,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19.3 丙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或其后提交的补充资料后的56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算审核结果或修改意见通知乙方,则视为接受乙方的结算要求。19.4 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丙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乙方违约金,并在结算总价款中扣除。20、工程保修20.1 保修责任、保修期等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20.2 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20.3保修款支付:质保金无息分期返还。全部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且乙方在工程保修期间充分履行保修责任,支付结算

33、总价3(含保修期内被丙方扣除的金额),2年后支付结算总价2(含保修期内被丙方扣除的金额),不计利息。21、转让和分包21.1 乙方未经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转让他人。21.2 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须经丙方批准。乙方应向丙方提交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乙方的分包未获得丙方批准,不得进行分包,如乙方未获得批准而进行分包施工,丙方有权解除该分包合同,乙方向丙方支付该分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21.3 乙方的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乙方的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34、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22、检查与返工22.1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丙方和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口价报关单、商检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随时接受丙方和监理的检查并为此类检查提供方便。22.2 属乙方按规定应自行检验或送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可在规范、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各 类材料、半成品或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合格,费用则由丙方承担。22.3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22.4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并提前4

35、8小时通知监理检查,监理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没有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监理或丙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但如果监理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监理应补签手续。22.5 丙方、监理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乙方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乙方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此类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或条件。22.6 尽管有丙方

36、、监理检查或检验,也并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22.7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为土建总包单位责任时,由土建总包单位承担),反之由丙方承担。22.8 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以及丙方认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丙方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丙方可要求乙方做工程样板,样板经丙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才可进行大面积的施工。22.9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乙方必须返工重做,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给予罚款,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本合同约定

37、的施工工期不予延长。22.10 如果乙方在监理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监理认为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监理的整改指令,则丙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从合同中扣除。23、材料和设备23.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23.2 乙方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样品报监理和丙方确认和批准。乙方未经批准或按监理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23.3 在材料和设备的

38、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监理有权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设备在不属于乙方的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乙方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在他们的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和检验。23.4 尽管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已获得监理或丙方的确认和批准,仍不能免除乙方因此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23.5 乙方采购的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同种型号的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的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监理和丙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对已经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的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23.6 由乙方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和材

39、料,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施工专用。乙方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与丙方的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24、工程质量24.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满足设计及丙方的使用要求。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4.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24.3单元玻璃门玻璃厚度12MM,方钢管3.0*3.0,木面板厚度9MM。24.4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4.5 因乙方管理水平或施工质量低下而导致本工程的一部分工程质量或全部工程质量

40、不能令丙方或监理满意且在丙方认为的合理次数的整改后效果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时,视为乙方违约,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或改变合同的范围及内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5、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25.1 丙方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有权指令乙方进行下述任何工作:(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2)取消任何工作;(3)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增加或减少为完成本工程所必要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25.2 丙方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3

4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按书面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变更。25.3 乙方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任何擅自变更导致的费用和丙方或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6、变更价款的确定26.1 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确定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根据市场情况及投标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及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26.2 任何时候,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并应按监理的要求进行工程变更。26.3 乙方应在收到监理发出工程变

42、更指令7天内向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审核,以丙方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6.4 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乙方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7天内未向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26.5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乙方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乙方完全接受丙方依据合同约定做出的变更工程价款决定,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26.6 尽管有23.4款和23.5款的规定,乙方仍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和丙方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

43、,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和丙方核实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26.7 乙方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未向监理和丙方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视为涉及该项工程变更的原合同内容尚未实施或尚未准备实施,丙方可仅根据原合同内容及要求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乙方不得因此而拒绝实施工程变更。26.8 监理或丙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视为接受乙方提出的计量签证内容。 26.9 乙方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和丙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时,乙方和丙方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

44、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26.10 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以未能接受丙方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原因而拒绝按时实施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工程变更。乙方与丙方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6.11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7、不可抗力27.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丙乙、土建总包单位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烈度为6级及6级以上的地震; 10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0毫米以上; 10年及以上未发生过的接近或达到人体体温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2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

45、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乙双方人员的伤亡由各自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要求停留在现场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合同一方延迟

46、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责任。28、保险28.1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承担的工程出险时,乙方应及时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28.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乙方承担。29、违约及争议29.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丙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丙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丙方赔偿乙方的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时,双方协商。29.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或丙方、监理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或竣工;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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