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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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随着我市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违规竞争时有发生。为维护我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我市车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经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无锡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1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遵守。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凡在无

2、锡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执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各签约公司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第一章 自律约定第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苏保监局及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有关车险的相关文件规定。(一)各公司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对各类保险单证的管理规定,保单单证流水号必须连号,并有相应的保单、批单领退、注销登记薄;凡是空白保单领用超过2个月没有回销又不能说明去向的;保费未及时入账的,已交费生效的保单副本未正常归档的,一律视为撕单、埋单。签发的保单正

3、本、保费发票与保险公司的保单副本、保费发票存根联不一致,视为鸳鸯单、套开发票;保费发票的核销期统一设置为30天,其余有价单证的核销应控制在2个月内。各公司必须执行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其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或套用车辆种类、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费率;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以特别约定形式变更保险责任(如设定免赔额度)。(二)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

4、品基准保费的30,每个主险及附加险的优惠不得超过其对应险别基准保费的30%。新车不得使用续保优惠系数、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客户忠诚度”中的“续保“系数、“安全驾驶”中的“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及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家庭自用车不得使用“承保数量”及“车队”系数。半挂牵引车严格按照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求承保。(三)家庭自用的新车在同时承保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和不指定驾驶员、行驶区域的情况下,费率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保费的5%,即新车的最大折扣率不得低于9.5折。被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车的允许正确使用“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系数,但必须提供驾驶员驾驶证

5、复印件,并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本保单指定驾驶员为如出险时驾驶员非保单指定驾驶员,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规定加扣免赔率”。(四)新车不允许使用“客户忠诚度”或“续保”系数进行打折优惠。新车风险因子不得使用行驶里程及交通违法记录系数,一保多年的车辆在第二年承保时视为新车承保,可以使用续保系数。按照上述系数使用规则计算,新车承保时,除了车队业务(车队业务的认定标准为:在同一日历年度内,同一行使证车主(集团投保公务用车除外,集团投保公务用车不包括集团员工车辆及其他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大于等于5辆)外,其他业务在不约定行驶区域或指定驾驶人的情况下,第一年最低按标准保费的9.5

6、折,第二、三年按8.55折来承保,脱保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车辆、江苏省理赔平台查询不到上年理赔信息的车辆及过户车按照不低于新车折扣承保(在车管所办理停驶的车辆及车队业务除外)。被保险车辆同时投保车损险、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五)被保险车辆属于车队(同一行驶证车主或集团)的,方可使用“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车队管理水平”系数。(六)同种车型有多种不同平台价格时,选择车型上市年份必须早于(或等于)投保车辆初登年份(日历年度);执行车辆价格平台价时,统一按“舍百位”的方式操作,不得“舍千位”;新车(含新车一保多年的车辆)如果购买发票上的价税合计数(含增值税)低于

7、车价库新车车价,保额不低于该车车价的80%,且必须将购车发票复印件作为投保要素之一。(七)对环卫所垃圾运输车统一按“特种车二”适用条款费率。(八)对商贸公司、经贸公司、贸易公司、建材经营部的所有货车,以及汽修厂1吨以上货车(以上无论行驶证载明为何)统一按营业性货车承保。(九)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承保交强险时不得强制搭售商业险,不得假借地方政府名义在承保交强险时强制搭售商业险。交强险续保业务执行费率上浮的,必须附有客户本人签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浮动费率告知书”。(十)各公司在开展网上销售车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

8、(保监产20074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禁出现“交强险保费优惠”、“车险最低五折”、“投保送现金”、“零佣金续保”、“赠送车船税”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十一)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关于规范车险电销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11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电话语言规范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公司保费优惠15%”等

9、片面比较方式进行不实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 “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附加险种,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赠予客户现金、现金等价物、实物礼品或车辆保养等常规服务项目,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如:车商、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等);不得在各类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或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出具电销专用保单,不得将电销产品用于招投标业务及其他销售渠道。电销产品还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相关费用。(十二)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如车商、银行、电信运营商等)

10、合作或以第三方名义进行的宣传促销,应着重体现保险公司方便客户的各种服务举措和服务创新,严禁出现送交强险、交强险优惠、商业险在7折以外再优惠等体现价格优惠方面的宣传。(十三)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误导客户;各公司必须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也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严禁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保险责任(如“用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同一体,共同承担保险责任”等

11、语句混淆理赔规定等行为);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为保险公司代理的中介机构违规视为保险公司违规)。(十四)各公司开展按揭车辆商业车险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提前续保时限的要求,严禁擅自“一保多年”。在承保按揭车辆时,为了不影响续保浮动,分别出二至三年的整期保单。每张保单分开出,同时每张保单都必须向平台发送车贷的年标志。为防止利用按揭车辆“一保多年”功能,违反相关规定为非按揭车辆提前出具下年度保单,各公司在承保按揭车辆时,必须将相关的资料搜集完整以备检查。检查资料包括:保单上第一受益人是否为贷款银行(含担保公司、金融公司);是否有银行或担保公司、金融公司相关的

12、按揭证明材料。(十五)多次出险业务为:商业险上一年度出险3次及3次以上客户。多次出险业务统一按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多次出险业务行业自律实施细则执行。(十六) 各公司开展车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江苏保监局下发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单销售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155号)文件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切实做到保单销售信息公开化,录入信息完整准确。(十七)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A 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

13、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车牌中带有“警”字样的车辆)、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B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

14、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货车的费率。(2)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对于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公司、旅游客运、客运公司、汽车服务公司等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出租租赁”性质的,适用“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行驶证标明为“旅游客运”等性质的,一律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营业公路客运”客车费率;行驶证标明为“公路客运”性质的,适用对应的“营业公路客运”客车费率;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

15、,可以按非营业客车承保。关于接送客车性质界定问题,根据请示江苏保监局结果执行(按照保监产险200827号执行):出租、租赁客车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某一固定承租方承租,且租赁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车辆(投保时提供租赁协议),按其实际实用性质确定其费率,适用非营业客车费率。除上述情况外,出租、租赁客车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适用营业客车费率。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若行驶证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来划分,是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驶

16、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对于在县(市)中经营乡镇线路的城乡公交车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与此意见不一致,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3)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4)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均应按营业性质承保。其中几种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承保:经营范围仅为货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货车应按营业

17、货车承保。经营范围仅为客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是“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公路客运承保。经营范围为货运的运输企业,货车应按营业货车承保。对商贸公司、经贸公司、贸易公司、建材经营部的所有货车,以及汽修厂1吨以上货车(以上无论行驶证载明为何)统一按营业性货车承保。经营范围兼有客运和货运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允许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为准。搬家公司的货车行驶证载明“非营业”的,

18、交强险可按营业,也可按非营业承保,商业险应按营业承保;行驶证载明“货运”的,交强险、商业险均按营业承保。(5)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货车按其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中明确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行驶证标明为“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 1吨以下货车按非营业性质承保,1吨及以上货车按营业性质承保。(6)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客车按家庭自用车承保,行驶证中载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营业性质车辆按对应的营业费率承保(如出租车按出租、租赁费率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以上客车按营业客车承保。(7)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按企业费率承保,行驶证中载明的

19、车辆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党政机关费率承保。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与企业的区分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类型为准。行驶证车主载明为两个车辆所有人,以及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费率使用按“就高”原则来收取对应的车辆费率。 (8)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气罐车)、液罐车。(9)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水泥散装车,泵车。(10)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及运钞车。(11)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20、行驶证载明为集装箱牵引车或者道路运输证载明具有集装箱营运资质)(12)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半挂式货车分主车和挂车两个牌照、两张行驶证,挂车的行驶证上载明有发动机号的,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对应吨位的货车承保;挂车的行驶证上无发动机号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根据实际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承保,其他商业险按同吨位货车的50%承保。装置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费率的30承保。装置有油罐、气罐(汽罐)、液罐的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承保。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

21、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13)特四以外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其中,同一半挂牵引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14)对于行驶证中将车头与挂车视同为一辆车进行登记的,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中应包含车头与挂车的合计价格(含税),不得只按车头进行承保。(15)厂牌型号为垃圾车或省协会车价平台查询为垃圾运输车的统一按“特种车二”适用条款费率。

22、(16)对于电力工程车和工程抢修车,行驶证中载明车辆类型为“专项作业车”或“大型专项客车”的,按特三承保;其他的按行驶证中载明的车辆类型承保。(1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共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正三轮摩托车也按照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1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拖拉机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交强险执行交强险地区费率标准,各公司不得拒保。第二条 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制

23、度,手续费支出应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明列,其他科目不得列支给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任何费用,严禁坐支保费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交个人代理人各项税收变相提高手续费标准,必须建立手续费支付台账。直接业务一律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交强险业务来源确属代理业务、并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代理手续费,且手续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4%。商业车险手续费总体手续费比例与每份车险手续费比例均不得超过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标准。2011年5月1日起,无锡地区的商业车险手续费实行差异化。手续费划分为9%、10%、11%三个档次,划分标准以上年度车险市场份额为准。市场份额

24、在10%以上的公司执行标准为9%;市场份额在3%10%(含10%)的公司执行标准为10%;市场份额在3%(含3%)以下的公司执行标准为11%。市场份额在3%(含3%)以下的公司自2011年5月1日起手续费可上浮至11%;2012年5月1日起,市场份额在10%以上的公司专、兼营业务(个人代理除外)手续费须下降至9%;市场份额在3%10%(含10%)的公司车行业务手续费下降至9%,非车行业务手续费仍执行10%。个人代理业务手续费仍维持10%不变。交强险所有业务手续费自2012年5月1日起为零。手续费不得支付现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有合法代理资格并已签订代理协议的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除外)

25、。不得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业务无关人员签字或代领手续费。保费上划和手续费支付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代理人每月签发保单的保费金额数,保费发票全额累计数据和实收保费金额数必须一致。保险公司在签单保费未全额到账前不得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手续费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支付给代理人本人的支付方式除外)。第三条 严禁出现下列贴费、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以及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等行为:(一)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二)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三)以撕单、埋

26、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进行贴费;(四)以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和串通修理厂扩大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五)以虚挂个人代理人的形式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佣金);(六)以其他返还费用的形式进行贴费(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贴费行为均视同保险公司违约)。所有赔款支付必须转账支付(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现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为个人时必须有个人客户的签章,否则视为违约。权益转让书必须是原始文件而不能用复印件代替。第四条 退保业务必须真实规范。除正常业务变更批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批退保费。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

27、章后方可办理。对单位客户所退保费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交强险除实务规定的六种情形外(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其中,除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之外,其他五种情形保险公司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费。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

28、程执行,以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除外)。第五条 各公司要加强分险种核算管理,各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在非车险与车险之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之间调剂、贴补各项费用,确保车险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从中介机构的保费专收账户中收取保费,不得收取现金,或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的形式收取保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赔款(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应用银行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得支付现金,由业务员代领转账支票的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被保险人为个人的赔款支付时必须有该被保险人本人的签章(由银行打卡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方式除外);如由

29、其他人代领,委托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且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第六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08版补充一“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招投标业务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招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出招标邀请、制定招

30、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评标、议标程序后,保险公司才能参与投标。招投标业务一律采用明折明扣的方式进行。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保费的30。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严禁向招标方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以支付安全奖等方式扩大优惠幅度;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在承保条件之外扩大保险责任、赠送其他险种;以其他名义贴费,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等。严禁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私人用

31、车不得套用招标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只能承保招标单位的现有车辆(含招标期内新购车辆),不包括招标单位员工(包括公务员)的个人车辆,对政府行政车辆的招标范围明确为:由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包括这些单位下属或代管的独立经营实体,如劳务公司、招待所等。对于一些客户单位通过谈判等其他形式采购的业务,如有公司举报,行业协会将通知客户单位有意向投保保险公司在2日内将谈判有关材料(内容应包括承保险种、保费、车辆明细,承诺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方式等)报送行业协会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单承保。如存在违约行为,除按自律公约相

32、关规定处理外,还必须退出此次谈判,由客户单位另行选择其他公司。第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只能与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核准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持证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公估)发生业务往来,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各公司要建立健全车险中介业务台账和手续费支付台账,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对不提供中介发票的中介机构,任何公司不得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第二章 组织执行第九条 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建立“无锡市保险行业产险协调委员会”,下设车险自律小组,主要负责车险自律公约的制订、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第十条车险自律

33、小组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第十一条 建立自律检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检查对象为在无锡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检查时采用随机抽取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检查小组同时根据举报和市场情况,视实际需要组织突击检查和调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方法由车险自律小组决定。建立引入第三方自律检查工作机制,具体要求按照江苏保监局下发关于完善产险自律检查相关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保监发2011171号)文件贯彻落实。第十二条 检查小组(或由协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权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含理赔)、财务账目及单证进行检查,如需要进入被检查单位核心

34、系统查阅有关资料,由行业协会人员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第十三条被检查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检查小组提出,由检查小组及时组织现场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报请江苏保监局组织复查。第十四条 违约行为经确认后,经产险协调委员会研究后由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处理意见书和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必须在“违约处理及整改通知书”中所列明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把整改结果报送市协会,然后由协会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将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第十五条 对拒不

35、接受处理、拒不整改、拒交违约金的,由行业协会给予业内通报,并报告江苏保监局。第十六条 在行业自律检查过程中,对不主动、不及时配合,不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和人员,由产险协调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处理意见,通过保险协会报告江苏保监局。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将开通和设立违反产险自律公约举报专线电话(0510-82712215、传真:82702648),举报人需提供书面证据或详细的具体情况,举报情况必须事实清楚。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工作的日常费用开支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摊,各种费用开支由行业协会管理,每年定期公布。第三章 违约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立保证金制度,具体按照锡保协发200919

36、号文执行。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约”第一条、第八条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违约业务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 对于公司同一类型的大批量违约行为且违约金额超过10万元的,每次处以违约金以10万元为限。对违反保监会网上销售和电话销售相关规定,以及违反通过第三方进行保险宣传促销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的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公司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业务保费相同金额三倍的违约金,违约处理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公司签约的中介机构或保险个人代理人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的,对公司处以该笔业务保费相同金额三倍的违约金,违约处理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责令其在半年内停止与

37、该中介机构的车险业务合作。公司超标支付给代理机构或代理人车险手续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手续费)的,处以该笔业务手续费相同金额三倍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处以该笔退保业务相同金额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约”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违约业务保费或违约涉及金额相同金额的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时完成“见费出单”工作或未按时达到验收标准的公司,处以10万元违约金并报江苏保监局暂停其车险业务。对违反“见费出单”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违约业务应收保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10万元。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约”第七条相关规定的,处以该笔招标业务保费相同金额20的

38、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10万元。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行业协会下发违约处理及整改意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约保单)进行批改,批改成正确的保单,并加收由此产生的保费。如检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批改的,按“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上报江苏保监局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提请江苏保监局撤换相关高管人员并限制其任

39、职资格。第三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产险协调委员会组织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经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于2011年10月 14日起正式生效,以前所签“产险自律公约”自动停止执行。“公约”如需修改,需有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同意,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本市的产险自律工作。第三十三条 市内由总公司直管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自律业务时应遵守当地的自律公约。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签约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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