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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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HNPR201316006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

2、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3、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二、工作目标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所有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安责险制度,并力争在两年内实现安责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行业发展目标。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面向全省建筑施工行业的安责险。充分满足投保企业的保险需求和保险机构的保本微利原则,实现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互利共赢。坚持兼顾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原则。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

4、特点,将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亡、第三者人身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安责险保障范围,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责险并轨运行等举措,做到投保企业负担不增加、保险机构风险可控、被保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四、保险方式(一)保险内涵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机

5、构组成的共保体给予投保企业和被保险人限额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限额部分: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意外伤害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三)费率确定1.设计原则基准费率:在对省内建筑施工行业现行保险费率进行统计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造价、项目风险级别、赔偿金额分档次分费率梯度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浮动费率:根据被保险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水

6、平、上年度事故发生情况及项目依法建设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2.保费计算方式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企业标准化认证调整系数(a1)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a2)企业费率调整系数(b)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c)地区(市(州)费率调整系数(d)违法开工项目调整系数(e)。五、参保及理赔(一)参保规定1.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2.参保企业要在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完成投保。3.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

7、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4.建设单位要将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预算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在开工前一次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5.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理赔程序1.一般程序限额部分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3)被保险人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意外伤害部分

8、赔付程序:(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3)被保险人送医院治疗并保留所有就诊资料和票据;(4)治疗结束后,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若发生残疾,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部门鉴定材料);(5)保险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支付赔款。 2.特别规定(1)快处快赔:1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主承保单位调查落实及时向企业支付。(2)危重伤员全额预付: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主承保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企业购买费率档次死亡赔偿金额支付(被保险人仅需提供安责险保单即可)。(3)当发生较大以

9、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主承保必须使用天使基金第一时间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4)保险机构(共保体)不能因被保险人享受工伤保险,而减少安责险赔付费用。3.赔付时限简易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赔付到位。常规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

10、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重大赔案: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六、保障措施(一)成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长任组长,厅建管处、省质安监总站等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二)领导小组下设办

11、公室,设在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安责险运行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择优选择保险经纪机构,并与保险经纪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安责险保险机构(共保体)。2.指导和协调全省安责险运行工作。3.对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共保体)的安责险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向领导小组提出撤换等处理建议。(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组成的防灾防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安责险日常工作。职责包括:1.对投保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企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2

12、.对推广运营中共保体与经纪公司、共保体内部、共保体和投保企业的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3.核查保费和经纪费收取情况;4.及时上报安责险相关数据信息。(四)省级防灾防损办公室应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信息平台,涵盖投保企业数量、工程造价、投保档次、承保保费、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损失原因、估损和定损金额、赔款处理等与安责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开展数据信息分析和测算,根据实际需求向领导小组提出基本费率和浮动费率的修改建议。(五)保险经纪机构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向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办理承保理赔服务;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

13、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六)保险机构(共保体)建立安责险天使基金,基金总额为保费的5%,由主承保公司用于快处快赔、危重伤员全额预付、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赔案存在理赔争议等情况的第一时间预付。七、工作要求(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二)各地要强化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安责险工作,在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严格把关,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三)全省实行安责险后,各地不得再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而要将其作为一般性的商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购买。(四)各地不得将安责险的依法理赔活动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联动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报行为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附件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30日 信息来源:湖南政报 分享到: 相关阅读主办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政府值班电话:0731-89990001省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0731-82214481备案号:湘ICP备05000618法律顾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技术支持:湖南浩基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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