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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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教学案例脚本表述结构1、案情介绍2、案件涉及角色名称3、道具4、案件材料目录5、案件基本材料6、案例脚本7、问题诊断与专家点评一、案情介绍案件名称: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驾驶员张大明驾驶两当县西坡乡三水村马宁的甘NJ1029085低速自卸货车,在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米施工路段逆向停车卸完施工用料从左道右转掉头中,前保险杠右端与由南向北行驶由驾驶员王猛驾驶的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甘K12455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相刮擦,后甘K12455车辆驶向公路西侧撞在山体上,造成甘K12455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康乐县交警

2、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当日制作送达了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大明承担主要责任,王猛承担次要责任,任中杰无责任。王猛、任中杰当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张大明当日向陇南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十日后,张大明收到康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王猛、任中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当即申请案件延期审理。半月后,陇南市交警支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康乐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本起事故。康乐县交警大队于2008年10月22日第200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张大明、王猛承担对等责任,任中杰无责任。康乐县人民法院11

3、月12日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二、案件涉及角色名称1审判长:丁伟2审判员:李大龙3审判员:张雪4书记员:梁小芳5原告:任中杰6、代理人:展鹏飞7被告:张大明8代理人:权义9第三人:王猛10证人:三、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法官袍:3套,法官徽章:4套,2书记员服:1套3律师袍:3套,律师徽章:3套,4法槌:1个5传票:3张6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7、物证:四、案件材料目录(一)原告人任中杰证据(共11份11页)1、张大明陈述1份2页 12、证人韦亮证言两份4页 35、现场图片八张1份4页 76、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117、车辆转让协议一份1

4、份1页18、三合汽车修理厂修理项目及配件明细表1份1页 29、陕西省假肢中心的证明1份1页 310、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证明1份1页411、交通费票据13张1份1页512、假肢的临时修复费收据一张1份1页 613、住宿费用票据7张1份1页 714、采矿许可证1份1页 815、委托书1份1页 916、通知书1份1页1017、利润清算单1份1页11(二)被告人张大明证据(共12份16页)1、张大明的驾驶证 12、张大明的驾驶证2008年审验合格证明 23、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1份3页 34、康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65、证人燕之峰证言1份2页 76、证人

5、韦亮证言1份2页 97、证人郭小林证言1份2页 118、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1份1页 139、成县人民医院任中杰住院费结算单1份1页 1410、任中杰门诊收费票据1组3份1页 1411、王军门诊收费票据1组2份1页 1512、甘NJ29085维修凭证1份1页 16(三)第三人王猛证据(共6份12页)1、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12五、案件基本材料(一)原告人任中杰证据目录1、张大明陈述讯问笔录(第1次)时间:2008年10月14日10时20分至2008年10月14日12时54分地点:康乐县江洛交警中队讯问人:王晓勇 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记录人:

6、马良 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被讯问人:张大明,曾用名:无,性别:男,出生时间:1959年2月12日,身份证号码622624590212025,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联系电话:13993972936,3280036,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现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工作单位: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问:我们是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没有?答:明白了。问:2008年6月4日15时许发生在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的一起交通事故,你是否知道?答:知道。问:

7、当时你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答:我在事故现场,我就是本起事故中甘NJ1029085号四轮农用车的驾驶员,当时在油路,我卸完我车上的油石子准备掉头往成县走,拉第二回。问:你把事故的经过讲一下?答:事故现场位于成县公路段施工(油路)区域,施工方向是从成县向江洛方向展开;施工区域路的东侧已经油好,正在油路西侧。我驾驶的车是受雇于成县公路段为施工运输油石子的车。工作流程是,我驾驶甘NJ1029085号车,向江洛方向边走边卸料,为紧随其后的摊铺机和压路机油路作好第一道工序,当我把最后的一点油石子倒向摊铺机前地面上,我就得驾车离开,因为我的车头前面又有一辆装载着油石子的车在等着。油路工作点位于一个大的左转

8、弯上,我车后面有一辆摊铺机跟着,摊铺机后面又跟着压路机,我看后面的路面情况,视线受到限制。我卸完油石子,准备掉头往成县走,就开启了右转向灯,从路中间摆放的两个椎筒之间开出,车速一档半连动,车速不快,我刚转向到横于公路中间时,我眼角看见一个黑顶的小车过来了,我赶紧松油门、踩刹车,仅1秒的时间,只听见“垮!”一声响,尘土飞扬,一辆小车从我车头右前刮过去,前进了约几十米,左转向撞到公路西侧山体上。我马上下车,喊叫施工单位的技术员燕之峰赶紧过去看,还没赶到跟前,那车就熄火了,我到跟前一看,副驾驶位置上坐着的那个人脸上有血,我一问了驾驶员的情况,他说他好的。我赶紧跑到河边上去打“120”急救电话,没信号

9、没打通。后面又来了一辆对方的车,车上下来的人同我一起把伤者送到成县人民医院。问:你是什么时候发现和你相撞的那辆小车的?距离你的车有多远?答:我把车转到路中间,我注意了江洛下来的车,我眼角里看见成县方向过来的车时估计有七八米,一发现,我立即踩刹车,几乎在同一时间事故就发生了。问:当时施工现场有没有交通指挥人员?答:有。在施工区域两端都有,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施工单位的技术员燕之峰应该知道。问:案发现场道路情况如何?答:在一个向左转的大弯道上。施工单位正在那个弯道靠西侧施工。问:道路是全封闭还是半封闭?答:是半封闭。在那边施工作业,就封闭那边的路。另一边是畅通的。问:在施工现场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

10、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答:我从成县往江洛走时,还是在油路的右侧,在来车方向设置了警示标志,后来改油路的左侧,我的车也挪到左侧,标志到底在什么地方设,我就不知道了。从江洛走成县方向的情况,我不知道。问:对方车速快不快?答:快。具体有多快,我说不上,反正是一瞬间的事情。问:对方行驶的路线有什么障碍吗?答:反正我转弯掉头时来去都没有车。问:你有没有驾驶证?类型?初领于何时?审验到何时?答:有,A2型,1980年3月14日初领,审验到2009年。问:你驾驶的甘NJ1029085车,车主是谁?车况如何?答:现在车主是我。我买下两当县西坡乡三水村马宁的车,还未过户。问:你掉头时,你车跟前有没有人指挥交通?答

11、:没有。问:你驾驶的甘NJ1029085四轮农用车检验合格至何时?是否参加了保险?答:检验合格至2008年4月,案发时保险过期了,还未续保。问:你驾车前有没有饮酒?答:没有。问:想一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当时我把人送到医院时,那个驾驶员说自己名叫王军,后面到交警队里却说是叫王猛;还有一点,他的车和我的车挂了,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撞到山体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我的车挂了,只是一个小事,只有车辆损坏,最起码人是好的。而且对方的车损坏的只有叶子板和门子,也花不了多少钱。就这些,再没有了。问:请你查阅笔录,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答:笔录已经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签名)张大明(留指纹)。2008

12、年10月14日2、证人韦亮证言询问笔录(第1次)时间:2008年10月23日16时01分至2008年10月23日16时53分地点: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村委会讯问人:柳之青 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记录人:马良 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被询问人:韦亮,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6月,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成县公路管理段,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现住址:成县城关镇西街,问:我们是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答:听清楚了。问:200

13、8年6月14日15时许发生在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的一起交通事故,你是否知道?答:知道。问:发生事故时你在什么地方?干什么?答:我在事故现场南侧弯道处,在指挥交通,我们单位三在那里施工油路,我的任务就是负责指挥那一区域的交通。问:当时交通是半封闭、还是全封闭?案发时如何?答:是半封闭,案发时,我们在油公路西侧的路面。公路东侧的路面已经油过,是畅通的。问:施工现场,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答:设了警示标志,在几百米外就已经设了。问:你在施工现场的那一头指挥?是怎么指挥的?有没有什么标志?距离施工现场有多远?答:我在施工现场靠成县的这一侧指挥着。我戴着红袖章、手拿小红旗,距施工现场约1

14、00多米远。问:张大明的车掉头你看见了没有?张大明的车掉头在先还是那辆吉普车从你跟前过去在先?事故的经过是怎样的?答:张大明的车掉头我看见了。张大明的车卸完料,开了右转向灯,我想着可能要掉头,这时,从成县方向上来了一辆吉普车,速度比较快,我在公路东侧的路边上站着,我赶紧晃了两下小红旗,提示他减速慢行,那辆吉普车就直接过去了,这时张大明的车已经转到路中间,两车就挂了,后吉普车又撞到公路西侧的山体上。问:当时你指挥交通时,跟前再有没有其他人?答:没有其他人。问:当时你发现张大明的车要掉头,这时,从成县方向上来了一辆吉普车,你晃了两下小红旗,是示意他减速慢行,还是示意停车?再作其他措施了没有? 答:

15、是减速慢行,但我示意了,那辆吉普车没有减速就直接过去了,再没有其他措施。问:那辆从成县上来的吉普车,车速有多快?行驶路线如何?答:车辆是靠右行驶的。车速比较快,具体有多快我说不上。问:由成县往江洛方向,靠右的道路上有没有其他障碍?答:没有其他障碍。问:张大明的车掉头时,车跟前有没有其他人指挥?答:没有。问:你示意那辆吉普车时,你在什么地方站着?答:我在公路东侧的路边上站着。问:你认为这个事故的责任在于谁?答:我个人认为,两方面都有责任,吉普车车速太快,张大明掉头时太大意了,西头没有看清楚就掉头开了。问:想一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再没有了。问:请你查阅笔录,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答:(阅看后

16、)笔录已经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签名)韦亮(留指纹)。2008年10月23日3、证人韦亮证言询问笔录(第2次)时间:2008年10月24日15时30分至2008年10月24日16时14分地点:康乐县泥阳镇江武公路9公里加600米处讯问人:铁坚峰 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记录人:马良 工作单位: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被询问人:韦亮,性别:男,出生日期:1974年6月,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成县公路管理段,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现住址:成县城关镇西街,问:我们是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

17、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答:听清楚了。问:我们今天来找你是为了了解2008年6月14日15时许发生在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不得作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没有?答:听清楚了。问:当时施工现场采取了哪些防护措施?有没有摆放椎筒?在哪里摆放?有没有设减速慢行标志?答:摆放了椎筒。在施工现场路中间摆放了。我们设了减速慢行标志,具体在什么地方摆放,我就不知道了。问:在未施工的这一侧,车辆是否正常通行。答:正常通行。问:你所站的地方距案发点多远?在什么地方站着?你站的地方视线如何?你示意后,那辆吉普车没有减速从你跟前通过时,张

18、大明的车开始掉头了吗?答:我站的地方距案发点有100多米远,我在公路东侧(靠河的这一侧)的路肩上站着,我站的地方看江洛方向,或者从江洛方向看我都很清楚,视线很好,那辆吉普车从我跟前通过的时候,张大明的车还没有开始转哩。问:你作为现场负责车辆安全通行的责任人,你身着什么衣服?吉普车距你多远时,你示意车辆减速慢行,是如何示意的?答:我着迷彩服,戴着红袖章,在吉普车距我有10米左右的地方我就晃动手里的小红旗示意减速慢行。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能负法律责任吗?答:属实。能负法律责任。问:请你查阅笔录,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答:(阅看后)笔录已经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签名)韦亮(留指纹)。2008年10月

19、24日4、现场图片八张5、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第2008022号交通事故时间: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米当事方基本情况:1、张大明,男,汉族,49岁,住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驾驶员,准驾车型“A2”,证号:6226245902120252、王猛,男,27岁,住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富家河村1组,驾驶员,准驾车型“B”,证号:420321198102203814。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张大明驾驶甘NJ1029085四轮农用运输车,在

20、上述施工路段卸完施工用料逆向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由王猛驾驶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的甘K12455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甘K12455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驾驶人张大明驾车在施工路段加之临近弯道处掉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驾驶人王猛驾车在上述施工路段,转弯时没有保持安全的行

21、车速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二)款规定:由张大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猛负次要责任。交通警察: 王晓勇 马良 2008年6月15日(县交警察大队印章)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2、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6、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转让协议甲方: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公司乙方:任中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北京吉普车壹辆,车牌号甘K12455,手续齐全,作价为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转让给乙方使用。一、附带条件:1、向阳山矿洞能出矿品位在6%以上,数量在二仟吨以上,车价减少到二万元整(20000.00元);2、向阳山矿洞矿石品位在3%以上,数量在壹万吨以上,甲方将车辆奖励给乙方使用;二、安全责任:自转让之日起,一切安全、交通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转让时间:2006年6月10日20时整。甲方: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公司 晁华乙方:任中杰2006年6月10日20

23、时7、三合汽车修理厂修理项目及配件明细表8、陕西省假肢中心的证明 陕西省假肢中心便笺 证 明兹有患者任中杰,系左大腿截肢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来我中心检查、维修假肢,经我中心检查,该患者的左大腿假肢属我中心制作,但现受损伤,需要更换,按现行价格,该型左大腿假肢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四仟元整。特此证明陕西省假肢中心业务门诊(盖章) 2008年10月20日 地址:西安市长乐西路46号 电话:3247325,32473269、优邦假肢公司西安分公司证明证 明患者任中杰假肢膝关节间隙过大,给行走造成不便,建议更换。优 邦 假 肢 公 司二OO八年九月十五日盖有方形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证

24、明专用章10、交通费票据11、假肢的临时修复费收据一张12、住宿费用票据7张13、采矿许可证康乐县向华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但行使采矿权的范围与区域在何处,无法知晓;原告提交的是康乐县向华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月29日”出具的复印件,是哪一年为谁为什么事情出具的不知道,与原件是否一致也无法知情。因此,原告13号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得不到证实。14、委托书委托书康乐县向华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区掘进、采矿等一切工程全权委托任中杰指挥生产施工,以此为据。委托方:海威开巷工程队(盖有“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印章)被委托方:任中杰二OO六年六月九日15、通知书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

25、限责任公司稿纸 紧急通知任中杰:5月12日14时30分许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7.8级地震,地震涉及到了我县。余震仍在不断发生,为保证人员安全,一律全面停止生产,并立即做好疏散人员工作,搞好矿山安全预防,在未接到上级恢复生产的通知前,一律不得私自安排生产。希你接到通知后,安排好工作,制定好周密的应急措施,避免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此通知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2008.5.13(盖有该工程队印章)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稿纸 通 知任中杰:经公司研究决定,要求你尽快恢复生产。希你接到通知后,务必于6月5日前准备两班工人上山,将两个工作面同时开工,一是249线何东平巷,二是四号斜井。

26、正常开工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两个工作面必须每月完成掘进进尺120米,单个工作面必须每月完成掘进进尺80米。特此通知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2008.5.28(盖有该工程队印章)16、利润清算单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稿纸 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任中杰掘进进尺利润计算如下:斜井进尺:1200元/米-电费100元/米-钻工400元/米-出碴工300元/米=400元/米。斜井进尺利润=400元/米平井进尺:1000元/米-电费70元/米-钻工350元/米-出碴工250元/米=330元/米。平井进尺利润=330元/米(二)被告人张大明证据1、张大明的驾驶证2、张大明的驾驶证2008年审

27、验合格证明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我所已收到陇南市成县人民医院2008年3月20日为刘世明(身份证明号码:62262419590212025X)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并已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下次提交日期:2009年3月14日。2008年3月20日(日期上盖有圆形“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业务专用章”)3、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关于撤销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 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08年6月4日,发生在你辖区省道205线5KM+320M处的由成县支旗乡枣儿沟村张大明驾驶的甘NJ10-29085号四轮农用车与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富家河村1组王猛驾

28、驶的甘K12455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甘K12455号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你大队江洛中队现场勘查,于2008年6月15日制作了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大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当事人张大明不服事故认定,于2008年9月23日向支队提出了“交通事故复议申请”,支队在对本起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本起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中没有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询问笔录,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

29、询问或者讯问”之规定。2、本起事故中张大明驾驶甘NJ10-29085号车在事故发生路段进行公路维修铺油施工作业时与途经此路段的甘K12455号车发生了事故,对施工路段道路情况,事故案卷材料中只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现场为“施工现场”,未说明施工方的具体单位也没有反映施工方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而施工路段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因素之一。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已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

30、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于2008年10月9日经支队会议研究决定:撤销你大队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回原认定结论,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重新对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各方”。二OO八年十月九日(支队印章)主题词:交通管理 撤销 事故认定 决定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8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审批:李祥 核稿:赵辉 编校:王力4、康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康乐

31、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248号交通事故时间: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米当事人基本情况:1、张大明,男,汉族,49岁,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农民,准驾车型:A2,号:622624590212025,住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2、王猛,男,27岁,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富家河村1组驾驶员,准驾车型:B,证号:420321198102203814,住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富家河村1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驾驶员张大明驾驶两当县西坡乡三水村马宁的甘NJ1029085低速自卸货车,在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

32、米施工路段逆向停车卸完施工用料从左道右转掉头中,前保险杠右端与由南向北行驶由原告人驾驶的甘K12455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相刮擦,后甘K12455车辆驶向公路西侧撞在山体上,造成甘K12455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驾驶员张大明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辆,在半封闭半通行的道路上从事养护工程作业右转变调头中,疏忽大意,对正常通行车辆观察注意不够,影响了过往车辆的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54条“道路养护

33、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之规定;驾驶员王猛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辆,在施工路段(未施划交通标线)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根据

3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2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张大明、王猛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任中杰无责任。交通警察: 柳之青 铁坚峰 2008年10月22日(县交警察大队印章)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5、证人燕之峰证言调 查 笔 录甘肃省成州律师事

35、务所工作人员 杨流欣 、刘维于2008 年9 月27日15时08分至15时41分在地点成县公路段办公楼 就调查事由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对居住在甘肃省成 县城关 乡镇 村街 社号 的被调查人 燕之峰 ,( 男 ,汉 族,37 岁, 中专 文化程度,职业 成县公路段技术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由 权义 记录如下。调查人提问下简记为问:我们是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信,今天请你来是为了调查 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 一案有关事实,请你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说假话。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调查?被调查人回答下简记

36、为答:听清了。可以。 问:请你简要陈述有关事实。 答: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在施工现场。成县公路段是施工单位,我负责技术、质量。事故发生在一瞬间,听到一声巨响,事故就已经发生了。问:请你介绍一下交通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答:事故现场位于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处于成县公路区,处于总长约700米的施工区域路段的中间部位。我单位在施工现场两端都竖着施工警示标志,安排了安全提示员,路中间放置有路脊(红白相间的园椎体)。碰撞地点距成县公路段推铺机约二十米,碰撞后一方的吉普车向左转向撞在了石崖上。问:安全员的位置?答:南边(成县方向)的安全员是韦亮,北边(江洛方向

37、)的安全员是郭小林,定点工作。请你介绍一下安全员的职责及工作概况答:职责是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安全,维护施工人员安全。使用的工具有小红旗、路牌、红袖章、减速标志,等。问:安全员使用的工具是从那里来的?答:减速标志、路牌等是省上统一制作配发的。问:安全员由临时工担任吗?答:均是本单位职工,专职安全员。问:今天就了解到这里。请阅看修改笔录。答:施工路段长度350米,警示标志牌相距700米。(签名并每页留下清晰的右手食指指纹,涂改之处务必以清晰的右手食指指纹覆盖,若情况特殊、右手食指指纹不清,可以留下其他较为清晰的手指指纹,但要注明手指名称。后同)6、证人韦亮证言调 查 笔 录甘肃省成州律师事务所

38、工作人员 杨流欣 、刘维于2008 年10 月10日10时18分至10时51分在地点成县城关镇枣儿沟16公里加00米处 就调查事由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对居住在甘肃省成 县城关 乡镇 村街 社号 的被调查人 韦亮 ,( 男 ,汉 族,34 岁, 初中 文化程度,职业 成县公路段道路养护工)进行了询问调查, 由 权义 记录如下。调查人提问下简记为问:我们是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信,今天请你来是为了调查 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 一案有关事实,请你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说假话。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调查?

39、被调查人回答下简记为答:听清了。可以。 问:请你简要陈述有关事实。 答:今年(2008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江武公路施工现场上班,我的任务是负责成县方向来的车辆安全限速通过。这天,在成县公路段施工区域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在事故发生地点南向200米处,出事后直到交警队勘验现场完毕前,我指挥过往车辆通行,保护现场。情况就是这样。问:你说的“车辆安全限速通过”是怎么回事? 答:这是我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前在南边施工区域外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安全行车警示牌,佩戴红袖章、手执小红旗,提示车辆安全有序地通行、减少塞车。问:限速的具体内容?时速限制?答:限速标志牌上标明为20码。即时速为每小时20公

40、里。问:南边施工区域外安全行车警示标志与肇事地点间的距离是多少? 答:大约400米。问:第一肇事地点(两车相撞处)距吉普车撞到山体处停车点的距离是多少?答:大约30米。问:如果吉普车按照限速要求每小时20公里的时速通行,发生碰撞是否会形成30米的距离?你判断当时吉普车的实际时速是多少?答:如果吉普车以每小时20公里的时速通行,就不会发生本起事故。一脚刹车下去,10米内可以轻松停车,按该车当时发生相撞又向前前进30米撞向山体的情况,特别是那发动机的声音与行进速度来判断,实际车速在80公里左右。问:该吉普车通过时这一路段时,你在何处?答:在施工现场南侧公路上行进。我见该车车速过快,手执小红旗摇晃要

41、它注意减速,该车好像没有发觉的信号,扬尘而去直到我看到事故的发生。问:事故发生后至今,公安机关有无调查询问过你?答:没有。问:你对我们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开庭能否出庭向法庭提供证言?能负法律责任吗?答:情况就是这样,谁来调查都一样。我对自己说的话负法律责任。如果法院通知,我会去的。问:今天就调查了解到这里。请阅看笔录,不准确的可以修改。答:(阅看笔录后)意思一样(签名并每页留下清晰的食指指纹,涂改之处务必以清晰的食指指纹覆盖)。7、证人郭小林证言调 查 笔 录甘肃省成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杨流欣 、刘维于2008 年10 月10日11时11分至11时37分在地点 成县城关镇枣儿沟15公里加2

42、00米处 就调查事由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对居住在甘肃省成 县城关 乡镇 村街 社号 的被调查人 郭小林,(男 ,汉 族,35岁, 初中 文化程度,职业 成县公路段职工)进行了询问调查, 由 权义 记录如下。调查人提问下简记为问:我们是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示律师执业证、介绍信,今天请你来是为了调查 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 一案有关事实,请你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说假话。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调查?被调查人回答下简记为答:听清了。你问。 问:请你简要陈述有关事实。答:你们要了解的发生在2008年6月4日江武公路5公里

43、加320米处的交通事故,我知道,我在现场。肇事车辆有两辆车,一辆农用车,一辆吉普车,肇事后两车距离约30多米。是我开车到江洛中队报的案。江洛中队勘验现场时我也在场。问:成县公路段对该施工路段的安全生产是如何作的?答:南北两侧各安排了一个安全员,持小旗,戴袖章专门负责安全指挥,南北两侧均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如正在施工标志、单向通行路标、限速标志,等。南侧的安全员是韦亮,北侧的安全员是我。问:肇事车辆情况如何?答:一辆是吉普车,属于过往车辆,一辆是农用车,是施工单位雇佣的给路段供料的车辆。问:贵单位在该发生交通事故的施工路段总指挥是谁?答:是燕之峰。问:公安机关就该交通事故是否向你作过调查询问?答

44、:没有。问:你对我们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开庭能否出庭向法庭提供证言?能负法律责任吗?答:实事求是。我对自己说的话负法律责任。可以到庭作证。问:今天就调查了解到这里。请阅看笔录,不准确的可以修改。答:(阅看笔录后)意思一样(签名并每页留下清晰的食指指纹,涂改之处务必以清晰的食指指纹覆盖)。8、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姓名 任中杰 年龄 成 性别 男 科别 外二诊断为:1、头面部皮肤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处理意见:1、住院对症治疗;2、治愈出院。医生签名:镡军 (医院盖章有效) 2008 年 6月 13日盖有圆形医务专用章9、成县人民医院任中杰住院费结算单10、任中杰门诊收费票据11、王军门诊收费票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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