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菜园子镇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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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惠市菜园子镇学民稻米生产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张福波、张本生、张胜民、张福忠、徐立生、赵君等6人发起,于2011年3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德惠市菜园子镇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6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福波。 本社住所:德惠市菜园子镇,邮政编码:130307。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入

2、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水稻种植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引进水稻种植新技术,开展与水稻种植有关的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水稻种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经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土地、机械设备。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出资额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

3、独资兴办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德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4、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市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5、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

6、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交易,交易量一般不低于2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

7、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于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定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二)死亡的; (三)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

8、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

9、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达到100人以上,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1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

11、(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12、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

13、十五条,理事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监事。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

14、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稽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由执行监事召集

15、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理事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16、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 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 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 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以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 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

17、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或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以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

18、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160万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19、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出资。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20、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50%。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风险金,用于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的现值记入会计账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

21、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捐赠,捐赠者领域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五)成员的文

22、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60%。 第四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条 执行监事(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德惠市农村审计站对本

23、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根据德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德惠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经营;(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24、(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偿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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