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地安监2011224号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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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毕地安监2011224号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已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 煤矿 隐患排查整治 办法 通知 抄送: 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行署办。 毕节地区安监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P2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及时有效排查、治理、消除各类事故隐

2、患,预防和减少备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或

3、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具体包括:(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

4、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监控瓦斯报警连续20分钟未处理或 处理不完善的。(16)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于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纽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

5、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排除隐患。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县(市、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应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块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预防能力。第六条 木制度适用于我区所有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第七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由矿长

6、任主要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人员。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力度,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的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加大瓦斯监控中心(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的队伍建设力度,配足、配齐相关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配备相关的监管装备、设备,建立健全备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的作用。第十条 地区瓦斯监控中心(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配齐相关的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设备软件的升级力度,配备所需监管装备,积极协调和各县(市、区)实

7、现隐患排查联网,建成全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网络体系。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第十一条 通过毕节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建立地。县、矿三级隐患排查中心隐患信息报告制度,隐患信息报告坚持认真、细致、及时和全面准确的原则。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是享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责任制度:1、隐患排查制度;2、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3、隐患整改制度;4、隐患分级管理制度;5、重大隐患报告制度;6、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7、隐息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8、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二)组

8、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三)督促检查本单位享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遂步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汇总,按有关规定和木制度第三条确定事故隐患类别;各煤矿企业每天要进行隐患排查,每天早、中、晚的当班领导出井后,必须将隐患排查情况报煤矿企业隐患排查中心,煤矿隐患排查中心将每天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整理后,于次日上午10:00前报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每周组织1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分析,

9、并将隐患分析材料于每周一及时上报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对隐患日报迭未报或不及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要加大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认真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并根据煤矿企业上报的隐患情况以及监管中查出的隐患情况,每天将木辖区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和明细表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并督促事故隐患单位及时整改销号。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重失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上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站(组)领导要对辖区内煤矿隐患要实行日调度,并将调

10、度情况于次日上午9:00前报县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煤安局局长要实行周调度、周分析;并于每周一上午12:00前将上周隐患排查和监管检查及周调度分析情况报地区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对执行不力或不执行“日调度”、“周分析”的县(市、区),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将报地区煤安局进行通报,并抄报地委、行署领导。第十六条备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站(组)日常监管中查出的隐患每天要报县级隐患排查中心,要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县隐患排查中心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地区煤安局在日常监管中查出的隐患,应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并于当日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将把隐患纳入相应县市区的隐患排查中心隐患管理

11、,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各级监管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重大隐患监管和治理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七条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每天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事故隐患报告后,要及时分类、汇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每周,每月、每季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隐息。第四章 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第十九条煤矿企业通过隐患排查系统或传真传到县级隐患排查中心的重大隐患,由县级隐患排查中心挂牌督办并上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备案。第二十条 县局监管组(站)检查时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要及时将隐患报县级隐患排查中心,由县

12、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上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 地区隐患排查中心要对县隐患排查中心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并报地区煤安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上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备案的重大隐患,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适时向备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调度隐患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整改进度。对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或按时报送整改情况但整改进度缓慢或整砍不认真的,地区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将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省、地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地区安监局将按相关要求实施挂牌督办并及时告知地区煤

13、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并将调度结果及时报告地区安监局。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自查和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驻矿督察员每天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乡镇安全监管部门每三天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都门每周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地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第二十五条被有关部门检查出并挂牌限期整改的童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要按期整改完毕,若因客观因素无法按期整改完毕的,必须提前向挂牌单位提出隐患廷期整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廷期。否则,将按照隐患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要利用现有的瓦斯监控平

14、台,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各县(市、区)瓦斯监控申心要严格按照瓦斯监控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监控,对瓦斯长期频繁超限的煤矿要作为重大隐患进行监管,要及时调度瓦斯超限的原因及整改措施,随时跟踪整玖情况并及时向地区瓦斯监控申心报告;如情况紧急的可直接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辙出人员。地区瓦斯监控中心要向县级瓦斯监控中心随时调度整改情况,如发现整改不及时的,要派人员直接到煤矿企业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第二十七条 对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中,存在工作不到位的,要作为重大隐患进行监管,备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八条 隐

15、患排查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谁监管,谁督办”的原则。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停建,同时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治理隐患期间,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事故隐患场所或设施、设备上存在的危险因轰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第三十一条 在煤矿企业自查或监管部门检查申发现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对未停产整顿的,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应通知煤矿安全监管站(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

16、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站(组)要组织力量深入煤矿企业进行揩导、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实施有效、不间断的监管,严禁非法组织生产、建设,严防隐患酿成事故。第三十二条 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要加强对二般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随时跟踪整改情况,定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更新情况,对不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进行督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要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5日内报送煤矿企业的隐患整改方案,每5天报迭整改进度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适时调度隐患整改情况,对

17、整改进度缓慢或未进行整改的,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通知有关部门领导或派人员亲临煤矿企业进行督查。督查的内容包括整改进度、责任人、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火工品、煤炭准销票的停供情况等。整改时如需火工品的须由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审批使用。备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要对重大隐患进行全程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排除。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对自查和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呆取安全措施,果断处置,及时消除;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末后由煤矿主要负贵人复查签字。隐患排除后,煤矿企业应组织验收,报真隐患排查中心销号,必要时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可以派员参加验

18、收。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自查和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玖,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报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整改,整改结束后,经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相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行文批复(被挂牌的由挂牌单位审查行文批复)。被挂牌的重大隐患要将审查批文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申心备案,方可销号、摘牌后恢复生产。未销号的继续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请关闭。 第三十五条 县隐患排查中心及煤矿企业在申报销号重大隐患时必须有煤矿

19、企业整改责任人签字、县局验收人签字、县局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县局公章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销号。煤矿企业和县级隐患排查申心要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第三十六条 各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各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要组织专门力量,以暗查、夜查、定向查、突击查等方式检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申,应当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确需分别排查和治理的,应当互通情况。第三十七条 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应当加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的监管和指导力度,明确责任人跟踪督办隐患治理的进度、责任人、火工品、煤炭准销票的

20、停供、整改资金落实等情况,并按时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第三十八条 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要对调度的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认真进行分析,对治理进度缓慢、不认真的,要督促有关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派员到现场督促治理。第三十九条 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通报制度,每7天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送达备县(市、区)煤安局及县级隐患排查整治申心。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认真和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的将通报送达各县(市、区)分管领导。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企业对事故隐患不排查、不治理的

21、,均有权向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申心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拳报或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第六章 处罚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备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祈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第四十二条 煤矿重大隐患未按时上报销号的,相关政府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第四十三条 对煤矿企

22、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进行违法违规生产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贵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0年下发的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附: 1、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流程图2、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流程图16查出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省、地煤矿安全监管(察)部门省安监局地区安监局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流程图告知督办每个季度汇总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接报后次

23、日前报告县级安监局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一般事故隐患每月5日前汇总整理报告报告查出的所有事故隐患县、乡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督察员事故隐患辨识分类一般事故隐患,每月2日前汇总整理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煤矿企业继续整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流程图整改结束后报县级煤矿安监部门审批批准后立即适时五日内报批复备案、销号摘牌后恢复生产隐患排除每五天督查一次上报进度督促监管报告整改情况告知督办通报督办通报督办报告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通报督办督促加大监管力度整改不认真、进度缓慢整改认真、进度理想派员到现场督查并进行通报向县级煤矿安监部门调度企业整改进度督促监管每天督查一次每三天督查一次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驻矿督察员乡镇煤矿安监部门立即停产整改向县级煤矿安监部门申请验收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提请政府关闭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及时上报情况向县级煤矿安监部门调度企业整改方案煤矿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县级煤矿安监部门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督中心地区安监局县级煤矿监管人员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地区查出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省、毕节分局查出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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