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531425 上传时间:2019-04-0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2.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第九条 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一)各成员国应为本公约指定:1.有资格代表该成员国发给许可证或证明书的一个或若干个管理机构;2.一个或若干个科学机构。(二)一国在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付保存时,应同时将授权与其他成员国和秘书处联系的管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通知保存国政府。(三)根据本条规定所指派的单位名称,或授予的权限,如有任何改动,应由该成员国通知秘书处,以便转告其他成员国。(四)本条第(二)款提及的任何管理机构,在秘书处或其他成员国的管理机构请求时,应将其图章、印记及其他用以核实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标志的底样寄给对方。第十条 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向一个非公约成员

2、国出口或再出口,或从该国进口时,该国的权力机构所签发的类似文件,在实质上符合本公约对许可证和证明书的要求,就可代替任一成员国出具的文件而予接受。第十一条 成员国大会(一)在本公约生效两年后,秘书处应召集一次成员国大会。(二)此后,秘书处至少每隔两年召集一次例会,除非全会另有决定,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国提出书面请求时,秘书处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三)各成员国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应检查本公约执行情况,并可:1.作出必要的规定,使秘书处能履行其职责;2.根据第十五条考虑并通过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正案;3.检查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的恢复和保护情况的进展;4.接受并考虑秘书处,或任何成员国提出

3、的任何报告;5.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提高公约效力的建议。(四)在每次例会上,各成员国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下次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五)各成员国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均可确定和通过本次会议议事规则。(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总署以及非公约成员国,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大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七)凡属于如下各类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的机构或组织,经通知秘书处愿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者,就接受其参加会议,但有三分之一或以上成员国反对者例外:1.政府或非政府间的国际性机构或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组织;2.为此目的所在国批准而设立的全国性非政府机构或组织。观察员经过同意

4、后,有权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第十二条 秘书处(一)在本公约生效后,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筹组一秘书处。在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和范围内,可取得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和管理野生动植物方面的政府间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的或国家的适当机构和组织的协助。(二)秘书处的职责为:1.为成员国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2.履行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秘书处的职责;3.根据成员国大会批准的计划,进行科学和技术研究,从而为执行本公约作出贡献,包括对活标本的妥善处置和装运的标准以及识别有关标本的方法;4.研究成员国提出的报告,如认为必要,则要求他们提供进一步的情况,以保证本公约的执行;5.提请成员国

5、注意与本公约宗旨有关的任何事项;6.定期出版并向成员国分发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最新版本,以及有助于识别这些附录中所列物种标本的任何情报;7.向成员国会议提出有关工作报告和执行本公约情况的年度报告,以及会议上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报告;8.为执行本公约的宗旨和规定而提出建议,包括科学或技术性质情报的交流;9.执行成员国委托秘书处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国际措施(一)秘书处根据其所获得的情报,认为附录一、附录二所列任物种,由于该物种标本的贸易而正受到不利的影响,或本公约的规定没有被有效地执行时,秘书处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有关的成员国,或有关的成员国所授权的管理机构。(二)成员国在接到本条第(一)款所指的

6、通知后,应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快将有关事实通知秘书处,并提出适当补救措施。成员国认为需要调查时,可特别授权一人或若干人进行调查。(三)成员国提供的情况,或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调查所得到的情况,将由下届成员国大会进行审议,大会可提出它认为合适的任何建议。第十四条 对国内立法及各种国际公约的效力(一)本公约的规定将不影响成员国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取得、占有和转运,在国内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或完全予以禁止;2.对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未列入的物种标本的贸易、取得、占有和转运,在国内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措施。(二)本公约的规定,将不影响成员国在国内采取任何

7、措施的规定,也不影响成员国由于签署了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涉及贸易、取得、占有或转运各物种标本其他方面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包括有关海关、公共卫生、兽医或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任何措施。(三)本公约的规定不影响各国间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建立同盟或区域贸易协议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中所作的规定或承担的义务,上述同盟或区域贸易协议是用来建立或维持该同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对外关税管制或免除关税管制。(四)本公约的缔约国,如果也是本公约生效时其他有效的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的成员国,而且根据这些条约、公约和协定的规定,对附录二所列举的各种海洋物种应予保护,则应免除该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对附录二所列举

8、的,由在该国注册的船只捕获的并符合上述其他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的规定而进行捕获的各种物种标本进行贸易所承担的义务。(五)尽管有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凡出口依本条第(四)款捕获的标本,只需要引进国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书,说明该杯本是依照其他条约、公约或国际协定规定取得的。(六)本公约不应妨碍根据联合国大会2750c字(xxv)号决议而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事编篡和发展海洋法,也不应防碍任何国家在目前或将来就海洋法以及就沿岸国和船旗国的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提出的主张和法律观点。第十五条 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改(一)下列规定适用于在成员国大会的会议上对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改事宜:1.任何成员国可就

9、附录一或附录二的修改提出建议,供下次会议审议。所提修正案的文本至少应在会前一百五十天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依据本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3项之规定,就修正案同其他成员国和有关机构进行磋商,并不迟于会前三十天向各成员国发出通知;2.修正案应经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处所谓“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系指出席会议,并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将不计入为通过修正案所需三分之二的总数内;3.在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案,应在该次会议九十天后对所有成员国开始生效,但依据本条第(三)款提出保留的成员国除外。(二)下列规定将适用于在成员国大会闭会期间,对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改事宜:1.任

10、何成员国可在大会闭会期间按本款的规定,以邮政程序就附录一和附录二提出修改建议,要求审议;2.对各种海洋物种,秘书处在收到建议修正案文本后,应立即将修正案文本通知成员国。秘书处还应与业务上和该物种有关的政府间机构进行磋商,以便取得这些机构有可能提供的科学资料,并使与这些机构实施的保护措施协调一致。秘书处应尽快将此类机构所表示的观点和提供的资料,以及秘书处的调查结果和建议,通知成员国;3.对海洋物种以外的物种,秘书处应在收到建议的修正案文本后,立即将其通知成员国,并随后尽快将秘书处的建议通知成员国;4.任何成员国于秘书处根据本款第2或第3项的规定,将其建议通知成员国后的六十天内,应将其对所提的修正

11、案的意见,连同有关的科学资料和情报送交秘书处;5.秘书处应将收到的答复连同它自己的建议,尽快通知成员国;6.秘书处依据本款第5项规定将上述答复和建议通知成员国后三十天内,如未收到对建议的修正案提出异议,修正案即应在随后九十天起,对所有成员国开始生效,但依据本条第(三)款提出保留的成员国除外;7.如秘书处收到任何成员国提出的异议,修正案即按本款第8、第9和第10项的规定,以邮政通信方式交付表决;8.秘书处应将收到异议的通知事告知成员国;9.秘书处按本款第8项的规定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从各方收到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必须占成员国总数一半以上,否则,修正案将提交成员国大会的下一次会议上进行审议;10.如

12、收到成员国投票数已占一半,则修正案应由投赞成或反对票的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1.秘书处应将投票结果通知所有成员国;12.如修正案获得通过,则自秘书处发出修正案被接受的通知之日起后九十天,对各成员国开始生效。但按本条之第(三)款规定提出保留之成员国除外。(三)在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九十天期间,任何成员国均可向公约保存国政府以书面通知形式,对修正案通知提出保留。在此保留撤销以前,进行有关该物种的贸易时,即不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对待。第十六条 附录三及其修改(一)按第二条第(三)款所述,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它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并由其管理的物种的名单。附录三应

13、包括:提出将某些物种包括在内的成员国的名称、提出的物种的学名,以及按第一条第2项所述,与该物种相联系的有关动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或衍生物。(二)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每一份名单,都应由秘书处在收到该名单后尽快通知成员国。该名单作为附录三的一部分,在发出此项通知之日起的九十天后生效。在该名单发出后,任何成员国均可随时书面通知公约保存国政府,对任何物种,或其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持保留意见。在撤销此保留以前,进行有关该物种,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的贸易时,该国即不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对待。(三)提出应将某一物种列入附录三的成员国,可以随时通知秘书处撤销该物种,秘书处应将此事通知所有成员国,此项撤销

14、应在秘书处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后生效。(四)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一份名单的任何成员国,应向秘书处提交一份适用于此类物种保护的所有国内法律和规章的抄本,并同时提交成员国对该法律规章的适当解释,或秘书处要求提供的解释。该成员国在上述物种被列入在附录三的期间内,应提交对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任何修改或任何新的解释。第十七条 公约之修改秘书处依至少三分之一成员国提出的书面要求,可召开成员国大会特别会议,审议和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此项修正案应经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处所谓“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系指出席会议并投了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将不计入为通过修正案所需三分之

15、二的总数内。(二)秘书处至少应在会前九十天将建议的修正案的案文通知所有成员国。(三)自三分之二的成员国向公约保存国政府递交接受该项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该项修正案即对接受的成员国开始生效。此后,在任何其他成员国递交接受该项修正案之日起的六十天后,该项修正案对该成员国开始生效。第十八条 争议之解决(一)如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就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则涉及争议的成员国应进行磋商。(二)如果争议不能依本条第(一)款获得解决,经成员国相互同意,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特别是提交设在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进行仲裁,提出争议的成员国应受仲裁决定之约束。第十九条 签署本公约于1973年4月30日以

16、前在华盛顿开放签署,在此以后,则于1974年12月31日以前在伯尔尼开放签署。第二十条 批准、接受、核准本公约需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的文书应交存公约保存国瑞士联邦政府。第二十一条 加入本公约将无限期地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交公约保存国保存。第二十二条 生效(一)本公约自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九十天后开始生效。(二)在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存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向公约保存国政府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起九十天后对该国生效。第二十三条 保留(一)对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得提出一般保留。但根据本

17、条或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可提出特殊保留。(二)任何一国在将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托保存的同时,可就下述具体事项提出保留。1.附录一、附录二或附录三中所列举的任何物种;2.附录三中所指的各物种的任何部分或其衍生物。(三)成员国在未撤销其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保留前,在对该保留物种,或其一部分,或其衍生物进行贸易时,该国即不作为本公约的成员国对待。第二十四条 废约任何成员国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约保存国政府废止本公约。废约自公约保存国政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保存国(一)本公约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该政府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致本公约的签字国,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二)公约保存国政府应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销保留以及废止的文书签署交存情况通知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秘书处。(三)本公约生效后,公约保存国政府应立即将核证无误的文本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各全权代表受命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1973年3月3日于华盛顿附录(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